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鸭病毒性肝炎的防治报告
2016-04-05陆月玉农绍积广西德保县隆桑镇水产畜牧兽医站533702
陆月玉 农绍积 (广西德保县隆桑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533702)
一起鸭病毒性肝炎的防治报告
陆月玉农绍积(广西德保县隆桑镇水产畜牧兽医站533702)
鸭病毒性肝炎是引起雏鸭一种急性、高度致死性的传染性病毒疫病,以突然发病,运动失调,昏睡、迅速死亡为特征⑴。本病主要侵害3~10日龄的雏鸭,冬春季多流行,发病率及死亡率极高,是当前危害养鸭业主要的传染性疫病之一。本病一旦发生,如不及时处置,会给养鸭场(户)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2015年2月,笔者曾遇到一起初步诊断为雏鸭病毒性肝炎的致死病例,经过综合防治,疫情得到及时的控制。现将防治情况报告如下。
1 发病情况
2015年2月6日,德保县隆桑镇养鸭户陆某从市场买回1000只本地麻鸭(2月5日脱壳),未免疫注射任何疫苗。购回饲养3d后,2月9日上午陆某发现有个别雏鸭发病,病状表现以呆立、食欲减少为主。从2月9~11日,雏鸭陆续累计发病543只,死亡284只(包括2月12日死亡18只)。在雏鸭发病期间,陆某曾用磺胺类药物等多种抗菌素交叉治疗,但均无疗效。因此,2月11日下午,陆某电话联系,要求笔者前往现场诊治。
2 临床症状
病鸭表现精神不振,厌食,缩颈呆立,离群独处,眼半闭,身体倒向一侧,不愿行走活动,两脚呈痉孪性涉水状,运动失调。有的病鸭呼吸因难,不时腹泻,然后出现神经症状,倒地双腿痉孪。多数病鸭临死前头向背部扭曲,呈角弓反张状。但也有些病鸭后期由于进食减少脱水,无力衰竭而死。
3 剖检变化
通过解剖检查16只病死雏鸭和6只濒临死亡的雏鸭,肉眼观察其病变基本相似,病变部位主要在肝脏。肝肿大,表面有针尖大小的出血斑点,质地柔软易脆,有的肝实质有坏死灶。脾脏、胆囊肿大,胆汁呈淡绿色。有些病死雏鸭气囊中有微黄色渗出液和纤维絮片,其他器官无明显变化。
4 诊断
根据本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结合该养鸭户的饲养管理情况进行综合会诊,并参考有关文献关于鉴别该病的诊断方法,患鸭主要表现角弓反张和肝脏病变等鸭病毒性肝炎特征。所以,笔者初步诊断为鸭病毒性肝炎。
5 防制措施
(1)所有病鸭立即采取隔离治疗,病死鸭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用强效百毒杀1∶300倍喷洒消毒鸭舍、场地及周边环境,1次/d,连用3d。(2)鸭群用黄芪多糖粉拌料饲喂,每300g黄芪多糖粉拌料1000kg,连续饲喂5d;每500g黄芪多糖粉兑水1000kg,给鸭群自由饮用,连用5d。(3)鸭群肌肉注射高免蛋黄液,先肌注健康鸭,再肌注病鸭。作为被动免疫,健康鸭可一次量肌肉注射高免蛋黄液,1ml/只,能防止继发感染其它疫病;但病鸭要分边肌肉注射高免蛋黄液及维生素B C混合液,一边肌注高免蛋黄液,1ml/只,1次/d,连用2d。另一边肌注维生素B C混合液(维生素B1注射液与维生素C注射液按1∶1倍混合),肌注0.1ml/只,1次/d,连用2d,对增强肝脏解毒作用及防治神经炎、运动失调等有显著的疗效。经过采取以上防治措施,病鸭除开2月12日还零星死亡18只后,再无发现病鸭死亡和无新增鸭病。2月16日笔者接到陆某电话反映,治疗的病鸭已恢复食欲,鸭群精神状态良好。
6 小结与建议
(1)通过对本病的诊治,笔者认为在临床上本病应注意与鸭瘟鉴别诊断。本病主要发生于2周龄以下,主要病变在肝脏;而鸭瘟是成年鸭发病,皮肤、内脏器官和肌肉都出现严重的充血、出血,肠道见有坏死斑。如是误诊,滥用药物,养鸭户受到的经济损失是不可低估的。(2)加强饲养管理和搞好兽医卫生防疫工作是预防控制本病的关键措施。本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天气突变、鸭舍内湿度过大、未能及时注射相应疫苗、营养不良等因素都能诱发本病的发生和流行。所以,在养鸭过程中,要注意鸭群生长发育需要的各种饲养环境,特别是鸭群的育雏期,应及时做好雏鸭的免疫接种工作,勤换垫料,保持鸭舍的干燥清洁、通风;定期消毒鸭舍、用具、周边环境,尽量减少各种应激因素的发生。同时鸭群要保持喂给营养丰富的饲料,并在饲料中添加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能促进鸭群的快速生长发育和增强机体的免疫力,以便有效预防疫病的发生和流行。(3)强化检疫工作,发现本病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敏感药物及时治疗,可减少甚至阻止病鸭的死亡。若鸭场(户)需引进种蛋鸭苗,不从疫区引进,因本病总是由于从发病场或有发病史的鸭场购入雏鸭(带病毒)而传入一个新的鸭场中。平时在饲养管理上要采取 “全进全出”的生产制度,加强疫病预防的各项工作,在饲料、饮水中加入某些抗菌素药物。在种鸭产蛋前2周用鸭病毒性肝炎弱毒苗免疫一次,5个月内可使下一代雏鸭获得免疫力,或者在种鸭产蛋前3周第1次注射高免蛋黄液,开产时再第2次注射高免蛋黄液,可使8个月内孵出小鸭有免疫力。(收稿日期:2016-03-22)
中图分类号:S85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1733(2016)06-00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