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杂粮品种登记管理的建议
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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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 杨凌 712100; 2.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北京 100125)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新《种子法》明确了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同时在第二十二条中提出,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包括粮食、蔬菜、花卉、麻类、果树、茶树、中药材、绿肥、烟草、食用菌等作物[1]。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是区域特色作物,在我国种植业结构调整、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食物安全中占有重要地位。杂粮作物是其中一类,主要包括粮食作物谷子、糜子、荞麦、高粱、大麦、薏苡、青稞、燕麦等;豆类作物豇豆、绿豆、小豆、蚕豆、豌豆、芸豆、黑豆、鹰嘴豆等[2],其生育期短、种植面积小、种植地域性强、种植方法特殊、有特种用途的多种粮豆[3]。杂粮在我国分布很广,主要集中在西部广大的内陆省份,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恶劣,杂粮是这些地区不可或缺的农作物。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大。因此,在新形势下杂粮品种如何管理,对于保护杂粮品种种质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尤为重要。
1 杂粮品种登记管理的重要性
1.1 杂粮品种管理是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各农作物的种植比例产生了很大变化。据统计,我国杂粮的种植面积约为900万hm2,约占全国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8%,产量约1 971.5万t[4]。2012年种植面积约为1 468.8万hm2,占全国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9%,产量约为4 584.6万t,占全国粮食作物总产量的4%左右[3-5]。全国豆类种植面积为1 167.1万hm2,产量为2 001.1万t,其中小宗豆类面积为317.1万hm2,产量为485.9万t[3-6]。谷子、荞麦、糜子的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均居世界前三位;绿豆、小豆总生产量占世界的1/3;其中芸豆、绿豆、小豆、豌豆、蚕豆、荞麦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农产品[7],在部分杂粮种植大省,其种植面积更大。以山西省为例,常年种植面积维持在100万hm2,约占全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的40%,总产150万t,占粮食产量的1/4[8]。由此可见,杂粮在我国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杂粮种类繁多,市场上种子混杂,它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及农业产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对杂粮品种开展品种登记管理,对推动杂粮产业的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1.2 杂粮品种管理是农业安全生产的保障
杂粮作物虽不及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大,但由于产品需求与对外贸易的增加,其市场价值高。2000年以来,全国农技中心利用品种区域试验平台,组织科研院所先后鉴定了一批优良品种,省级也纷纷跟进,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管理,实现审(鉴、认)定、登记和备案,推进了杂粮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各省市由于信息不同步,常常出现同种异名、同名异种的现象,而对于某些优良品种,甚至出现以次充好、掺假等问题,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失。所以,对杂粮品种开展登记制度,实现信息同步共享,不仅能使优良品种在适宜区域内迅速推广,而且能规范种子市场,维护育种者、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安全用种。
1.3 杂粮品种管理是促进优良品种改良的需要
我国许多杂粮农产品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如“沁州黄”、“汾州香”、岢岚红芸豆、府谷黄米、横山大明绿豆、定边荞麦、神木黑豆等已经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名特农产品。此外,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科研单位也培育了大量的优良地方品种。开展杂粮品种登记制度能梳理相关农作物品种,及时登记、整理各品种,为各推广单位提供权威信息,有利于促进品种选育和推广。同时各育种单位选育的新品种需要一个权威部门对其进行备案登记、鉴定、评价与发布。因此,开展杂粮品种登记制度,对促进农作物品种选育具有推动作用。
1.4 杂粮品种管理是保护生态多样性的需要
杂粮品种主要分布在华北(内蒙古、山西、河北)、东北(黑龙江、吉林)、西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西南(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西藏)地区,分布范围广,地理分布上主要在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生态环境分布上主要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和高寒地区[3-4]。杂粮是这些地区农业系统多样性的中心,开展杂粮品种登记,对于保护这些地区生态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杂粮品种管理现状
2.1 杂粮品种管理的法律依据薄弱
自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后,农作物划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随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规章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对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作了具体规定,但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新《种子法》也只是提出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但对杂粮品种如何管理,《种子法》未予规定,致使杂粮品种管理弱化。目前杂粮的管理办法采用由全国农技中心颁布的《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于2001年组织建立全国杂粮品种鉴定委员会,先后组织鉴定了1 330多个品种,有力推进了杂粮品种管理。
