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定义、权益博弈、模糊边界
——从中外合拍协议看合拍片现象
2016-04-05陈瑜
陈 瑜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235)
弹性定义、权益博弈、模糊边界
——从中外合拍协议看合拍片现象
陈瑜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200235)
合拍片不只是影视机构或个人之间的纯艺术和商业行为,政府通过政策调控的影响力也是非常大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先后签订了十一份合拍协议,并于1979年成立了“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通过中外合拍协议以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的运作,可以从文化政策的角度透视当前中外合拍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包括关于合拍片定义的弹性、合拍协议背后的利益博弈以及文化政策在管理方面的模糊边界等问题。
合拍片;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文化政策
2015年9月,在习近平访美期间,中国电影集团与美国电影协会正式签署《分账影片进口发行合作协议》。虽然具体内容尚未公布,但这仍然被认为是继2012年《中美电影协议》以来又一重要的两国电影合作协议。不过,中美之间的电影合作协议,并不能等同于本文所要讨论的“中外合拍协议”:其一,此次中美之间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官方性质,不是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影合作协议。中国电影集团是中国大陆唯一拥有影片进口权的公司,美国电影协会则是行业学会,属于社会组织。其二,此次合作协议仍然聚焦于影片的进口和发行环节,还没有涉及合作拍摄这一制作环节。其三,尽管同时中国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与美国华纳兄弟电影公司在中国香港合资成立电影制作和国际发行公司,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还与美国国家地理频道和美国迪士尼公司分别签署合作协议,里面也涉及联合节目制作等问题,但所有这些同样都不具有正式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属性。
严格意义上的“中外合拍协议”是对两国或多国政府部门之间签署的两国或多国之间有关合作拍摄影视作品所涉及的人员、技术、设备、影片的内容、演员、镜头、后期等电影制作环节之间的合作形式与内容的规定。因此,中外合拍协议具有国家之间的法律效应。而中美签署的这个协议,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性质。与之相关的,还有两个重要的细节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其一,早在1979年就成立了由中国电影主管部门授权管理中外电影合拍的专门机构——“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显示“合拍”问题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受到关注并做好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其二,从1987年开始,中国政府陆续与11个国家签署了电影合拍协议,但其中没有中美合拍协议。很显然,这两个重要的细节背后都有一个共同之处:中国电影的主管部门通过制度方案、政策制定和协议谈判支配和影响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
因此,本文拟以这11份中外合拍协议为对象,兼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的运作,来反思中外合拍片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有弹性的“合拍片”定义
截至目前,明确具有官方属性的中外合拍协议有11个,它们分别是中国政府在1987年与加拿大,2004年与意大利,2007年与澳大利亚,2010年与新加坡、法国和新西兰,2012年与比利时,2014年与英国、韩国、印度和西班牙签订的合拍协议。最引人关注的中国和美国之间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官方协议,只有2012年2月的“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其中部分条款涉及合拍问题。中外合拍协议因其具有官方性质,是经过谈判和博弈达成的协议,具有正式、严谨和稳定的特点,成为我们透视“中外合拍片”中“中国电影”重新界定的最好的切入口。当然,并非所有的协议都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了效应,也存在一纸空文的现象。在无协议的情况下,也实际发生着中外合拍的事实,其中有些问题也超过了协议本身的范围。所有这些因素在讨论中均将有所考虑和触及。
许多新闻报道和学术论文引述最多的是“中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必须有中国演员担任主要角色,并需要在中国取景”这一有关合拍片的界定标准。支持者认为这一标准能够有效扼制“特供片”“贴牌片”骗取“合拍片”资质从而占领中国电影市场的现象;反对者认为这一标准过于严苛,增加了合拍片的立项难度。[1]但是,他们都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一标准是针对中美合拍片的。其原因是自2012年初中美电影新政之后半年左右(即2012年8月),时任广电总局电影局副局长的张丕民在一次电影频道研讨会上做出的表态,经媒体渲染,这一标准便由“中美合拍片”变成了“中外合拍片”的审核标准。非常可惜的是,有些学者并没有认真去辨析其中的限定,接受了媒体的误导,并转化到自己的学术研究之中。
其实,在所签署的11份中外合拍协议中,对“合拍片”的界定并没有中美合拍片的标准那样“严苛”;在具体的协议文本中还保持了相当大的弹性。只有通过对这些协议文本中的表述进行分析,我们才能对“合拍片”作一个相对全面、客观,同时又富于弹性和灵活性的界定。
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正式公文,它需要用尽可能简明扼要、明白晓畅的语言将尽可能丰富的内容严谨、客观、不引起歧义地传达出来。因此,它的表述既不像日常语言那样随便,也不像学术话语那样繁琐。在这11份中外合拍协议中,针对合拍片的概念,主要有“合拍片”“合拍影片”“合作摄制影片”等三种基本的方式,不同的协议文本中还略有区别。
除与比利时签署的合拍协议在对“电影”的界定中强调本协议中涉及的是合拍片外,其他所有的协议均明确对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而且只有最早与加拿大签署的协议中采用了“合拍片”。可见,“合拍片”一词更多的只是日常语言或学术话语,而在法律公文领域中,使用的是表述准确、不引起歧义的书面语。
中国和加拿大签署的合拍协议是这11份协议中最早的,因此,它对“合拍片”的界定具有某种示范性,此后的各个协议均是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调整而来。中加合拍协议按如下方式界定合拍片:
本协议中的“合拍片”是指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的影片。合拍片的范围,包括用胶片(含70毫米、35毫米、16毫米胶片)拍摄的,可在影院、电视、录像机上或以其他形式放映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广告片等,并均不受长度和语言版本的限制。①注:本文中所参考的文件均出自中国电影合作制作公司网站http://www.cfcc-film.com.cn/polic/content/id/23.html.
