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论坛
2016-04-02
专题论坛
改革少年司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委 王捷
客观而言,我国一直非常重视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少年,比如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未曾降低,反而呈现逐年增长的恶化态势,不得不反思少年司法问题,改革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犯罪不减反增,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缺乏足够的少年法庭。在实践操作中,虽然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但是,改革的步伐比较小,成效不够明显。
由于缺乏足够的少年法庭,少年违法案件交由综合性法庭审判,至少存在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综合性法庭的法官所经办的案件较多,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精心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仅案件质量没有保证,少年的权利也容易被忽视;二是法官并不那么熟悉和精通少年犯罪心理,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审判法官专业高素质的要求,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改造等。
与此同时,对犯罪少年的保护有诸多不严密和不足的地方。比如,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坚持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原则要求,能否杜绝滥用强制措施,避免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甚至造成更大的逆反心理,缺乏严格的程序保障。又如,逮捕标准如何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过大,以及不与成年罪犯一起关押,都具有不确定性。
鉴于当前少年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诸多不利于保护、教育、改造少年的不确定性因素和不完善的地方,改革少年司法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当下又正值司法改革的路上,何不顺势而为,改革少年司法体制,弥补缺陷,优化少年司法体系呢?
少年刑事司法应以保护模式为核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金良
少年刑事司法的保护模式在价值上契合少年最大利益原则,少年刑事司法应该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司法的福利性而非惩罚性作为制度设计的起点。
在刑事司法理念上,不应将罪错少年置于追诉、审判的客体化地位,而应处于主体者地位;也不应该把控辩双方的斗争程序作为基础制度,而应该是基于对孩子的爱护而设置。
少年刑事司法的保护性体现在程序的独立性。少年司法中的暂缓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限制了进入审判程序的途径,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以独立案件提起公诉,进行独立性保护;独立的社会调查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及社会的可接纳程度进行评估,进行个别化的判断和引导;在法庭审理环境设置法制教育环节,对法律规则的内化至关重要。
少年刑事司法的保护性还体现在法庭的设置中,少年法庭设置方面更强调它的人性化,法庭的座位设置是平等的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法庭设置更温馨,心形、U形、三角形、椭园形等,法定代理人出庭,对少年的关心落实到每个细节;法庭语言方面更强调它的多面性(辅导),温和性而非训斥性,发挥对罪错少年心理的疏导作用。
少年司法的保护性还体现在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与传统上对诉讼参与主体资格采取严格的限制相比,少年司法中诉讼主体方面更强调它的社会性。不仅仅在庭审程序中有法定代理人出庭,还随着审前调查范围和调查方式的不断丰富,教师、社会组织等也可以出庭;在法庭之外,参与的主体不仅集少年司法机构(包括少年法庭、少年检察、少年公安、管教所),还从传统的学校、社区拓展到社会未成年人工作机构定点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志愿者为一体帮扶,广泛发动社会资源帮助罪错少年。
涉未成年司改不应拘泥于刑诉程序
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检察院 黄磊
从少捕慎捕,到构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再到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于刑诉层面而言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已渐成体系,更随着未检工作的开展而呈蓬勃之势。
然而,解决未成年犯罪的终极目标在于减少甚至杜绝未成年人犯罪,而不是仅仅于刑诉程序各个环节上实现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因此未成年司法改革也不应仅仅着眼于刑诉程序一面,不能只看到犯罪后在刑事政策上的援助和宽松,却忽略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前预防以及未成年犯罪之后的社区矫正问题。
其一,从源头上,应重点提升对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乞讨儿童、正在服刑人员的子女等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力度,防止由于缺乏有效教育、有效监管而堕入犯罪深渊;对经济贫困的地方,强化相应救济,防止未成年人因穷困发生侵财犯罪;对经济发达地区,应强化上游犯罪打击力度,防止利用未成年人卖淫、贩毒犯罪的发生。
其二,从社区矫正方面,应强化政府民政部门、社区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关爱公益团体等衔接力度,着力改变涉案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性,提高社会宽容度,有效对其感化、转化,从而杜绝二进宫甚至多进宫等恶劣情况的发生。
不仅如此,民事层面的保护也不应缺位,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或没有有效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所面临的高额赔偿、重大事故,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应强化救济力度,防止未成年人因穷辍学、因穷犯罪情况的发生;对于轻微侵财案件、轻微伤害案件,可以考虑政府或司法借款的方式予以附条件代为赔付,从而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归根到底,涉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并非简单的刑诉程序转变,而应是一个涵盖社会救助、教育辅导、司法干预等为一体的系统性工程,要有效挤压犯罪空间,就有必要跳出刑事政策救济的单个层面。
完善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
自由撰稿人 于铁民
社会调查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体现。社会调查并不是新鲜事物,它可以被解读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中社会责任的审视。现实中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制度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多是选择性的展开社会调查,并非对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启动社会调查,这显然违背了社会调查制度设置的初衷。
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以及效力也存在争议。例如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属性,它与其他书证的关系是怎样的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虽然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实际情况却是在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未成年人量刑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法庭几乎并不将其纳入考量范围。如果社会调查报告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法庭采纳或接受的问题解决不了,即便社会调查真实合法地展开,也是徒劳无功。
现今,当务之急是要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弥补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以法律明文作出规定,让社会调查这项措施真正落地。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有关做法。欧美国家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处罚前,规定必须对未成年人进行广泛调查,制作社会问询报告,颇类似我国的社会调查报告,将未成年人的居住环境、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之前犯罪的历史状况详细开列出来。这种咨询报告中的处置建议与法院判决有着直接的联系,咨询报告可以直接预测刑罚。
其次是规范社会调查主体。由于司法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主体多元且混乱。以委托学术机构展开调查为例,这些学术机构及其人员作为调查主体是否适格?如何保证他们在调查中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他们能否践行保密约定?是否应该对其调查范围、调查内容作出法律规定?而且学术机构虽然受司法机关委托,但它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在法庭上的公信力有多大?我们是否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司法系统设置专门的调查官,使调查活动或调查报告获得基本的形式上的公信力?
