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物流金融融通仓模式风险管控策略探讨
2016-03-31董劲
董劲
内容摘要:农产品生产与物流活动的天然弱质性特点显著提升了农产品融通仓业务运营风险水平并威胁金融机构的系统性安全。本文探讨了农产品融通仓业务的内涵及其实施意义;从质物监管风险、受托人信用风险及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等角度深入解析制约农产品物流金融融通仓模式平稳运行的各项风险因子特征;给出控制农产品物流金融融通仓业务的质物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若干可行对策。
关键词:农产品物流 融通仓 金融风险
引言
农产品物流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提升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增加城市居民的幸福感水平。由于农村农产品的生产周期与城镇对农产品的消费周期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和农产品销售的集中性之间的矛盾对农产品物流系统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相对落后的农产品物流设施与设备现状进一步增加了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罗齐等人(2002)提出的融通仓理论对促进农村区域物流发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他认为融通仓是一个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不仅为银行与企业间的合作架构新桥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且能有效地融入中小企业供应链体系中,为其提供高效的第三方物流服务。融通仓业务是从整合现代商贸流通活动中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视角提出的农产品金融领域的业务创新(刘念,2012)。融通仓业务将金融机构、农产品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三者的专业资源有机结合为一体并进行统筹调配,从而有效缓解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融资难问题,并为金融机构创造了新的更为广阔的业务扩张空间。
农产品物流金融融通仓模式风险因子解析
(一)农产品物流融通仓模式的质物监管风险
农产品物流融通仓标的物的流通属性增加金融机构对质物的监管成本。金融机构为确保农产品物流融通仓业务的安全运行,需要充分掌握融通仓业务标的物的质量、价格、规格等基础信息,需要深入企业基层查阅并有效识别该标的物的物权原始凭证。但是由于农产品企业的日常业务具有永续经营的特点,其所质押的货物始终处于货权的日常流转中。对专长于资金融通业务的金融而言,金融机构缺乏专业化的质物品质识别人才,质物品质识别工作超出了金融机构的日常金融业务运营范畴。从质物的日常流转规律角度分析,金融机构与农产品物流企业的业务内容重叠度较低,在控制农产品质物的安全库存水平和控制农产品流通情况等方面缺乏必要经验,从而抬高了金融机构在开展农产品物流融通仓业务过程中的标的物风险。
(二)农产品物流融通仓模式的信用风险
第一,信用环境缺失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农产品物流融通仓业务风险。以熟人社会关系模式为特色的我国农村地区普遍缺乏现代社会信用观。随着农村社会与经济活动逐步从传统的熟人社交圈向陌生人社交圈方向扩张,单独依靠熟人社会体系所建立的信用纽带难以保障现代商业活动中的契约履行。长期浸淫在熟人社交圈中的农村农产品生产与物流企业在较低的信用伦理指导下,在进入现代商业活动情境中后通常表现出较为强烈的失信机会主义倾向。这是由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在与金融机构就融通仓业务展开合作的过程中,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对本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性优势地位来有意选择利己化的信息筛选和信息传递行为,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的误判。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对信用信息的扭曲直接导致其商业信誉水平萎缩,进而削弱金融机构对其的授信额度水平,增加了其他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第二,金融机构既有的信用评级系统不适应农产品物流融通仓业务特点。当前商业性金融机构通常采取五级风险管控制度体系,通过对融资人的历史信用水平、经营水平和当前财务状况等七项良好指标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并将其信用水平划分为五等级来实施分类式管理。由于农产品物流融通仓业务的风险管理活动表现出金融风险管理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对农产品物流融通仓业务风险管理主体角色提出了再定位的新要求。这是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将其关于农产品物流融通仓业务中的部分风险管控职能转移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后增加了传统的五级信用风险管控制度体系的失效几率。
(三)农产品物流融通仓模式的操作风险
金融机构缺乏相关操作技术经验增加农产品物流融通仓业务风险暴露可能性。由于农产品融通仓业务属于崭新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参与农产品融通仓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货主企业都缺乏足够的农产品融通仓业务运作经验和融通仓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农产品融通仓业务相关各方在融通仓业务运作技术及风险控制技术上的缺失增加了农产品融通仓业务的整体风险。例如金融机构缺乏支撑农产品融通仓业务的农产品融通仓质押物价值评估技术。由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具有显著的季节性特征;农产品自身的物理及化学特征决定其保鲜期过短,超出保鲜期的农产品易于出现市场价格大幅贬值的问题;以及农产品对存储和运输有着特殊要求。因缺乏掌握农产品在生产和物流上的特性要求的专业人才,金融机构难以制定适合农产品融通仓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从而抬升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风险。为此,金融机构需依靠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在内的外部企业来帮助其克服在农产品融通仓业务中的专业知识短板问题。但由于专业信息在金融机构和各专业机构之间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易于暴露出内外勾结以损害金融机构整体利益的道德风险。部分道德缺失的金融機构员工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内部员工串谋出具并认定缺乏实物农产品的仓单来向金融机构骗贷,或将有权属争议的农产品仓单作为质押品从金融机构融资,从而增加金融机构的融通仓业务风险。究其根本,金融机构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暴露源自于金融机构内部操作制度的缺失给其员工的利己行为留出许多制度漏洞,金融机构应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制定和实施效果反馈的角度来完善内部风控制度体系,建立基于规范化制度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
农产品物流金融融通仓业务风险管控策略
(一)农产品物流金融融通仓业务的质物风险管控策略
