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吐鲁番坎儿井民事纠纷之书状
2016-03-29赵毅
赵毅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北京 100081)
清末吐鲁番坎儿井民事纠纷之书状
赵毅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北京 100081)
光绪三年(1877),吐鲁番收复后,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官府,为了减少诉讼数量,吐鲁番厅制定了规则来规范诉讼,即“告状不准条例”。其成为国家法的有效补充,减轻了基层政府的压力,同时也加快了该区民事法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
吐鲁番;民事纠纷;“告状不准条例”;书状
清代各地的官方状纸上,一般皆会附上统一印制的“告状不准条例”,或称“状式条例”,其对书状的有关内容予以规范,只有符合其要求,诉讼才能被地方官受理,而新疆地区因资料的局限,并未有学者关注,而清末吐鲁番厅档案却为之探讨,提供了可能。本文试图从吐鲁番地区的坎儿井民事纠纷的“告状不准条例”及告状入手,探究其在战后吐鲁番地区秩序重建中作用,以求教于学界前贤。
一、坎儿井纠纷案概况
同治新疆变乱,吐鲁番客民逃窜或被戕害,其遗留之坎儿井被霸占或荒废。据吐鲁番同知奎绂禀称:“迄今一十四载,并未荒芜,现有干涸坎井数十道,并无水荒地。”[1]吐鲁番收复后,大批逃窜之民陆续回吐认业,但吐鲁番抚民府规定:“汉民有契据认领,准其认领补修,无契认领者,作为绝产。”[2]然,“凡民间之遇害者,家产倾绝,人口屠戳,所置产业,即有文约,尔时命都不保,岂计捡收文卷,即地方官印信案卷,荡然无存。”[3]故无约据者甚多。至于有约据者,因坎业被占已久,亦难认回,故引起诸多坎儿井归属纠纷。另一方面,吐鲁番厅鼓励户民修复旧有干涸、坍塌之井,开挖新坎井,并两次下拨钱粮资助开挖,故光宣年间其开挖达到高峰。同时也刺激了坎儿井的买卖,与买卖伴随而来的是各种产权纠纷的产生。
据档案不完全统计,坎儿井纠纷案约有437起,包括:霸占、冒认、偷卖、开挖、讹诈、掏捞,等。坎儿井纠纷主要产生于乱后民众的认领、开挖和买卖中。其中,认领中所产生的霸占纠纷约有92起,时间集中于光绪三年至十年(1877—1884)间。冒认纠纷约45起,主要集中于光绪四年(1878)至十三年(1887)间。“呈验契据,方准认管”[4]的认领政策,使得约据损毁者无法认领。在坎儿井的开挖与买卖中,霸占纠纷占绝对比重,约有165起。偷卖和偷买中产生的纠纷约有44起。讹诈坎儿井、粮石、银两、坎地和坎水引起的纠纷约有30起。因阻挡、越界、借银等引起的开挖纠纷约有30起。坎儿井买卖之初就规定了掏修差事归属,不按约掏修导致坎儿井坍塌和干涸的纠纷,约有9起。此外还存在偷水、分水、拖欠工钱等纠纷。
仅坎儿井方面的民事纠纷数量就如此巨大,倘若加计其他纠纷,数量之巨可想而知,可以说是一种爆炸性的增长。该区各种纠纷皆诉诸于官府,无疑对吐鲁番厅造成巨大压力,故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众多民事纠纷成为吐鲁番地方官的首要课题。而此时清朝刚刚恢复对吐鲁番的统治,各项善后措施次第进行,加之清代国家颁行的《大清律历》却缺乏对民事纠纷系统的法规,这种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吐鲁番厅同知无法应对不断产生的民事纠纷,为了缓解这种压力,吐鲁番同知试图通过各种方法减低民事诉讼数量。其中,制定严格的民事诉讼规则,最大限度限制民事纠纷呈交官府成为重要措施之一。
二、“告状不准条例”
地方衙门通常在国家法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条例,详细规定诉讼条件,形成地方民众诉讼必知的“诉讼法”,即“告状不准条例”来规范告状。此类条例通常印制在官颁状纸的状尾,列出对书状的基本要求。吐鲁番厅也不例外,从光绪初年的诉状书写格式来看,其遵守基本的诉讼要求,故该区早就存在此类“状式条例”。现移录光绪十七年的一份“告状不准条例”以兹探讨。
一、词内不遵用状式及无代书姓名戳记者,不准;
二、词内不注明年岁、籍贯、住址者,不准;
三、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妇女告诉词讼,无报(抱)告者,不准;
四、官员词讼不遣家人代告者,不准;
五、贡监生员及在籍官绅干预地方事者,不准;
六、词内不将起衅年月、事由详细叙明,含糊指控者,不准;
七、告户婚、田土、债门、斗殴、赌博等细事,词内牵连老幼、妇女及笃疾人为证者,不准;
八、事不于己出名控告者,不准;
九、告人奸盗等情,无实据真赃者,不准;
