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后期五代诸军州镇屯田营田的若干变化
——土地私有与国家基层政治体制的重建
2016-04-02刘玉峰
刘玉峰
唐后期五代诸军州镇屯田营田的若干变化
——土地私有与国家基层政治体制的重建
刘玉峰
摘要:“安史之乱”以后的唐后期,诸军州镇系统屯田营田经历了长期的政策调整、经管体制变革及具体生产组织形式的演变。期间的变化情形是十分复杂的,甚至多有反复和混乱,这从一个层面具体反映了唐王朝国家颓势下的整体混乱。但是,在复杂、反复和混乱的同时,也出现了屯田营田家庭个体农户化和屯田营田土地私有化的明显发展趋势,并在五代后周时完成了一个阶段性的历史总结。
关键词:唐五代;诸军州镇;屯田营田;政策体制;生产组织形式
官营国有的屯田营田是唐代国有农业的重要组成,包括诸军州镇系统和司农寺系统两个经管运营系统,并以前者为主①马端临说:“屯田因兵屯得名,则固以兵耕;营田募民耕之,而分里筑室以居其人,略如晁错田塞之制,故以营名,其实用民而非兵也。”(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65页)认为屯田以兵从事耕作,营田以民从事耕作,生产劳动者的身份是不同的。实际上,有学者业已指出,在唐代,两者的区别是不严格的,屯田和营田可以通用互称(参见黄正建《唐代前期的屯田》,《人文杂志》1985年第3期)。。唐初到玄宗朝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在王朝国势蒸蒸日上的形势下,诸军州镇系统屯田营田呈现出持续发展的基本态势,并在玄宗开元天宝年间达到高峰,有着健全的管理经营体制和完备的律令制度,形成唐前期的典型形态。具体来说,尚书省工部及所辖屯田司是最高政令机构,负责政令制定和推行,尚书省刑部之比部司负责财务审计审核,御史台负责监督监察,诸军州镇军政行政长官负责具体组织经营生产。同时,《唐令·田令》对诸军州镇系统屯田营田制定有详明令文②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89页。。但是,“安史之乱”爆发以后的唐后期,在王朝国势江河日下的颓势下,诸军州镇系统屯田营田的典型形态发生了许多变化演革,一直持续到五代后周才告一段落,先后历经约二百年的时间。
学界关于唐代屯田营田的研究在20世纪已取得重要成果③代表性成果有郑学檬:《试论隋唐的屯田和营田》,《厦门大学学报》1962年第3期;乌廷玉:《关于唐代屯田营田的几个问题——和郑学檬同志商榷》,《文史哲》1964年第2期;姜伯勤:《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研究》,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二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黄正建前揭文及《唐代后期的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4期。,研究主题即是诸军州镇系统的屯田营田。不过,学术史著作《二十世纪唐研究》一书指出,20世纪“关于唐代屯田和营田的考察主要在其规模、区域、时期及目的与效果上”④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29页。。这一评论是准确和公允的。21世纪初,李宝通出版《唐代屯田研究》,该书是综合性的学术专著,但研究内容基本不超出上述评论所概括的范围*李宝通:《唐代屯田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该书分八章研究了唐代屯田的历史渊源、兴屯条件与发展历程、区域布局与格局、规模兴衰、历史作用及其局限等,其中第七章《唐代屯田管理体制试探》有明显创新,但本章前三节所论不存在司农寺系统的屯田营田,恐不能成立,而后四节关于屯田与尚书工部以及与其他部、司、使之关系的论述则较为杂乱,不够清晰。。总体观察,学界迄今对有唐一代屯田营田的政策调整、经管体制变革和生产组织形式演变,缺乏贯通性的考察和论析。比较而言,对于唐后期乃至五代时期相关变化情形的研究更显薄弱。鉴于此,本文试对唐后期五代诸军州镇系统屯田营田的若干变化加以论述,提出一些新的见解。