解决以上问题关键是要增强问题意识,树立问题导向,明确未成年人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设置的目的所在、初衷为何。
司法机关要带头保护少年被害人
中国首都网 倪恒虎
从媒体报道的诸多涉及少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来看,我们能尴尬地发现一个很残酷的现实:有些案件媒体不关注,犯罪分子就逍遥法外,少年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正义得不到彰显;媒体一关注,少年被害人在当地就会被人指指点点,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
如果违法犯罪分子不受惩处,长期生活在恶人的阴影之下,少年被害人的社会保护就是一句空话。既要将残害少年的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又要尽可能减少少年被害人所受的社会舆论伤害,一方面,需要从源头上防范,案发后司法机关第一时间处理,使得少年被害人家属无须求助于媒体曝光即能达到目的;另一方面,要提高社会公众的修养,让他们主动保护少年被害人,而不是在他们的伤口上撒盐。显然,后者的难度较大。
为此,保护少年被害人,要重点从司法机关入手,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一旦发现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有不作为、失职乃至纵容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问责。问责的好处,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不积极,二是督促他们顶住来自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压力,秉公办事,用法律之剑斩断伸向少年的黑手。必须指出的是,司法机关有再大的困难,也不是忽视少年被害人诉求的理由。
司机机关在办理涉及少年被害人的案件时,也必须注意保护被害人,防止产生二次伤害。这项工作应该纳入考核,让司法机关带头保护少年被害人。
治理校园欺凌刻不容缓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徐清
作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指定辩护、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彰显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理念,然而,对未成年人立案标准的回避,一定程度使得法律对校园欺凌无章可循。统计显示,2015年3—6月曝光的17起严重校园欺凌事件中,53%的案件由教育机构处理;由公安机关处理的8件案件中,治安案件3起,刑事案件1起,其他未见后续报道。相对于中国留学生在美群殴同学而面临终身监禁,人们不禁要问,校园欺凌应否纳入法律考量?
校园欺凌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拍摄裸照等;行为方式表现为参与殴打、烟头烫、曝光隐私部位、公开裸照等作为,或围观、撑腰壮胆等不作为;行为有常发性、多发性特点。显然,校园欺凌已超出孩子间的打闹或恶作剧,是一种肉体与精神的摧残和折磨。然而,受害者对此多保持沉默,除了担心报告老师遭到报复外,学校习惯将之定性为“品行问题”予以批评教育、责成家长管教;再加上欺凌行为本身几乎不会造成法律意义上的轻伤,最多只能予以治安处罚;对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依法应不予执行等,法律的缺失和宽容变相助长了校园欺凌,暴力之恶还诱导着更多的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法律不能止于亡羊补牢。当务之急,应探索预警、发现、报告、处理校园欺凌机制,明确学校、政府、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校园欺凌的综合治理;对严重行为问题的学生,及早进行心理干预和矫治;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立案标准,明晰违反校规、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将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校园110联网建设,设立校园警务室、治安岗亭或报警点,多措并举惩治各种校园暴力,有效遏制校园欺凌的发展势头。
“法治校园”当是少年被害人的“庇护所”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王小刚
海难中奇迹生存的少年派,遇到了孟加拉虎理查德·帕克,开始了他的神奇冒险旅程。现实却非如此奇幻,更多少年被害人面临的境遇,远比电影中残酷。校园里老师的区别对待、同学的嘲笑歧视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比社会的漠不关心更令人心寒,甚至超过了犯罪本身的伤害。
有的学校对在校学生遭受的伤害采取漠视、隐瞒的态度,非但不与恶行作斗争,反而从中协调“私了”,沦为实际上的“帮凶”。有的学校对少数教师存在歧视心态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纵容他们的言行伤害。而身边同学们的心智尚未成熟,没有足够认知和辨别能力,对他人所受伤害缺乏基本的同情。面临如此境遇,心理的创伤尚未修复,人身伤害的风险却陡然增加。有的不得已选择转校,有的则无奈选择了退学,开始了人生的漂流。
校园理应成为少年被害人的“庇护所”,现在却成为“二次伤害”的帮凶。法治是最后的保护,也是最好的保护。探讨如何对少年被害人给予社会保护,法治校园建设首当其责且责无旁贷。
建设“法治校园”,师德师风首先要正,将少年被害人与普通学生同等对待,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性做法。明确学校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信息保护义务,尽可能缩小知情面,把对心理的伤害降到最低。对遭受伤害的学生要给予正确疏导,对其中厌学、逃学的孩子要倾注更多关注,留意他们的生活环境和接触人群,防止他们过早走向社会,成为“问题少年”。同时确立学校的强制报告义务,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已遭受或可能遭受伤害,有义务立即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适时启动司法保护程序,以最低限度的容忍,实现最高限度的保护。
莫忽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机制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 李亮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相关司法程序的构建和完善也在不断推进。当未成年人司法改革鼓与呼的重点放在量刑、审判、执行等层面时,预防机制的构建也不可或缺、不容忽视。毕竟,“治病于未发”才是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上策。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守法则中国治,让法治意识、法律观念走进孩子的世界,不仅能有效降低社会犯罪率,更能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工作生活产发挥良好的引导作用。
