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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验自由到自由人的联合体

2016-03-30王博医

理论观察 2016年3期
关键词:理性

王博医

[摘 要]自由问题是康德哲学的基础,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从思辨层面提出了先验自由的概念,并在《法权论的形而上学》中将其近一步推广到经验层面,提出了“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社会构想。通过对康德关于“先验自由”和“自由人的联合体”的论述做简要分析,可以探究二者在逻辑上的承袭关系和在本质上的一致性。

[关键词]先验自由;理性;道德法则;定言命令;自由人的联合体

[中图分类号]B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68 — 03

自苏格拉底以来,自由意志即成为西方哲学的一大重要议题,经过中世纪经院神学家的阐释,自由意志与宿命论两种观点的分野和对立愈演愈烈。在康德这里,自由问题更是作为其伦理学的基础而提出的。康德在其著作《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有过对“自由”问题的论述,在《法权论的形而上学》中,又阐述了自由人共处与联合的设想,二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是康德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哲学思想。本文将通过对上述两本著作中康德对自由问题的讨论加以简要分析,来探究其实践自由到自由人联合体的传承。

一、“自由”问题的提出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首次提出了“自由”的问题,并通过第三个二律背反论证了自由实现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可能性只是逻辑概念层面的,并未触及经验世界,换言之,康德在这一阶段所论证的“自由”还只停留在思辨的层面,而非指现实的存在。那么,自由何以在现实的经验世界成为可能?这就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向《法权论的形而上学》的过渡中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先验自由与道德法则

1.何为“自由意志”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称,“意志是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有理性而言的一种因果性,而自由则是这种因果性在能够不依赖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时的那种属性。”①简而言之,所谓“意志”,就是“有生命、有理性的存在者”,换言之,人因为他们所拥有的理性而产生的东西。归纳起来,“意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属于有生命、有理性的存在者,也就是人;二是因理性而产生。质言之,意志就是人的理性的产物。而“自由”则是指人的理性在不受外在规定制约的情况下产生意志时的属性,换言之,当一个人在完全自我主导理性时产生了意志,那么则称此过程是自由的。这就是康德提出的所谓“消极自由”的概念。

以此概念反推西方哲学史上的争论可知,所谓“自由意志”,就是指人在不受外来规定制约时产生的意志。这些意志有善有恶,若以宗教果报的观点来看,则作为行为主体的人是唯一对该意志负责的,因此也理应接受宗教赏善罚恶的审判。然而,若承认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则否定了神的“全能”,在宗教尤其是一神教的预设中,神的“旨意”是必然加诸人的理性的,那么按照康德的观点,理性产生意志的过程受到了外来的干预,此时人是不自由的,因此产生的意志以及行为都不带有道德属性,人也就不需要为之负责。由此宿命论和自由意志两派的主张都陷入了悖论。

继而康德又由消极自由推导出了“积极自由”的概念。他说,“既然一种因果性的概念带有法则的概念,按照法则,由于我们称为原因的某种东西,另一种东西亦即结果必然被设定,所以,自由尽管不是意志依照自然法则的一种属性,但却并不因此而是根本无法则的,反而必须是一种依照不变法则的因果性。”①也就是说,虽然自由意志是理性不受任何外在规定而产生的,但由理性产生意志的这一因果链条本身就是规定了的。换言之,自由意志固然不受外来规条的限制,但其本身要受“意志对于自己来说是一个法则”的限制,也就是康德所讲的“自律”,而这个“对于自己来说是一个法”的法则康德认为就是“道德法则”,因为“道德的原则毕竟始终是一个综合命题。”②也就是说,道德的原则最先即预设在了自由意志当中,一个不受外界规定的自由意志并不是为所欲为的存在,相反,它只服从自己内在的道德法则,也就是“自律”。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康德认为一个自由的意志是人通过理性在不受任何外来规定限制的前提下产生的东西,但它要受到来自自身的“道德法则”的制约。