一、代宗朝宰相兼任“诸道营田使”的置与废
安史之乱持续八年,后果极为严重,唐王朝国运急转直下,朝廷威权遭到极大削弱。与此同时,唐前期推行的均田制、租庸调制、户籍制、府兵制也均已废坏,出现了严重的国家财政危机和政权统治危机。在如此险恶形势下,为了保障军队供给及缓和财政困难,维持政权统治,唐王朝除了恢复边防地区的部分军屯外,开始在内地诸道大兴屯田营田。
代宗广德元年(763),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元载辞去所兼任的度支转运使,委之于刘晏,而“自加营田使”*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一一八《元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410页。,就反映了唐廷加强屯田营田管理的明显意图。《旧唐书》卷一四六《于颀传》载:“元载为诸道营田使,又署为郎官,令于东都、汝州开置屯田。”可知元载自加的“营田使”,实为“诸道营田使”,其下还设有郎官,并在东都洛阳及其以南的汝州设置屯田。代宗时,薛珏迁楚州刺史、本州营田使,有所谓“先是,州营田,宰相遥领使,刺史得专达”*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一八五下《薛珏传》,第4827页。。这里,“宰相遥领使”指的就是宰相元载兼任的诸道营田使,“刺史得专达”是指州刺史负责本州营田并可直接向宰相汇报情况。代宗大历二年(767),张延赏“拜河南尹,充诸道营田副使”*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一二九《张延赏传》,第3607页。,又可知诸道营田使有副贰之设。
元载以宰相之重兼任“诸道营田使”,总负责全国屯田营田,其下还设有诸道营田副使和其他属官,这就取代了唐前期由尚书省工部及屯田司总负责的体制,明显反映了大兴屯田营田政策的确立和管理体制的加强。
二、德宗朝京西北地区军屯政策及生产组织形式的重要变化
李泌的方案旨在通过“募戍卒耕荒田而种之”,并“以所开田为永业”,如此“戍卒因屯田致富,则安于其土,不复思归”,从而使“戍卒皆土著”,以实现防秋军的稳定,接着“悉以府兵之法理之”,最后实现军队的长期地著和稳定,而具体的落实方式则是通过组织以戍卒家庭为生产单元的屯田组织形式,且耕且战。如此,时间一长,必然会出现屯田戍卒家庭的个体农户化和屯田土地的私有化。
李泌的思路和方案,得到了重臣陆贽的承传和衔接,保持了连续性。贞元九年(793),针对防秋军更番往来,疲于戍役的情况,陆贽提出了解决之策:
陆贽干脆提出罢废防秋之制而改为募卒戍守,大力扶持多方招募的戍卒家庭耕垦屯田,通过大批戍卒家庭在京西北地区的地著化,实现战守有备和兵强食足。史载陆贽提出的方案也被付诸实施,这必然会更加促进京西北地区戍卒家庭的个体农户化和屯田土地的私有化,必然会更加促进京西北地区军屯生产组织形式的重要变化。
贞元年间京西北地区军屯政策及生产组织形式的这些重要变化,到宣宗时得到了承续。大中三年(849),被吐蕃侵占的秦、威、原三州以及原州之石门、驿藏、制胜、石峡、木靖、木峡、六盘七关回归唐朝,宣宗颁《收复河湟德音》有云:
