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本质是统一的关系
2016-03-29宋圭武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甘肃兰州730070
宋圭武(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甘肃 兰州 730070)
公平与效率本质是统一的关系
宋圭武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甘肃兰州730070)
公平与效率关系,粗的方面看,大体主要有三种观点,对立论,统一论,对立统一论。细的方面看,有学者归纳了十几种关系。笔者认为,从全局和长期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其实就是一个统一的简单关系。如何证明,我们可以用反证法,我们可以尝试举出一个公平与效率对立的反例,如果举不出这样一个反例,就说明公平与效率没有对立关系,同时也连带证明了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若对立论不成立,对立统一论也自然不成立。
公平;效率;关系
公平与效率关系,粗的方面看,大体主要有三种观点,对立论,统一论,对立统一论。细的方面看,有学者归纳了十几种关系,这里笔者就不一一列出,有兴趣同志可查阅相关文献。2005年9月,笔者在《江汉论坛》杂志发文认为,公平与效率关系是多维互动关系。2006年10月23日,笔者在《光明日报》理论版发文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多层面对立统一与交错互动的关系。后经这些年多方思考,感觉公平与效率关系并没有那么复杂,从全局和长期看,其实就是一个统一的简单关系,现证明如下。
如何证明,我们可以用反证法,我们可以尝试举出一个公平与效率对立的反例,如果举不出这样一个反例,就说明公平与效率没有对立关系,同时也连带证明了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对立论若不成立,对立统一论也就自然不成立。
在实际说明公平与效率对立的事例中,我们常常举的例子是中国的公社制度。认为在公社制度下,虽然公平,但没有效率。其实关于公社制度存在公平与效率对立关系的命题,是一个假命题。这里有两个错误需要纠正。首先第一个错误是,一些学者认为公社分配制度是平均主义,从而推出公平与效率关系是对立关系。这种推理是不妥的。因为从深层次看,平均应更多属于不公平,而不是公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自然说其不公平更合适。所以,平均与效率的关系,更多体现的是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而不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由此从平均与效率的关系,自然也就不能推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其次第二个错误是,认为公社分配具有平均主义特色,这一点也是不妥的。笔者小时候在公社劳动过,公社的分配原则并不都是平均主义,多数情况是保障原则与按劳分配相结合。公社的低效率主要是国家宏观政策所造成,公社自身的因素应不是主要的(具体论述请参考笔者《大国路径:中国改革真问题探索》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1月出版)。所以,从中国的公社制度这个案例是不能证明公平与效率存在对立关系这个命题的。
在实际的许多案例中,我们遇到的公平与效率对立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局部和短期的情况,或不同主体之间的情况。比如,一个家庭,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是更多资助有潜力的孩子,还是大家都一样分配,就是一个困境。若不更多资助有潜力的孩子,可能确实会失去效率。但这种情况若放在一个长期背景下,还是要考虑公平更好。因为你资助有潜力的孩子,这需要有潜力的孩子成才后,对其他孩子有一个回报机制,若没有这个回报机制,其他孩子就会感到不公平,这就会影响家庭稳定和谐,最终导致家庭无效率。所以,若没有一个回报机制,所谓的效率就只是表现在一个孩子身上的局部效率,而没有在整个家庭上体现效率。另外,这里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实质是有潜力孩子的效率与没有潜力孩子的公平的对立,二者对立关系并没有体现在同一主体身上。
再比如,国家发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可能采取重点地区重点投入的原则,这有利于提高这些重点地区的发展效率,但这毕竟是一种短期政策。从长期看,在重点地区发展起来后,必须要对原来投入少的地区建立一个回报机制。这样落后地区的发展就不会拖发达地区的后腿,落后地区的人也就不会产生抱怨情绪,局部效率才能最终转化为整体效率,社会才能整体和谐稳定。另外,这里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实质是先进地区的效率与落后地区的公平的对立,也没有体现在同一主体身上。
由上述案例分析,笔者认为,所谓公平与效率对立的情况,主要存在于短期和局部的情况,或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情况,即甲的效率与乙的公平的对立。由于这里效率并没有体现长期和全局效率,并且其对立关系也并没有真正体现在同一个主体身上,所以这种情况下反映的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关系并不是真正的对立关系。从长期和全局看,公平与效率关系应是统一的,有长期和全局的公平,才有长期和全局的效率,没有长期和全局的公平,最终长期和全局无效率。或者从同一个主体看,公平与效率本质也是统一的,因为一个主体感觉有公平,自然劳动积极性就高,劳动就自然更有效率。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国家发展,在政策层面,在短期和局部情况下,可以有限度重点考虑效率问题,但在长期和全局情况下,一定要坚持公平原则,这样最终才能有长期效率和全局效率。
实际上,社会发展,从长期和全局看,对同一主体而言,公平不仅具有物质产品生产效率,而且具有精神产品生产效率。因为有公平的社会,必然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会得到更多回报,这会鼓励人们对社会做更大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会做贡献就会成为一种时尚,道德产品也就大量产出。
紧接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平。效率好界定,可以用投入产出指标,投入少,产出多,效率自然就高,投入多,产出少,效率自然就低。但公平界定是一个难题。历史上,关于公平的论述很多,作者这里归纳了十六种观点,同时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种观点认为,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公平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是公平的。古希腊智者卡克利斯就是这样认为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就是和谐。这是柏拉图在《理想国》里的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公平,就是社会财富、荣誉、地位等,应根据每个人付出的贡献进行分配,这样就是公平的。这是亚里士多德的基本观点。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
