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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军品间转化问题探讨

2016-03-29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曾东周世儒杨秋皓

航天工业管理 2016年10期
关键词:军品国防专利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曾东 周世儒 杨秋皓

国防知识产权军品间转化问题探讨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曾东 周世儒 杨秋皓

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直接体现了创新成果的价值。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从国家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指导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政策,旨在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助推技术革新,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及技术交流,保障知识产权转化收益。

国防知识产权是涉及国防利益的知识产权。随着武器装备采购的市场化,需要对国防知识产权的使用问题作出进一步改变,使其符合国防知识产权不断提升的战略地位,并发挥出鼓励技术创新、规范竞争环境、促进资源共享、调节经济效益的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在军品间的转化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现状

《国防专利条例》是目前国防领域唯一的知识产权法规制度,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另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它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

对于国防专利实施费,《国防专利条例》也对其进行了定义,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该定义是在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对实施费的定义相对狭窄,仅考虑了国防知识产权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费用,而没有考虑到产生国防知识产权这一过程及国防知识产权本身的费用。

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实施他人国防知识产权也鲜有支付国防知识产权实施费的实例。2010年,航天系统某研究所攻克了一项关键技术,并将该技术申请了多项国防专利且已获得授权。此后,有其它军工企业在未经过该研究所同意的情况下应用该专利技术进行了产品仿制开发,该研究所在得知后要求仿制单位支付相应的国防专利实施费,但遭到对方拒绝。由于国防装备项目的保密性,该研究所无法取得侵权证据,而法院也不具有受理国防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职能,导致该研究所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知如何申请维权保护,也不知如何使用国防专利对技术和产品进行保护。

二、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造成的影响

1.对鼓励国防知识产权创新的影响

知识产权申请的目的是要保护自身的研发技术或产品,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时应征得权利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这是知识产权鼓励不断创新的动力。但是,不支付或少支付国防知识产权使用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行模式,即根据计划需要在各个国防武器装备项目或单位进行无偿使用和行政调拨,这将导致装备承研单位失去创新的积极性,逐步丧失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而装备采购部门则无法获取优选的武器装备,进而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复研发及经费浪费的现象。

2.对激励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影响

从顶层制度文件来看,目前与《国防专利条例》相关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配套支撑性文件尚未出台,导致在具体操作时无据可依。此外,在国防科研经费管理中尚未将国防知识产权实施许可产生的费用列入研制成本,导致在后续军品审计环节中知识产权转化支出与收入将得不到认可。这些因素均限制了国防知识产权在军品知识产权转化中的作用,影响了装备承研单位进行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积极性。

三、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率低的原因

1.对权利归属认识的偏差

从国防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来看,目前还没有明确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造成了武器装备采购部门与承研单位对权利归属认识的偏差。

武器装备采购部门认为,国防知识产权大部分由国家投资产生,国家已支付了技术成果的研制成本,承研单位拥有国防知识产权的持有权,而武器装备采购部门代表国家拥有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即处置权)。因此,为了保障国防武器装备采购,国家有权指定他人实施国防知识产权。

承研单位则认为,国防武器装备承研单位多是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应具有代表国家的作用。按照《专利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对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完成单位应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利。因此,其它单位实施本单位的国防知识产权,应经过本单位的同意,并支付合理的费用。

总之,武器装备采购部门是从国防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诠释国防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承研单位则是从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角度维护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效益。

2.对转化费用的理解不同

在国防知识产权军品间转化付费方面,武器装备采购部门与承研单位也存在着较大分歧。

武器装备采购部门认为,既然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已支付了技术成果的研制成本,所以有权指定他人实施国防知识产权,而不必支付与知识产权创新程度相匹配的使用费。若付费,则会造成对研发成本“二次付费”的问题。

承研单位认为,国家投入的经费仅给其提供了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承研单位则向国家提供满足性能要求的武器装备。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是承研单位研发创新的体现,具备了与普通知识产权相同的特性,若国家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该国防知识产权,那么承研单位有权利获得实施许可费用。

3.侵权诉讼程序的缺失

在侵权诉讼时,由于国防知识产权保密的原因,则需按照普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处理,无法进行实施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一是侵权诉讼举证难。国防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及产品涵盖国防武器装备策划、研制、定型、维修等全过程,通常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不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军工企业在得知他人使用本单位国防知识产权时,很难取得侵权产品作为证据,也无法承担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二是案件审理难。目前的军工企业及其配套单位均有保密资质,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法官、专利律师不具有保密资质认定,缺乏相关的制度程序保障,增加了侵权纠纷处理的难度。

四、对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建议

为加快国防武器装备成果研制市场化的步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应建立由职能部门监管、法制部门保障、承研单位执行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以指导装备承研单位在军品间开展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工作。同时,要赋予国防知识产权权利人转化收益的处置权,更要建立国防知识产权有偿实施转化的新秩序。

1.建立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发布平台

要实现国防知识产权在军品间的转化应用,首先要掌握知识产权的拥有情况,应尝试建立半开放式的国防知识产权发布平台,转变纸质发布国防专利内部通报的形式。建议由国防知识产权局搭建军工企业间国防知识产权发布平台,平台的建设既要兼顾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也要考虑对知识产权技术方案的公开程度,以合理选择公开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

2.建立装备研制过程监管机制

建立由装备采购部门监管的装备研制招投标、立项、验收的过程监管机制。

在装备招投标阶段,由装备采购部门组织,在装备竞标承研单位间公示与投标装备相关的知识产权情况。

在项目立项阶段,竞标成功的承研单位应明确拟使用其它竞标单位的国防知识产权情况,协商确定知识产权实施费,并向装备采购部门备案。对于协商不成的,由装备采购部门组织对相关国防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国防知识产权实施费,并由装备承研单位向其它单位支付国防知识产权实施费。

在项目验收阶段,由装备采购部门联合其它竞标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对明显侵犯他人国防知识产权的情况,国防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装备采购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3.建立仲裁、诉讼及奖励机制

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仲裁机制。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仲裁与纠纷处理能力,并加强与装备采购部门、军工集团的工作联动,利用获取纠纷案件证据的优势,制定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评估方案,进而建立高效、规范的工作机制,全面接受并受理国防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与仲裁工作。

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机制。对于受理的法院有2种解决方案:一是鉴于军队内部已设置了负有法律职能的军事法庭,建议以军事法庭为基础,增加国防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职能。二是在受理知识产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中单独设立负责国防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部门;对于专利代理律师,应在国防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中进行选取。

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实施细则,将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收益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给国防知识产权发明人及转化人员。

4.健全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国防知识产权顶层制度,开展《国防专利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军用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防知识产权交流、国防知识产权诉讼、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奖励等法规,为各类行政机关、承研单位依法开展军品间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奠定法律基础。由装备采购部门调整装备采购制度中知识产权的相关条例,将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实施费用纳入装备采购项目管理、计价管理。由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国防知识产权仲裁指导方案。

规范国防知识产权军品间转化程序,建立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机制,是未来国防装备发展的关键突破,也是国防知识产权迈向市场化的重要体现。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良好新秩序,将会带动军品技术的不断创新,形成保护国防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并将为国防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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