这个界定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对合拍片“共同投资拍摄”的性质做了界定。所谓“共同”意味着不是一方独立完成,而是双方甚至是多方根据协议共同完成的;而“投资”和“拍摄”则界定了合拍片中最重要的两个合作领域。该界定中还对影片的类型(物理属性、内容范围、长度版本等)做了明确限定,不过这些内容在其他协议中往往被单列一条,作为对“影片”属性的界定。
此后陆续签署的合拍协议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个性化的界定。由此可见,不同的中外合拍协议对合拍片问题的侧重不同: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合拍主体的限定。在中加合拍协议中还只是明确中加“双方”之间的合拍关系。在电影产业分工全球化的今天,基于双方的合拍关系已远远无法描述现实了。如何在“双方”基础上引入和限定“多方”的参与和合作?在2007年与澳大利亚签署的合拍协议中,明确对这一多方合作主体进行了界定:
联合投资、版权共享的合拍影片还包括由一个澳方合作制片者、一个中方合作制片者和另外一个与澳大利亚或中国签有合作制片协议的国家的制片者(“第三方合作制片者”)合作拍摄的影片。各方合作制片者对联合投资、版权共享的合拍影片都应按照附件的规定进行最低限度的艺术创作和资金投入。
在此后的中外合拍协议中,除中国和新加坡签署的合拍协议外,其他各协议均未将这一条款放在对“合拍片”的界定中,而是在协议中的“第三方合作制片”条目下单独加以描述。其核心要点有二:(1)第三方一定是与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有相关合拍协议者;(2)第三方制片参与受到投资比例的限制。不同的合拍协议中对这一投资比例限定不一,一般都是采取“最低”或“20%”的比例之类的表述。
在中国与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和英国等国签署的合拍协议中,还明确了对合拍主体资格的认定方式。在中澳合拍协议中,强调“各方合作制片者对联合投资、版权共享的合拍影片都应按照附件的规定进行最低限度的艺术创作和资金投入”;在中新合拍协议中,强调“各方合作制片者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低20%的比例进行创作和资金投入”;在中韩合拍协议中,强调“为取得合拍资格,合拍方要达到表演、技术、工艺及资金投入的最低标准及其他要求”。在与英国签署的合拍协议中,甚至专门用协议正文的一章来对“经核准的合拍影片资格授予”进行严密表述。
在协议中具有个性化的界定还有两个。一个是在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的合拍协议中,将合拍影片界定为“联合投资、版权共享的合拍影片”,其中“版权共享”的概念是其他所有中外合拍协议中所没有的。如果说“投资”“拍摄”主要描述的是电影制作初期的投资和制作环节的话,那么“版权”则关注的是电影制作完成之后进入营销环节的权益保障问题。“版权共享”强调的正是合拍片中多个合拍主体对同一部电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和权益关系。另一个是在中国与英国签署的合拍协议中更加注意“核准”的重要性,将协议所适用的对象命名为“经核准的合拍影片”,并在协议正文第三条详尽地对核准的要求做了限定。
概括而言,签署了中外合拍协议的国家之间的合拍片,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1)一般的投资比例为总成本的20%,但也有部分协议表示,在出现多方合拍的情况下,双方主管部门可约定不同的比例限制,新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是90%和10%;(2)所有协议均有对人员、技术、拍摄场地等参与的要求,部分协议还对拍摄镜头或素材数量有明确的要求(要达到90%);(3)强调了主管部门和核准的重要性,并将审批分为“临时批准”和“最终批准”两个阶段,只有通过了“最终批准”,才能被认定为“合拍片”。①相关材料参见“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官方网站。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电影主管部门在处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拍片问题时,采取的是一种相对灵活的处理方法,针对中美合拍片执行的标准要严格一些,而针对签署了中外合拍协议的合拍片则尺度相对宽松。那么,现在的问题正是,为什么会这样?
