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产业化深度发展的有效路径
2016-04-03王伊欢
刘 瑶 王伊欢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83)
我国农业产业化深度发展的有效路径
刘瑶王伊欢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伴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我国农业产业化进入到了一个转型发展阶段。从主体视角分析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因及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功能,传统农户作为原始的基本主体,家庭农场作为内生的基本主体,农业合作社作为伴生的协同主体及农业产业化企业作为外生的拓展主体融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我国农业产业化深度发展的有效路径应体现在:重点扶持家庭农场,夯实家庭经营型农业经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基础地位;在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环节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强化合作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同作用;在农产品加工和物流环节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壮大企业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拓展实力。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民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深度发展;有效路径
农业产业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而逐步形成的,它自产生以来就以其规模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商品化加工而取代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成为农业发展史上一次重要的制度革命。农业产业化的实质,就是在市场化条件下用现代工业的管理办法来生产和经营现代农业。上世纪50年代,美国出现了最早期的农业产业化,随后西欧、日本、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也相继出现了农业产业化,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到20 世纪80 年代,世界农业进入了产业化经营的时代。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出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1992至1993年间,它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继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之后的又一次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
目前,我国正经历从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农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仍处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早期阶段。经过20多年全国各地的广泛实践,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尽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三农问题”等。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龙头”带动,核心是经营一体化,基础是农户参与,本质是由有关各方组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通过这种经营方式可以延长农业产业的链条,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而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链条中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如何转型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发展壮大,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题中之义。本研究通过解析各类主体的成因和功能以及相互关系,探索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业产业化深度发展的路径。
一、农业产业化文献回顾
1957年,美国学者戴维斯(J.H. Davis)和戈德伯格(R.A. Goldberg)在他们合作出版的《关于农工商一体化的概念》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农业一体化”或“农业综合企业”的概念,他们认为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生产中产供销三个环节的有机结合。①John H. Davis, Ray A. Goldberg. “Policy Implications of Vertical Integration in United States Agriculture”,in 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 1957,pp.300-312.在舒尔茨看来,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实际上就是由传统农业转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其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于引进现代农业生产要素,使其成为“一个高生产率的经济部门”。②Theodore W. Schultz. “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
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来看,罗纳德·克努森(R.D.Knutson)将美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种:一是工商企业通过直接经营农场而形成的农工综合企业;二是工商企业通过与农场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一体化经营组织;三是农业合作组织与农场建立的一体化合作经营组织。*Ronald D. Knutson, J. B. Penn, William T. Boehn. Agricultural and Food Policy,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Inc, Englewood Cliffs, 1983.
盖尔·克拉默(G.L. Gramer)和克拉伦斯·詹森(G.W. Jensen)将农业一体化经营的组织模式划分为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盖尔·克拉默、克拉伦斯·詹森:《农业经济和农业一体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他们的研究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农业产业化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以及不同阶段所适用的组织模式。
经济学理论也被广泛运用于农业产业化的研究。依据交易费用理论,一般认为市场和政府在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产业化投资支持机制方面有着不同的作用范围和效率边界,并且其各自的作用机理和最终效果也不相同。事实上,政府、企业和市场在社会资源及资金配置方面可以互相支持和补充。*Spencer Henson, Thomas Reardon. “Private agri-food standards Implications for food policy and the agri-food system”,in Food Policy, (March 2005),pp.241-253.例如,欧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就是将农业产业化建立在迅速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袁建岐:《国外农业产业化实践及启示》,《世界农业》2006年第3期。而且,除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外,政府也起到了支持和引导作用。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成因及其功能定位
农业产业化以现代化农业的一种实现形式自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出现以来,就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和持续扩张。事实上,处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基础地位的家庭农场经营,在美国19世纪60年代就已经出现。考察国内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践可以发现,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发展和演变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而决定性因素则是其经营主体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要素,是指在市场化条件下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及由个人组成的组织体。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之上的,其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根据成因及功能,可将其经营主体分为作为原初主体的原生性传统农户,作为基本主体的内生性家庭农场和作为协同主体的伴生性农民合作社,以及作为拓展主体的外生性农业企业。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3.8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目前农村各类专业大户达到317万户、家庭农场87万个、农民合作社124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万家。*王 宇:《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28.8%》,新华网2014-12-04。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他们在不同时期、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向、过程和路径。
(一)传统农户:原生性原初主体
所谓原生性传统农户,是指从传统农业社会延续下来的、依靠小规模农地从事传统小农经济活动以维持生活的农民家庭,是从事现代化农业适度规模集约化经营的家庭农场的先前形式,它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原初主体。在我国,农户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土地经营权拥有者,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前提,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所谓小农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基础,依靠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为满足自身需要独立经营的小规模农业经济形式。其特点,是在小块土地上用落后的手工工具进行分散经营,生产水平低下,抗灾能力弱,经济地位很不稳定。
自从农耕文明诞生以来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类社会就是以传统的小农经济为基础。而由耕种土地为业的自耕农形成的传统农户则是小农经济的基本主体。*朱筱新:《论中国古代小农经济的形成及特点》,《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农民家庭基本上是延续了上千年的传统农户。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的承包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口均分,地块较为分散。虽然家庭承包制在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改革效应的逐渐释放,小规模农业经营的缺陷也越来越凸显。而且,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务工,留在农村务农的多为老年劳动力。形成劳动生产率低,商品化程度差,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的局面。个体农户不仅难以面对市场,而且难以维持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存在很高的外部交易成本,还要面对各类不确定的风险。