十、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事,不于事犯地方告理者,不准;
十一、农忙停讼期内告理户婚田土等细事者,不准;
十二、覆呈内添叙中证,牵连案外之人,以及告举报者,不准;
十三、覆控不将原呈内批词及断诉叙入者,不准;
十四、联名扛讼者,不准;
十五、犯罪囚禁在监告举他事者,不准。[5]
据此“告状不准条例”可知,告状须符合下面几个要求。(1)诉状格式:须用官颁状式,由代书查验,沓盖代书戳记,且注明诉讼人的年岁、籍贯、住址、详明缘由及日期。(2)诉讼人资格:老幼、妇女诉讼须有报告,官员须他人代告,囚犯不能诉讼,诉讼须出于己。(3)相关“证据”:户婚、田土细事的证人不能为老幼、妇女及笃疾人。覆呈时,证人不能为案外之人或原告。告人奸盗等事,原告要提供相应的证据。(4)诉讼时间:农忙停讼期内不能诉讼。(5)覆讼时,须将前官员的裁决抄录,以备再审时查考。(6)贡监生员、乡绅不得干预诉讼。犯案要在地方呈讼解决。
反观此类“告状不准条例”,实际上其大部分出自《大清律例·诉讼》,从中可以找到影子。“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事,即于事犯地方告理,不得于原告所住之州、县呈告。”[6]“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7]“民间词讼细事,如田亩之界址、沟洫,亲属之远近亲疏,许令乡保查明呈报。该州、县官务即亲加剖断,县令不得批令乡地处理完结。如有不经亲审批发结案者,该管上司即行查参,照例议处。”[8]“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告。”[9]“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人之事。……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10]“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11]可以明显看出皆在国家法基础上细化,并根据当地习惯扩充而得。此区民事诉讼法与内地类似,即推行大清律,其与同为回疆的南八城差异甚大[12]。
三、坎儿井民事纠纷之书状
坎儿井民事纠纷之书状,根据其内容,对其称呼亦不同。如恳状,则称具恳人,状尾为原恳、被恳;诉状,状尾作原诉、被诉;覆状,则称具覆呈,状尾为覆被告、添被告,等等。然它们书写格式基本一致,所以此处仅以光绪三年八月吐鲁番孀妇吴赵氏控告维吾尔福晋霸占坎地之告状为例,以观其略。
呈
具告呈,孀妇吴赵氏,年四十八岁,系陕西扶风县人,为霸占卡地,肯恩追究事。情因道光二十年,氏夫用六数钱二百两,租买木台吉荒地一块,自行开垦,言明四十五年为满,有证可凭。氏夫买后,开成卡地一道,修房三十间,耕住二十四年,下剩二十一年未种。至同治三年变乱,氏夫亡故,卡地房屋被夺,伊妻福晋俱行霸种,迄今一十四载,氏向伊妻福晋讨要,伊恃强不给。氏伶仃无依,钱地两空,只得恳祈青天大老爷做主,提案究追,则氏沾感鸿恩于无既矣。
原告:孀妇吴赵氏
抱告:孙有儿
被告:缠妇福晋
干证:买卖牛儿、虎渡
钦加运同衔署吐鲁番直隶监督府随带加三级覃恩加一级记录十次奎
批:候传案讯究(同知戳记一枚)
光绪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同知戳记及关防各一枚)[13]
此告状要素包括:原告姓名、年龄、籍贯、业产、诉讼缘由,原告、被告、干证。吐鲁番同知一般在原状的结尾或开头直接批示,并书写批示时间沓盖关防和戳记。此案有告状、差票、提票、和息、甘结、领状等[14],涉及内容十分完整。
而状纸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白状”,即于白纸上书写,上文之状纸即为此类。另一类为官颁状纸,即事先由官方印制部分内容,固定格式。奎紱担任同知期间“白状”较多,其后的历任同知中官颁状纸占主导地位。“白状”在书写格式上与官颁状纸保持一致,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状头写呈字,下留出代书戳记部分,另起一行书写“事由”,一般“四字言明”情况,后详述缘由,结尾附上套话“青天大老爷做主,提案究追,则氏沾感鸿恩于无既矣”等语。状尾注明原告、被告、干证,留空白填写年月。告状人要在文中言明自己的族属是汉民、汉回(即回民)、维吾尔民或者孀妇等,文中自称“小的”,且小写占一格,称对方“伊”,称官员为“青天大老爷”。同时,格式书写上要遵循一定的抬头制度,如“恩”、“鸿恩”须单抬,“青天大老爷”、“同知头衔”须双抬。清制诉讼若为妇人,须有“报告”出面起诉,上面的是由吴赵氏的孙子有儿作为“报告人”进行诉讼的。而预留具体日期部分由吐鲁番同知亲自书写,并在时间和批文上戳盖同知戳记及同知关防,字体较大且潦草,以此来防止他人模仿作弊。
