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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建议
——第五章 结论

2016-04-04《汕头大学学报》编辑部

关键词:间谍活动中美两国

对策建议
——第五章 结论

中美关系在国际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中的争论冲突逐渐为两国关系的发展埋下祸根。为此,中美双方亟需就网络空间行为准则进行谈判,并达成共识。2015年5月,我们在北京进行实地访谈时发现,大部分中方受访者似乎并不相信中美两国会在网络问题上达成协定,甚至认为这样的协定有些多余。尽管美方认为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中的关系十分紧张,但中国受访者并不认为有改变现状的迫切需要。因而,中美两国在2015年9月的中美高层峰会上达成网络安全协定一事出乎了许多人的意料,不仅是中方受访者,还有大部分一直关心中美关系的人(包括作者本人)。截止到2016年2月中旬,该协定是否有效地解决了出于经济动机进行的网络间谍活动的问题仍不得而知。

首先,如果美国下定决心要采用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所有中国网络间谍活动的问题的话,那么在短期之内,美国不大可能会取得成功,除非中国因拒绝进行谈判而遭受的损失有所增加(不仅仅是简单地威胁要取消峰会或拒绝出席)。美国可以通过最高等级峰会、经济制裁或是反击将网络间谍问题更直接地与中美两国关系的整体状况联系在一起,以实现其(要让中国因拒绝谈判而遭受更多损失的)目标。然而,仅仅增加中国因进行、支持或包容网络间谍活动而遭受的损失,并不一定能实现美国所理想的效果,即减少中国的网络间谍活动或是建立规范以将一些事物从网络间谍活动可攻击目标列表中排除。这意味着持续努力通过对话与谈判来解决分歧,并建立规范的行为仍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其中存在着不合理甚至不公平的谈判代价。

令人感到担忧的是,直到2015年5月,中方受访者似乎并没有将中美两国就网络安全进行直接的双边对话视为建立许多具体的网络空间活动规范或是对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加以限制的一种方式。事实上,中国在应对网络安全问题时往往会首先关注于提出并维护一套适用于国际社会管理网络空间的价值观与提议,进而重新对网络安全进行定义,以让美国所担忧的问题不再适用于该范畴,如出于经济动机的网络间谍活动和将武装冲突法纳入网络空间的适用范围。在向联合国就网络安全问题表明其立场并发表提议时,中国争辩道,应将网络主权纳入网络安全的定义之中,并且应将互联网的管理权从美国和西方国家手中移交给对中国更为友好的国际组织,譬如联合国。

我们所在的团队希望中方受访者与对话者为美国应做出哪些行为上的改变所提出的建议能为重要问题的解决奠定基础,如出于经济动机的网络间谍活动,或是以关键基础设施为攻击目标的网络间谍活动。但我们发现中方几乎未提出过任何诉求。这可能是因为中国对技术复杂的政策问题缺乏相关经验,以及中方受访者不愿在官方就该敏感话题进行表态前,发表个人的意见,这是可以理解的。在我们所听到的为数不多的建议中,这些建议要么对中国而言相对无关紧要,要么无法被美方采纳,因其要求美方官员所做出的承诺违背了美国宪法(特别是第一修正案)的内容。

因而,我们提出的第二项结论为,除非涉及到中美两国整体关系中的更广泛的合作或是对冲突的避免,美国在就限制中国进行出于经济动机的网络间谍活动展开谈判时,并不会在空间领域中做出大幅度的让步。

对方的协定来获得网络安全谈判方面的进步的可能性。在此,我们发现了更多的共同点,中方受访者,以及更广泛地来说,中国的相关著作都表达了希望中美双方能够达成此类协定的意愿(尽管相较于双边协定,一些中方受访者更喜欢多边协定)。这样的协定可能意味着双方在打消对彼此的疑虑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且有助于强化确认、澄清、或至少支持将国际武装冲突法纳入网络空间的适用范围的规范。既然中国在2015年5月与俄罗斯达成了互不发动网络攻击的协定,那么在就该问题与中国进行谈判时,可以将此先例作为参考。

就逻辑上而言,任何不以关键基础设施作为攻击目标的协定都意味着亦不会对其(关键基础设施)进行窥探。如果一方没有攻击对方关键基础设施的意图,那么也就没有理由去搜集有关对方关键基础设施的系统结构与弱点的详细信息。

