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被拦路扣车受害人要求抢劫罪立案未果
2016-04-02徐广忠何沂霓
本刊记者/徐广忠 见习记者/何沂霓
因经济纠纷被拦路扣车受害人要求抢劫罪立案未果
本刊记者/徐广忠 见习记者/何沂霓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的何振忠向本刊反映,他应约去河北省迁安市办事,车辆行驶到迁安市彭店子乡时,被三辆车围住,车上下来付友等10多个人对他进行殴打,随后扣留了他的奥迪车。在处理此事中,当地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据了解,何振忠和付友曾有生意合作,付友以何振忠欠款为由扣留车辆,何振忠则认为付友属于拦路抢劫,而且经济纠纷应该和刑事案件分开,要求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并向多个部门反映,至今没有结果。
何振忠告诉《人民法治》记者,2011年12月15日,他与司机驾驶奥迪车在迁安市彭店子乡公路上,被付友带人将其包围并进行殴打,何振忠在现场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何振忠带往当地派出所。何振忠要求民警将拦车人员和车辆全部带回派出所,遭到民警拒绝。
何振忠称,他做完笔录后,接到司机谢崇民的电话,告知奥迪轿车被付友等人抢走。何振忠随即向派出所民警报案,却被告知抢车事大,归刑警队负责,后刑警队又将此事推给了派出所。他和家人多次要求警方对此事立案,但直到一年以后,迁安市公安局才交给何振忠一份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理由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构成犯罪”。随后,何振忠提出复议,结果仍是“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时至今日,该事件已经过去5年,何振忠控告付友抢劫汽车案仍然未获得河北迁安警方的立案。其间,何振忠多次向迁安市和河北省相关部门反映。
对此,何振忠认为,即使有经济纠纷,也应该和刑事案件分开,付友抢了他的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当地公安部门一年后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而对于扣留何振忠奥迪车一事,付友也有自己的理由。据付友在信访材料中介绍,他和何振忠两人在2009年合伙经营筛选钢厂废钢渣,双方口头约定其中4000车废钢渣属于付友所有,折合人民币48万元,但何振忠不让其处理,导致付友损失60多万。付友为了促使何振忠及早解决,将何振忠轿车扣留。
2014年4月,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曾对何振忠妻子进行信访回访,回访材料表明,彭子店乡派出所民警因何振忠与付友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未予立案。迁安市刑警二中队工作人员建议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但何振忠执意要求公安机关按抢劫罪立案侦查。付友也多次以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为由向省市政府部门上访。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后认为二人确有经济纠纷,根据现有材料,还不能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债务问题,所以侦查机关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对此,何振忠认为,有经济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并不能随意抢夺他人财产,公安机关应该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