传统农户的功能定位:传统农户是现阶段我国家庭农业生产的最大群体,它作为原始的基本主体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位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的上游位置,处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地位。在较长的时期内,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仍是数以亿计的广大农户。然而,从事小农经济的传统农户需要逐步向现代农业经济的家庭农场转型发展,这是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
(二)家庭农场:内生性基本主体
所谓内生性家庭农场,是指在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从传统农户内部演变出来的、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家庭,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及流转土地,面向市场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并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微观农业经营组织,它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主体。家庭农场概念原指欧美国家从事大规模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家庭,是在农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以家庭自主经营管理为前提,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
在我国,家庭农场是在上世纪80 年代开始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和市场经济发展,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从承包农户中涌现出来的种养殖专业大户,于近些年升级转化而形成的。相比较传统农户家庭,专业大户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实现大规模经营,经济效益明显。家庭农场不同于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是其生产经营以市场为导向,在市场竞争中为实现利润最大化通常能够形成最佳生产规模和拥有现代化技术装备,进行自主、高效、集约化的生产。家庭农场也有其自身缺陷,主要表现在进入市场难和资金、技术比较缺乏,这就需要其它经营组织的协同和配合。*赵海:《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与政策供给》,《农村金融研究》2013年第12期。
家庭农场的功能定位:家庭农场是我国家庭农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方向,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引领者,它作为内生的基本主体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位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的上游位置,处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地位。家庭农场未来将会替代现阶段的专业大户,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中国农村经济》2013年第4期。家庭农场提高了人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农业经营规模,兼顾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更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应当重点扶持家庭农场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其从事大宗农产品生产、保障商品农产品供给,并发挥其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带动效应。*张宏宇、李伟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与发展》,《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年第10期。
(三)农民合作社:伴生性协同主体
所谓伴生性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伴随着我国家庭农业经营从传统小规模经营向现代适度规模经营转型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新型合作经营组织形式,它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协同主体。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服务,优化了资金和技术的利用,促进了生产经营集约化和规模化水平,*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改革》2013年第2期。强化了农户家庭与市场和涉农公司的联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经济合作组织,其形成至今已经有一个半世纪以上的历史,发展形成了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在西方国家的农业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
在我国,农民合作社是伴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步形成和发展的。早期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主要是“公司+农户”,从事家庭农业经营的农户最初是通过涉农公司带入市场并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的。这种组织模式在初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后来的实践中存在道德风险与机会主义行为等缺陷。*孙耀吾、刘朝:《“公司+农户”组织运行困境的经济学分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于是,催生了作为联结农户与公司纽带的农民合作社。这种“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集中了外生于农村外部的企业和内生于内部组织的优越性,从而降低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农户集体行动的能力和谈判地位,避免了一体化组织那样过高的管理成本,加强了双方的信息共享,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辛德树:《农业合作社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农民合作社作为我国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助推器,在各种产业化模式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了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最典型的模式有三种:生产型合作组织、加工型合作组织和流通型合作组织。*俞国华:《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实践模式》,《农业经济》2008年第3期。
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农民合作社是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与新型家庭农业经营主体伴生的新型合作农业经营主体,它作为协同主体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一方面将农户组织起来并带入市场,另一方面代表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并拓展市场,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服务,能有效地降低家庭农场进入市场的门槛和成本,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户进行风险管理。
(四)农业企业:外生性拓展主体
农业企业,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其相关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所谓外生性农业企业,是指我国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由村社外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所形成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它是以现代化农业经营方式,与农户通过各种利益联结的形式,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达到政府规定规模和经营指标,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它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拓展主体。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业企业正由量向质提升转变,由松散向集群带动转变,由单一环节向产业链上下游多环节拓展转变。*秦富:《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中国国情国力》2013年第3期。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在经济、技术、人才和市场对接等多方面具备比较优势,能够在其自身发展的同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业生产企业、数量最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为产品流通和农事作业服务的农业服务企业三种主要类型的农业企业。*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中国农村经济》2013年第4期。需要指出的是,工商资本直接经营种养业需要处理好与广大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抑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能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的负面影响。*张晓山:《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山西农经》2014第3期。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地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用农民土地直接耕种。
农业企业的功能定位:农业企业是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由村社外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所形成的新型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它作为拓展主体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与农户(家庭农场)进行纵向联合,在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及农业服务等领域将农户与市场联结起来,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通过“龙头企业+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进行利益联结,延长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拓展外部市场领域,发挥市场组织者的作用。
三、我国农业产业化深度发展路径探讨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农业产业化在经过形成、借鉴、探索、扩展和创新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开始走向深度融合和优化运行的新阶段。各种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演变。伴随着我国农业劳动力减少和老龄化趋势以及农业产业化的持续推进,未来我国传统家庭生产经营主体(传统农户)总量将持续减少,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总量将不断增加,主体结构和功能定位也将在调整过程中不断优化。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未来发展中,应推进经营方式创新,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因此,需要重点扶持家庭农场,夯实家庭经营型农业经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基础地位;需要在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环节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强化合作经营型农业经营的协同作用;在农产品加工和物流环节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壮大企业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拓展实力;通过各种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交互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向深度发展。