“国民待遇”中的“权益博弈”
之所以如此详细地辨析中外合拍协议中对合拍片的界定,意在表明一个非常重要但又极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合拍片其实不是自我界定,而是不同民族国家(地区)主体之间通过谈判的方式进行权益博弈的结果,而合拍协议的意义在于从官方角度对合拍片的性质、地位、双方权益等进行正式的确认。
那么,为什么要展开“合拍片”的谈判?合拍片最大的利益在哪里?这11份中外合拍协议中最核心的利益点在于强调合拍片的“国民待遇”。如中国和加拿大的合拍协议指出:“所有合拍片在两国国内都应视为国产影片,充分享有各自现行有关电影的法律规章或因本协议制定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在随后签署的合拍协议中,更进一步地表述为:“由双方合作拍摄并受本协议管辖的电影,将根据双方现有法律而被视为各自的国产影片。作为一种权利,本协议涵盖的合拍电影享有双方境内已颁布的或未来将颁布的与电影产业相关的一切优惠政策。”在中英合拍协议中,还在“获得最终批准的合拍影片独享的附加优惠”一条中对“附加优惠”进行了更清晰的表述:“(一)享受所有财政优惠(前提是影片符合国产影片为获得此类待遇而必须达到的标准);(二)免除本该适用于该片的进口、发行或放映等方面的配额限制;(三)若本协议一方与实施配额限制的第三国之间达成任何进口方面的特别安排,则本协议所规定的影片也可以享受这些特别安排;(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某个奖项只能以一个国家的国产影片的名义接受该片,决定因素如下:(1)看哪一方投资比例大:①由一个中国合作制片者或多个(累加)投入的资金总额,或②由一个英国合作制片者或多个(累加)投入的资金总额;或(2)如双方投入资金总额相等,由影片导演的国籍决定。”
然而,紧接着问题就来了:为什么合拍片要争取国产片的待遇?也就是说,国产片与外国片之间存在哪些政策壁垒和利益差异,使得国外的电影制作机构必须通过合拍的形式来获得这些“国民待遇”?
首先,所谓“国民待遇”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对国外电影采取明显的限制措施。这里最重要的限制就是“配额制”。这一制度最早由英国出台,之后韩国、巴西、意大利等国相继推行;法国也以“文化例外”原则来保护本国电影的市场占有率。2012年2月的“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之所以引起巨大震动,就在于中国政府同意在每年20部海外分账配额之外再增加14部分账电影的名额,虽然有必须是3D电影或IMAX电影的限制,但票房分账比例大大提高,从此前的13%提高到25%。很显然,配额制作为一种国产电影义务上映制度,对于保护民族电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国外电影资本、电影制作机构或个人通过合拍片的形式,享受国产影片的所有权益,无疑绕开了配额限制,从而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这一“国民待遇”还表现在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电影产业的发展所出台的各项扶持、鼓励、补贴等优惠政策。我们仅以2010年至2014年中国陆续推出的几个重要的电影产业政策就可以一窥国产片与国外片之间的“待遇”差异了:(1)2010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将电影产业提升到战略产业的高度。(2)2011年12月1日,广电总局发布《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具体包括:“第一,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0%;第二,影院年度地产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票房的 15%;第三,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第四,电影院广告放映经营权逐步回归到电影院,制片方不再经营贴片广告。”(3)2012年2月9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该电视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4)2012年11月22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同时发布四份通知:第一,《关于对国产高新技术格式影片创作生产进行补贴的通知》,“对票房收入在3亿元—5亿元之间的高技术格式影片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票房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高技术格式影片,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第二,《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东中部地区县级城市及乡镇、西部地区省会以外城市的新建影院,当年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达到总票房收入45%(含)以上的,从下一年度起可继续享受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政策。”第三,《关于返还放映国产影片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规定:“第一,全年国产影片票房达到票房总收入50%(含)以上的影院,返还100%放映国产片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第二,达到票房总收入45%(含)至50%之间的,返还80%专项资金;第三,不到票房总收入45%的,但与上一年度国产影片票房相比有所增长,返还50%放映国产影片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第四,《关于对安装数字放映设备补贴的补充通知》对安装并投入使用的数字放映设备可享受补贴。