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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互市与“沉默外交”的得与失——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案再考察

2016-04-03王来特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互市

王来特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海域互市与“沉默外交”的得与失
——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案再考察

王来特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130024)

[摘要]乾隆五年发生于荷兰殖民地巴达维亚的屠杀华人惨案于翌年传至中国后,清朝政府曾就是否要对荷兰人采取制裁措施、禁止南洋贸易,展开了一年多的讨论,而最后是从贸易利害上考量的观点占了上风。清朝政府未与本属“朝贡国”的荷兰一方进行任何外交交涉便不了了之,实际放弃了在东亚海域积极构筑良性秩序的责任,是决策的失衡。

[关键词]红溪惨案;议禁南洋贸易案;沉默外交;互市

一、 问题之所在

1684年清朝解除海禁之后,大量中国人前往南洋地区谋生,其中许多人长期居住在海外,当时的荷兰殖民地印度尼西亚爪哇岛的巴达维亚(今雅加达)便是海外华人的聚集点之一,这些印尼华侨在当地生产置业,同时也参与同中国的贸易活动。康熙五十六年(1717),清朝政府曾再度对南洋实行海禁,限制、禁止国人前往彼处及华侨回国,但在雍正时期,这一禁令又被解除。另一方面,印尼华侨长期受到荷兰殖民者的压迫和剥削,权益及人身安全均得不到保障。饱受欺压迫害的华侨于乾隆五年(1740)发起了反抗,然而最终不敌殖民者的镇压,在此期间,近万名无辜华人被荷兰人屠杀,因事发地点之一是巴达维亚城西的红溪河畔,故这一事件史称“红溪惨案”。 该事件的信息于乾隆六年(1741)经前往巴达维亚贸易的中国商人传至清朝官方,是否应当再次实行海禁并制裁荷兰人成为朝廷的议题。但以往有关此事件的研究,关注的焦点大都集中于最终的结果,即清朝政府未就“惨案”做相应交涉,也未对荷兰人采取任何措施,故得出的结论多集中于批评清朝政府的对外政策,特别是对海外华人安危利害的消极漠视,没有尽到支持和保护的责任等。①关于清朝对南洋的海禁政策及红溪惨案的相关问题,参见温雄飞:《南洋华侨通史》,东方印书馆1929年版,第97-106页;李长傅:《南洋华侨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9-33页;李长傅:《中国殖民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66-172页。而对清朝政府之所以采取如此消极态度的原因,则很少探究。

近年日本学者岩井茂树在讨论清朝对外交涉的模式由“朝贡体制”向“互市体制”倾斜转变时,曾援引过“红溪惨案”和乾隆朝南洋海禁议案的事例。在《清代的互市和“沉默外交”》一文里岩井指出,在清代中国,除一般所说的朝贡贸易体制之外,还存在另一种对外经济贸易交涉体制,即在中外双方之间没有使节和官方文书往来、实际却互有默契的框架里建立起来的贸易关系。岩井把这种交涉方式称为“沉默外交”下的“互市体制”,他认为,“18世纪东亚的繁荣与和平,并非朝贡的礼制秩序所赐”,而是“脱出了这种秩序”,在“地区和地区间的互惠性关系”之上构筑起来的“互市秩序”所带来的。②岩井茂樹:《清代の互市と沈黙外交》,载夫馬進编:《中国東アジア外交交流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377-381頁。岩井还描述了互市体制由实际施行到被清朝官方给予概念化表述的过程,他注意到,在18世纪清朝朝廷主持编纂的典籍里,出现了“互市诸国”的概念,这最早可以追溯至乾隆十二年(1747)完成初稿、乾隆五十年(1785)正式成书的《皇朝文献通考》*岩井茂樹:《帝国と互市―16-18世紀東アジアの通交》,载籠谷直人·脇村孝平编:《帝国とアジア·ネットワーク―長期の19世紀》,世界思想社2009年版,第43頁。。而岩井茂树之所以在他的“互市论”里提及“红溪惨案”和清朝的海禁议案,则主要是为了说明,在此次事件中清朝采取了“沉默外交”的方式予以应对,表明乾隆皇帝此时已经将“朝贡国”荷兰视为了“无需使节和外交文书往来”的“互市国”。因系举例,自然未能对清朝方面的议案过程进行分析。

