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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英美法学教育模式培训青年刑事辩护律师

2016-04-02伏广青

21世纪 2016年10期
关键词:英美法辩护律师法学院

文/伏广青 唐 波

借鉴英美法学教育模式培训青年刑事辩护律师

文/伏广青 唐 波

导 读

刑事辩护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而青年律师肩负着中国律师的发展和未来。文章介绍了英美法学培养模式的两个特色,分析了借鉴英美法学培养模式的必要性并且对如何借鉴英美培养模式展开了具体的论述,作者希望以此来提升青年律师的辩护质量。

刑事辩护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而青年律师肩负着中国律师的发展和未来,对青年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培训有助于提高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整体水平,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对青年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培训,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立足国内,放眼国外,秉承“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不要仅仅局限于国内传统的培训方式,还要放眼海外,借鉴国外先进的培训模式,对青年律师进行实用有效的培训。

英美法学培养模式的两个特色

向国外学习、“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秉持的发展战略,其核心在于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经验和技术,促进我国整体实力的提升。笔者认为,在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培训问题上,这一战略同样适用。成体系的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培训在我国基本上是一个空白领域,律师协会的培训是针对整个律师群体的一般性培训,并没有针对刑事辩护律师,特别是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的专门培训。但是在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针对刑事辩护进行的专门培训已经开展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历史。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确实应该奉行“拿来主义”,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向法治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学习刑事辩护的专门培训方法。

1.笔者在英美访学期间有幸接触了解英美知名大学法学院对刑事业务的专门培训。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院,法学教育主要是案例教学,对法律条文的学习更多的是学生在课后完成的。案例教学对于培养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更应当着眼于案例的学习。国内法学院的教学中当然也会有案例的讨论,但是主要还是以教师讲授法学理论和法条为主,案例讲授只是辅助法学理论和法条的理解。而英美法学院往往要求学生大量阅读相关案例,以真实案例作为教学和课堂讨论的主要内容。法律专业学生在案例的学习过程中可以直观地接触到庭审实务,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学习可以有效地提高案件处理能力,有利于形成一种对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的感性认识,而这也正是我们需要学习借鉴的地方。

2.除了向英美法学院学习案例教学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向其学习诊所法律教育这种培养方式。诊所法律教育是近些年来为我国法学界逐渐接受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实际上是把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医生”来培养。在医学院,学生不仅要学习书本上的医学理论,而且还要向老师学习临床诊断、处置,乃至手术,所以医学院毕业的合格毕业生往往可以直接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这种医学院的培养方法,被英美大学法学院加以参照模仿用于培养法学院的学生,就产生了英美法学院学生的另一种重要培养模式——诊所法律教育。针对刑事案件辩护的训练培养可称为刑事诊所法律教育,针对民事案件代理的训练培养可称为民事诊所法律教育。在刑事诊所法律教育中,教师一般会将真实的案例直接布置给学生,由学生扮演角色进行讨论,以律师的身份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通过角色扮演,学生可以身临其境地学习案件的分析和处理。由学生模拟刑事案件代理,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是刑事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的课程内容。高级班的课程内容则是学生跟随教师出庭观摩真实的聆讯、证据交换和审判,甚至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分析、处理出庭案卷,提出辩护意见或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或代理词,甚至在教师指导下直接办理刑事案件。显而易见,通过上述诊所法律教育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刑事辩护的专门培训,可以使学生的刑事辩护实践能力大大提高。

