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四
——会计监督

2016-03-29张巧良

财会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内部会计负责人会计工作

■张巧良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四
——会计监督

■张巧良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章会计监督共有七条,分别对单位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单位接受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开展会计监督工作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本条规定强调,会计核算应依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单位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的监督权力与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负有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其监督职责;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监督权力受阻时,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单位负责人应认识到,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是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会计监督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强调的是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检举会计违法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等信息和检举材料。”

社会监督包括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类型: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及会计从业人员应当认真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不得影响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确保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性。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以上三条规定针对的是国家监督也称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政府会计监督是以政府法定机构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宏观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及税务监督等几种类型。财政监督是财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厅、局)依法对企业会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监督;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信息:兰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校对:

◇责任编辑:

猜你喜欢

内部会计负责人会计工作
国家会计学院负责人名录
中国自行车协会 第九届理事会负责人
谈当前高校会计工作的加强和改进
关于粮食企业如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思考
环保部约谈4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会计工作现状研究
浅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之我见
导师负责人制的建立及作用机制研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