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思想的法治内涵
2016-04-01张培田
文/张培田
墨子思想的法治内涵
文/张培田
在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代,墨子治国理政的认知立足遵循客观自然的基础展开,对法及其运行形成系统的理论。
遵循“天志”的自然法思想
在墨子看来,人间秩序之上有一个更高层次的存在即“天”,墨子提出的“天”是一种天道、天理,一种具有客观规律性的高级理性的存在,而天的意志就是衡量人间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同时,墨子将其赋予了道德属性,视其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它以“仁义”和“兼爱”为最高旨归,是“法仪”的来源,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即便天子在制定、发布法令时也应遵循“天志”,因为“天志”不仅有公正无私的道德特性,还具有普遍性的法则,同时也是监督天子行使权力和执行法政的法度。此外,“天志”也是检验“法”的善恶的最高标准,凡遵循“天志”的“法”就是善法,违背“天志”的“法”则是恶法。可见,墨子的“天志”作为一种最高的法度和绝对命令,具有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相似的特点,并且,墨子也作出了“天法(天志)”和“人法”的区别,他认为只有“天志”才是治国之法,“人法”要服从“天法(天志)”。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产生于古希腊时期,是影响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思想流派。早期希腊哲学家从世俗的角度提出自然法理念,认为自然界的秩序是人类最高的法则,这个法则被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是衡量人类行为的终极标准。后来的斯多葛派使自然法思想更具有普遍性,赋予自然法更多伦理性特征,他们从自然法中推出了平等思想以及自然法的规范性、普遍性特征。因而,墨子的“天志”与自然法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先验的、超验的存在,是支配宇宙万物的普遍规则,也是高于世俗法的哲学根据。
“义”法与良法之治
首先,墨子提出“法仪”的概念,并将其比作工匠普遍采用的圆规、曲尺、悬垂等度量衡工具,说明墨子深刻认识到法所具备的客观、普遍、规范和公平的属性,他的这种对法的科学理性观念来自于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长期观察和总结。此外,墨子还提出以“法仪”来治国的“治法”主张,墨子的“治法”观以“义”为终极诉求,包涵“兼爱”“天志”“尚贤”等一系列价值观,充分展示了“治法”之法的规范性、普遍有效性、权威性、实践性、正义性、平等性等特征。根据这些法的原则,墨子还提出君王统治者与老百姓要平等守法的观念,即“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遵守法度的就是正确的,不遵守法度的就是错误的。可见,墨子的“义”法思想具有强烈的现代价值,与现代法治观高度契合。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法治”的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的法治必须以“良法”为基础和条件,而他认为良法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即“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以此看来,墨子的“治法”以“仁”“义”为最高标准,以“兼相爱、交相利”为理论基础,以“天志”为哲学根据,以“尚贤”“尚同”为制度保证,即一种良法之治。
“尚义”的自然正义观
墨家法思想的灵魂是“义”,墨子提出的“仁”和“义”是一个概念,都统一于“天志”,统一于“兼相爱、交相利”的终极旨归。墨子认为,“义”是法之根本,“义”来源于上天。他将“天志”视为最高权威准则和最客观的正义标准,对人间一切行为实行其赏罚的功能。因此,墨子把天视为“义”的终极之源,并将它视作修身、治国的最高原则。在治理国家方面,墨子劝勉统治者本着“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之目的,“一同天下之义”,形成统一的国家秩序和法律,以实现真正的“义政”,即从上向下推行仁政、善政,爱利百姓,并号召百姓敬天、畏天,祭天祈福;而实行“义政”的人,在墨子看来,只能是德才兼备的贤者,只有依靠统一的刑政法令和真正的贤者执政,才能统一众人之义,而达到最终的正义。以正义为标准,墨子在国家对外防御方面,还提出“非攻”,主张“义战”,他反对给别国带来危害的攻战,并以实现天下之大义,追求天下之大利为目标,建立完备的防守理论体系。
另一方面,墨子尚“义”,但并不排除“利”,在他看来,“义,利也。”墨子主张道德和实利不能相离,“义”和“利”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概念,“利”是“义”的具体实践标准,“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百姓之利、国家之利即是判定“义”的终极标准。这里墨子采用的是一种实验主义方法,即以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原则和制度的标准。因而,墨子义利并重、以利达义的“尚义”思想实质上体现了一种实践理性精神,与现代法治的正义精神相契合,具有很强的现代价值。
现代法治的正义精神是法律追求的理想目标。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从社会现实角度提出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思想中提出无论是自然法和人定法都必须考虑正义,他认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正义包含着平等观念,只有实现法治,才是正义的合乎自然的。可见,墨子以利天下为出发点的“尚义”思想与西方法治中自然正义精神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兼爱”、“尚贤”与平等精神
“兼爱”是墨子思想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其法思想的根据,墨子主张不分血缘亲疏和等级贵贱的平等的爱,强调爱己、利己的同时要兼爱他人、利他人,由此在人与人之间形成“兼相爱、交相利”的互利互爱。“兼爱”的实质在于通过相互关爱以调和个人与他人及社会的利益关系,在合理的利己基础上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以实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终极目的。墨子出身平民,深切体会下层人民生活疾苦,他以现实社会矛盾和民生疾苦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因而他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不仅符合人的趋利避害的自然性需要,也符合人的互利互惠的社会性需要,同时也体现出一种平等主体性意识。
墨子为实行其“天志”之法,旨在推行一种以“尚贤”为标准的贤人政治,促进国家统一刑法政令的产生和施行,实现“一同天下之义”。他提出选拔天子及下级官员不以身份高低贵贱为标准,只能由真正的贤能之士来担任,墨子认为,只要符合“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的标准,即便是“农与工肆之人”也可以成为贤者,即“官无常贵,民无终贱”。他的这种主张打破了尊卑贵贱的“世卿世禄”宗法等级界限,蕴含着深刻的平等和民主思想。
在法的施行方面,墨子主张赏罚分明,即“赏必当贤、罚必当暴”,既不滥赏,也不滥罚,赏罚公正无私,“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要求司法者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为了使法律与刑赏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执行,墨子赏赐贤人,惩罚恶人,不杀无辜的人,也不放过有罪的人,这体现了法的平等适用精神。
西方平等观念源于古希腊时期的自然平等,后演变为古罗马的法权平等,中世纪基督教传播的“人人生而平等”,文艺复兴时期的人类平等,17~18世纪,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等思想家从不同角度完善和确立了现代平等精神,在法律上演变成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墨子提倡无等差的相爱相利,主张选贤任能以及赏罚公平,这些主张体现出了西方法的适用平等精神。
墨子的法思想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兼爱”精神为核心,以顺应“天志”之“义”为哲学旨归,以“尚同”“尚贤”为制度保障,不仅充满对自然人性的终极关怀,而且还闪耀着正义、平等、民主的现代法治之光。墨子提出的“法仪”概念,揭示了法的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等一般特征,“天志”、尚“义”主张反映了现代法治国家正义治国的良法之治要求和自然正义之精神,“兼爱”“尚贤”主张体现出平等、民主的现代法治内涵。
正是基于墨子法思想中的法治思辨,一代大儒梁启超早在100多年前即承认:“假使今日中国有墨子,则中国可救”(梁启超《子墨子学说》,1904年《新民丛报》)。尤其在构建法治国家的当今中国,墨子法思想中独特的法治内涵,是中国最为丰富的本土法治资源,对当今中国构建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和启迪价值。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文化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