借鉴英美法学培养模式的必要性

英美法学院的这两种教学模式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严格来讲,以上两种教学模式是英美法学院培养法律研究生(JD等) 的方式,虽然是对法律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教育培训模式仍然可以借鉴用于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的培训。由于英美两国的法律研究生,是一种应用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此其培养方式实际上基本可以等同于律师的培养方式。法学院对学生的培养与社会的实际需求是直接接轨的,其课程设置的目的就是培养未来的律师,在法律研究生获得律师执照之前给予相应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培训。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来说,从法学院毕业通过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以直接上岗成为律师,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技巧和辩护技能,也跟我们一样,都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自行历练。但是,由于英美国家在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就运用案例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其法学院的学习和训练就足以使日后考取律师执照的法律研究生成为初步符合要求的辩护律师,能够独立办理刑事案件,能够将在法学院所学习的实践经验直接运用到具体的刑事辩护实务当中。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学习英美法学院培养法律研究生的方法,对我国的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加以培养。引进这样的培养方式,可以弥补我国在法学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刑事辩护实务训练的不足,能够使青年刑事辩护律师迅速熟悉刑事辩护业务,提高刑事辩护技巧,堪称一种创新性的尝试。

具体而言,借鉴英美法学院培养方式的必要性在于以下三点:

1.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法官主导审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权比较薄弱,在庭审中发挥的作用不大。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国引入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加强,在诉讼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特别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大陆法系法制传统,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并不直接接轨,所以在实践对抗制诉讼时经验还略显不足。英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模式,历经数百年的演进,其律师阶层在刑事辩护的战略、战术和技巧等方面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积累,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堪称刑事辩护的宝贵资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刚刚引入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国家来说,这么好的资源不能善加利用实在是一种损失。“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实际上就是让我们的青年律师接触英美法系以来积累的刑事辩护经验,学习英美法系以案列为导向的对抗式刑事诉讼的经验和成果。

2.我国法学院传统的教学模式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为法科学生奠定了较为扎实的成文法理论基础。很多青年律师初次担纲刑事辩护时成文法的功底都很好,熟悉法律条文,理解法学理论,但是没有接触过多少真正的刑事案例。我国传统的法学院教育没有能够有效地培养出青年律师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技巧,青年律师接触刑事案件后也基本只能靠自己的摸索,少数幸运者才能得到资深律师的经验传授,除此之外并没有专门性、系统性的培训。因此,青年律师往往实践经验不足,很难恰如其分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刑事司法实务中,因此辩护水平亟待提高。如果能够借鉴英美法学院培养方式,开展刑事案例教学和刑事诊所法律教育,从司法实践出发,使用真实案例,分别从控、辩、审三方的不同角度对青年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培训和指导,应该会极大地促进青年律师的培养,迅速提高青年律师的辩护能力和辩护技巧。

3.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深入,国家间的合作已经不限于经济领域,正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作为第三产业的法律服务业也不例外。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在刑事辩护方面我国律师很少参与国际性的案件,不仅是因为语言障碍,也不仅是因为对外国实体法的掌握不够,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缺乏和其他法治发达国家同步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技巧。我国已经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越来越与世界接轨,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律师不能将眼光仅仅局限于国内,应该有一种走出去拥抱世界的胸怀。借鉴英美法学院培养方式对青年律师培训时,在案例教学和刑事诊所法律教育中可以组织青年律师对英美国家真实刑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提出自己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意见,再给予评价和指导,就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他们对英美审判实践的感性认识。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应当学习借鉴英美法学院的培养模式,以一种全新的方法来培养、训练我国青年律师的刑事辩护技能,坚持“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将英美国家数百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结合起来。这样不仅能提高我国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的水平,推进我国刑事辩护实务的长足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顺应全球化的大趋势。

如何借鉴英美模式培养律师

如果我们确定了“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如果我们准备向英美国家学习案例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那么如何向英美法学院学习、如何与英美法学院取得联系就成为了下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1.直接参与英美法学院的培训项目。美国很多法学院有培训外国律师的项目,比如伊利诺伊州立大学法学院每年就有两名外国律师培训的计划。类似的培训项目正在美国的很多法学院逐步展开,这些法学院往往对培训中国律师表现出比较浓厚的兴趣。但是,这样的培训项目大多不为国内的律师所知。另外,还有一些社会机构和知名大学联合推出专门的公益律师培养计划。其中有一个计划是从中国遴选十名办理劳动法案件的律师,由美方提供经费,到美国第一流的法学院接受培训,甚至还有机会到英国和法国的一流大学进行交流。美国和英国的许多法学院拥有大量的教育资源,而很多中国律师也急于学习英美国家先进的法学知识和辩护策略,但是,由于缺乏沟通的桥梁,双方都处于彼此需要却不能接近的状态。

