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2016-03-29李含琳
王 悦,李含琳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 兰州 730070)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王悦,李含琳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 兰州 730070)
本文以对我国历史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回顾和总结为基础,对当前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特点和构成要素等进行了分析,并对我省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对策建议。
新型经营主图;市场;培育
自从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特别重视创新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和战略,陆续提出了新农村建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大决策。从战略实施的模式上看,“三新”战略必须高度一致化和一体化。其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将农业经营方式与经营者——农民的主体身份融合在一起的。本文试结合甘肃省的情况,试就如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做些探讨。
一、中国农业经营主体沿革和重建的重要性
(一)我国经营主体的历史沿革
从历史上看,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大体有五种形式,包括:一是古代的小农经济,是典型的小农私有制,自己占有生产资料,自己劳动和拥有劳动成果;二是土改时期的农户经济,是由私人农业向集体农业过渡状态的私有制状态,特点是结构比较简单,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劳动成果仅能维持温饱;三是互助组时期的合作经济,是过渡状态的集体所有制,集体农业的架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不成熟;四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是典型的集体所有制农业,奉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原则;五是承包制时期的双层经营,实际上是混合所有制农业,既有集体经济的因素,又有私有经济的因素,二者都兼备。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深化农村市场改革的必须手段、完善农村市场架构的制度要素、提升农户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农户经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路径。之所以这样认识,是因为: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经济体制基础已经由计划农业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了,这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基础;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主体,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是以“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为基本模式的;三是我国目前的农村微观经济基础很不规范,农户经济组织实际上是个社会组织,而不是经济组织,并且没有经过工商认定和认证,也就是说没有法律资格。所有这些说明,当前我国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急需向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和判断标准
(一)基本内涵
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从三个方面去把握:一是“新型”的内涵。所谓“新型”意思是指在目前环境条件下,农业的经营组织、或者“架构”必须符合现代化的要求,是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经营主体”的内涵。经营主体其实就是指企业意义上的“法人代表”,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原理来解释,就是指“人格的资本化”,或者“资本的人格化”。“主体”就是指所有权、产权的权力代表,一种经济实权的社会反映。三是具体形式。是与农村市场经济完全融合的农业经济实体,也可以叫做农村实体经济,实体就是指“企业+公司”。
(二)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经营主体必须满足多方面的要素要求,主要的有:法人代表、注册登记、资产结构,经营资格(工商资格、纳税方式、卫生许可证、绿色产品证明等)。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主要有:农户经营公司、联户经营、股份制经营公司、产权联动方式(公司+农户)等。在这些规范要素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规范,即工商经营资格的认证。所谓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其实就是要求所有农业的经营单位,必须象城市工商企业那样首先取得法律的、合法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格,然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三)判断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得如何,要有一定的判断标准。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产权明晰的经营主体、投资和融资机制市场化、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完全市场化经营理念和方式、产品和技术体系比较完整、劳动管理合同制和工资制、具有比较强的市场经营和应对能力、完全承担市场风险。把这些标准综合起来,关键是市场标准问题。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依据、思路和任务
(一)政策依据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五中全会的《建议》来思考。综合目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村改革的文件和精神,围绕培育农业经营主体重要的要求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等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另外,中央关于新土改的政策要求也很重要。当前我国进行的农村“新土改”,实质是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实质是人地分离,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公司化。这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基础。
(二)培育思路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必须以培育市场主体为核心,必须按照市场规则培育市场主体,自由组合,兼并重组;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革、改造现有的各种经济组织,目标是公司制;表示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不同区域和不同产业,要根据具体条件选择不同的、适宜的改组模式。
(三)重大任务
主要有:一是农户必须尽快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比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有机生产证明、绿色农产品资格等;二是必须尽快对农村各种类型的经营组织进行公司化改造,使得农村经济组织真正实体化;三是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内部管理规范化,比如户主就是“经理”、法人代表,农户主既是家长,又是家庭公司的经理;四是制订与农户新型经营主体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工商、卫生、绿色、交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当前我省农村经营主体资源和培育难题
(一)主体资源
主要有:一是到2014年年底,全省农户总量为487.26万户,其中,签署了耕地承包协议的农户有463.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5.13%。二是至2013年底,经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全省已有家庭承包经营农户463.6万户,承包耕地4790万亩。三是土地确权工作正在进行,2015年底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经在全省实现全覆盖。四是林权改革,全省有5 258万亩林地已承包到户,占集体林地勘界确权面积的95.18%,280万户农民拿到了林权证。五是农民合作社,到2014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达到4.33万多家,成员100多万人,带动农户240多万户,涉及农户40%以上。六是家庭农场,全省已有各种经营类型的家庭农场3 627个,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92.3万亩。七是规模经营,全省5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达17 799个,增长16.9%,规模经营面积547.7万亩。八是服务主体,2014年底,全省有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6 130家,从业人员有15.5万人。
(二)面临难题
一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难以进展,这主要是受国家政策的限制。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农村的根本制度,不改革会直接影响经营主体的完全市场化。二是主体成长环境特别不好,新生代农民中多数根本不愿意从事农业,许多地方出现主体“空缺”。三是农村经济组织实体化速度慢,自身的经营能力很弱,大多数“公司+农户”在体制上是松散型的。四是不论是经济合作组织,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容易解决“利益共享”的问题,但是难以解决“风险共担”的问题。五是公司化改造和经营的人才严重不足。专业技术人才、经营型人才、贸易人才等成长速度比较慢。农村人才的认定、颁证、扶持政策还没有成型。六是农村外向经营主体形成速度更慢,2014年全省农产品出口只有3.97亿美元,占进出口的4%,农民参与高层次市场经营的能力比较弱。七是农民作为经营主体的培育环境和政策扶持力度比较低。教育成本高,就业机会比较少,培训时间短,技能特长有限。八是全社会对农村经营主体的社会认知一般化,农民企业家的社会地位普遍比较低。
五、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培育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从多方面入手。一是启动土地所有权改革,可以在局部地区做一些试验性的探索,比如“土地家庭所有制”;二是高度认识对农村现有经营组织进行公司化改造的重要性,从建立完整的中国式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三是农村“双联”工作要创新方式,精准扶贫最重要的是要“扶主体”、“扶制度创新”,创新贫困农户的经营主体;四是加快农村实用人才正规化的步伐,在培养、培训、认证、选拔、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照顾;五是对农村规范主体的工商认定、注册、颁证等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建立一站式服务系统,免除所有管理费用;六是加快改造农村以农户为主的经营组织的改造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直接改造为“公司”;七是主体形式多样化发展,既可以是农户型,也可以是合户型,既可以是独资制,也可以是股份制;八是加快完善农村要素市场;在土地资源、林地资源、水资源等方面加快实现无障碍流动,农村要素流动要向主导产业引导。
(编辑:刘国华)
F328
A
1673-9019(2016)03-0015-02
2016-01-04
王悦(1973-),女,甘肃兰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学研究;李含琳(1956-),男,甘肃庆阳人,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