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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及其监管

2016-03-29■//张

财会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资金

■//张 恒 王 芳

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及其监管

■//张恒王芳

计算机网络技术蒸蒸日上,互联网金融在人们生活中产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P2P网络信贷模式给普通大众提供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有效地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扩大金融服务边界。其依靠创新性思维和技术符合广大用户个性化需求。与此同时,P2P网贷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诸如信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资金安全风险等。据此,本文将针对这些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机制或措施,如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加强用户安全意识等监管思路,促使我国P2P网贷健康有效运行,更好地为大众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P2P网贷网贷风险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逐步发展对社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可以说是直接改变了我们对于金融服务的观念。P2P网络贷款作为网上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备受大众欢迎。例如甲从乙处借一笔钱,过段时间还给乙并支付给乙一定的利息,就是P2P。谢平(2012)认为P2P网络贷款可以看成是现代信息科技和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融合的产物。①2005年3月伦敦出现了运营ZOPA网站,这就表示P2P网络借贷模式诞生了。2006年2月,美国首家P2P借贷网站Prosper开始投入运营,2007年5月,Lending Club成立,以上两家网站现在已成了美国P2P借贷行业的带队人,规模排名为第二与第一。同年8月,上海成立了国内首个P2P平台拍拍贷,同年10月,宜信P2P借贷平台网站上线。2013以来,P2P贷款业务快速稳步发展,由此引起的风险也慢慢凸显出来了。本文主要从P2P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风险加以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监管思路。

一、我国P2P网贷的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典型代表,这种需求对接形式脱离金融机构,省去金融媒介,被誉为金融脱媒,属于网络技术于金融行业一个创造性应用。此模式快速发展已是一种必然。从主观上来说,主要是其自身交易方式的灵活性以及高效性,其收益也相当可观;从客观上来说,主要是市场借贷双方有着迫切的需求。此模式一方面打破了以往那种传统的金融机构对融资方式与对象以及来源等完全垄断,让借贷供求双方能够由网络来完成对接,另一方面也完成传统商业银行完全没有办法触及以及普遍让利于微小企业,这就让它们能够获取融资渠道与机会,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带动消费和生产以及科技创新,在提升金融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同时,有效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可以说是大大地促进P2P网络借贷。据国内经济网报道,2014年大概存在1680家P2P网贷平台,而截止2015年底,国内大约存在4948家。自2013年以来,P2P贷款业务在快速增长,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从资金来源看,投资产品收益率高达8%~20%,互联网渠道替代了传统物理渠道,低成本聚集了资金;第二,从资金投向看,主要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小额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不愿意做的;第三,从监管来看,P2P平台存在监管真空,杠杆不受限制,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进入门槛更低,因此存在监管套利;第四,从宏观背景来看,2013年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概念在不断热炒,很多投资者和借款人开始了解、关注和投入P2P借款等互联网金融浪潮中来。

二、P2P网贷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P2P网贷在快速的发展,我们必须要思索其风险。由于P2P借贷平台的泛滥增加了行业风险,从2011年至今,被广泛报道的国内P2P平台关闭或“路跑”事件就有十几起,使得我国在缺乏监管的市场环境下,可能集聚较大风险。无论是借款人、投资人还是P2P公司,都可能面临各种各样不可估计的风险。现目前为止,存在着信用和流动性以及信用安全等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泛指信用关系的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约定所引起的损失。信用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信用风险指在出现违约后信用资产的损失,在这以前,债务人信用变化不会直接影响其信用资产价值,也就是违约模式(Default Model,DM)。在这样的模式之下,仅仅有发生违约和不发生违约这两种状态,信用资产的损失主要决定的是是否发生违约。目前,此概念已被国际证监会与巴赛尔委员会所接受。这需要有一个完善信用体系与征信系统,否则互联网金融将会出现严重问题。P2P借贷业务通常就是针对小微客户小额贷款的服务,很多贷款的业务都是没有抵押且无担保的,属于纯信用性的,违约风险相对较高,为了拓展业务,许多P2P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导致P2P经营风险不断增加。目前,贷款客户线下调查工作主要是由中国P2P借贷平台(特别是提供风险服务,如担保等)在承担。很多调查与信用分析服务虽然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坏账的风险。然而,所需现场校验以及评判的成本可以说是相当昂贵的。现在很多P2P借贷平台没有办法做到全面线下调查,所以风险会随之增加。

