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是法治与环保的共赢
2016-04-01乔妍丽
文/乔妍丽
环境公益诉讼是法治与环保的共赢
文/乔妍丽
背景:“2015年是环境公益诉讼元年,经过多年探索和推动后,在立法层面已经基本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在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通报会上说,随着新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实施,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较之前大幅上升。(3月22日《经济日报》)
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新型手段。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从公益诉讼的实践看,由于相关法律的实施还在起步阶段,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国家层面看,如果要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就应当加大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包括资金经费以及诉讼权益保护,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取证阶段、诉讼阶段以及诉讼后的人身权益保障等,尽可能化解环保公益组织的后顾之忧。同时,各地法院对相关法律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也仍需深化,地方法院对社会组织的理解还有待于加强了解。
公益诉讼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具体诉讼程序和规则上,都根本有别于传统诉讼机制。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生态问题,是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公益诉讼是一种政治表达方式,促进民主政治进步。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并不仅仅是提出社会问题,还强调突出显示在某个具体案件中的事实,鼓励人们对于该问题进行公共讨论并由此展开公共论辩,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从维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目的角度来说,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的必然趋势。
李克强总理强调,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但是却有报道称,尽管某化工企业“排放废水PH值超标”、“擅自超过环评年产量800吨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以及“危险废物超期贮存”使养殖户耿冠宝的70亩鱼塘出现了大量的畸形鱼,但环保局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仅处以603元的罚款。这也难怪网友直斥:“老百姓吐口痰要罚款20元,一个企业违法排放超标废水却只罚603元,这岂止是执法不严?”从当前环境治理的现状看,授权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提起环境民事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再等了。
环境是一种公共财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必然损害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目前环境污染越来越呈现区域(流域)性的特征,而区域(流域)性环境污染单靠某一地区努力,无法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市委副主委、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所言,环境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正是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社会。支持提起公益诉讼,不但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应赋予相应的组织、团体,乃至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心的恶性”,“人们之间相互依仗而又相互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到检察机关举报的方式为检察机关提供案源和初步的证据。其中,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也应当给予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民及社会组织以必要的支持。之所以期待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因为环境治理中官商勾结已成常态,没有检察机关这一法律监督机关的支持,公民及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和公益行政诉讼就会像蚍蜉撼大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