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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报应观

2016-04-02郑文革

21世纪 2016年2期
关键词:武安朴素内心

文/郑文革

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报应观

文/郑文革

《折狱龟鉴》载:“陈述古密直,尝知建州浦城县。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盗者。述古绐曰:‘某庙有一钟,至灵,能辨盗。’使人迎置后閤祠之,引囚立钟前,喻曰:‘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祭讫,帷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是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讯之,即服。”

通过这一则故事,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一些神灵信仰对古代司法审判的作用,从中也可以看出之所以得以验出真盗,最主要的原因是盗者对于知县所述的摸钟有声的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源自于民众心目中朴素的天谴式报应观,这种报应观简单地说就是人内心中的道德与良知,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为人处事都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不能做不道德的事,更不能做伤天害理的事。总之,凡事都要问心无愧,正所谓“平日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正是对这种朴素道德报应观的最直观反映。

当秦昭王让武安君白起自裁时,武安君先是问道:“我何罪于天而至此哉?”良久乃曰:“我固当死。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我诈而尽坑之,是足以死。”在武安君看来,尽管功成封侯,终究还是逃脱不了上天的报应。这种道德报应观是人与生俱来的,是基于人的良心和道德的,它促使人们向善行善,一旦人们违背良心做事,那么它就会时时对这个人进行谴责,迫使他内心不安,担心遭到报应。

这种道德报应观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与西方宗教对其法律的影响类似。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新教伦理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在法律方面,宗教倡导恪守诚信,不伤害、欺诈他人等,随着宗教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渗透,这些观念也深深根植于人们心中,成为人们观念的一部分,成为法律实施的一种文化软基础,为法律制度提供了合适的土壤。西方的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中国就表现为法律与道德文化的关系,法律上不准杀人偷盗,西方人认为是上帝不准杀人偷盗,如果这样做会触犯上帝。中国人则感到这样做违背了自己内心的道德律,会让自己寝食难安,同时担心遭到报应和天谴。二者虽然出发点不一样,但是最终的效果是一样的,这样人们既尊重了上帝,对得起天地良心,又遵守了法律,维护了社会秩序。

中国现在正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而法治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法律道德基础的缺失。因而,要想很好地实现法治,就不能不考虑这种对本土文化的深刻认同感,即人们心中普遍存在的道德正义与报应观,法律如果脱离这种文化底蕴,是很难得到有效实施的。通过摸钟辨盗的例子可以看出,正是人们心中有这样一种朴素的道德观念,才会使得小偷在偷盗后产生做贼心虚的不安感,可见这种道德报应观对于司法审判是有积极意义的。倘若能够广泛宣传,强化人们心中的这种道德报应观,那么很多违法犯罪的事件就根本不会发生。

法律作为制度性的东西,需要文化的基础,所以法治建设就一定要重塑自己的文化土壤。由于各种原因,我们的传统文化在这些年一直处在被遗忘的角落,传统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根源所在,是我们之所以成为炎黄子孙的精神基因。传统文化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在中国古代更是十分重要,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很大程度上就是道德法和伦理法,引经注律更是古代司法审判的重要方法。作为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重要部分,这种古已有之的朴素道德报应观仍然存在于我们大多数中国人内心,只是一直被淡化,如果能够重新强化人们内心中的这种道德与良知,那么对法治建设来说,无疑是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内在支撑力,也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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