2.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升级,使得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性分析模型的抵抗力减弱,计算机系统不断受到严重威胁。也使用户在使用电脑和网络时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损害。如近年来多次发生黑客攻击和网银被盗等事件,使得人们对网络的使用安全性存在质疑,而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网络黑客技术进步和多数用户缺乏网络安全意识。按照全球反黑客组织的通报,中国P2P平台已成为全球黑客宰割羔羊,曾出现过很多黑客盗取P2P平台资金的情况。我国很多P2P平台存有严重安全问题,会直接威胁用户资金。对于这样的一些漏洞,部分平台会做出积极响应,努力修复,部分平台却不予理睬。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因为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和可靠的执行力;第二,P2P金融行业出现安全问题越来越明显,却未被重视。很多P2P平台根本没有相关信贷经营经验,都自顾自地扩张,存在很大技术风险,比如最常见的就是账户被盗、非法资金提取、隐私遭泄露等。

3.法律风险

目前,在P2P网贷中,一部分企业只追求业务的拓展,无相关信息的存储,缺少可疑交易的分析报告,这样就被那些非法人员运用于洗钱等活动,有的互联网企业也参与这种非法活动,还有的企业没有任何许可就跨范围参与洗黑钱套现等活动。实际上,金融行业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且持牌经营的特许行业,但是部分P2P网贷企业却通过“创新业务、改善客户体验”等去触碰监管的底线,从而面临着较大法律风险。P2P网贷平台充当的是交易中间者,未牵涉任何担保业务,事实却是这些网贷平台欲吸引资金,做起来担保者,这就大大提升了风险。P2P平台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央行与银监会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也未设置行业准入门槛,使得P2P网贷企业打破道德底线,无法追究责任。P2P借贷尚无成熟的监管模式,面临较大的政策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例如P2P公司提供的本金保障可能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专业放贷人模式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P2P借贷平台债券转让模式可能涉嫌违背《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条款。

4.资金托管风险

资金托管指资金流运行在托管公司,未经平台的银行账户,免去平台由于经营不当而引起资金挪用。在托管方式里,托管方仅仅是保证资金流是的安全性,交易的双方资金与平台资金无交叉。第三方托管机制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基本没有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于平台帐户之内,在第三方托管机制缺位的条件下,容易发生挪用资金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

三、我国P2P网贷的监管思路

谢卫(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不仅毫无例外地守住监管底线,而且其所执行监管标准要和传统金融业一视同仁。蔡洪波(2014)认为,部门的监管协调是关键,为此要在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机制、风险准备金拔备等诸多方面加大监管协调力度。张维迎(2014)认为金融在监管这方面一定要适度,否则就会扼杀金融创新。本文针对以上所存在的风险问题,将理论结合实际,提出如何适度地规避P2P网贷存在风险。

1.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

我国目前P2P存在的最大障碍是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P2P平台应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防止不法分子进行交易欺诈、融资诈骗、违规套现等行为。但现在我国很多信息没有完全放开,在网络上无法查询,这种情况使得很多P2P平台进行线下征信调查,增加了交易成本,贷款利率就高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关于内外部评级有关规定,再结合P2P网络借贷特征去制定P2P网站对借款人评级标准。必须对失信者严惩,提升失信成本,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氛围。建立完善的信息监管系统,P2P平台必须确保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包括借方与贷方的资料信息,以及整个业务过程的具体事项,以便分清责任。严禁平台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以防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切实实行风险告知,保证投资者与借款者清楚自身权利及义务,要求其充分了解借贷的金额和期限以及利率等知情权。P2P平台应充分保障客户的信息绝对安全,并要避免客户信息泄漏,严禁利用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违法行为。充分调动央行大数据,加速建设P2P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央行或监管部门需要清楚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的法律地位,能够规范P2P互联网模式,彻底清除央行征信中心全部障碍。与此同时,还为了要符合大数据时代,央行征信中心需要主动和互联网金融数据完美对接,建立一个市场和社会化并存的征信体系,要做到信息共享。此外,P2P行业还需要将信息完全披露出来,揭露一切风险,以确保降低P2P网贷信用风险。

