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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及难点浅析——基于国内现状和国外制度经验的研究

2016-03-29汉,马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15期
关键词:财政收入税制金融业

李 汉,马 竹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及难点浅析——基于国内现状和国外制度经验的研究

李汉,马竹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自2011年底国务院批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来,我国已经完成了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本文在对国内金融业(含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国外金融业增值税的现状和现行税制中可以借鉴的部分,分析在我国推行金融业“营改增”的可行性以及推动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提出制度设计以及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

金融业;营改增;国外税制

1 营改增整体现状及研究意义

1.1营改增概况

营改增,即国家财税制度改革中对部分行业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2011年底,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将推进增值税改革放在改革内容的第一位,其中提到在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税制过程中要依据税收中性原则,推动全行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营改增的范围向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扩大“.营改增”自从在上海市试点以来,已经经历四年,目前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已在全国全面展开.

1.2研究意义

在电信业自2014年6月纳入试点之后,“营改增”方面的税制改革一直停滞不前,剩下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性传统服务业四大行业成为营改增税制改革中的难点.其中金融保险业的资产配置行为不属于消费,对资产征税这与增值税注重效率的特点相违背,也与增值税(特别是消费型增值税)保护投资利于资本形成的目的相矛盾,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原理性的争议.一方面金融业税源广泛、监管松散,另一方面营改增本身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大变革等问题让金融业的营改增成为重中之重.但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和解决现行营业税制本身存在的弊端,金融业营改增存在一定必要性,合理论证金融业营改增是否符合我国现状以及分析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制度性、技术性难点对于推动我国财税制度改革是极具意义的.

2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基础原理

2.1税收原则

阿道夫·瓦格纳提出了有关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四项税收原则.金融业税源广泛,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的大前提下,工业制造业的疲软和30余年改革红利的积累使得近年来金融业特别是证券行业得到井喷式发展,出于财政政策原则,对于金融业的营改增应该满足财政收入增长的需要.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制存在大量征管漏洞,应该改革现有税制以满足财政收入增长的需要.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血液系统,其发展的水平将对国家工业的进步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产生直接影响,对金融业的营改增应该充分考虑其对金融行业的影响,鼓励资本的形成,培养税源.但是,瓦格纳的上述两种税收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和国民经济原则)是相互矛盾的,考虑到我国经济从以劳动力增长型向资本增长型转变的未来方向以及资本利得税的真空现状,在金融业的营改增分析中应该兼顾国民经济原则和财政政策原则,并适当辅以社会公正原则以替代部分资本利得税的作用.

2.2税收中性

税收中性原则是国家征税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作用降到最低限度.增值税的最大特点就是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其客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企业组织形态的的决定起中性作用.金融业的增值税在现实中并不完全符合理想增值税的定义,其征税的对象和传统的增值税不同,是资本的增值额而非具体货物、劳务的增值额,然而保护资本培养税源一直是传统增值税的一大优点,本文认为金融业的增值税制的改革中不能完全只强调中性原则,应该考虑稳定财政收入的优点以及加强对金融业监管的需要.

3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可行性分析

3.1营业税制现状分析

3.1.1税法税目

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年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后形成体系.现行营业税对金融保险业采取5%的税率,金融业具体税目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邮政储蓄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具体税目包括办理初保业务、储金业务等.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中存在明显弊端:一是虽然现行营业税制中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等买卖业务按差价征收营业税,但是买入价中只允许扣除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这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明显差异,并没有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二是金融企业虽然不征增值税但是要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等没有任何抵扣项目的流转税,运营成本高,税负重.三是除了上述差额征税的收入外,对利息收入全额征税没有任何抵扣额,而且金融业对利率敏感度高,其税负很难转嫁给消费者,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企业的扭曲效应十分明显.

3.1.2宏观税收收入

根据财政部《2014年前三季度税收收入情况分析》的数据,营业税实现收入13071.82亿元,同比增长1.4%,比上年同期增速回落9.5个百分点,按照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可比口径,同比增长9.2%,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4%.金融业营业税收入大幅上升,同比增长18.9%,其中涨幅明显的保险行业和资本市场服务行业同比分别增长44.6%和35.6%.从数据可以看出,金融业营业税收入增速为18.9%,在2014年多行业营改增的情况下营业税收入依然能够保持1.4%的增长与我国金融业井喷式发展的现状密不可分.但是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如果继续保持现有对金融业较高税负的营业税制,即便不进行营改增,也会对高增长的金融业起到阻碍作用,因为金融企业在发展的黄金初期难以得到资金支持,金融业的税基会受到大面积侵蚀.而且,营业税在我国的税收收入比重正在下降,在保证财政收入中的作用正在减弱,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快速增长,如果还对金融业实行现行的低效率营业税制会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产生替代效应,使得资源配置倾向其他低税负的行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扭曲作用.