2.“自由”是一切理性存在者的属性

按照康德的说法,一个自由意志的属性拥有者是仅服从“道德法则”规定的,因而是“绝对善”的。然而在经验的世界中,我们仿佛找不到“绝对善”的存在者,所谓“人无完人”即言此意。因此康德称,“阐明只能先天地进行”③,而不能从经验出发。他认为自由应预设为一切理性存在者的属性,也就是说,所有人的意志都应是自由的。由此观之,在康德看来,所有有理性的人都应当是绝对善的。他说,“我们设想一种理性,而这种理性是实践的,也就是说,它就自己的客体而言具有因果性。”④换言之,康德所说的这种实践理性在认识客体时,是以自身为原因的,也就是说,在实践的理性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别的地方的指导”,而完全出自自身的意愿。“这种理性必须把自己视为自己的原则的创作者,不依赖于外来的影响。”⑤这种实践理性“必须被他自己视为自由的,也就是说,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惟有在自由的理念下才是一个自身的意志,因而必须在实践方面被归于一切理性的存在者。”⑥在此康德解释了他主张自由意志属于所有理性存在者的原因:一个承认自己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只有在自由的预设下才能产生意志,亦即一个人若具有理性,则他必然存在自由意志,此处所指的是先验的自由,它也必然处于道德法则之下。

3.先验自由

这样的预设难免与经验事实相悖。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感到不自由,虽然拥有理性,但所产生的意志要受到多种外在规定的限制。实际上康德所说的自由意志是针对其处于道德法则之下而言的。

那么何为“道德法则”?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将其描述为,“如果那个条件被认识到是客观的、即作为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⑦在康德看来,人是“不以理性法则作为其意志的唯一动机的有限的有理性的存在者”,而只有将“定言命令”施加给人们才符合道德法则的形式,也就是无条件的、以自身为目的的、不掺杂任何经验和感性因素的绝对命令。康德认为,定言命令是以先验的自由为前提的。康德以自由作为道德法则存在的条件,这里的自由不是经验层面而是先验的自由。

先验的自由即积极的自由,是与道德法则相伴而生的。当人们的理性产生意志时,预设在理性中的道德原则就会对理性做出一个定言命令,使该意志无法偏离道德法则。也就是说,先验的自由即是理性对于自身的约束,简而言之,自由就是自律。康德所倡导的自由成为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属性即言人类运用理性对于自身做出约束,因而违背道德法则的意志就是不自由的。

三、自由人的联合体

1.何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如前文所述,康德将自由解释为自律,也就是理性在产生意志的过程中所先天预设的道德原则对理性自身做出的定言命令。如此看来,一个自由的人,其意志一定与道德法则相一致。康德认为,自由是先验地存在于人的理性中的,这并不是经验的自由。也就是说,虽然他预设了“每个理性存在者都先验地拥有自由”,但这只是先验意义上的存在,或称是理性存在者所拥有的某种潜能。换言之,人最初的自由只是一种可能,而非实现了的实践自由。康德在《法权形而上学》中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自然状态的野性自由、法治状态的法治自由和伦理社会的道德自由”⑧,也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由此观之,康德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从蒙昧到订立契约,最终实现伦理自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性的因素不断增加,最终完全合于道德法则时,人即变为自由人,而此时所建立的社会,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2.自由人联合体的准备阶段

康德对人类社会自由发展三个阶段的理论类似于弗洛伊德关于“自我”、“本我”与“超我”的划分。在弗洛伊德的心理学中,每个人身上都背负了这三个“我”。所谓“本我”,代表了人的本能欲求,它是完全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存在,这对应了康德的“野性自由”状态。此时人的理性尚未得到开发,社会契约亦尚未订立,人类社会处于霍布斯所说“人对人是狼”的阶段中。

在这个时期,人们的理性处于沉睡状态,社会唯一的准则即是人趋利避害的类本质。当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必然会触及甚至危害到他人的利益,而解决方法只能是凭借兽性和蛮力的角逐和争斗。这是人最原始的状态,在没有理性指导的情况下,人们肆无忌惮地追求自身的自由,这是以约束他人自由为前提的,因而此时的自由并不是康德的“先验自由”,而是经验层面的、非道德甚至是反道德法则的自由。其特点为: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理性判断并且与道德法则相悖。这在道德意义上来看是极“恶”的,但却是先验自由实现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环。这是人类的原始阶段,也是由恶向善的开端。

