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群众意见”应成制定司法解释的标配
2016-04-02庾向荣
文/庾向荣
“征求群众意见”应成制定司法解释的标配
文/庾向荣
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最高检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强调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2016年1月12日《新京报》)
最高检出台的规定,对于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质量有重要意义,其中强调要公开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更具积极意义。但从规定的内容看,司法解释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步伐还不够大,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笔者认为,每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应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征求群众意见”应成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标准配置。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既与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不同,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滞后性以及可执行性不强等因素,基层司法机关仍广泛以司法解释作为司法依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更是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一直有着“准立法”的性质。《立法法》总则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公开立法已经成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两高”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也应最大限度地坚持公开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应当成为必经程序。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法律在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早就深入到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它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也保护着人们的合法权益。一个人从小到大就与法律结缘,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享受公民权利,又履行公民义务。无论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法律都与其息息相关。换一个角度说,国家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与人们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样的,司法解释的每一款规定、每一条内容也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作出裁决时,也更多地运用到司法解释。可以说,没有一条司法解释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无关的,因此,没有必要作出是否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区分。
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好处很多。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能够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能够最大限度地贴近实际,更接地气,也能够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正因如此,“征求群众意见”应贯穿制定司法解释的整个过程,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