前文已述,英美国家主要依托于大学的法学院进行案例教学、诊所法律教育这样的培训。目前我国法学院的教学还处于以讲述成文法为主的阶段,案例教学很少,我国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的培养不大可能依靠国内法学院完成。笔者认为,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的经验可资借鉴。目前,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正在与英美法学院展开国际合作,为青年刑事辩护律师争取留学名额,然后选派优秀的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到英美高校培训。具体模式是,选拔所内优秀的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组织他们参与英美法学院课程,观摩英美法庭审判,以座谈会、午餐会的形式与英美国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进行交流。这种对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的培训堪称真正的专门培养,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青年刑事辩护律师有机会成为中国律师界的精英,他们的刑事辩护策略和技巧能够实现质的飞跃,在可以想见的未来也许能够为中国司法的长足进步做出较大的贡献。

不过,这种精英式的培训也存在着其固有的局限性。比如,这种培训方式周期较长,所需资金较多。如果由外方提供资金,名额恐怕不会太多;而如果由参训律师自己承担费用,刚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青年律师恐怕也无力承担。

2.引进英美模式开展网络培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针对全国范围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考虑开展网络培训,作为与前面精英式培训相对应的大众式培训。而网络培训的主要方式,应当是案例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这两种形式。

在具体的操作中我们可以考虑将英美的教学培养模式引进来,针对北京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开展系列性的周末培训,针对北京以外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开展短期的集中培训,也可以以上海、深圳、西安、成都为基点组织分区培训。在培训的过程中,可以聘请英美国家的教授、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授课,让青年律师直接接触到英美国家的刑事辩护经验。这种面对面的教学主要是提供一种新的学习方式,将案例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引入刑事辩护律师的培训。外方教师(包括教授、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在课堂上以案例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的方式对青年律师进行培训,起到的是画龙点睛的关键性的作用,而主要的基础性的培训还是要在网络上进行。我们可以和英美国家的法学院联合起来开拓国内的律师培训网络,由外方提供课程,凭借网络以案例、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对国内的青年律师进行培训。鉴于网络教学应当辅以英文翻译,我们可以组织中国高校法学院的教师将有关的课程内容翻译成中文,将中国高校的一流资源和美国高校的一流资源整合起来。这样的培训方式既可以分享英美数百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又可以有效利用中国高校的教育资源,还可以与现代网络培训相结合,并由此降低培训成本。

笔者建议先进行小范围的网络律师培训探索,进而推广到通过网络对全国范围的青年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培训。以网络培训为主,集中面授为辅,将案例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贯穿始终,形成一套中西合璧的体系化的律师培养方式,应当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教学过程中,由于聘请英美教授、律师费用较高,所以我们可以执行“中国化”的策略。即,在律师培训的初始阶段,邀请外方专家进行教学示范,组织中方授课教师观摩,在熟练掌握案例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的培训模式后,再聘请中方著名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合作授课。也就是说,在时机成熟时,合理利用本土资源,聘请优秀的中国法律工作者运用中国法中的真实案例,以英美法的教学模式对学员进行培训。笔者相信,二者必可相得益彰,极大地提高培训的效率,并带来良好的培训效果。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对青年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培训。如果能够将我国青年律师深厚的理论基础与英美国家几百年的辩护经验相结合,如果能够将多角度的换位思维培训与“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相结合,无论是直接参与英美法学院的培训项目,还是引进英美模式开展网络培训,都可以加强青年律师的辩护能力,提升青年律师的辩护质量,对于促进国家法治发展、保障公民权利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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