其秦、威、原三州并七关侧近,访闻田土肥沃,水草丰美,如百姓能耕垦种莳,五年内不加税赋,五年后已量定户籍,便任为永业。……凤翔、邠宁、灵武、泾原四道长吏,能各于镇守处,遣官健耕垦营田,即度支给赐牛粮种子,每年量得斛斗多少,便充军粮,亦不限约定数。三州、七关镇守官健,每人给衣粮两分,一分依常年例支给,一分度支加给,仍二年一替换。其家口,委长吏切加安存,官健有庄田户籍者,仰州县放免差役。……其官健父兄子弟通传家信,关司并亦不得邀诘阻滞。如要垦辟种田,依百姓例处分。*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三○唐宣宗《收复河湟德音》,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09页。所谓“官健”,《资治通鉴》有明确解释。《资治通鉴》卷二二五“唐代宗大历十二年五月”云:“又定诸州兵,皆有常数,其召(招)募给家粮、春冬衣者,谓之‘官健’;差点土人,春夏归农、秋冬追集、给身粮酱菜者,谓之‘团结’。”(第7245页)“官健”即指招募的士卒。
这一德音,一是大力招募百姓到三州、七关地区屯垦生产,五年之内免除税赋,五年之后再编入户籍,所垦之田“任为永业”,承认其土地私有权。二是鼓励凤翔、邠宁、灵武、泾原四道及三州、七关士卒及其家庭“耕垦营田”,就地进行屯田生产,予以衣粮、耕牛、切加安存、放免差役等扶持。这显然是继承了德宗贞元年间的政策,而且将招募百姓屯田也纳入其中,京西北地区屯田营田家庭的个体农户化和屯田营田土地的私有化,势必会有进一步的推进和发展。
三、宪宗朝围绕丰州屯田的斗争及屯田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
《新唐书》卷五十三《食货志三》载:
元和中,振武军饥,宰相李绛请开营田,可省度支漕运及绝和籴欺隐。宪宗称善,乃以韩重华为振武、京西营田、和籴、水运使,起代北,垦田三百顷,出赃罪吏九百余人,给以耒耜、耕牛,假种粮,使偿所负粟,二岁大熟。因募人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亩,就高为堡,东起振武,西逾云州,极于中受降城,凡六百余里,列栅二十,垦田三千八百余顷,岁收粟二十万石,省度支钱二千(十?)余万缗。[韩]重华入朝,奏请益开田五千顷,法用人七千,可以尽给五城。会李绛已罢,后宰相持其议而止。
这段记事十分概括,涉及到的人员和事项较多,其重要来源是韩愈《送水陆运使韩侍御归所治序》。韩愈序文云:
韩侍御韩重华是韩愈之族子,序文因而有所溢美并多所议论。结合新志记事和韩愈序文,可知更为详细的时间和细节:经宰相李绛奏请,元和六年(811)冬,韩重华被任命为振武、京西营田、和籴、水运使,负责在丰州开置屯田,以节省度支财政开支和杜绝和籴欺隐。韩重华到任后,在元和七年(812)和八年(813)的两年时间里,大力组织了屯田生产,取得了巨大成效。元和八年冬,韩重华入朝觐见,并奏请扩大丰州屯田规模以尽给塞下五城。但由于李绛已罢相,别的宰相持有异议,韩重华的奏请没有被采纳,即所谓“会李绛已罢,后宰相持其议而止”。
李绛拜相的时间为元和六年十一月己丑,罢相的时间为元和九年(814)二月癸卯*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六十二《宰相表中》,第1711页。。“后宰相持其议而止”的宰相,是当时的另一位宰相李吉甫。可见围绕韩重华的丰州屯田,李绛和李吉甫之间存有不同意见和斗争。当然,从中也可知韩重华奏请不被采纳的准确时间为元和九年二月癸卯之后。韩重华重返丰州和韩愈撰序相送,也在此时。