当前,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地对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工作不可谓不重视,但工作机制、方式方法和工作成效有待提升。在工作主体方面,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普法宣传的参与度应该提高,要依托职能优势和业务经验,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特点和主要诱因,运用大量现实案件,有的放矢地开展普法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源头上减轻办案压力;在工作载体方面,要在中学探讨建立法制教育课程,吸纳以法律人士为主体的志愿者教师团队,利用少年法庭、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资源,集中开展模拟法庭、典型案例剖析、图片展览等实践活动,启迪法治思维、培养法律价值观;在方式方法上,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运用现代化媒体手段进行宣传传播,特别要注重推出像电影《少年犯》这样契合时代特点、触动孩子内心的影视文学作品,增加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在重点群体方面,要格外关注留守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群体的法制教育环境,把法制教育同服务管理结合起来,教育引导他们遵守社会秩序,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困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法制宣传一小步,预防犯罪一大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让中国孩子从小就遵守纪律、敬畏法律、维护法治,不仅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这需要全社会携起手来,进一步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全面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不可忽视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史洪举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十分突出,且此类犯罪具有暴力性特点,对受害人及社会带来的影响十分恶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主要应从社会层面着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犯罪提供优良生活、学习环境。
梳理某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社会风气不良、互联网或影视节目良莠不齐、家庭关系不和以及留守事实导致的家庭教育和关爱缺失。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是,父母由于工作或务工原因无暇管教子女,子女沉湎于网络并接触不良群体。网络上暴力、凶杀、色情等低俗、恶俗内容的影响,不良群体的熏陶诱导,加上没有经济来源,他们极易走上抢劫、盗窃、敲诈的犯罪道路。还有一些未成年群体在未分级影视剧的影响下,引发类似校园暴力的群体报复性事件。
可以说,心智不成熟,是非判断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主要还是社会问题。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就要从社会因素着手,而非单纯地依靠司法的惩戒作用。当前,尽快推出影视节目分级制度,有效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推出名副其实的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干预矫正服务,是比司法力量更有效也更持久的措施,而非本着法律万能的心态凡事向法律或司法求解。
加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建设是当务之急
南京财经大学 单建华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即是把符合条件的不满18 周岁的违法犯罪的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中接受帮助和教育,从而改变原有的不良思想和行为,接受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从生活、学习、心理等各方面给予帮助,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跻身世界第二,但是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我国应该加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建设。
首先,尽快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立法。我们国家着重依法治国,这就需要立法上先行。有了法律,处理相关方面的事才能有法可依、事半功倍。
其次,加快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建设。社区矫正人才缺失是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普遍现象。针对这一状况,不能仅仅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待遇,更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建立一套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保障制度,用制度来保障他们的身份和待遇。此外选择社区矫正人才应该不拘一格,只要有这方面的专长就应该吸纳进来。
最后,让更多的人关注社区矫正,让他们参与其中。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关注度小,参与其中的人就更少。就以志愿者服务为例,他们大都会去关注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其实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更需要社会的关爱,如果我们的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关注的话,完全能够让他们早日矫正成功,走向社会。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仍需加强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王俊
