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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启示

2016-03-29刘淑波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培养模式

刘淑波,朴 飞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启示

刘淑波,朴飞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摘要]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学专业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人才培养模式在法学教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英、德等三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具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各具特色,从中我们可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外国法学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好法治工作队伍是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人才保障。法学教育对促进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美、英、德等三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其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等各有特点,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建立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即只有受过本科教育,才可以成为法学院的学生。美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属于职业教育。因此,美国法学院注重为学生提供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的各种专业性训练,引导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

美国法学院的课程是按职业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来设置的,第一年主要开设宪法、刑法、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民事诉讼法等专业基础课,第二年至第三年主要开设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仲裁法、环境保护法、国际贸易法等专业课程。由于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实务技能是法律人所必备的,教学内容除了设置一些必要的法学基础课程外,通过开设法律诊所和案例分析等实训类的课程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开设法律职业伦理等课程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规范化。此外,美国法学院非常注重跨学科教育,如通过开设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课程,使学生养成从多个学科视角、分层次地分析复杂问题的习惯,从而提升其职业素养和综合职业能力。

美国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律师为目标的职业性教育,为了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技能,采用了以“判例教学法”为主,以“专题式教学”“课堂讨论”“现场实习”等为辅的多种教学方法。“判例教学法”基于在法律上有重大影响的真实判例,使学生象律师一样学会从真实案件的实际问题入手,通过对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归纳和总结,运用所学的法学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提出自己对裁判结果的意见。“判例教学法”锻炼了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活跃了课堂气氛,使学生深化了对所学知识的理性认识,提高了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英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英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以律师为主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英国,法官和检察官是从优秀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即具有律师资格是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前提条件。因此,英国的法学教育在加强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非常重视应用能力的培养,强调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

英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阶段,第二阶段主要是实践教学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向学生开设一些法学基础课程,如宪法、契约法、行政法、刑法、侵权行为法及公司法等。为了达到师生之间即时和大量的相互交流,学生以小组为单位上课。在第二阶段,法学院与实务技能培训机构共同开设法律实务技能课程,如通过开设“询问技术”“谈判技巧”“法庭辩论”等课程,提高学生获取信息的技能、谈判技能和辩论技能。通过这两个阶段的学习,学生应具备作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较好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运用法律的技巧;形成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职业素质培养方面,英国的法学院有重点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除了课堂教学,学生还定期到法庭听审,亲眼目睹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进而提高其实践能力。

英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这就使得其必须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因此,“判例教学法”很受重视。英国法学院的具体做法是教师将富有代表性的判例预先提供给学生,学生通过研读判例,了解详细案情和法官的判决依据等,进行系统整理后,形成发言提纲。上课时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积极的讨论,全面、深刻地分析、评价判例,从中能了解判例中所蕴涵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这种教学方法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为了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英国法学院还广泛采用“诊所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使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件,通过为当事人办理案件,提高其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德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2003年以前,德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是以培养法官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后来,随着法学教育的改革,其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再局限于培养法官,开始由单一的培养目标转向为培养“有全面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即以培养“法律通才”为目标。

德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学制四年。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两年。学生在第一阶段主要从事理论学习,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方面,必修课比重大,选修课比重小。必修课主要开设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学方法论等,选修课主要开设国际公法、法哲学、法社会学等。通过理论课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学理论基础知识、法学方法和法学研究能力。在第一阶段,为了加强学生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自2003年起,培养“有全面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德国大学法学院的基础教育阶段开始出现培养律师的趋向,教学内容也随之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增设了一些旨在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实践类课程,如“谈判技巧”“纠纷调解技巧”“辩论技巧”等。第二阶段属于法律实务见习期,为适应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化,学生要接受更多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一方面,通过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加强学生专业素质和相关技能的培养,如增加了“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课程;另一方面,学生还需要到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部门接受不少于两年的专业技能训练,学生在不同实务部门实习,强化对法律实务工作的理解,从而具备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人的职业能力。

德国的法学教育中最基本的教学形式是“讲授式”教学法,在课堂讲授中既突出学术性和系统性,又注重对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除了“讲授式”教学法之外,还有针对性地采用“研讨式”教学法和“练习式”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的做法是:首先教师要围绕特定领域的具体问题确定研讨专题,然后学生要进行查找资料,经过充分准备后,再由部分学生进行发言,最后由老师、学生共同参与讨论,“研讨式”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知识探索能力、独立研究能力及口头与书面的表达能力。“练习式”教学法内容丰富、层次分明,并且有针对性,以提高学生对抽象概念和复杂理论的理解能力为重点,侧重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知识上的补充,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四、美、英、德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借鉴与启示

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人才培养目标界定不清、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课程设置不合理、知识与能力相脱节,教学方法单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等问题,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其一,在培养目标上,要结合院校实际,以职业需求为导向,确立基础扎实,口径宽阔,高素质、应用型、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当前,面对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国外一直非常注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融合,借鉴美、英、德等三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应当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将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法律实践的一类专门人才。既然确立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我国的法学教育就必须立足于实践,从而不断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

其二,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要优化课程体系、创新课程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性课程体系,强化实践实训,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提高其综合素质。国外教学内容的设置非常注重知识、能力、素质三者的有机结合。美国法学院认为学生必须从其他学科中汲取养分,这样才能获得较好的自我发展的动力,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我们有必要跨学科开设一些课程。课程设置应以其培养目标作为根本依据,而我国的法学教育课程主要以理论学习为主,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因此,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在法学教学中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设置一些可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训类必修课程。目前,我国法律实践实训类课程还没有形成规范成熟的课程体系,现在各院校可根据实际考虑设置案例研究、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论辩训练、律师代理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课程,以锻炼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熟练运用法律阐明自己观点的法律应用能力。

其三,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科特点等综合考虑,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为核心,既要将系统理论讲授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结合起来,又要灵活运用其他教学方法,做到教学方法多样化。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课堂教学主要采用讲授式教学法,其他方法运用较少,不利于学生主动学习和独立思考,教学方法急待改革。国外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灵活而多样,美国“判例教学法”最值得借鉴。然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因此,我国在实行“讲授式”教学法的基础上,应采用具有自己特点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具备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职业所需的技能。根据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价值目标和教学功能,我们应重构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在教学案例的选取方面应做到教学案例具有针对性、真实性和代表性,并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此外,我国还应科学运用“练习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等多种多样的教学形式。这些教学形式的有效利用有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更好地理解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英国的法学人才培养非常重视实践,认为法律技能的培训对法学专业的学生非常重要,有利于他们更快地成长为合格的法律人才,英国的法律实务界承担着职业培训及指导实习任务,因此也是法学教育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的法学教育单位和法律职业机构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鉴。我们应加强法律实践基地建设,在法学教育中将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结合起来。此外,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属于职业性思维方式,需要在职业实践中形成,因此,我们还应该借鉴德国在法学教育中充分重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做法,通过教学方法的完善促进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

五、结语

美、英、德等几个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属于不同法系,但其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有着比较相近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即法律人才的培养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是法学基础教育和法律实务训练的结合和统一,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法学教育要确立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并不断优化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使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高超的法律实务技能,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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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01-17

[作者简介]刘淑波(1966- ),女,教授,从事民法研究;朴飞(1981- ),男,讲师,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602(2016)07-01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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