(一)夯实家庭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地位
从长远看,我国家庭农场将成为未来的农业经营主体。因此,重点扶持家庭农场,同时兼顾传统农户和新型家庭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才能夯实家庭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基础地位。
引导传统农户向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一定是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因此,要引导传统农户通过联营、入股和合作等方式逐步向适度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具体措施: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建立起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培养新型农民。
确立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主导地位。要坚持把家庭经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坚持把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家庭经营的核心。具体措施: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以推动家庭农场的规模发展;从内部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阶层,同时完善外部人才引进制度,吸引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术人员投身农业,以加快家庭农场的有效发展;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大户到工商局注册成为家庭农场,以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促使其朝向适度规模和集约化转型发展,不断壮大现代化农业经营的家庭农场主体。
(二)强化合作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同作用
农民合作社作为协同主体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一方面将农户组织起来并带入市场,一方面代表农户与农业企业对接并拓展市场。从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践来看,虽然我国农民合作社在数量上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质量方面还有待提高,主要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合作社规模小,实力不强,规范发展流于形式;合作社的民主性不够,农民入社目的不够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合作社监管工作不完善,项目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被假合作社套用。
未来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取决于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导向与合作社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坚持合作社与社员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优化农业合作社组织结构和功能,提升合作能力和增强合作意识,是建成现代农业合作经营组织的关键所在。建成现代化农业合作社,以推动农业产业经营向深度发展。主要措施:依据属性建立健全内部机制,避免人为干涉,在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问题上,充分利用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实施横向和纵向联合,提高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要积极鼓励合作社发展联合社,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形式,实施品牌战略、提升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强化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提供制度供给,一方面实施政策扶持。政府要通过制度供给和政策措施改善合作社的运行环境,加强合作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同时引导社会精英与农户向着利益共同体方向发展,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通过财政扶持重点支持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转型,推动金融和科技创新,促进合作社做强做大。
(三)壮大企业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拓展实力
农业企业作为的拓展主体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在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及农业服务等领域将农户与市场联结起来,延长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拓展外部市场领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具有战略地位, 他们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力量,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要通过企业自身建设与政府支持力度加快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坚持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的政策引导,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调节作用,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主要措施:龙头企业要强化农产品基地建设, 以保障龙头企业持续稳定发展;龙头企业要强化质量意识,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通过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来实行农业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龙头企业要强化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合理分配利润,以增强龙头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龙头企业要扮演重要角色;龙头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注重培育农业科技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兴办的生产或中试基地,推动组建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政府要为龙头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调节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问题,继续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探索、拓宽融资渠道。
(四)促进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同发展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家庭经营型、合作经营型和企业经营型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属性、产权属性、运行机制和分配关系不同,各自的角色和定位也不同。但是,各主体之间并非截然独立,更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关联、互为作用的。家庭经营型主体,可以参加或转化为合作经营型主体,部分生产性服务也可外包给合作社或涉农企业。合作社经营型主体可以参与创办涉农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企业经营型主体可以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组合等形式,纵向覆盖农业产业链。
各种类型的新型经营主体都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彼此构建紧密、平衡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在相互联系和交互作用中协同发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发展。
四、结论
本文通过主体视角,探讨了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因及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功能。关于传统农户的功能定位:传统农户是现阶段我国家庭农业生产的最大群体,它作为原始的基本主体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位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的上游位置,处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地位。关于家庭农场的功能定位:家庭农场是我国家庭农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方向,它作为内生的基本主体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位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的上游位置,处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地位。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农业合作社是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与新型家庭农业经营主体伴生的新型合作农业经营主体,它作为协同主体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一方面将农户组织起来并带入市场,另一方面代表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并拓展市场,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服务。关于农业企业的功能定位:农业企业是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由村社外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所形成的新型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它作为拓展主体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与农户(家庭农场)进行纵向联合,在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及农业服务等领域将农户与市场联结起来,延长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拓展外部市场领域。
我国农业产业化深度发展的有效路径应体现在:重点扶持家庭农场,夯实家庭经营型农业经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基础地位;在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环节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强化合作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同作用;在农产品加工和物流环节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壮大企业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拓展实力。通过各种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交互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向深度发展。
(责任编辑:佘克)
王伊欢,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6]01-0183-06
作者简介:刘瑶,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