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成长的关键时期,也处在容易被侵犯的特殊时期。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的犯罪有增多趋势,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仍然艰巨,而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进行全方位、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法制教育无疑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家庭法制教育是基础。家庭是孩子心灵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作为父母,教育孩子要讲求方法,切记不能一味溺爱。法院审理案件中,有不少未成年被告人是因为父母的过分溺爱,导致自己越来越任性,直至脱离管教而陷入犯罪的深渊。这提醒我们,父母必须自觉加强自身法制修养,通过言传身教让孩子感受到法制的力量与温度,让孩子从小就知道敬畏法律、热爱法治。
学校法制教育是核心。因为未成年人绝大部分都在中学读书,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学校法制教育的质量能带来最直接、最明显的效果。学校进行法制教育,除了开设法制课外,还可以强化与司法系统的合作教育,组织学生参加法院开放日等活动,让未成年学生对法制有亲身的感受。同时,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不跟陌生人外出,不跟同学参加校外的各种非正式活动,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社会法制教育是补充。如今社会,价值多元,人人都是自媒体,未成年人接触网上不良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特别容易被负面信息干扰、诱导而犯错,或者成为被侵犯的对象。司法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自愿充当犯罪者的“线人”,但是竟不知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着实让人担忧。所以,社区、法制宣传部门、相关社会组织都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心,把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强化未成年人的普法工作。
帮扶涉罪未成年人要有边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刘勋
司法实践中帮扶涉罪未成年人工作更多是强调如何帮扶,包括如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求学就业等。因为帮扶涉罪未成年人最能体现司法温情的一面,具有很强的司法形象塑造效果,备受诸多司法机关的青睐。因此,涉罪的未成年人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就享受帮扶,然后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院,审判阶段的法院以及看守所、监狱、基层群众组织等都纷纷给予各类的帮扶。
过度强调如何帮扶就导致帮扶工作呈现出爱心泛滥、惩罚弱化的现象,大多数帮扶工作者思考帮扶的方式如何更丰富、帮扶的广度深度如何拓展,但是对帮扶涉罪未成年人的边界鲜有理性的思考,也就是说鲜有探讨哪些人该帮扶、帮扶到什么程度的声音。尽管处理涉罪未成年人问题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如果帮扶涉罪未成年人没有基本的范围、没有基本的程度限制,那么帮扶就会成为所有涉罪未成年人的普遍性福利,不区别帮扶的对象、不限制帮扶的程度,福利之下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悔罪感、羞耻感必然会被冲淡,甚至产生犯罪之后因祸得福的错觉,教育适得其反。
对那些主观恶性很深、屡教不改的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坚持教育为主,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对其无限度地帮扶,这些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深思。没有边界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扶夹杂着政绩的冲动,还是一种不公平,政绩冲动就让帮扶组织及个人将帮扶的人数作为追求,那些主观恶性很深的涉罪未成年人同那些恶性不大的享受同等待遇,必然稀释有限的帮扶资源,让好钢没能用在刀刃上,偏离帮扶的根本性宗旨。因此,探索帮扶涉罪未成年人的边界问题应是少年司法未来改革的方向之一,一味地强调教育为主、一视同仁的帮扶显然不切实际。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也需矫治恶童
安徽省芜湖县第二中学 范德洲
最近几年,见诸媒体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残暴到令人发指的程度了。2014年7月30日凌晨,有精神障碍的52岁的李艮库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南留庄镇上闲逛,被多名未成年人围殴致死,其中最小的3人尚未满14周岁。而在这不到一个月前,几乎是同样的地方(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柏树乡柏树村),一名8岁儿童遭到11名学生的围殴惨打致死。讯问后发现11名打人者中,最大的才13岁,最小的还不满10岁。如此残暴的行径,却因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仅仅给予了他们“口头教育”。不久前,发生在浙江的“多名少年暴打一名男孩”的最终结果也是大同小异。对此,网民纷纷质疑,这究竟是保护还是纵容?
而如果联系到此前刚刚发生在美国的一起案件,那么,我们的感受可能就会更深。在美国,中国留学生参与绑架斗殴的事情发生后,不仅人要被捕坐牢,不仅要开除学籍,不仅要缴纳天文数字的保释金,还要面临6项重罪起诉,外加“终身监禁”的可能。
显然,无论是网民的心声,还是他国的做法,都是在说明一个道理,“未成年不是法律的挡箭牌”!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未成年人,除了年龄之外,其身体与心智,都与成年人接近,所以,仅仅是因为“未成年人”而受到“不论其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的宽容,着实“护”枉过正了。
未成年人确实需要保护,但是,社会也应该让他们从小就清醒地认识到,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唯其如此,那些残暴之极的恶童,才会有所收敛,也才能避免更多的儿童滑向恶童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