就笔者所见,关注“红溪惨案”且对由此引发的南洋海禁议案之讨论过程进行了细致考察的,是郭成康的论文《康乾之际禁南洋案探析——兼论地方利益对中央决策的影响》*郭成康:《康乾之际禁南洋案探析——兼论地方利益对中央决策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但郭文的着眼点主要在此次议案决策过程中地方官员意见所起的作用,而对争议各方所提意见的内容考辨,却着墨不多,而后者正是本文所拟着重分析的。

笔者认为,如果细审清朝中央决策层和地方官员围绕此次事件所进行的一年零三个月的讨论,可以看到,其内容已经不限于一个事件的处理,而是涉及了如何构筑中国和东亚海域的区域经济和政治秩序的问题,且议奏过程曲折繁复,各层官员提呈的奏折所陈述的观点和理由,亦不可以一言概之。故此,本文将在重新梳理相关奏折内容的基础上,分析各方意见的主旨及争议的焦点所在,探究清朝中央决策层最后所做决策的主要动因,并尝试对该决策的得与失作出评价。

二、议禁南洋贸易奏折内容的再梳理

(一)经济制裁议案的提出

在关于荷兰人屠杀华侨的一系列奏折当中,福建水师提督王郡在乾隆六年七月十一日的奏折中首先向乾隆帝汇报了事情的经过。王郡在文中称,经他调查,这次事件虽然有众多“久作番民”的华侨遇害,但是前去贸易的中国商人则未受波及,均已平安回国,且当地荷兰人首领对此事“亦甚悔艾”,担心中国商船会因此减少以致“课税无收”,所以对商人好言相告并希望双方可以照旧贸易。*“福建水师提督王郡为报访查噶喇吧国杀戮汉商事奏折”,载卢经、陈燕平编选:《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史料》,《历史档案》2002年第2期。此后,署福州将军策楞及署理福建巡抚王恕在同年七月十五日的奏折中称,经他们详细调查,前一年前往巴达维亚的中国商船返航时,荷兰人对他们“多方抚慰”,“遣船护卫出港”,并“嘱令下年照旧生理”,这是因为“该番为南洋各国贸易汇聚之所,一经变乱,则各船俱往他处,彼番税课无收”,所以才“故加意周旋,以为下年通商之计”。二人认为,此次遇害的华侨皆是“自弃化外,按之国法,皆干严宪”之人,故此虽然“其事堪伤”,但却属于“自作之孽”。但同文又提出,巴达维亚的荷兰人“以地隔重洋,恃其荒远,辄敢罔知顾忌,肆行戕害,情殊可恶”,且“番性贪残叵测,倘嗣后扰及贸易商船,则非前次逗留者可比,势必大费周章”,故应“照康熙五十六年之例”,“禁止南洋商贩,摈绝不通,使知畏惧,俟其革心向化,悔过哀求,然后再为请旨施恩,方于抚御外夷之道畏怀并合”。且因为当时“有东洋等国皆贸易可通”,所以“若姑息南洋数十船之商贩,任其复行来往”,将不利于海疆防范。*“署福州将军策楞等为报噶喇吧国杀戮汉商并请禁止南洋贸易事奏折”,载卢经、陈燕平编选:《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史料》。策楞和王恕虽称华侨被屠杀之事是“自作之孽”,但二人也明确表达了要对荷兰人“肆行戕害”的暴行施以惩罚的态度。尽管对巴达维亚进行军事打击并未包括在提案之内,但他们认为,用停止通商的方式向荷兰人进行经济制裁,对其进行震慑,可以防微杜渐,保证中国商船的权益在以后不致受到侵犯。

