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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品安全法立法问题刍议

2016-04-04

关键词:产品安全安全法消费品

温 婧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我国消费品安全法立法问题刍议

温 婧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当前,我国已有的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数量不少,但却存在立法不成体系、制度落后低效、执法交叉受阻等问题,广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定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法已经提上相关工作的议程。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工作应该注意完善的事项,期待对今后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消费品安全;立法体系;召回制度;预警制度

一、我国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工作概述

(一)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消费品市场的发展突飞猛进。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00931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6%。另外,全年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增长的贡献率为66.4%,比上年提高了15.4个百分点。[1]以上数据说明,消费对我国当前经济的拉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与此同时,产品安全事件却不断发生,产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基于此,加强对消费品安全的监管逐渐成为国家进行市场干预,乃至进行经济干预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立法不在少数,但这些立法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中,相互之间交叉缺位的问题比较严重,加之相关制度的缺漏,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广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制定成体系的消费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我国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

(二)我国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工作进程 制定消费领域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法是许多国家和发达地区的通行做法。如美国自1972年颁布《消费品安全法》以来,因消费品引发的伤亡事故下降了30%左右。[2]相比而言,我国对消费品安全法的研究与制定起步较晚,2013年11月,我国正式提出开展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法专项立法研究工作;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3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尽快制定《消费品安全法》的议案;2015年12月,《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大纲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即将进入实质阶段。此阶段的立法工作决定了《消费品安全法》的细节内容,决定了《消费品安全法》在未来是否能够满足来自各方面的期许,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我国产品安全相关法律实施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百余个涉及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从内容来看,有覆盖生产销售全过程的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于产品安全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于产品安全市场流通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还有关于产品安全后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汽车、儿童玩具、食药品等领域的召回制度。从地位来看,有的适用于所有类型产品的通用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有的适用于特殊产品的专用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可以肯定的是,上述既有法律法规对产品安全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已经凸显出一系列问题:

(一)立法不成体系 统一的法律体系对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上述单行法律法规当中,经常出现内容交叉不统一的现象。比如一些立法对于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既有国内法律法规的不一致,又有国内法律法规与国外法律法规的不一致。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执法效率,执法机关执法依据模糊,司法机关在审判中也需要查阅多部法律法规,理清法律法规的位阶关系才能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造成司法高成本、低效率和资源浪费。而国内法律法规与国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直接导致了国内国际存在两套标准的现象,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给国内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更重要的是,从立法宗旨的角度讲,当前众多的产品安全法律制度仅仅是与产品安全相关的立法,而并不是专门围绕产品安全展开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权益为中心的立法,安全权利只是消费者众多权利中的一种;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以产品质量为中心的立法,产品质量的考量标准除了安全性外,还有功能性、经济性等要素。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以产品安全为立法宗旨的法律。

(二)制度落后低效 立法不成体系同时造成了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缺漏的问题。目前,我国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已经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提示、缺陷召回等制度,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制度空白,比如特殊消费品的安全强制认证、消费品安全责任等。

另外,有些制度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这些漏洞使得现有相关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市场监管作用,导致各类产品安全事故屡治不愈。比如召回制度,虽出台已经有10余年的时间,但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用。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立法层级偏低,多数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详细规定出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即使《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中有个别条款涉及了产品召回,但操作性不强;二是因为企业对该制度存在抵触现象,因为企业一旦遭遇产品召回,不但有损企业形象,更会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会使企业陷入致命的绝境。再加上我国缺乏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配套制度,以及在强制召回中忽视了消费者的检举权利,使得企业钻法律漏洞的现象越发普遍。

再如当前的产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提示制度,这些制度实际上均属于产品安全预警范畴,而当前的产品安全预警系统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披露,监管部门对全国产品安全状况缺少及时、有效的统计分析。虽然广大消费者会定期接触到各种产品质量报告,但多数情况是消费者了解到这些信息时,安全事故已经发生,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受到侵害。所以,我国当前的产品安全预警制度实际上没有起到预防风险发生的作用。