(5)2013年1月17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规定:“包括关于台湾影片的界定、引进台湾影片、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电影、大陆与台湾投资改建影院这四方面,规定称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大陆发行将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6)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广电总局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7)2013年7月,广电总局公布《推动国产动画电影发展的9条措施》,增加对动画电影创作的扶持,举办国产动画电影宣传推介展映周活动,增加对国产动画电影的奖项,召开讲座论坛等活动。(8)2014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加强电影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电影精品事项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事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对电影产业实行税务优惠政策;实施中西部地区县级城市影院建设资金补贴政策; 加强和完善电影发行放映的公共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对电影产业实行金融支持;实行支持影院建设的差别化用地政策。(9)2014年3月19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4年4月1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2014年9月5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14年1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等。①相关材料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政府部门官方网站。这些政策涵盖了电影的投资、融资、制作、放映、出口、监管等方方面面,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推出的扶持政策就更不胜枚举了。电影产业属于高投入、高收益同时也是高风险的行业,如果能够享受各种优惠,拿到更多补贴,就可以降低更多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收益。
最后,这一“国民待遇”还包含了海外票房的便利。如前所述,许多国家对外国电影都有配额限制,因此,中国电影一旦出口,就变成了外国电影。而合拍片在“国民待遇”的规定上采取的是对等原则以及基于对等原则基础之上的优先原则:即同一部由A国和B国共同摄制的合拍片,在A国被认定为国产片,在B国也必须被认定为国产片;在A国享受A国的权益,在B国也将享受B国的权益。如果出现该部合拍片在A国和B国发生可能的利益冲突(如该部合拍片以哪国的名义参与电影评奖)时,就以贡献大者优先作为原则。这一“国民待遇”还包含了“第三方”的补充条款,即如果有与A国或B国中任何一国签署有合拍协议的国家参与合拍,该片也享受同等待遇。在现有的11份中外合拍协议中,比利时和法国在与中国签署合拍协议之前已分别有12和45个国家和地区与之签署合拍协议。这也就意味着,在中法双方合拍框架下,与法国签署的45个国家和地区都可能以第三方的角色加盟合拍,并享受合拍协议所规定的一切利益。理解了合拍片背后所包含的为了获得国民待遇而展开的利益博弈,也就理解了各国为什么如此重视合拍以及为什么会出现“特供片”“贴牌片”之类现象了。
在这11份中外合拍协议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特别重视:这里没有中美合拍协议,即使是像法国那样与世界上4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合拍协议,其中也没有法国与美国的合拍协议。这是为什么?是美国电影处于霸权地位不屑于与其他国家谈判,还是其他各国不敢或不愿与美国签署合拍协议?美国电影市场没有国产片和国外片的待遇之别,在全球电影市场上好莱坞也是无可匹敌。因此,美国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电影方面的谈判中,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其他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电影产业的考虑,必须对美国电影保持警惕,并维持一定的配额比例。不仅如此,在处理合拍片问题上,还必须设置相比其他国家更高的门槛。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在制定中美合拍标准上,必须强调中方出资不少于三分之一等硬性条件了。
经过这些分析,我们才能明白,合拍片不是简单的两个不同国家的电影制片机构和个人之间的行为,而是事关民族电影产业发展战略的焦点性问题。如果说,合拍片是电影制作在全球电影资源配置中的一种必然的话,那么,中外合拍协议则明确表明,合拍片是本国对国外电影配额制的一种补充和消解,同时也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各国电影产业对美国好莱坞电影霸权的一种“抱团取暖”和联合抵抗。因此,必须将文化政策引入合拍片的研究。
中国合拍公司的模糊边界
中外合拍协议并没有涉及具体的操作环节,往往只是笼统地提及“电影主管部门”之类。与协议进行政策配套的是一系列相关的管理政策、条例和通知,如2004年7月6日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2011年1月30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标注电影、电视剧演职人员国籍或地区的通知》等等。《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拍摄完成的影片也要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颁布的这一条例废止了2003年9月28日通过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9号,下文简称“19号令”)。这就引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为什么在短短一年之内,这一管理规定就会被修订?修改的要点是什么?
