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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
——以P2P平台、e租宝为例

2016-03-28潘婷婷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潘婷婷(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
——以P2P平台、e租宝为例

潘婷婷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不仅拓宽了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加快了普惠金融的实现步伐.但是在宽松的监管之下,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始出现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和金融稳定的行为.本文通过全面分析当前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平台的发展现状,以e租宝为例,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监管层的漏洞和不足,从而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建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内外控制制度和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制定严格的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准入标准,并完善退出机制及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e租宝;金融监管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等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以互联网金融的形式逐渐渗入到传统的金融领域,使金融领域掀起了新一轮的改革创新大潮.自从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余额宝进入互联网金融圈以来,其广阔前景及可观收益引起其他金融机构的纷纷效仿.而好景不长,自2014年以来,在资金面宽松及决策层加强监管的形势下,加上本身发展遇到瓶颈,使得这类产品的收益率不断下滑.然而面对P2P平台整体收益率下降的形势下,e租宝却能保持年化收利率在14%左右,而一般的融资租赁行业的年收益率为8%左右,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15年12月8日监管部门因e租宝涉嫌违法犯罪进行调查,其运营网站也被关闭.P2P平台在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

1 我国互联网金融及P2P的发展概述

1.1 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以互联网为依托平台,以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信用评价、线上投资理财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结合互联网的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分析并挖掘出其蕴含的金融大数据,将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而成的一种新兴金融.

吴晓灵[1](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电商相结合的结算业务,二是基于销售信息的小微贷款业务,三是基于支付账户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四是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目前得到监管的是与货币运动关系密切的结算业务.Eric[2](2014)分析了P2P网贷的起源、风险后对以上两种监管思路进行了评述,并提出运用类似监管传统借贷的方式通过多机构监管P2P网贷是合理的选择.汤皋[3]总结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高风险潜伏性、业务和机构合法性界定困难、监管体系狭窄、监管措施不完善五大风险,为此提出应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及互联网公司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三方代理销售商和互联网平台公司[4].各类公司在各自原有业务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实现差异化竞争.据央行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第二季度,全国银行机构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249.76亿笔,金额594.15万亿元.其中,移动支付业务22.86亿笔,金额26.8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1.34%和445.14%;网上支付业务103.98亿笔,金额464.2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5.64%和44.57%.移动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并在金融领域中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1.2 P2P网贷平台的特点及作用

起源于英国的P2P网贷平台,通过为潜在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搭建交易平台,利用平台的信息和技术优势促进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交易.涉众的互联网与高风险的金融间的深度融合,使得P2P网贷平台具有区别于传统借贷方式的以下特点[5]:P2P网贷交易过程中标的的无形性、交易的专业性以及交易方式的电子化是区别于传统金融方式的重要特点;P2P网贷模式下借贷信息搜集和处理效率提高,显著缩短了业务流程;P2P借贷门槛较低、单笔投资金额较小,服务了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低收入人群.

在我国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P2P网贷平台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极大程度上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交易可能性边界的拓展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业务的不足,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形成对传统银行业改革的倒逼机制,加速利率市场化实现步伐.

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及监管现状

截止到2015年6月底,中国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上升至2028家,累计成交量超过6835亿元,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达2087.26亿元,网贷行业平台数量呈现加速上升趋势.而到2015年12月,我国有3000多家网贷平台,倒闭700多家,占网络平台总量的23%左右.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并未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运营的健康模式尚未形成,从而导致P2P发展运营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在给与其足够生存空间的同时,能够对其潜在风险起到监督防范作用.以e租宝为例,其潜在风险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6]:

1、e 租宝平台资产主要是融资租赁债权,融资租赁的内部收益率一般在8%—9%,e租宝的收益率长期保持在9%—14%,过高年化收益率本身就存在问题[7].

2、平台可能存在相关交易,e租宝的债券转让方为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钰诚集团的20多家子公司之间业务关系比较复杂,多个承租设备企业经营的业务和钰诚控股的主营业务相似,存在自融的可能性.

3、e租宝保障措施说明中并没有指出具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保理公司对债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平台的保险标的金额几乎均在千万级别以上,并没有遵循风险的分散原则,债券集中度风险偏高.

4、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不存在,项目真实性存在问题.

5、e租宝涉嫌在缅甸洗钱,e租宝母公司钰诚集团在缅甸开设了银行,对于其宣称在资金端方面存在优势,而资金的来源则存在疑问.

e租宝存在的这些潜在风险反映出P2P网贷监管的缺乏,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足,主要是法律监管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漏洞[5]:

2.1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法规体系不完善

完善互联网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保证有效监管的首要任务,而现有法律针对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却显得拙荆见肘,立法进程严重滞后,监管法规体系的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造成了监管缺失.

2.2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披露不够及时、全面

国家和金融企业要对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进行有效披露,及时全面地让公众了解金融信息,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理透明度.而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情况不容乐观,由于尚未形成统一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度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的法律监管.

2.3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不明确

互联网金融多区域多行业的交叉经营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巨大考验,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不明确,监管效率低下,各个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引起互联网金融监管漏洞,滋生金融犯罪.

3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措施的相关建议

P2P平台大量问题的出现与监管当局相对滞后的体系形成了强烈对比.因此,在鼓励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的同时应明确监管主体、制定监管规则和协调机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在提高监管效率、促进金融创新、降低平台风险等方面为实现P2P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4]:

3.1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内外控制度和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监管主体和规范的缺失是导致目前P2P屡次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和范围,相关机构才能协调管理,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涵盖的第三方支付、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三大范畴,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各自的作用,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协调,明文规定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

3.2 制定严格的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准入标准,并完善退出机制

对于P2P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针对经营不善而无法持续经营的平台则应完善退出机制,保持平台整体良好的运营状态.对于投资者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并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规定最高投资额度.

3.3 建立并完善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P2P,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资金池和非法集资等风险.资金第三方托管通过将客户资金的收付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管理,实现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分离,解决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风险.商业银行具有健全的风险防控和隔离机制以保证托管资金的安全,是理想的第三方托管机构.

3.4 发挥行业协会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行业协会发布一定的自律规则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补充,通过黑名单共享、项目互通,提高行业规避风险的能力;通过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实现这些协会的规范、完善和协调工作.

4 小结

互联网金融产品集聚了中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具有传统金融行业所不具备的优势,满足了更多群体的融资需求[8].P2P等金融产品的不断推出和发展顺应了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得到了政府当局的大力支持.新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群策群力,在尊重和保护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身发展规律和创新理念的同时,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分类施策,但在涉及混业经营的领域要加强监管协调,有效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预防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J].IT时代周刊,2013(21):14.

〔2〕Eric C.Chaffee.Regulating Online Peer-to-PeerLendingintheAftermathofDodd-Frank:In Search of an Evolving Regulatory Regime for an Evolving Industry[M].WASH.&LEEL.REV:485-533,2012.

〔3〕霍伟东.互联网金融:平衡监管与创新[J].西南金融,2015(7):2-46.

〔4〕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 (4):4-8.

〔5〕揭秘e租宝6大疑点:高收益是否合理[EB/ OL].http://www.rong360.com/news/2015/12/ 09/83664.html,2015-12-13.

〔6〕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以余额宝为视角看互联网金融监管[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4(5):58-63.

〔7〕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

〔8〕聂日明.余额宝与存款利率市场化[J].新民周刊,2014(4):16.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6)06-0137-03

收稿日期:2016-03-16

基金项目:本论文属于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省级创新创业项目(20151037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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