而官颁状纸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仅印刷12列、20行的方格,并附无方格2列备用,其字数一般控制在240字左右。并于状前、状尾预留空白作为批示区和时间落款[15],此类主要在张起宇担任同知之前所使用[16]。而另一类为事先印制的各种文字的状纸,如状式、告状人、年、岁、报告、系、民籍、住、距城百十里、原诉、被诉、邻证、证佐、邻佑、光绪年月日及同知头衔等等[17],此类主要在张起宇担任同知期间推行,且状式增加方格为21列、20行,字数可在420字左右。之后,这种状子的版式和大小未再发生变化。告状人需要购买官颁状纸,并在规定的方格将诉讼内容说清楚。部分案情比较复杂,为了在规定的方格内完成,一般会缩小字体书写。同时出现自行增加行数、列数的情况。从而规范了状式,避免了诉状中的文字冗长,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18]。
《大清律例》载:“凡有控告事件者,其呈词俱责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诉令书吏及官代书,据其口诉之词从质书写。”[19]实际上地方小民通常并不识字。而从事代书之人则是地方“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20],由地方官考成,其合格者颁发条形戳记,即刻有地方官的一种“花押”。并规定:“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21]从吐鲁番诉讼文书来看,基本上都是由“代书”书写,盖用代书戳记,此可以作为一种审查的标志。同时存在提前找人拟好的“自稿自书”、“自来稿代书”[22]带到衙门的状子,但亦须经过代书审核或由代书以草稿书写,盖戳代书戳记方可。据档案可知代书戳记,分为上下两部分的梯形和长方形,下面又分左中右三部分。从内容看,上面为“监督府某”即吐鲁番厅官员。下面可分为三部分,右边为“考准官代书”,表示由官方考成的;中间为一种独特“花押”标示,代书人个人标示;左边为“某某某戳记”,即代书人的姓名。有时省略为上面“监督府”,下面右边为“点放准”,中间为“官代书”,左边为“某某某”[23]。此类代书戳记之“花押”一般甚是潦草,无法辨认,他人亦难模仿,此格式至宣统年间亦没有太大变化。
结语
战后大量坎儿井民事纠纷涌入吐鲁番厅,如何有效的解决纠纷,重建社会秩序成为吐鲁番地方官的首要课题,为此,吐鲁番厅在沿用该区此前诉讼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告状不准条例”,对诉讼人资格、诉状格式、诉讼时间、代书职责等皆给予详细的规定,此种规定对于规范书状,促使当事人按要求书写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从而降低诉讼的成本,使纠纷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其对解决吐鲁番收复后大量的民事纠纷起到了规范作用,有效地缓解了诉讼激增对官府造成的巨大压力,提高审案效率,实现官方对诉讼秩序的控制,从而加强对该区统治。对坎儿井民事纠纷书状的规定是该区推行大清律的一种重要表现,并在一定程度加快了建省后该区民事法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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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10][11][19][20][21]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卷30)[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506-527.[12]赵毅.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买卖与纠纷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5:43-45.
K248
A
1671-6469(2016)-06-0022-04
2016-08-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域文史研究中心一般项目“晚清吐鲁番坎儿井研究”(XJEDU040215C04)。
赵毅(1988-),男,河南镇平人,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专门史博士生,研究方向:北方民族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