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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养兔场技术入股经营模式探析

2016-04-05汤秀英

兽医导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劳务技术人员养殖场

汤秀英 王 万

(重庆市忠县兽医服务中心马灌站,重庆 404317)

小规模养兔场技术入股经营模式探析

汤秀英 王 万

(重庆市忠县兽医服务中心马灌站,重庆 404317)

随着这几年经济的发展,技术入股的经营模式在小规模的养殖场逐渐兴起,特别是小规模养兔场中的发展逐渐受到重视。技术入股的经营模式是一种之中持股的制度,是激励和约束员工的一种机制,本文就小规模养兔场技术入股经营模式进行分析探究。

小规模;养兔场;经营模式

目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畜牧业逐渐从传统模式走向现代新型的经营模式。在这个转型期间,养殖产业的规模化发展逐渐迅速起来,但小规模养殖场发展还是有一定的发展前景。主要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理环境较为复杂的国家,各个地区的养殖产业的发展程度有所不同,在这期间又有许多新型的养殖产业在不断出现,这就给小规模的养殖场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当然目前小规模养殖场的发展也受到了自身一些条件的限制,除了在资金上收到了限制,还有技术上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小规模的养殖场往往给人的印象都是生活条件简陋,工作环境辛苦,员工工资较低且流动性比较大等等因素制约着小规模养殖场的发展。故养殖场为了给予员工稳定的发展环境,让一些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然后一同经营养殖场,共同寻求其发展,但在这过程中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

1 小规模养兔场技术入股存在的问题

1.1 当前的技术入股并不是纯粹的技术入股

在目前小规模养兔场的技术入股实际上是一种技术劳务入股,并不是技术入股,因为在畜牧产业中技术人员所拥有的技术并不是什么高科技或者专利技术,而是一种常规性的技术,所以在养兔场中实际的出资方会要求技术人员仅仅负责技术工作。然而在有公司制的企业中,这种劳务出资是否被允许还有待考量,故在小规模的养兔场技术入股的经营中会选择个体经营的经济性质,无法以技术劳务折算成股份注册成公司形式,而所谓的技术劳务入股也就成了一种约定,然而在产生纠纷时却不能够利用法律来进行维权。

1.2 技术价值与劳动价值难以区分

对于养殖场的技术员工所提供的不仅仅是技术还有劳动,而在投资过程中,仅能将技术作为投资,而不能将劳动作为一种投资,所以技术人员应该在进行劳务工作时要取得相应的报酬。然而在小规模养兔场中将技术与劳务混在一起,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风险,因为劳务可以根据市场来进行决断,而技术却没有固定的评价标准,只能以诚信作为基础来进行协商。

2 小规模养兔场技术入股经营模式

2.1 设置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小规模养兔场采用技术入股的经营模式其实是一种职工持股的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采用这种模式可以让劳动者不仅可以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收益,还可以通过对财产的占有权获得收益,这样可以促进管理效率的提升,养殖场收益的提升。但同时如果出现工作偷懒、变相偷盗等行为之后,这样就会损坏彼此的利益,所以要设置一种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降低利益的损失。而这种机制主要是剩余价值的获取,可以激发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自我监督、互相监督的积极性,把双方从利益对立面转变成利益共享,进而实现养殖场的共同发展。

2.2 适时对技术股权进行调整

市场中对于技术估价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小规模养兔场采用技术入股的经营过程中要适当地对技术股权进行调整。另外不同的时间、地区及生产条件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差异,且技术估价与技术在生产过程中所产出的价值之间往往很难保持平衡,所以就导致养殖场的实际产出与预计产出之间出现偏差,这时就需要对技术人员所持有的技术股权进行调整以适应养殖场的发展。

此外,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并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不断的提升的,所以技术人员所具有的技术价值也是在不断的提升的,所以在进行技术股权调整时还需要考虑到技术人员自身技术的提升。

2.3 技术人员要注意自身利益的维护

在我国的法律上是禁止技术劳务入股,然而在小规模养兔场技术入股的经营模式中实质上技术劳务入股,此时提供技术的一方如果与实际出资人一方发生财产纠纷之后,提供技术的一方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样就会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所以要注意的是对于提供技术的一方要充分了解法律上所规定的,二是在与实际出资方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规避,注意自己在劳务方面所获得报酬规定。通过以上两种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2.4 加强对技术责任的约定

小规模养兔场在养殖过程中会出现诸多问题,期间需要承担的技术风险也比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在养殖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的一些处理不当会导致各种难以预料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疫苗的防疫,在对于疫苗的处理过程中就对技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果有一个环节出错,就有可能导致疫苗达不到防疫的效果,有时可能还会产生相反的结果,甚至引发另一种疫情的出现,所以可以看出,在对于技术上的处理很难做到万无一失。然而在出现问题时作为实际出资方不应该将全部责任或者大部分的责任归咎于技术投资方,要分析所出现的问题,寻求根源,只要不存在欺诈或者违反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技术责任,投资双方应该共同承担技术责任,共同承担技术风险,同时也共同享受所带来的利益。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技术入股模式在小规模养兔场的经营中虽然有诸多不足,此时技术人员要注意自我权益的维护,应于实际出资方签订合约来进行自我保护。然而在未来养殖产业的发展中,这种小规模养兔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潜力和发展空间,技术人员自我技术水平的提升,自我财富的积累,与实际出资方共同发展、共同受益。

[1] 梁桂.小规模养殖场技术入股经营模式探讨[J].养禽与禽病防治,2009,(6):39-40.

[2] 王印华,路剑,杨江澜,等.河北省兔业发展模式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35(19):9011-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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