总之,宪宗元和六年到九年期间,围绕丰州屯田发生了一些矛盾和斗争,有多位宰相和大臣卷入其中,颇有些曲折和复杂,但韩重华屯田所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韩重华采取的屯田生产组织形式有两种:其一,“出赃罪吏九百余人,给以耒耜、耕牛,假种粮,使偿所负粟”,是役使贪赃罪犯进行屯垦。结果,经两年大丰收后,罪犯们成功偿还了所损失的粮食四十万斛,人均偿还二百斛以上。这种形式在唐代似是首次运用,并取得了成功。其二,“募人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亩”,应是招募农民或流民进行屯垦,每屯的规模、人数有着明确规定,屯垦所得也应有一个官民分成的办法,可惜史言不明。但是,有一点又是明确的,即韩重华采取的两种生产组织形式,均非组织军队士卒进行屯垦,这体现了屯田营田具体生产组织形式上的重要变化。
四、德宪穆宣四朝政策体制及生产组织形式的反复调整
大历五年三月,代宗敕令停罢诸州设置屯田营田,废止大兴屯田营田的政策。然而,在当时国步艰难的形势下,这一废止政策是不可能被长期执行的。贞元元年(785)十一月,德宗颁《冬至大礼大赦制》有云:“天下应荒闲田,有肥沃堪置屯田处,委当管节度使、观察、都团练、都防御等使、刺史,审细检行,以诸色人及百姓情愿者,使之营佃。如部署精当,收获数多,本道使、刺史,特加褒升,屯田等节级优赏。”*董诰等纂修:《全唐文》卷四六一德宗《冬至大礼大赦制》,第4708页。命令全国各地藩镇和州府大力组织屯田并褒奖成绩优异者,大兴屯田营田的政策实际上被恢复。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大兴屯田营田不再设置以宰相兼任的诸道营田使,而是将屯田营田的管理经营权“委当管节度使、观察、都团练、都防御等使、刺史”,即委权于各地藩镇和州府的军政行政长官,要求他们切实负责,认真执行。在屯田营田的具体生产组织形式上,则要求“以诸色人及百姓情愿者,使之营佃”,致力于解决贫困百姓的生计生活。但是,这种委权给予各地藩镇和州府的权力过大,使其拥有了太大的屯田营田管理经营权和收获物的收益权,也成为体制上的明显弊端。
事实上,地方藩镇和州府拥有太大的屯田营田管理经营权和收益权已有较长的时间。《唐会要》叙其历程曰:“初,[睿宗]景云、[玄宗]开元间,节度、支度、营田等使,诸道并置,又一人兼领者甚少。艰难以来,优宠节将,天下拥旄者,常不下三十人,例衔节度、支度、营田、观察使。其边界藩镇,增置名额者,又不一。”*王溥:《唐会要》卷七十八《诸使中·节度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696页。可见,“艰难以来”即安史之乱爆发之后,唐廷被迫优宠藩镇节度使特别是边界藩镇节度使,使很多藩镇节度使例兼本镇支度使*唐代职官“支度使”和“度支使”易混淆。“支度使”为地方诸道财政长官,安史之乱后,地方节度使往往兼任当地支度使,掌握地方财政权。“度支使”为中央财政长官,其产生有一个过程。唐初制度,尚书省户部之度支司掌邦国财政收支,以郎中、员外郎负责,户部侍郎检视押署。玄宗时,始以他官判度支。肃宗乾元二年,置度支使,下设副使、判官等,专掌国家财政,后来与盐铁司、户部司合称“三司”。唐末并为一职,称“三司使”。、营田使和观察使,在拥有军权的同时,又拥有了本镇的财政权、屯田营田经营权和监察官吏权,形成了藩镇节度使权力的高度集中,对唐廷中央集权造成了很大削弱。德宗贞元年间并没有能够扭转这种局面,仍然委权地方藩镇和州府以屯田营田的管理经营权和收益权等。
宪宗元和十三年(818),唐廷取得了“元和削藩”的胜利,开始趁机着手解决地方藩镇州府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以强化朝廷权威。同年七月,“诏诸道节度使先带度支(支度)、营田使名者,并罢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十五《宪宗纪下》,第463页。文中“度支”,实际应为“支度”,即所罢为支度使。,剥夺地方藩镇州府的财政权和对屯田营田的管理经营权、收益权。不过,元和削藩的胜利只是昙花一现,王朝国势整体日衰的颓势难以根本改变,宪宗的诏令得到切实执行的成效并不好,一些藩镇尤其是跋扈藩镇仍然握有财政权和屯田营田管理经营权。
