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模式”为少年司法提供经验参照
2016-04-02赵金领
文/赵金领
“瓮安模式”为少年司法提供经验参照
文/赵金领
贵州瓮安“6·28”事件后,为使涉案的违法青少年平稳地回归社会、家庭,防止他们产生“破罐子破摔”的逆反心理而重蹈覆辙,从源头上解决他们的心理负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着眼未来、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严格按照《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4名“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档案予以封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8年以来,瓮安县检察院认真贯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政策。从成立专门办案组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到成立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捕、诉、监、防”一体化为路径,探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到场、委托社会调查、开展心理辅导、心理矫正等工作,并加强部门联动全力构建瓮安县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大格局,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形成了独特的未检工作“瓮安模式”。
“瓮安模式”的主要内容
一是成立专门机构,实现未成年人检察队伍专业化。为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瓮安县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争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编制和机构,2013年5月在黔南州检察系统内率先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未检科成立后,该院党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极大帮助。未检科工作人员由3名(2名女性)分别来自侦监科、公诉科及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干警组成。
二是实行少捕、慎捕,扩大不起诉。审查逮捕案件时,对是否有逮捕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以适用逮捕措施后如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案件均作为不合格案件的标准,对未成年人实行少捕、慎捕;审查起诉时,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一律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作出起诉决定的,有从轻处罚的,一律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三是持续创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模式。瓮安县院在原有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起草了《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违法、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弥补了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何封存的不足。如分区域、专柜封存,文柜管理严格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双人双锁的方式进行管理;以编号归档,严格查询,实行一人一档案,一人一编号,编号不记载未成年人的姓名;规定严格查询制度和审批程序,并做好查询登记和保密监督工作。
四是加强部门联动,推进瓮安县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大格局。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与县政法委、公安局、法院和司法局、教育局、关工委、团委、妇联等单位联合会签了《瓮安县未成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实施意见》,在瓮安县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五大保护机制:由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检察院、法院不需重复指定辩护的“一票通”制度;社会调查委托制度,如可能判处缓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委托司法局调查,如可能作不起诉处理的则委托县帮教办或学校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矫正机制;在校学生“涉案零失学”机制。
五是在学校里建立 “未成年人预、保、教爱心工程”办公室。针对部分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欠缺、法制意识淡薄的现象,我院将积极推行“法制进校园”工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模式。家庭因素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家长学法、懂法更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效监管。我院和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家长到学校学习法律知识。
存在的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足,无法实现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专门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的程序较多,往往存在刚刚了解办案程序又调换到其他科室的情况。这样的工作机制固然可以保持灵活性,但办案人无法在长期办理未成年案件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影响了工作成效,难以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一项非常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求办案人善于与未成年人沟通,且懂得一定的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学科知识。
三是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措施和社会矫正制度还没有建立真正规范的系统。教育、感化、挽救措施不仅局限于办案期间,还要延伸到未成年人以后的学习、生活的整个过程之中。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专业力量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家庭、学校、社区、妇联、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方能取得较好效果。
未来的发展建议
从一线办案人员的角度,我们感觉到,当前我国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的一些规定仅仅散见于成年人法律中,且只有程序法有单独的篇章,而实体法从未涉及,导致在实践中办理案件的人基本上是用受理成年人案件的标准去评判未成年人案件,很难实现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对此,刑法修正案可以专门增设少年刑法规范。
建议完善专业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并加强培训,形成固定的队伍。
继续促进社会调查与心理矫治的结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要以成年人案件的方式去看待未成年人案件,不要就案办案,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现实表现情况等一系列因素,实行社会调查与心理矫治的结合,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回归社会。
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整合社会资源。当前,由于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机制不够完善,往往出现多部门有权力而无部门实际履行其职责的问题。有必要加大政府投入,优化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帮教模式。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部门联合起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共同促进,有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格局,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系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