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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要教育和惩戒并行

2016-04-02陶遵臣阮圆

21世纪 2016年2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犯罪案件家暴

文/陶遵臣 阮圆

反家暴要教育和惩戒并行

文/陶遵臣 阮圆

导 读

家庭暴力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案发周期较长、举证难度大等特点。若想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及早介入调查、主动发现处置、尊重被害人程序选择权、收集固定证据。反家暴要以预防为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当前我们一定要积极转变观念,积极发现和处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加强宣传教育,减少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案件,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我国约有24.7%的女性遭受到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妇女,针对年幼子女的恶性案件近年来也屡见报端。据新华社公布的统计数字,仅2015年1月,媒体就曝光31起虐童案件,共有108名儿童受到家暴伤害。面对日益严峻的家暴形势,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提交议案和提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措施。2015年3月2日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司法机关已尽最大的可能去反对家庭暴力,虽然与人们预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还有一定差距,但是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全社会宣示,司法机关已经开始重拳出击,预防和惩治家暴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处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第一线,应当积极转变观念,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

较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在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居住在一个个钢筋水泥堡垒里的人们,邻里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十分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尽早曝光。

案发周期较长。家庭暴力往往持续反复发生,只有在不断恶化升级并最终发展成为案件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到司法程序,受害人才能得到司法保护,由于周期过长,证据难以保存。

举证难度大。由于被害人处于相对弱势,证据意识不强,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认定难度较大。

反家暴要以预防为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从公检法司四部门看,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多,110接处警、社区警务工作让更多的警察走到了老百姓的身边和生活中。而且近年来人们已形成一个共识,有困难拨打110报警求助,这也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犯罪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受旧有观念的影响,公安机关处理涉家暴犯罪案件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反家暴犯罪中的职责,也为公安机关今后参与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指明了方向。因此,当前我们一定要积极转变观念,积极发现和处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加强宣传教育,减少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是转变家庭暴力仅仅只是家务事的陈旧观念。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家庭暴力以后他们往往担心报案会使施暴人变本加厉,因而不敢报案,加上受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感到羞耻等影响,不愿意去报案,使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发现,致使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能及时进入国家公权力的视野,被害人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现实生活中,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这种传统观念影响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这种观念也长期影响着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我们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一定要打破这样一个固有的传统、陈旧却又根深蒂固的观念,不要把家庭内部的暴力仅仅看成是家务事,一定要把它同社会上的其他暴力事件同样看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二是家庭暴力不能仅按虐待罪处理。

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罪名都可以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比较多,在实践中要根据施害人的主观意图和具体侵害行为正确把握。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把家庭里的暴力犯罪只用虐待罪来处理其实是一个误解,《意见》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是教育惩戒并行。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发现辖区内的家庭暴力案件线索,抓早抓小,及时处理,防止发展成为重大的恶性家暴犯罪案件;对接处警、社区走访、日常侦查办案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家暴的苗头性线索,要在落地查实后,建立专门的重点家庭档案,定期跟踪,必要时对施害人进行训诫,责令其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与惩戒;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帮助被侵害人脱离困境,走出家暴阴霾,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一要及早介入调查。《意见》在案件受理中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后,应当立即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经审查,家暴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根据管辖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要主动发现处置。公安机关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家暴行为,要结合家暴行为具有反复性的特点,对于家暴施害人反复处理,反复警告,以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三要尊重被害人程序选择权。《意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不得推脱,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也不能拒绝,应当告知被害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四要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地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医院、学校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同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对证据的不同要求,及时改变收集工作的重点,为准确定罪处罚尽可能多地提供依据。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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