(二)李清芳的反对意见

同上述观点相反,广东道监察御史李清芳在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奏折中提出,为了惩罚震慑荷兰人而对南洋各地实行全面海禁是“因噎废食”之举。同时他又指出了海禁在经济上会造成的几点弊端:1.江、浙、闽、广四省的海关税额每年的亏缺将达到数十万两,“有损于国帑”;2.民间的贸易皆是“先时而买,及时而卖,预先蓄积,年年流通”。所以一旦实行海禁,“商旅必至大困”;3.中国向外输出的产品可以换回白银,如果实行海禁,国内产品就会出现“多置无用”的局面,同时每年又将减少数百万两的收入,几年以后东南经济“必至空匮”;4.沿海地区有数十万计的人民以海外贸易为业,且依赖外国的米粮,海禁会使他们失去生计,同时也会造成内地粮价的上涨。综上,李清芳认为,可以命令商船暂时停止前往巴达维亚,但对南洋其他地区则不宜实行海禁。*“广东道监察御史李清芳为陈南洋贸易不宜尽禁缘由事奏折”,载卢经、陈燕平编选:《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史料》。此处,李清芳显然是认为中国在经济上对海外贸易存在严重的依赖,且由于外贸这一牵引力已经在国内带动出了一条产业链、经济链,若实行海禁势必会产生连锁反应,使生产和销售环节出现壅滞。同时,海外白银资金的断流也会对清朝财政造成严重打击。但职位较低的李清芳此时尚不便完全否定策楞和王恕的建议,故此他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即仅对巴达维亚一处实行海禁。

(三)制裁的初步展开与否定的声音

上述王郡、策楞、王恕以及李清芳的奏折,经乾隆帝批示,被交付议政王大臣一并议奏。此后,议政王大臣广禄等综合王郡、策楞、王恕的报告内容,在同年九月初六日的奏折中称,策楞奏折提出的海禁提案“似属应行”,但若实行,具体应当如何操作,以及这样做对“沿海贸易商民生计有无关碍”都尚未进行检讨。同时,因为“南洋商贩不止福建一省”,“江浙、广东等处亦有往彼贸易商船”。所以若福建实行海禁,其他各省也应当“一体禁止”。但是广禄等认为,具体如何决策还应“请旨敕交闽浙总督德沛,并江南、广东督抚详悉妥议”,再行定夺。而关于李清芳奏折的内容,同文称,因“洋面各处可通”,故若只禁巴达维亚一地,仍不能阻止商船偷往彼处。且李提到的海禁对经济民生的负面影响“是否实在情形”,也应一并交与总督、巡抚们“详查议奏”。*“议政大臣广禄等为禁南洋贸易应俟地方督抚详议事奏折”,载卢经、陈燕平编选:《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史料》。

而在另一方面,策楞和王恕在同年十月十九日的奏折中报告说,在朝廷作出具体决定前,他们已经暂时禁止了赴巴达维亚的商船出海,但前往其他地方的船只则“仍听其暂行前往贸易”。*“署闽浙总督策楞等为报严禁贩吧船只出洋情形事奏折”,载卢经、陈燕平编选:《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史料》。也就是说,福建方面已经开始了对荷兰人的制裁行动,但同时朝廷对单独向巴达维亚实行海禁的效果也提出了质疑。

翌年亦即乾隆七年(1742)二月初三日,署两广总督庆复在接到关于海禁与否的议案后奏称,广东省“地窄民稠”,人民生计“全赖海洋贸易养赡资生”。此外,荷兰人已经准备将巴达维亚的“夷目”(即殖民地总督)撤换,而在上一年八月,两艘荷兰商船来到广东,广东巡抚王安国准其照常贸易,这件事王安国已经上奏说明,并得到了皇帝的认可,故此庆复认为,中国与巴达维亚的关系“往来已属相安”。且如李清芳所言,中国民间若“每岁少此夷镪流通”,即若每年缺少海外流入的资金货币,则“必多困乏”,“生计维艰”。如此,各省关税每年缺额虽不过数十万两,但这笔钱却“苟于商民生计有益”。庆复继而夸赞皇帝说:“我皇上子惠元元,每颁蠲赈,动帑数十百万,该御史所称税额有缺之处何屑计此盈亏”,然而紧接着他又话锋一转说道,“但损岁额之常,兼致商民之困,就粤省而论,于商民衣食生计实有大碍”,所以希望“请将南洋照旧贸易,毋庸禁止”。*“署两广总督庆复为议南洋贸易照旧进行事奏折”,载卢经、陈燕平编选:《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史料》。此处庆复明显是为了避免过多提及中国是否依赖外部这一敏感话题,所以才刻意强调皇帝的慷慨,贬低李清芳是小题大做,并将受影响的重点指向普通商民,不谈国家财政。但他的实际观点和论据却和李如出一辙,皆不希望海禁影响国内经济。同时,由于朝廷对海禁与否有“若禁则各省一体禁止”的意向,故此,庆复显然是为了避免使广东受福建方面的牵连,才发出了比李清芳更进一步的对海禁议案完全否定的声音。

