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6-04-02赵天
文/赵天
对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
文/赵天
导 读
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将“袭警行为”纳入刑法中,不但可以进一步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提高警察的执法积极性和荣誉感,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时有发生,使之成为我国警察牺牲、负伤的重要原因之一。袭击警察的方式,也从最初的谩骂、殴打升级到致命行为。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614人,负伤4134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84人、负伤2130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7%和50.9%;2010年至2014年,因暴力袭击负伤的民警有8880人,连续5年上升,其中,2013年因暴力袭击而牺牲的民警63人、负伤5450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3.1%和32.4%。
袭警案件数量的上升趋势,使得警察已成为和平时期最危险、压力最大的职业之一。建立保护警察执法的有效法律规章,对袭警行为实施有效法律规制,确保警察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减少和避免警察无谓的伤亡,树立执法权威,已成为现代警务工作的当务之急。
袭警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在许多国家的刑法或者其他法律中,都对警察权益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对袭击警察的行为都加以处罚,甚至单独设立了袭警罪。各国关于袭警犯罪的立法模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的行为,并在法令中清晰地罗列了妨碍、侵害警察执法的各种具体行为以及处罚种类、量刑幅度。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德国刑法典》第113条规定: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通过暴力的威胁,对被委托执行法律、法律命令、判决、法院的决定或者规定的公务员或者联邦军队的军人,在其从事这种职务活动时进行抵抗或者此时对他进行暴力型攻击的,构成抵抗执行官员罪。日本《警察官执行职务法》第7条规定:警察官为了逮捕犯人或防止犯人逃走,或者为了保卫自己和他人,或者为了制止犯人抵抗的需要,在认为有理由的场合,按照该事态,在合理判断的必要限度内,可以适用武器。“认为有相当理由的场合”包括:现行凶恶犯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相当于三年以上长期惩役或监禁者,或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该人已犯了凶恶罪,并对警察官执行职务抵抗或企图逃走时。
另一类是直接将较轻的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以其他重罪定罪处罚,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多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如英国、美国等。英国1996年《警察法》中规定了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者正在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者,构成犯罪;……对抗或者恶意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正在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者的,构成犯罪。美国刑法中单设了袭警罪,并规定: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向对方采取行动。
除此以外,我国香港地区关于袭击警察也有相关的规定,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条规定:任何人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袭击他人,或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或意图抗拒或防止自己或其他人由于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袭击他人,即属犯可循建议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刑法修正案(九)》对袭警行为的规定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大陆地区也对袭警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大陆地区将袭警行为规定在妨害公务罪当中,并未单独设立罪名。一方面,袭警是一种特殊的妨害公务,妨害公务罪已经可以评价袭警行为的各种情形,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袭警行为一直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另一方面,目前警察队伍良莠不齐,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特权思想比较突出,蛮横执法现象普遍,不宜专门规定袭警罪来突出对警察的保护。
据有些网站的调查,只有24%的网民支持设立袭警罪,大多数网民表达了警惕警力滥用和执法暴力等担心。因此,不单独设立袭警罪更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防止权力本位观念的蔓延,建设法治国家。
袭警行为在刑法中的规定,即刑法第277条中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这一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构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必须具备“暴力袭击”以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两个条件。所谓“暴力袭击”,是指用暴力、殴打等方法对警察造成人身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如果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辱骂等其他行为,不构成本款犯罪。所谓“人民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正在执行职务”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公职;如果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或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本款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协助警察履行职务人员也应当认为是本罪侵犯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妨害公务罪的批复:“……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妨害公务罪中要求侵害对象具有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其是否对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妨害这一事实。因此,辅助、协助警察履行职务人员在履行公职被暴力袭击时,也适用本款规定。
二是若妨害公务时致人重伤或死亡,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的原则,适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暴力袭警”既属于妨害公务罪第五款规定,当然适用此原则,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警察重伤或死亡,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故意杀人论。
三是在实践中,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袭警行为”入刑的意义
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袭警行为的原因可以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种。
就外部原因来看,一是社会矛盾激化,传统的警察权威不复存在,少数人将袭警作为对社会或者权威不满的发泄方式;二是执法环境较差,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接触到的部分人群法律意识偏低,对警察权的认识不强,易于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摩擦和冲突;三是媒体的片面报道,容易误导人们的仇警心理,在遇到矛盾冲突的时候,警察不敢积极解决。
就内部原因来看,一是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有些警察执法不规范、滥用权力或严重不作为,这些行为都导致了矛盾升级,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同时也降低了人们对警察的信任度;二是警察编制混乱,少数辅警或协警权力界限不明确,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损害警察的权威;三是部分警察缺乏专业训练,一方面不能正确地处理冲突,另一方面在遇到袭警行为时,也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
将“袭警行为”纳入刑法中,不但可以进一步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有助提高警察的执法积极性和荣誉感,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如果连法律都无法保障警察行使国家权力时的基本安全,警察又如何对社会负责?
当然,通过“暴力袭警”入刑的方式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属于事后治理,并不能从根源上消除暴力袭警现象以及其产生的社会问题。为此,建立必须的保护警察执法安全的法律制度,构建科学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合理限制警察权力,提升警察队伍整体素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改善警民关系,也是当前法治中国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