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6-04-01韩雅杰
文/韩雅杰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文/韩雅杰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等农村基层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体,与广大农民群体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将对广大农民的利益造成最为直接的侵害,极易引起群众的不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研究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至2015年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笔者现对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发案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建议和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2010年至2015年,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共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件9人,案件数量和人数分别占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17.9%和20.5%。
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笔者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三集中”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岗位分布较为集中。从涉案人员岗位分布来看,主要是社区书记、社区主任和副主任岗位。霍林郭勒市辖区内共有街道办事处5个,社区居委会22个,其中农村社区居委会7个。2010年至2015年,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发案在农村社区,涉案人员中有7人分别为社区书记、社区主任或社区副主任,占查办的此类案件总人数的77.8%。这些岗位人员直接掌管着社区事务大权或者财务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社区的公共事业发展和国家涉农惠农等政策的落实,直接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
(二)涉案领域较为集中。从涉案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开发利用管理和国家粮食补贴发放领域。在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以上三个领域案件4件8人,占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80%和88.9%。实际上,这些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性极大:一是极易引发农村社区群访事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等款物的职务犯罪,严重侵犯了社区群众的利益,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涉及的群众纷纷集体上访,要求上级机关予以查处,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了农村社区的社会治安。二是严重影响了农村社区的公共事业发展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近几年,霍林郭勒市加强对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一些社区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个人或局部利益,多报、虚报占用土地、房屋和附属物,多报拆迁移民数量,大肆套取国家建设资金,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霍林郭勒市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三)涉案罪名较为集中。从涉案罪名角度来看,2010年至2015年,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以贪污罪为主,占88.9%。随着霍林郭勒市地区农村社区城市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国家投入到支农惠农方面的资金巨大,土地转让量大,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面对巨大的资金数额和各种利益时,难以抵制诱惑,中饱私囊,非法获取私利,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因剖析
(一)主观因素方面:一是综合素质不高,廉洁从政意识淡薄。2010年至2015年,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其中,1人为中专学历,5人为高中学历,另3人为初中学历。这些社区干部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廉洁从政意识,视侵占、骗取国家财产为“不拿白不拿”。同时,个别农村社区干部受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思想的熏染,自认为“天高皇帝远”,自己只是一名基层干部,况且违法犯罪行为又不是其一人完成的,个人隐秘性较强,因而伸出了贪欲之手。二是漠视或者放松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个别社区干部对一些职务犯罪行为缺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正确认识,往往在被查处后才意识到自己已触犯了法律。三是特权思想严重,为民服务意识淡薄。霍林郭勒市社区书记多数集“党、政、财权”于一身,加之任职时间较长,对社区的管理具有“家长式”的权威,为民服务意识比较淡薄,特权思想较为严重,甚至认为自己捞点利益问题并不大。
(二)客观因素方面:一是信息公开不到位,群众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实践中,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对国家补偿金进行管理发放和处理征地拆迁各项工作中,由于社区公务公开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群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得不到落实,群众不能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使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机可乘,心存侥幸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随着霍林郭勒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多数农村社区的青壮年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社区内常驻人员多为中老年人,这些人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有限,对霍林郭勒市城镇化建设中国家划拨的专项建设金、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评估、办证等方面的政策知之甚少,这在客观上为一些人截留相关资金提供了便利。二是监督管理没有形成合力。在国家补偿金发放和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大多情况下各自为政或者以职能部门为主,监管上没有形成合力,为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使别有用心之人浑水摸鱼。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农村基层组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情况,如财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期限做账,财务账目不清以及职责分工不明等,使得财会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对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国家补偿金等资金管理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得别有用心之人从中浑水摸鱼,乱中取利。
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教育,打造良好廉政氛围。通过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我们发现个别社区干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工作的开展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于不顾,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通过教育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引导基层组织成员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
(二)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完善财经组织,任何人不得凌驾于制度之上;二是保障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村民真正了解村级财务、事务和政务状况;三是建立健全以群众为中心的监督体系,增加透明度,让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环节公开,减少违法操作空间;四是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村“两委”班子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经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以便实施有效措施遏制村官权力滥用。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反腐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强举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让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坚持惩防并举,注重突出效果。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以惩促防”突显成效。要加大打击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于当前矛盾比较突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重点项目,要深挖细查,从小案中挖大案,从个案中挖窝案串案,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作为查处职务犯罪的主要力量,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将严厉打击征地补偿中的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了科学有效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办案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提高侦查技能和办案水平,突出查办有影响的街道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二是加强案件分析,提出预防犯罪的可行对策。要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剖析,对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情况进行分析,为预防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提出可行对策,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堵塞制度漏洞。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