(四)观念的对立及“国体”、“政体”论的提起

与上述不主张海禁的意见针锋相对,策楞和王恕于同年三月十七日再次上呈的奏折中继续谴责荷兰人“恃其险远”对华人“妄肆伤残”的行为。详审其文字,奏折中虽称在巴达维亚遇害的华侨是“久居番邦,屡赦不归,自同化外之人”,但同时亦强调“然天朝胞与为怀,实不忍有所遗弃”,表达了要为海外华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意向。而针对荷兰人,他们则认为清朝“不即加问罪”,仅实行海禁,“摈不与通”,已经属其幸运,若仍准通商,对方将会得寸进尺。二人又针对李清芳的观点批判说,己方的提议乃是“国体之攸关”,李考虑的仅为“末节之维系”,他们认为,当时的中国“府库充实,经费饶裕”,商民生计不会依赖“岛夷之银米”,而雍正时解除南洋海禁亦是因为皇帝“轸念海岛各番一无所产,不能不仰需于天朝”,并非是“内地有藉于岛夷之势”。同文中又称,从事外洋贸易的商人占商贾总量“不过千百之一二”,在福建,“每年贩洋之船亦不过二三十只”,且洋船均出于“绅衿富户之家”,海禁无碍于普通百姓。故此二人认为应当否决李清芳的提案,并要在禁止中国商人前往南洋的同时也禁止巴达维亚船只来华,直到对方真正悔过为止。

随以上奏折一同提交的还有王恕以自己名义单独上呈的一份“说帖”,其中呼应上文内容称,若对屠杀事件“以远隔重洋毫不置议”则“实有关政体”,但稍有不同的是,在该“说帖”中王恕认可“南洋通商于内地不无少补”,且认为李清芳建议的仅对巴达维亚单独实行海禁的方法“事属可行”。然而当涉及李在经济上的观点时,王恕却猛烈地抨击说:“如此立言,竟似内地生计全藉小岛番夷”,同时他认为,此次事件之后,荷兰人“亦必探听天朝如何举动,臣工如何置议”,清朝官方“倘立言一不得体,非惟彼番不知感畏,于边海重地甚有关系”。由此,王恕建议,即便不对南洋实行全面海禁,也要对荷兰人进行单独的制裁。*“署闽浙总督策楞等为禁止南洋贸易并严密海防事奏折”、“福建巡抚王恕为报南洋贸易只禁噶喇吧一国事说帖”,载卢经、陈燕平编选:《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史料》。

策楞和王恕对李清芳之“立言”进行批判的直接目的是在重复强调清朝应当对荷兰人实行制裁,他们以“国体”和“政体”作为立论依据,显然是认为荷兰人的行为有损清王朝的国体尊严和政治权威,在这样的论述脉络上,一件看似地方性的事件被作为重大政治问题提高到了国家层面。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引起朝廷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发生冲突的时候,策楞和王恕倾向于选择牺牲经济利益,维护政治权威。而福建官员和广东官员在观念上的对立,无疑又与如下的问题密切相关:即中国的经济是否依赖于巴达维亚这样的“小岛番夷”?切断同这类依靠贸易繁荣起来的港口国家或港口城市的商业往来,会对中国造成怎样的影响?

三、海外贸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有趣的是,关于海外贸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大是小这一问题,不单在清朝的官员间存在意见上的差异,在今天的学界同样有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更值得注意的是,学界的分歧点主要集中在白银——这一明清时期中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输入品上,而这也正是上述南洋海禁议案争论的核心所在。