“19号令”明确提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管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其中的第八条规定:“广电总局指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为从事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管理、协调、服务的专门机构。承办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提出影片初审意见等有关事项。”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对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参与合拍片剧本立项申请、影片摄制和完成片送审等环节中所承担的职责进行了规定。“19号令”是在1994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布的《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1994年规定的第八条明文规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受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以下合作摄制电影业务……”,在第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对合拍公司的职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这部分的内容在两份文件中大体相同。由此不难看出,2004年的“19号令”在中外合拍片管理机制上做出了重大修改——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不再承担中外合拍片立项审查、咨询、审查、服务等管理职能,所有职能改由“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承担。
那么,“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是何方神圣?在中国合拍电影发展中扮演何种角色?2004年的管理规定颁布之后,合拍公司是否实现了政企分离?“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官网显示:“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简称合拍公司),是经中国电影主管部门授权管理中外电影合拍的专门机构。公司以管理、协调和服务为宗旨,鼓励本土电影人与境外电影人开展合作,同时通过向境外电影人介绍中国的合拍政策、产业环境及合作资源,吸引更多境外电影人来华拍摄影片,以促进中外电影合拍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并审核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和审查合作拍摄的完成影片;监督合作各方履行合作合同;为合作各方提供相关服务;为中国与相关国家商谈政府间电影合作协议提供协助。具体工作如下:一、审读合作摄制的电影剧本;二、审核合作各方的申报材料;三、审看合作摄制的完成影片;四、为境内外电影人提供合拍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五、为境内外电影人介绍合作伙伴;六、为参与合作摄制的境外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七、为用于合作摄制的器材、设备等物资办理通关手续;八、协助境外摄制组在中国内地拍摄各类短片。”其业务主要包括“境内外合作摄制影片(合拍及协拍)的报批程序”中的审查环节。其官网最新更新的相关信息是“2015年7月中外合拍影片立项公示”,以及部分合拍影片即将上映的消息(如《捉妖记》《破风》《命中注定》)等。
将广电总局颁布的管理规定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的职能相对照,不难发现:2004年从文件中淡出的“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其实并未在现实的合拍电影管理流程中消失。合拍公司仍然承担着政府部门所赋予的实际管理职能。那么,问题在于:这个合拍公司究竟是具有经营性质的企业(如其他类似的咨询服务公司),还是具有管理性质的社会组织(如其他类似的非营利性质的协会、社团等承担政府部门管理职能转移)?在“百度百科”中,也有一个“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的词条,显示:“公司受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中外合拍片)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并承办与中外电影合作相关的论坛、研讨会、座谈会。”所有这些表述均符合具有管理性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的性质。不过,下面紧接着出现了“相关作品”,包括“作为制作公司拍摄过的电影”(1982年的《一盘没有下完的棋》、1983年的《垂帘听政》、1983年的《火烧圆明园》、2005年的《无极》等),以及“作为特别鸣谢拍摄过的电影”“作为监制拍摄过的电影”等,其信息更新直至2013年的《中国合伙人》《北京遇上西雅图》《分手合约》《圣诞玫瑰》《天机·富春山居图》。这一长串的名单清晰地显示,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从1979年成立以来,一直直接从事着中外合拍制片的经营活动,这些影片远远超出了其职责所赋予的“协助境外摄制组在中国内地拍摄各类短片”的范围。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由此显现出兼具中外合拍管理和中外合拍片制作双重职能的特点。这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模糊身份,显示出中国电影从市场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从文化事业向文化产业发展、中国电影管理职能下放和转移等转型发展过程中,中国电影产业发展亟待改进和完善之处。
[1] 丁亚平. 大电影的拓展——中国电影海外市场竞争策略分析[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4:188.
(责任编辑:魏琼)
Elastic Definition, Interest Game and Fuzzy Boundary: Co-productions in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Foreign Film Co-production Agreements
CHEN Yu
(HumanitiesCollege,ShanghaiInstituteofTechnology,Shanghai200235,China)
Co-productions are not simply artistic or commercial behavior among film and television agencies or individuals, but also practices highly regulated and influenced by governmental policie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ese government has signed eleven film co-production agreements with foreign governments. China Film Co-production Corporation was also founded in 1979. By analyzing China-foreign film co-production agreements and the operation of China Film Co-production Corporation from the angle of cultural policies, we can find many problems in co-productions, including elastic definition of a co-production, interest game behind co-production agreements and fuzzy boundary in cultural policy management.
co-productions; China Film Co-production Corporation; cultural policy
10.3969/j.issn 1007-6522.2016.04.005
2015-10-1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项目(15YJC760013)
陈瑜(1975-),女,河南鹿邑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电影学研究。
J992.63
A
1007-6522(2016)04-00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