第一,金融机构可采取风险规避策略来应对农产品融通仓质物风险。在实施农产品物流融通仓业务之前,金融机构应当对农产品融通仓质物进行有效甄别,从中遴选出那些适合物流存储,产品价值相对稳定和便于交易的大宗农产品作为融通仓业务的质物;金融机构需排除那些缺乏稳定的理化性质和价格易于波动的农产品作为农产品融通仓业务的质物。在有效甄别农产品融通仓业务质物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应制定有效的质押物风险管控制度,通过建立反应敏捷的农产品市场信息分析与反馈机制的方式来增强金融机构应对由质物市场价值迅速变动所带来的农产品质押物价值风险。第二,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严格规范的农产品融通仓质物处置风险控制机制。在农产品融通仓业务中,由于融通仓业务质押物的控制权掌握在农产品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手中,金融机构承担着由农产品融通仓质押物管理不善所带来的质押物损失或毁灭风险。为此,金融机构应对农产品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行为采取积极干预措施,通过规范与农产品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所签订的融通仓业务合同的方式来强化当事人企业对融通仓业务质物的风险管控能力。农产品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则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来规范其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体系,将企业内部员工对农产品融通仓质物的操作行为纳入到制度化管理体系中。金融机构还应敦促农产品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积极实施以信息化为先导的现代物流信息管理工程,加强与农产品融通仓业务各方当事人企业对口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工作,提升金融机构实时监管农产品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的常规化管理行为。
(二)农产品物流金融融通仓业务的信用风险管控策略
第一,金融机构应严格考核农产品物流融通仓业务中的各方当事人的信托责任能力。农产品融通仓业务中的信托责任是指当金融机构将其对农产品融通仓业务相关质押物监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对金融机构担负着严格依据金融机构的质物监管意愿来对融通仓质物进行财产管理的责任。农产品融通仓业务中的信托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农产品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展开精诚合作以有效达成融通仓质物监管活动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第三物流企业应当强化基层操作人员的专业责任,通过实施融通仓业务的人力资源专项培训工程的方式来增强受托人企业员工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敬业精神。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管理者和一线操作员工应当清醒的认知到受托人不仅应严格履行以融通仓合同为基础的法律义务,而且应当将融通仓业务中的质物监管责任上升到企业道德责任的高度,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得利用其在融通仓业务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息单向透明优势地位来谋求自身利益。
第二,金融机构可采取规范融通仓业务资质审核制度的方式来控制融通仓客户风险水平。金融机构在农产品融通仓业务运作中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形成较强的依赖性,表现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配套管理和服务水平直接影响融通仓业务中的银行—物流企业—农产品货主的三方密切合作关系水平(肖美丹等,2011)。为此,金融机构在开展融通仓业务的过程中应审慎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己方的业务合作伙伴,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对农产品货主企业的授信风险。金融机构可结合融通仓业务风险特征来实施融通仓业务客户资质标准化审核流程。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融通仓业务的客户企业的历史信用状况来评估其是否具有担负融通仓业务风险的能力,并在依据标准化流程深入考核该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基础上,与农产品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展开合同细则条款谈判,就融通仓业务贷款数量、客户企业偿付方式和违约处理措施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三)农产品物流金融融通仓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策略
第一,金融机构可采取预警型风险管理技术来遏制农产品物流金融融通仓业务的操作风险扩散。金融机构可以在对物流金融融通仓业务的一般性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农产品风险特点来选用恰当的融通仓风险预警管理技术。金融机构的预警式风险管理措施可以在融通仓业务风险暴露之前即行减少或消除诱发融通仓业务风险因子,从而降低风险的发生频次并控制风险暴露损失。为降低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操作失误几率,提升融通仓业务风险预警的精准性,金融机构可建立基于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的方式来规范金融机构判别贷款人和质物监管人信用水平的行为。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融通仓业务中的货主企业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内部操作风险的监控力度,帮助客户企业深入挖掘融通仓业务风险诱发因素,并有针对性的改善客户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实现金融机构内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与客户企业的内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机对接。
第二,金融机构应采取风险分散技术来降低融通仓操作风险暴露对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控体系的冲击。金融机构管理层应理性认知到融通仓业务风险的不可被完全消除的属性,运用大数规则来制定适合金融机构风险内控体系的风险分散实施办法,以风险分散技术减小高风险业务带给金融机构的突发性巨额风险损失,从而将融通仓业务整体风险控制在金融机构可接受的水平。具体到农产品物流金融融通仓业务中,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将不同业务规模和不同地域的農产品企业纳入到融通仓业务中的方式来降低融通仓业务风险,从而将单笔融通仓合同损失分散到众多风险受体中。
参考文献:
1.罗齐,朱道立,陈伯铭.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2002(2)
2.刘念.企业融通仓风险评价研究[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6)
3.肖美丹,樊为刚,尚志强.面向融通仓系统的物流企业选择优化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