早在1930年代,梁方仲即已指出过美洲白银的输入对明朝后期推行一条鞭法起到的作用,从财政史的角度比较早地触及了海外贸易与中国经济之关系这一课题。*参见梁方仲:《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6卷第2期,1939年。如所周知,明朝初期,政府发行宝钞并限制民间使用金属货币进行交易,然而纸币制度的推行并不成功,至15世纪中期,白银和铜钱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上流通的最主要货币。而由于清朝政府在货币政策上继承了明朝的既有方式,故白银的输入对清代中国的经济同样会产生影响。关于这一问题,1950年代,彭信威便曾提出,“清朝乾隆年间物价上涨的基本原因,是美洲的低价白银流入中国”。*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03页。同一阶段,全汉昇通过对清代物价数据的详细分析认为,18世纪中国物价的普遍上涨,其主要原因并非完全是人口的增加,美洲白银的大量流入使得物价产生了整体性的上扬,而这亦是世界性物价波动的一环。*参见全汉昇:《美洲白银与十八世纪中国物价革命的关系》,载全汉昇:《中国经济史论丛》,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583-584页。此后,全汉昇在1979年发表的《清康熙年间(1662—1722)江南及附近地区的米价》一文中又指出,康熙前期经济不景气的现象正是源于对外贸易停顿,白银不能自海外流入产生的通货紧缩问题。*参见全汉昇:《清康熙年间(1662—1722)江南及附近地区的米价》,载全汉昇:《中国近代经济史论丛》,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89页。另一方面,在欧美学界,阿谢德(Adshead)、魏培德(Wakeman)、艾维四(Atwell)等中国史研究者自1970年代起开始着重强调明清中国经济同世界经济的关联。他们的主要观点认为,明清商品经济及制造业的发展与海外贸易,特别是白银的输入量存在较强的相关性,16世纪以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是源自于世界范围的商业发展的强有力的外部需求。故此,明清时期的中国经济属于出口依赖性经济,面对海外市场的波动影响十分脆弱,且这种来自外部的影响除经济之外还同时波及了政治、社会等诸多方面。*参见S.A.M. Adshead,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General Crisis in China”, in Asian Profile, Vol.1, No.2 (October 1973), pp.271-280; Frederic E. Wakeman, Jr., “China and the Seventeenth-century Crisi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Vol.7, No.1, (June, 1986), pp.1-23; William S. Atwell, “Notes on Silver, Foreign Trade, and the late Ming Economy”, in Ch'ing-Shih Wen-T'i, Vol.3, No.8, (December 1977), pp.1-33.

沿着类似的思路,岸本美绪在1982年发表的《关于康熙年间的谷贱问题》一文中从市场的角度较为详细地解释说,当时中国市场的特征是开放性而非自给自足的地方封闭性,属于“对外依存型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生产力的发展不一定能自动地使商品交换活跃化”,因为当社会对产品不存在“有效需求”,即产品没有销路时,潜在的生产力将得不到解放。而由于海外贸易带来的白银能够促使商品交换在全国范围内走向活跃,所以中国经济从体系上对白银的流入具有依赖性。如此,清初海禁时期经济的萧条正是由于外部输入的白银供给不足导致的有效需求减少和滞销而产生的。*参见[日]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刘迪瑞译,胡连成审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252、262页。此后,在1994年发表的《清代前期的国际贸易与经济波动》一文中,岸本针对“规模较小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对规模庞大的中国经济产生较大影响的”这一问题又分析说,虽然相比之下清朝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可以说很低,但是白银与普通商品不同,即使投放到市场上的量很少也可以通过支出者和所得者之间不断传递的“购买力连锁”效应产生出几倍的效果。而因为清代中国的市场属于“地域连接型”的开放性市场,各地域的经济深深依赖于外部的动向,故此清朝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对外贸和货币流入依旧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参见[日]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刘迪瑞译,胡连成审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63、190-191页。

以上各论述与李清芳、庆复等人奏折中反对南洋海禁的理由多有相同之处,尤其是岸本的“市场论”,可以为此提供了相当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海外贸易及白银输入对明清中国经济具有很大影响这一观点自1980年代以后在学界亦上升到了主流位置。但与此针锋相对、持否定观点的声音也一直没有停歇。例如,金世杰(Goldstone)在批判将明朝的衰落归因于白银流入减少这一外因的观点时,针对艾维四统计的“通过与欧洲的贸易到达中国的白银数量,在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通常是每年两三百万盎司,1597年时达到峰值,约1300万盎司”这一数据指出,“对于中国17世纪中期总收入的最近的估计表明,经济活动总量约8.25亿—11亿盎司白银。因此与欧洲贸易的总量从未超过中国经济总量的1%,通常是0.2%—0.3%。这种贸易的完全中断在整个经济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由此他认为,对外贸易的衰退“仅仅反映了,而不是造成了”明王朝的衰落。*Jack A. Glodstone, “East and West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Political Crises in Stuart England, Ottoman Turkey and Ming China”, in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Vol.30, No.1, (January 1988), pp.115-116.