(三)执法交叉受阻 由于立法的分散和相关制度的缺漏,给执法造成了许多消极影响。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到工商、质监、检验检疫等多个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交叉矛盾,不同执法机关以不同的法律依据行使监管职权,各相关部门在有利可图时争抢执法,无利可图时相互推卸责任,导致执法受阻,监管效率低下。

三、对我国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建议

(一)确立统领地位 消费品安全法应当是消费领域具有统领地位的基本法和综合法。其基本性表现为消费品安全法是消费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主心骨,相关内容不得与该法的内容相矛盾。其综合性表现为以下方面:立法目的方面,消费品安全法应该综合监管消费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安全的双重目的。既要针对消费品进行从设计、生产、销售、召回,直至报废的全程无缝监管,又要针对消费领域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进行合理规范;内容方面,消费品安全法应该重新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形成有机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消除实践中因相关法律不统一而产生的消极影响;调整手段方面,消费者安全法应该进行多样化调整,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法律属性方面,消费品安全法应该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既是政府实现监督管理的依据,又是消费者实现权益保障的依靠。

(二)着眼制度创新 仁圣之本,在乎制度。发达国家因消费品安全问题导致民众受损的事件之所以比较少,并不是因为发达国家的经营者职业道德高,而是因为他们拥有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提高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违法。因此,消费品安全法必须是一部完善当前相关制度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律法。所以,消费品安全法的制度建设至少应该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完善:

第一,建立特殊消费品安全强制认证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有部分消费品在使用群体、使用频率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如儿童产品,食品等。针对这些特殊消费品,可以设立不同于一般消费品的安全标准,进行特殊的强制认证程序。要求特殊产品的相关经营者必须将产品送由被国家认可的独立专业机构进行测试,并且必须出具该产品符合消费品安全法关于某类特殊消费品规定的书面证明。该制度既有利于对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特殊消费品进行监管,又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政府监管市场的信心。

第二,建立产品安全责任处罚赔偿制度。明确消费品在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并区分相关责任方,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与赔偿规则。同时制定相应的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将屡罚不改的经营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在消费品安全法中确立召回制度的重要地位,针对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主管部门等内容制定全面统一、操作性强的标准和程序;其次,在消费品安全法中引入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对于儿童用品、食药、汽车等特殊消费品,甚至可以实行召回保险强制制度,加强企业的产品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再次,在召回制度的完善中建立质量跟踪机制,要求相关经营者持续跟踪产品在各环节的质量情况,帮助其发现产品缺陷,及时有效地启动召回;另外,现有的强制召回规则中忽视了消费者检举的权利,应该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鼓励消费者行使检举权,为行政机关根据消费者检举行使强制召回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完善产品安全预警制度。建立专门的缺陷产品信息管理中心,由该中心牵头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预警平台,将工商、质监、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联网共享于平台之上,以利于部门之间进一步评估分析产品安全风险,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并向社会公共披露相应缺陷产品信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实现合力监管 消费品安全法还肩负另外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统一立法和创新制度的同时,理顺工商、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科学合理地整合各部门的监管资源,并配合产品信息平台,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畅通,避免因监管责任不清而导致的行政扯皮现象,最终形成有效的合力监管态势。

[1]于佳欣,王 希.201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0.7%[EB/OL].新华网,2016-01-19.

[2]冯永琴,刘红喜,曾凌云,张晓瑞.消费品安全法与我国产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关系研究[J].标准科学,2015(05):6-11.

[3]王赟松,陈 飞.消费品安全监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4]田世宏,王赟松.日本消费品安全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5]谢 彦,徐华平.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03):71-73.

[6]汪立昕.产品安全监管的预警和干预[J].质量与标准化,2014(06):38-39.

The Humble Opinion about Legislative Problem of Our Country'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Law

WEN Ji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xi Datong University,Datong Shanxi,037009)

There are many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product safety in our country now,but they have some imperfection such as immethodical legislation,inefficient institution,crossed and resistive law enforcement.These problems lead to damaging consumers'legal right.Unified law-making on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has been on the agenda.The thesis will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put forward some matters that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law should supplement and correct.The article also is the expectation on 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law.

consumer product safety;legislation system;recall system;alerting system

D912.29

A

1674-0882(2016)03-0017-03

2016-03-30

温 婧(1983-),女,山西大同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责任编辑 赵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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