继而根据康德的理论,人类进入了“法治自由”的阶段。顾名思义,由于兽性法则和互相伤害的社会不利于生存发展,因此它不能持存。在人类的理性有了初步的觉醒后,开始出现了以订立契约、相互妥协为基础的法治社会,通过法律的约束开启了自由的新纪元,即现今我们正处于的公民社会。在这一阶段中,人的类本质得到了收敛,理性开始指导社会生活,也就是“自我”开始压制“本我”的欲求。

在整个社会中人类理性的结晶即是法律,康德称“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①也就是说,法律对任何人生效,它迫使有意识的人为自己所有在理性指导下产生的行为负责。可见法律必然是理性得到充分发展后的产物。

这时的人们拥有较“野性状态”更多的自由,换言之,在不危害他人的前提下,人们可以尽其所能去追求自由。同时有异于自然状态,人们还拥有了更多的安全感,不必担心自己的生存权利随时被他人剥夺,这也正是自由实现的一大前提。然而,“法治自由”亦不同于康德追求的“先验自由”状态,虽然表面上所有人都要遵从道德法则,但这是在法律制约下的一种产物,换言之,此时人的理性还不足以完全压制本能欲求的冲动,只能依靠外在规定的约束来达到暂时的平衡。可以看出,此时人们的自由是建立在对“恶”的压制前提下的,在弗洛伊德看来,这种压制下的平衡是脆弱的。在心理学范畴中,弗洛伊德将理性压制本能所产生的不稳定因素称为“利比多”,在正常范围内,“利比多”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源动力,然而一旦超量,本能就会摆脱理性的束缚,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法治自由”虽然与道德法则相契合,但其不稳定的平衡是通过理性对本能的压抑实现的,因此亦非康德的“先验自由”。

综上所述,“先验自由”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理性主导本能欲求,使行为符合道德法则的规定;二是不受到任何外在规定的制约,也就是完全出自理性本身的诉求,通过定言命令的方式实现自律。这种自由若在经验中实现,则人即成为“自由人”,所建立的社会即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或称“伦理状态下的道德自由”。

3.伦理状态下的道德自由

从前文推论,先验自由的状态应是完全出自理性本身诉求的,完全符合道德法则规定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自由得到完全的实现,社会公民的行为一方面不再需要外在规定诸如法律的制约,而另一方面又自发地符合道德法则。“人们组成一个道德共同体——目的国,从而达到伦理上的公民状态,又称为伦理共同体,亦即上帝之国。”②在这一共同体中,道德规范将根植于每个公民的理性之中,而非以法律规条的形式加以约束而成。也许在表面上“自由人的共同体”与“法治自由”状态下的公民社会并无甚大差别,但在本质上,社会公民的理性已从“他律”升华为“自律”,人们践行道德法则时再无其他功利的因素掺杂其中,而是完全出于理性的自觉,如孟子所说的“四端”发显于外在,成为了行为的必然。

可以看出,“自由人的联合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处于其中的每位公民都是“自由人”,也就是理性完全主导本能,行为自发合于道德法则,完全服从定言命令,而非掺杂功利因素的假言命令;二是公民自由的权利得到空前保障,一个在完全自愿前提下行为自然符合道德的公民社会已不再需要类似君主寡头的统治,而完全实现了道德伦理自治,这种社会既不同于专制政体,亦不需要以法治为基础的共和制,而是在全体社会公民的理性得到高度发展后所产生的群体自律。

四、结语

这种理想化的社会需要先验自由作为其前提,也是康德在哲学思辨层面做出的类似“乌托邦”式的幻想。但从人类历史的演进可以看出,在生物本能的博弈中,理性逐渐走向强势,这是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标志,也是人类自由得以实现的唯一保障。“先验自由”和“自由人的联合体”是康德哲学中极其深远的命题,也是康德对于人类社会的终极理想。二者在逻辑顺序中具有一致性,换言之,“先验自由”是康德在思辨层面做出的一个理想模型,而“自由人的联合体”则是在这一理想模型的基础上构建的未来社会政治蓝图,“先验自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自由人的联合体”则是对“先验自由”的运用和践行。

〔参 考 文 献〕

〔1〕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韩水法.批判的形而上学(康德研究文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杨治.“自由人的联合体”——康德实现自由的必然阶段〔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09).

〔责任编辑: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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