另一方面,山本进在以“力图在中国经济发展轨迹中发现其有别于全球化的独自发展的可能性”为目标研究清代的社会经济时,针对上文岸本美绪提出的“市场论”批判说,因为岸本设定了一个“相对狭隘但同时与外部的交易又非常繁盛的市场圈”所以才会得出中国市场属于“对外依存型的开放性市场”以及“中国经济依赖海外贸易和白银输入”的结论。山本引用吴承明统计的鸦片战争前清朝主要商品流通额的数据并分析说,这一阶段“国产商品流通额总计大约3.5亿两白银,其中输出额约为1350万两,占比例约3.86%,输入额仅为380万两,占比例约1.09%”。而从商品的品种比例来看,“茶叶的输出达到了国内流通额的四成,棉花的输入量达到了国内流通量的大约三成,除此之外容易受到海外贸易影响的商品是没有的,即便是茶叶和棉花,它们在国内商品流通绝对额中所占比例也分别只有7.75%和3.11%,显然比例是相当小的”。由此山本认为,中国内部社会分工的完成度极高,海外贸易在清代商品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可以忽略不计,且国内贸易活跃的原动力亦非货币的流入,而主要是因为生产力的提高。*[日]山本进:《清代社会经济史》,李继峰、李天逸译,雷国山审校,山东画报出版社2012年版,序言、(正文)第29-32页。按照山本等人的观点和思路,当涉及海禁与否的问题时,他们必定会站在策楞和王恕的一方。

四、乾隆帝的倾向与“沉默外交”的决策失衡

从以上引述的观点可以看出,即使是凭借“后见之明”的优势,当代的历史研究者对清代中国经济对海外贸易的依赖程度的估价,也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当时置身历史现场的清朝各层官员由此产生分歧,无疑也是难以避免的。但海外贸易对中国经济存在影响,在当时即便不是被完全认同,也已可说是较为普遍的认识,所以,在乾隆七年下半年各省督抚的奏议中,强调这一方面的声音明显增强。如闽浙总督那苏图及浙江巡抚常安在七月十一日的奏折中称:应单独对巴达维亚实行海禁,其他地区则“仍准往来,以照国法之大公至正”,且这样做也不会对国家经济和商旅生息造成影响。但他也提出,因“海面到处可通,小民惟利”,商船有可能会私自前往,故此在海禁的同时还应当“严为立法,实力奉行,庶不至虚名禁遏”。随后,两江总督德沛于同年八月初十日的奏折中首先表示:“外藩肆橫,固当禁洋”,似乎是赞同制裁,但随即又提出,“而商民生计,亦宜筹划万全,无致匮乏”,则将重心落在了国内的经济问题上。并且德沛还称,如果只禁巴达维亚一地,中国商船若因风信驶至彼处,有可能会遭到报复性攻击,届时将会“愈费周章”,且荷兰人事后已经表现出了畏惧之心和后悔之意,遇难之人又“原系彼地土生,实与番人无异”,故此不需要作出任何形式的海禁。最后,议政大臣广禄等于乾隆七年十月初五日提交的奏折综合各方议奏向皇帝建议,“南洋一带诸番,仍准其照旧通商”,即清朝不对荷兰人实行制裁,也不实行海禁。*“闽浙总督那苏图等为暂禁噶喇吧贸易不禁南洋贸易事奏折”、“两江总督德沛为遵议南洋贸易仍听商贩经营事奏折”、“议政大臣广禄等为请仍准南洋诸国照旧通商事奏折”,载卢经、陈燕平编选:《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史料》。该建议得到了乾隆帝的批准,清朝官方关于该事件的议论就此落下帷幕,而策楞和王恕提出的“国体”、“政体”在后续议奏中也没有再度出现。

在梳理过上述系列奏折中的对立观点及其背后的经济问题之后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尽管在乾隆帝的主持下,关于“红溪惨案”和南洋海禁的讨论耗时长、涉及人员多,各奏折内容辗转传递,颇费周折,但皇帝本人却早在各省督抚开始议奏之前便已经表现出了决策的倾向性。正如两广总督庆复的奏折内容已经透露出的那样,对于广东巡抚王安国在事件发生后准许来到广东的荷兰商船照常贸易的对应方式,乾隆帝已经表示了认可。