元和十五年(820)正月,宪宗驾崩,穆宗即位。宪、穆之际,屯田营田政策又有调整。《新唐书》卷五十三《食货志三》云:“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间苦之。穆宗即位,诏还所易地,而耕以官兵。耕官地者,给三之一以终身。”新志所云穆宗诏的内容,实来自穆宗《登极德音》,即:“诸道除边军营田处,其军粮既取其正税米分给,其所管营田,自为军中资用,不合取百姓营田,并以瘠薄地回授百姓浓肥地。其军中如要营田,任取食粮健儿,不得辄妄招召。”*董诰等纂修:《全唐文》卷六十六穆宗《登极德音》,第699页。
综合两条史料,可得以下史实:一,宪宗末穆宗初,除“边军营田处”,内地诸道军队屯田营田的具体生产组织形式是“皆雇民或借庸以耕”。“雇民以耕”明显是雇佣制。“借庸以耕”的“庸”应指“流庸”,而“流庸”是“流民”的别称,亦即招募流民以耕,这可能是雇佣制,也可能是租佃制。二,内地诸道军队屯田营田出现了侵吞民田的情况,即所谓“以瘠地易上地,民间苦之”和“以瘠薄地回授百姓浓肥地”,造成了民众困苦和社会问题。三,穆宗即位颁布《登极德音》,下令纠正内地诸道军队屯田营田存在的侵吞民田问题,并命令改变具体生产组织形式,即改“雇民或借庸以耕”为“耕以官兵”;“军中如要营田,任取食粮健儿*王溥:《唐会要》卷七十八《诸使中·诸使杂录上》载代宗大历十二年五月十日中书门下奏状有云:“兵士量险隘召(招)募,谓之健儿,给春冬衣并家口粮。当上百姓,名曰团练,春秋归,冬夏追集,日给一身粮及酱菜。”(第1702页)可见,所谓“健儿”就是招募的士卒,“食粮健儿”应指专门从事屯田的士卒。,不得辄妄招召”。四,内地诸道军队从事屯田营田的官兵,可得到所耕垦土地的三分之一归其终身所有,即所谓“耕以官兵,耕官地者,给三之一以终身”,说明内地军队屯田营田的土地也开始允许部分私有化。这与前述德宗贞元年间京西北地区军屯土地的私有化相比,无疑是一个新的进展,势必会推动军队屯田营田土地的进一步私有化。
到宣宗朝,屯田营田政策再有反复和调整。大中元年(847)正月,宣宗《南郊赦文》有云:
如闻州府之内,皆有闲田,空长蒿莱,无人垦辟,与其虚弃,曷若济人。宜令所在长吏设法召募贫人,课励耕种,所收苗子,以备水旱及当处军粮。其初建置,或镇小力微,不办营备,任量常平、义仓粟充粮食、种子及耕农具,仍各任本道自详军便,条疏处分讫申奏,每年所收营田苗子,除给耕种人牛,量事填补所借常平、义仓本物,所冀野无荒田,灾有储备。观察使、刺史,起营田二年已后,据见谷为殿最。*董诰等纂修:《全唐文》卷八十二唐宣宗《大中改元南郊赦文》,第858页。
命令各道州府藩镇大力招募贫人进行屯田营田,以所收“苗子”(田租)作为水旱灾害储备及当处军粮,并以募民屯田营田的实际成效作为两年后考核当地观察使、刺史的依据。前文已述,穆宗《登极德音》下令纠正宪宗末年内地诸道军队屯田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的问题。宣宗的这一赦文则命令内地各道州府藩镇“设法召募贫人,课励耕种”。两相比对,说明宣宗对内地州府藩镇系统屯田营田政策又做了调整,招募贫民屯垦、征收田租成为合法的生产组织形式。当然,宣宗的此次政策调整,也可视为是贞元元年十一月德宗《冬至大礼大赦制》命诸道州府“以诸色人及百姓情愿者,使之营佃”政策的回归。
总之,德宗、宪宗、穆宗、宣宗四朝,诸军州镇系统屯田营田的政策体制及生产组织形式屡有调整和变革,有创新,有继承,有反复,也有混乱。