3.2国外经验分析

3.2.1概况

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把金融业排除在营改增的范围内,大约有20余个国家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而且在税制上都存在着差异,但是在这些征收金融业增值税的国家中不乏欧盟、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新西兰等成熟经济体,这说明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并不是没有实践经验和范例.

3.2.2欧盟模式

欧盟模式是基本免税法,对显性收费业务征税,对隐形收费业务免税,其中免税业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欧盟模式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即类同于对农业免税,由于存在免税,则下一环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会导致重复征税.

3.2.3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

澳大利亚、新西兰模式同欧盟模式的最大区别就是变免税为零税率,这样就会避免欧盟模式中的重复征税.而且实行固定比例扣除,但是这种扣除方式和收入配比程度低还是有一定的重复征税.

3.2.4总结

虽然国外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存在种种不同的问题,但是其体现出的金融业税制改革的未来方向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最具有可行性的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但是从现实考虑这些国家政府的经济职能并不强,政府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很突出,对于财政收入增长的需要并不迫切,所以政府才有魄力和财政预算空间对税制进行大改革和新尝试,而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大、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显著等现实因素必须考虑进去.

4 改革难点和建议总结

4.1金融业税制改革难点

4.1.1现实性和制度性难点

首先金融业营改增的征税主体是政府,政府征税要适应财政支出的压力,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的压力较大而且对国民经济的主导性作用强,短时间内政府很难停止规模扩大的步伐,对于财政收入的需要日益增加,这就使得政府很难有空间对税制进行没有保障的创新性改革.其次,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井喷式发展金融业的税收收入呈快速增长趋势,在整体制造业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对金融业进行增值税改革将会造成我国财政收入的不稳定因素增多.三是在制度上,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范畴,在多行业营改增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主力税源,营改增存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博弈,将会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压力.四是考虑我国金融行业的特征,以证券业为例,我国的股市以散户为主,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股市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使得我国在证券行业进行营改增时不能只考虑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也要将我国个人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间接经济影响考虑进去.

4.1.2技术性难点

金融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税制设计中最大的技术性难点,如果采用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金融业增值税制固定比例扣除必然与现实中的进项有出入,不仅会有累退性的弊端还很可能会造成税负过重或者税源大量流失的现象产生.由于金融业的存在流转速度快等复杂特性,使用发票法来配套金融业的增值税制度是否适用还有待研究,我国税务机关对账簿法为中心的增值税管理办法还没有任何经验,使用何种技术性征收方法成为金融业营改增税收征管方面的难题.

4.2建议及总结

从国内金融业的营业税制来看,我国金融业的税负很高,营业税的弊端会直接加重金融企业的资金压力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在制造业转移和走低的经济大环境下,向金融、服务性行业等第三产业发展是未来我国经济转型的方向,对于这类产业应该在结构性减税政策中有所考虑,给予减税优惠或改革税制以培养税源促进行业的发展,这也满足国民经济原则.

从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自2012年来多行业的营改增在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使我国政府财政压力增加,政府缺少预算空间对剩余行业进行创新性的改革并且营改增涉及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为了满足财政政策原则,金融业的营改增难以向理想型增值税的方向改革.

从国外经验来看,对金融业征收的增值税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增值税或者说是存在着明显缺陷的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其对金融业的实质影响还是类似于免税或者减税的层次,于增值税税收中性的效果还有很大差距.

从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来看,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征税技术都停留在较低的水平,缺少配套金融业营改增的公司财务制度等条件,加之金融业的营改增技术难度复杂将会进一步加重我国的征税成本.但是在提高金融业征管水平的基础上,金融业的营改增将会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培养税源增加税收收入.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现行营业税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金融行业整体税负重,需要改革现行税制.我国进行金融业营改增需要大量的配套机制,而且金融业营改增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很难向着追求效率的方面开展金融业营改增.基于现实考虑,我国应该通过逐步降低税率等手段进行非理想型的金融业增值税模式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逐步推进完整的金融业营改增,政府可以利用非理想型的金融业增值税来提高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水平,配套金融业的机制改革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借鉴国际经验上,应该采用较为完善的澳大利亚—新加坡金融业按固定比例进项抵扣模式,并可以创新地在改革初始阶段发挥金融业增值税一定的公平职能以弥补资本利得税的空白.

〔1〕杨斌,林信达,胡文骏.中国金融业“营改增”路径的现实选择[J].财贸经济,2015(06).

〔2〕徐达松.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及改革思路[J].税务研究,2015(05).

〔3〕郭磊.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征收模式研究——以商业银行为例[D].武汉科技大学,2010.

F832

A

1673-260X(2016)08-0110-03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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