查关于此事王安国提交的奏折所注时间为乾隆六年九月初六日,这正好是广禄等人向乾隆建议将海禁议案发与各省督抚讨论的同一天。王安国在该文中称,乾隆六年七月,两艘荷兰船来到广东,但并未如往年一般从虎门入口停泊至靠近省城的黄埔,而是先寄信给省城的洋行,提出希望可以在较远处的澳门进行交易。他推断,荷兰人此举是担心驻广东行商中的福建人“欲图报复”,同时他亦担心,之前没有让荷兰船进入澳门的先例,若此次开端,恐荷兰人会和澳门的葡萄牙人发生冲突,难于防范。报告至此处王安国提出,遇害的华侨是“久住夷国,抗不回籍,原系应行正法之人”,根据“天朝体统”,对他们“理应置之不问”,所以如果上一年由广东前往巴达维亚的商船在彼处“未被扰害”,那么对这次的荷兰船自应令其照旧贸易。故此他令荷兰船照旧由虎门进港,且下令“毋许闽人藉词扰累”。针对王安国的汇报,乾隆帝批示道:“知道了,办理甚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一),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第566-570页。

乾隆帝对王安国行事的认可说明他在海禁议案的初始阶段便倾向于不对荷兰人进行任何制裁,并维持海外贸易稳定运行。故虽然在形式上该议案还需经过地方官员的讨论,但在皇帝作出表态之后,结局会如何已经不言自明。如此,尽管策楞和王恕后续又提出了“国体论”和“政体论”,但官方针对此次事件的“立言”和“举动”之于清朝的政治意义在朝廷的最终议定中不但未能受到重视,反而隐退消失了。

另需提及的是,李长傅在《南洋华侨史》一书中述及“红溪惨案”的后续情况时曾转引道:“据吧城旧炮台日记之纪载,荷人尚恐清廷兴师问罪,次年遣使奉书谢罪,并曲为解说,谓事出万不得已,以致累及无辜云云。而乾隆帝则答之曰‘莠民不惜背弃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云。’”*李长傅:《南洋华侨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2页。荷兰在顺治时期便被清朝列为“朝贡国”,*[清]伊桑阿等纂修:《大清会典·康熙朝》(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七十二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第3723页。作为东亚海域的后来者,它在清代前期会典的记述中与朝鲜、安南等中国的传统朝贡国相比并无特异之处。也许正是因为这种同样向中国朝贡的“远夷”的身份,上述荷兰人“遣使奉书谢罪”以及“乾隆帝答复”的情节才会因其“真实感”被广为引用。然而实际上李长傅在转引上文的时候亦同时注明,也有学者认为乾隆帝并未作出回复。*李长傅:《南洋华侨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4页“注7”。此后,韩永福在《清代前期的华侨政策与红溪惨案》一文中通过考察相关档案进一步指出,不但乾隆的答书内容为假,荷兰人奉书谢罪之事也并不存在。*韩永福:《清代前期的华侨政策与红溪惨案》,《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这样的考证证实了如下的事实,即尽管清朝内部对此次事件展开了长时间激烈的讨论,但在最后,与本来具有“朝贡国”关系的荷兰却没有进行任何官方的交涉。

本文前面提及的岩井茂树的“互市体制论”,简而言之就是保持经济贸易上的往来而在政治上互不交涉,亦即所谓的“沉默外交”。尽管岩井强调这种互市体制带来了区域的“繁荣与和平”,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巴达维亚的屠杀事件正是在这种“和平”的背景下发生的。清朝政府在“红溪惨案”发生后所采取的举措,主要从经济贸易的利害上进行权衡,确实表现出了相当的“理性”克制,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种“沉默外交”态度,其实是对外的不作为,最终不仅造成在海外生活和出海贸易的华人的利益长期惨遭践踏,也放弃了在东亚海域积极构筑良性秩序的责任,不能不说是一种决策的失衡甚至失误。

(责任编辑:佘克)

·历史与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6]01-0143-06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近世日本对中国的贸易管制与区域主导权的争夺研究”(项目编号:15CSS0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来特(1981— ),男,吉林德惠人,历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东亚经济贸易史。

收稿日期:201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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