2.加强用户安全意识

P2P网贷模式必须依靠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此系统之内,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以及网络数据与用户等诸多要素之间属于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的,以此形成一个整体,安全且稳定对P2P网贷业务的开展并风险防控十分关键。从P2P平台看,存在因技术导致的风险。首先要加强P2P网络平台信息安全监管,防止运行中产生漏洞;其次要求融资双方学会自我保护意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谈到投资者在参与P2P金融活动时,如果投资回报过高,有可能会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

3.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P2P平台还没有确定明确的监管部门,基本处于无监管的起始阶段。有关P2P平台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相关的制度约束主要来自于一些基本法律法规的一部分条文。④比如,1986年与1999年,全国人大颁布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利息将得不到法律保护。随着P2P行业的快速发展,被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已是大势所趋,将来,P2P行业可能会受到银监会的监督与管理,促使P2P行业规范化发展。根据具体监管文件,银监会于2011年颁发有关人人贷风险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P2P网代平台可能存在风险,应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建立防火墙。2013年6月,人民银行下发《支付机构风险提示》,要求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强网络信贷平台管理,针对信用卡资金透支在网络借贷采用措施防范。虽然近几年来监管部门意识到P2P网络借贷是重要风险来源,也要求金融机构加强防范,但总体来说,缺乏具体规范,监管力度远远不够。

4.建立严格的P2P行业自律标准

从事P2P平台的公司管理层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与从业经验,并且通过一定的资格审查,例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无不良记录。必须严格隔离自有运营资金与托管资金,严禁任意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进行夸张宣传,传递误导信息。积极引导并全方位监管,努力提高P2P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将道德风险等降至零。在互联网金融活动过程中,政府应在P2P网贷的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比如加强对该行业的进入标准,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资格等。最常见就是从业人员至少需要有三年风险控制经验,其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定期进行员工素养考核等。为了避免资金沉淀,应构建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在互联网金融中,P2P网贷平台是作为信息中介,而不是作为资金管理中介存在的。P2P借贷与众筹融资平台的本质区别就是直接债权融资与直接股权融资信息的撮合平台,在业务当中不需要担任中转客户资金这个角色,不存在资金池模式,如若不然,互联网融资平台就会变成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工具。而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且每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对处理互联网金融企业动用资金而破产引起投资人亏本的问题,从根本上便于互联网融资平台摆脱非法集资负面影响。

四、结论

综上所述,信用风险、流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及资金安全风险严重制约我国P2P网贷的发展。所以,在未来,政府当局应该致力于在顶层设计基础上,自政府监管至倡导行业自律,乃至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等方式消除操作风险。实际上,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机制的目的都是清楚业务的边界,使P2P互联网机构回到本位,要充分认识P2P互联网机构非信用中介,更非交易平台,实质就是一种中介机构,一种对少量金额进行贷款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的机构,这种服务不同于银行内经济贷款。对于预防这种经济风险的方法是用非常清晰的监管结构及相关法规来完成的。对于P2P第三方的界定要求很高,严格要求其担保及支付的方式与合作达到标准,并及时对P2P网络上的贷款进行定期审核,评估网络平台的坏账和投资及资金风险,并披露这些信息,及时做出调整并严格规定,避免更多未知政策风险的发生,促使P2P网贷安全、健康发展。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9).

[2]谢倩倩.经济下行期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6(1).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4]王琴.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33).

◇作者信息: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责任编辑:张力恒

◇责任校对:张力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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