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平是一个约定。伊壁鸠鲁就认为,公平与正义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不存在独立的公平与正义,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相互约定,公平与正义就成立了。对于那些不能相互彼此不伤害的动物而言,就无所谓公平与正义。
第五种观点认为,公平就是符合自然法的要求。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使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也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他认为自然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自然法支配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遵守自然法就是实现正义、公平、公道。伏尔泰也认为公平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是普天之下都认为如此,它既不使别人痛苦,也不是以别人的痛苦使自己快乐,实现自然法的要求就是实现了公平。
第六种观点认为,公平的分配不是按每个人的贡献,而是应根据影响经济产出的所有要素投入进行分配,这一公平原则也可称为要素公平原则。
第七种观点认为,公平就是平均。这种观点在我国封建社会,反映是比较明显的,尤其在农民阶层。如我国历史上每一次农民起义,提出的口号基本上都是要求平均的观点。
第八种观点认为,公平就是按需分配。就是按照个人的需要进行分配。
第九种观点认为,公平就是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
第十种观点认为,公平就是给每个人最大的自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机会均等,这是自由主义的典型观点。
第十一种观点认为,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这是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和历史的,不同的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公平观念。权力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的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
第十二种观点认为,公平就是不嫉妒。有一些西方学者以妒忌与否作为判别公平的依据,弗利就是其代表。他曾对公平作过以下的定义:如果在一分配状态下所有人都不妒忌别人的话,这一分配是公平的。他对妒忌的界定是:一个行为者i认为其效用水平低于像他处于个人j位置相同时能获得的效用水平,个人i就妒忌个人j。
第十三种观点认为,公平,就是要让每一个人在福利上尽可能与他人平等或相同,这是福利主义的典型观点。
第十四种就是罗尔斯的公平观。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是:第一,平等自由的原则,即每一个人对于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与其他人相一致的自由都有着相同的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均等的公平原则;二是有利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并且罗尔斯认为,第一优先原则平等的自由优先,自由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优先原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优先,其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也就是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均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第十五种观点是德沃金的资源公平观。德沃金认为,公平的分配应当是资源平等,也就是使经济结构中分配给每一个公民的资源尽可能是平等的。其衡量标准就是通过嫉妒检验:一旦分配完成,如果有任何居民宁愿选择别人分到的那一份资源而不要自己的那份,则资源的分配就是不平等的。在资源平等论中,德沃金同时认为,政府和社会应当为个人不能负责的运气负责,但个人应对自己的抱负和选择负责。
第十六种观点是能力公平论。这是阿马蒂亚·森的观点。阿马蒂亚·森认为,公平关键是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的平等。而可行能力,主要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等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
这里笔者认为,所谓公平,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从政治方面看,公平应是权力的平均分享。从经济方面看,应坚持三个原则。第一是对于来自先天资源的收益,应体现平均分配原则。因为先天资源是先天的,后天任何人都没有做出贡献,所以,任何人都有平均的份。第二是对于来自劳动的收益,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第三是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要进行人道主义救助,要坚持社会保障原则。因为有些人没有劳动能力,不是自身的原因,比如先天就是聋子,或者一生下来就是瘸子等,这些责任不应属于本人,这需要后天措施来弥补这些过失,这样对这些人才更公平。从人文精神层面看,公平应体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理念。
这里公平的三个方面是互相促进的。有公平的政治,就有助于实现公平的经济收益分配;有公平的经济收益分配,也有助于实现更为公平的政治。同样,有公平的人文精神,对公平的政治建设和实现公平的经济收益分配也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另外,由于公平建设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精神三个方面,所以,人类实现公平的路是漫长的,需要一个整体的建构,但人类可以不断提高公平程度。
(编辑: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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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宋圭武(1964-),甘肃靖远人,教授,主要从事经济理论和中国经济改革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