2.2 杂粮品种管理现状
自《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省陆续开展、出台了对非主要农作物进行登记管理的办法,如浙江省于2004年出台了《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9],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实行自愿认定办法。近5年来,浙江省通过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中,杂粮占8.9%,以大麦、芸豆、豇豆等居多。江苏省从1980年实行品种审定制度起至2003年,其间审定通过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共115个,其中大麦24个,豇豆7个,四季豆4个,豌豆、蚕豆各1个。2009年制定了《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管理办法》,实行自愿原则下的品种鉴定制度[10]。山西省是杂粮种植大省,仅2014、2015年2年审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共73个,杂粮34个,种类涉及谷子、糜子、高粱、燕麦、甜荞麦、绿豆、芸豆、扁豆等11类。从2000年起,山西省就加大了对杂粮的投入,制定了相关政策。育成的以晋谷21号为代表的晋谷系列30多个,以雁红10号为代表的燕麦新品种12个,荞麦、黍糜、绿豆、红小豆、豌豆、芸豆、黑豆等品种众多[11]。目前,贵州、陕西、吉林、辽宁、甘肃、内蒙古、天津、云南、福建、广东、广西、安徽、湖南、湖北、重庆、新疆等地已出台了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施登记制度的管理办法[12]。这些地方的做法对规范杂粮品种管理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杂粮品种登记管理制度,各省份登记鉴定程序、标准不同,杂粮品种种类多,品种管理工作量大,现阶段管理工作基础较差,种子生产经营、品种推广以及品种权保护工作都较为滞后。种子质量问题也尤为严重,推广的品种多杂乱,品种冒充,以次充好,一种多名,对适应性、丰产性以及特异性不确定的品种进行推广。
3 杂粮品种登记管理的建议
3.1 制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办法
新《种子法》第二十二提出: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针对我国杂粮作物管理存在的制度空白,建议非主要农作物按类别制定品种登记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品种管理委员会,除国家强制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其他作物由省级负责登记,简化登记程序,实行申请者负责制和国家农业部门监管制,主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品种登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品种审查登记注册以及品种注册目录修订和完善等工作[13]。
3.2 借鉴发达国家品种管理经验
欧美发达国家从最初的种子质量控制、品种注册到品种保护[14],逐步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美国采取的是严格的种子标签管理,对品种登记无要求,但也有一些州立《种子法》规定,新品种只有通过登记注册才能推广销售[15-16]。德、法及其它欧盟国家对种子管理均实行强制认证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准推广出售[17]。荷兰植物品种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分类管理。选育的新品种均须进行DUS测试,才能进入“国家名录”,获得在市场上销售[18-19]。
3.3 完善杂粮品种登记制度的责任认定
在杂粮品种登记时,应遵循“申请品种登记的申请者对品种负责”的原则。申请者向品种登记管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种子样品,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品种实行登记后才可经营上市[20]。对于已登记品种,存在欺瞒事实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发布撤销该品种的公告,并将违法信息录入社会诚信档案,加大惩罚力度,如果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登记品种在长期的生产中由于品种退化,不再适应推广的,要及时发布撤销登记公告。品种登记申请者和种子经营者在种子流通、生产过程中负主要责任。明确所登记品种的责任主体,一旦因为种子问题而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损失。在销售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种子有问题,应当及时停止销售,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对缺陷种子采取召回制度[13-21],如果种子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农业损失,其应为责任的承担主体。品种登记管理委员会主要是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规范化管理,通过市场机制,建立杂粮品种淘汰制度[22],及时更新、淘汰不适应的种子,同时也要加大对提供不实材料申请者的惩罚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并向社会公布。
3.4 建立杂粮品种登记管理平台
国家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数据库平台[14],按类别分类,数据库内容包括种类、名称、特性、选育者、来源、育种过程、身份检测试验结果、适宜种植区域、栽培技术要点等内容,同时为公众提供品种登记和查询等服务,确保一个品种只有一个登记编号,且只能在一个地方申请登记。逐步消除一品多名或一名多品、造假、制假,以次充好的现象。对于可在生态区域相似省份种植的品种,可避免重复登记,减轻各省种植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建立杂粮品种登记平台,实现统一的网络化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更新机制,有利于加强杂粮品种管理,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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