此外,既然难以或几乎不可能从证据上来分辨对方是在窥探本国的关键基础设施,还是在进行入侵活动以为后续的网络攻击活动做准备,那么各方都应该公开表示放弃进行窥探的行为。

在此,我们也发现中美两国在该想法上达成了一些共识。尽管中国的承诺并不是那么明确,这或许是因为中方受访者拒绝承认,遭受网络间谍活动的受害者总能合理正当地推断出网络入侵行动都是为了给接下来的网络攻击活动做准备。

我们为中方受访者提供的最后一个建议为:如果中国愿意在证据标准上与美国达成一致,并做出可信的承诺,即会对那些被发现违反规范的攻击方进行制裁的话,那么美国可能会考虑与中国共享识别网络攻击源头的技术。而这也是最为棘手的一个提议。如要达成此类协定,双方必须要确立一个相互认同的方法,以确定一方或另一方在哪种情况下违规,并能使其承认过错。

而如上文所述,中国当前相对较弱的识别网络攻击源头的能力,以及中美两国之间高度的战略互不信任,想要让双方接受对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意味着,双方如果想要有所进展,那么就必须建立起双边、多边、或是国际网络争端仲裁机制,或许还要辅以美国为帮助中国提升识别网络攻击源头的能力所做出的努力。

这样的协定并不会轻易达成,美国不仅面临着政治与潜在的政策风险,还可能不会获得中国的支持。在当今中美关系缺乏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对美国来说,要获得足够多的政治支持来迈出这一步具有很大的挑战性。而对中国来说,许多中方人员可能对美国任何想要帮助中国形成在网络领域的观点或是培养其网络能力的行为都持有怀疑的态度。然而,这个提议还是值得在二轨对话中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进而对其所有可能带来的社会、技术和政治影响进行全面彻底地评估,并对可能遭遇的障碍来源进行预先判断,以减少其阻力。

通过这样一个由三部分组成的协议,(其中)包括不向对方的关键基础设施进行网络攻击或者网络入侵的规范,以及美国所提供的让中国提升识别网络攻击源头的能力的帮助,来换取中国真正调查甚至惩治源自本国(或美国)的网络入侵行为,(这)或许会影响到一系列重要问题并从根本上改变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中的关系。可以肯定的是,中美两国仍然会在此类问题上产生分歧,譬如美方主张获取信息的自由,而中方坚持信息管制与网络主权;美方主张维持当下互联网国际架构体系的高效管理模式,而中方则坚持认为这体现了美国的网络霸权;无论中美双方是否还会在网络空间中进行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目的的网络间谍活动,以及在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中的其他问题上产生分歧,如中国与美国能达成此类协定,信守承诺并付诸实践的话,那么中美双方在网络空间中的关系将会取得重大进展,因此,我们认为,这项提议值得被纳入考虑范围,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总体而言,中美两国对网络安全的看法仅在几个方面有交集。即便双方观点一致,为了维护2015年9月中美高层峰会上就网络空间问题所达成的共识,中美两国也很难在避免攻击对方的关键基础设施方面取得进展。要在网络空间内合法目标认定规范方面达成一个广泛的、具有实际性意义的、持久的协定,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完成。但尚不清楚的是,这样的规范是否可行。

或许,最有前景的领域在于通过谈判建立一套在未来几年中避免对关键基础设施进行网络攻击或网络入侵活动的规范。中美双方可以建立相互认同的证据认定标准、规范化识别网络攻击源头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对发动此类网络攻击的国家进行制裁。

然而,要在网络空间中达成任何具有实际性意义的协定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前中美双边关系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内部社会的氛围都不容乐观。如果中国将来能营造更强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建立更为独立和专业的法律体系,那么在未来,中方对这些问题展开谈判的意愿势必会发生重大的变化,但目前还没有展现出此类迹象。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短期至中期内,要达成任何一个广泛、持久且具有实际性意义的协议的前景都很渺茫。今后,如果中国和美国决定他们想就网络空间行为规范展开谈判的话,本研究所呈现的调查结果可能能为中美双方提供一些相关见解。

(整理:本刊编辑部 责任编辑:李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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