五、文宗朝至五代后周时“营田务”的置与废
《旧唐书》卷十七下《文宗纪下》载大和六年(832)二月,“户部尚书、判度支王起请于邠宁、灵武置营田务。从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十七下《文宗纪下》,第544页。。《册府元龟》卷五○三《邦计部·屯田》亦载大和六年二月,“户部尚书、判度支王起奏:‘灵武、邠宁,田土宽广,又复肥浓,悉勘种莳,承前但逐年旋支钱收籴,悉无贮积,与本道计会立营田。’从之。”这可能是唐朝最早设置的“营田务”*“营田务”设置的确切时间及经管运营的详细情形,有待进一步研究。有观点认为宪宗之后就形成了户部尚书总领下设营田务的经管体制,恐怕过早,且称此时“户部尚书”总领营田务,已不准确。,形成了一种新的屯田营田经管运营模式。需要明确的是,王起职任“户部尚书、判度支”,其中户部尚书是虚衔,判度支即度支使才是实职。邠宁、灵武所立“营田务”是判度支王起“与本道计会”设立的,判度支(度支使)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约从此之后以至唐末五代,“营田务”模式的屯田营田逐渐形成了较大规模,并衍化成一个独立的经管生产系统,直到后周太祖郭威广顺三年(953)正月被停废。期间120年的具体情形及其发展变化,可由以下史料窥其梗概。
史料一,《资治通鉴》卷二四八“唐宣宗大中三年八月”胡三省注,引“宋白曰:‘史臣曰:营田之名,盖缘边多隙地,蕃兵镇戍,课其播殖以助军须,谓之屯田。其后中原兵兴,民户减耗,野多闲田,而治财赋者如沿边例开置,名曰营田。行之岁久,不以兵,乃招致农民强户,谓之营田户。复有主务败阙犯法之家,没纳田宅,亦系于此。自此诸道皆有营田务。’”可证唐宣宗时诸道皆设置有营田务,不用士卒屯垦,而是“招致农民强户”作为“营田户”,来屯垦国有荒地和因犯法而被没官的土地。
史料二,《旧五代史》卷一一二《周太祖纪三》载,广顺三年春正月,“乙丑,诏:‘诸道州府系属户部营田及租税课利等,除京兆府庄宅务、赡国军榷盐务、两京行从庄外,其余并割属州县,所征租税课利,官中只管旧额,其职员节级一切停废。应有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赐逐户,充为永业,仍仰县司给与凭由。应诸处元属营田户部院及系县人户所纳租中课利,起今年后并与除放。所有见牛犊并赐本户,官中永不收系’云。帝在民间,素知营田之弊,至是以天下系官庄田仅万计,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是岁出户三万余。百姓既得为己业,比户欣然,于是葺屋植树,敢致功力。又,东南郡邑各有租牛课户,往因梁太祖渡淮,军士掠民牛以千万计,梁太祖尽给与诸州民,输租课。自是六十余载,时移代改,牛租犹在,百姓苦之,至是特与除放。未几,京兆府庄宅务及榷盐务亦归州县,依例处分。或有上言,以天下系官庄田,甚有可惜者,若遣货之,当得三十万缗,亦可资国用。帝曰:‘苟利于民,与资国何异。’”
根据这一时期官制的演变,本条史料所言“户部营田”及“户部营田院”中的“户部”,指的是“判户部”,即“户部使”。本条史料还载明,此时的营田是“系属户部(使)”的,“营田务”又称为“营田户部(使)院”,并置有各级官吏,即所谓“职员节级”,形成一个管理经营体系。而所管“营田户”,又称为“客户”,实际上就是“佃户”,反映出具体生产组织上的租佃制方式。与前述文宗大和六年判度支(度支使)王起奏请所立的“营田务”相比,此时的“营田务”已明确隶属判户部(户部使)掌管,经管体制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后周太祖郭威的诏令,则是废止这种营田管理体制而转向培植州县体制控制下的个体农户,以培植王朝国家的赋役根基和统治基础。
史料三,《资治通鉴》卷二九一“后周太祖广顺三年正月”载:“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或丁多无役,或容庇奸盗,州县不能诘。梁太祖(朱全忠)击淮南,掠得牛以千万计,给东南诸州农民,使岁输租。自是历数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苦之。帝素知其弊,会 门使、知青州张凝上便宜,请罢营田务,李谷亦以为言。乙丑,敕:‘悉罢户部营田务,以其民隶州县;其田、庐、牛、农器,并赐见佃者为永业,悉除租牛课。’是岁,户部增三万余户。民既得为永业,始敢葺屋植木,获地利数倍。或言:‘营田有肥饶者,不若鬻之,可得钱数十万缗以资国。’帝曰:‘利在于民,犹在国也,朕用此钱何为!’”
本条史料与第二条史料所记为相同事项。本条史料所云“户部别置官司”,即指“户部营田务”。当然,这里的“户部”,其确指亦是“判户部”即“户部使”。
综合以上诸条史料,可知自唐文宗大和六年始,到五代后周太祖广顺三年止,“营田务”模式屯田营田存在了120年之久。后周太祖郭威“悉罢户部(使)营田务,以其民隶州县”,屯田营田土地及庐舍、耕牛、农器等,亦“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即全部分给租佃农户作为永久田产和资产,一次性地完成了屯田营田土地及其它资产的私有化,目的在于将隶属“营田务”的所有“见佃户”改隶为州县管辖,纳入为州县体制下的“编户齐民”,培植和扶持负担国家赋役的广大个体农户,恢复和重建王朝国家政权体系的州县统治体制,实现国家基层统治的正常化。
六、结语
在复杂、反复和混乱的同时,也出现了屯田营田家庭个体农户化和屯田营田土地私有化的明显发展趋势,并体现出清晰的连续性。概要来说,德宗贞元年间,推行李泌和陆贽的方案调整京西北边防地区军屯政策后,京西北地区首先出现了屯田戍卒家庭的个体农户化和屯田土地的私有化。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颁《登极德音》,将有关政策推广到了内地诸道军屯,进行屯垦的官兵可以得到所耕土地的“三之一以终身”,扩大了屯田土地的私有化进程。宣宗大中三年颁布《收复河湟德音》,适应于军屯和百姓屯田,对屯田家庭个体农户化和屯田土地私有化给予了更大的政策扶持。到五代后周太祖广顺三年悉罢“营田务”,最后完成了屯田土地及庐舍、耕牛、农器等的私有化,也最后完成了将所有屯田佃户个体农户化并全部“隶州县”的工作,期间长期的明显发展趋势终成“正果”,完成了一个阶段性的历史总结。
这一阶段性的历史总结,完成了重建王朝国家州县体制控制下的广大个体农户的培植控制,重建了州县体制下的“编户齐民”秩序安排。这显然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不但在社会经济领域总结了国有屯田营田土地私有化之后生产形式的转变,而且在帝制王朝国家政权体系中重建了基层政治体制和政权统治根基。如果把后周太祖郭威的作为与唐初通过均田制、户籍制等来规划培植政府直接控制下的广大均田农户相对照,会发现历史发展的相似性和循环性,也有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郭威的历史地位。
[责任编辑范学辉]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09052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玉峰,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山东济南 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