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河东恤政
2016-03-28乔婷
乔 婷
(北京联合大学 应用文理学院,北京 100191)
论清代河东恤政
乔婷
(北京联合大学 应用文理学院,北京 100191)
河东地区位于山西南部,由于受到自然灾害的侵扰以及课税制度改革的影响,清政府在此地区实施了设仓备荒、建立慈善机构和治理水患等恤政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危机,维护了社会稳定。
清代;河东;恤政;慈善机构
恤,“振忧贫者”;恤政,救济政策。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统治者都以恤政来标榜自己,施行“仁政”,清朝也不例外。朝廷为了防范危机,稳定社会秩序,在综合前代做法的基础上向全国广泛推行“救生怜死”的社会救济政策。因此,河东地方官就把实施恤政作为其地方政务的内容之一。河东恤政作为清代社会慈善体系的一部分,其地位和作用影响巨大,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试从河东恤政兴起的背景、具体措施、经费来源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清代河东恤政的历史背景
河东地区,“古为禹贡冀州之域,今山西地,在黄河东,故曰河东”[1]447,位于中华民族发祥地——黄河流域中游。有清一代,皇帝都很重视恤政,在前代设仓备荒、遇灾救荒以及设置养济院等救济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救济范围,如设立育婴堂、养病所、习艺所等专门机构。于是,恤政事业日臻成熟。其历史背景如下:
(一)自然因素
清代河东地区水、旱、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对当地盐池影响很大。因河东盐池位于中条山麓以北,左有涷水绵延,右有黄河围绕,东临安邑,西据解州,广袤长约五十里,南北阔七里,虽有“水面自结盐花,捞取即可食用”[2]26的有利条件,但是因盐池地势四面高,中间低,“形如釜底”[1]447,也有“池深岸高,内无不竭之源,外无可引之脉,雨则病涝,旱又病枯,天时本难得宜”[2]P29的不利条件。每逢大雨之时,“水往往破垣灌池,池受客水,即盐花不生”[2]27。在清朝康熙、乾隆年间,“两次客水败池,盐无所出”[2]28。第一次是在康熙十八年(1679)“秋霖浃旬水决盐池”[4]第三卷455,第二次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从七月初旬到九月中,连绵不断的雨水,使“解州奸民任曰用等盗挖硝池堰,大水入池,畦地淹没”[3] 第七十四卷4,最终导致“平地出泉,盐池被水”[4]第三卷456-457。道光十五年(1835)夏,“大雨陡涨,东郭滩积水深丈余,秋八月朔,有巨鼋自南而北,连起漩涡,将马道石工冲激,水遂漫决入池,畦地被淹,畦盐均被浸坏。次年,水退盐生如故。”[5]第一卷641-642康熙元年八月,大雨持续近半个月,墙屋倾圮,许多人无家可归,只有“僦居庙宇”[4]第三卷455。旱灾同样能导致河东盐池荒废。光绪三年(1877),整个山西省大旱成灾,即“丁戊奇荒”,河东运城一带尤为严重,“毘连秦豫,均属灾区,商贩不通,每麦一斗易银四两余,道殣相望,村落成墟,当事者力筹巨款赈济平粜全活无算。迄今,盐池浇晒工作乏人三场,畦地间有荒芜者”。[5]第一卷642而地震灾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盐池。嘉庆二十年(1815)秋九月,运城发生地震,“有声如雷,凡十余日迭次震动,盐池禁墙庵厦俱震塌。”[5]第一卷641
(二)政改弊端
雍正、乾隆年间,由于引课加重,盐产丰歉不时,运足之费日增,以致盐价日昂。乾隆五十七年(1792),时河东商困,河东盐政官蒋兆奎议改盐务,实行“盐课归地丁”。据史料记载,因“势莫能支,不得已,裁去运商,将盐课归入地丁摊征,而河东之盐法一变矣”。[2]32然而,繁重的杂税、浮费并未减免,而是将其摊入地丁征收,实质上并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盐课按地丁征收,“天下食盐之人,不皆务农之人;出课之农,不皆贩盐之人”[6]第三十七卷94,这使得农民的负担反而加重了。“课归地丁,似属甚便,其实难行。盖地丁有蠲缓,盐课无蠲缓,愚民茫然而莫知,胥吏夤缘以为奸”[3]第七十八卷1,百姓生活仍然十分困苦,流离失所,这一政策实为愚弄百姓之举。
自然灾害频发以及课归地丁的沉重负担使得当时社会流散、孤贫、疫病等穷苦百姓、盐池失业工人增多,所以当时河东的贫困问题极为严重。鉴于各方压力,河东道必须根据本辖区内的这些社会问题,采取相应的赈恤措施。
二、清代河东恤政的具体措施
针对河东地区的贫困和弱势群体问题,清朝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济贫扶弱、救生怜死的恤政措施。具体如下:
(一)创建仓储,积谷备荒
仓储制是河东恤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直接的备荒措施。清朝历代皇帝对此十分重视,设立了官仓、商仓以及同善义仓等机构。
1.官商两仓
河东道在清政府诏令之下,以“运储为官仓,运阜为商仓。官仓储粟备荒,并收滩地籽粒租麦,散给孤贫。商仓春借秋还,专资坐商浇晒”[7]58-59。其中,运储仓在运治东,运阜仓在河东道署内偏东之处。乾隆五十七年(1792)在河东盐运使蒋兆奎的建议之下,清廷实行了“课归地丁”改革,其中,运储仓“经部议奏准,将仓储六十石零统归运阜仓内,春初一并出借,坐商秋冬免息,还仓以资浇晒,其岁收佃滩籽粒租麦二百七十余石,照旧散给孤贫”[7]第一卷666;运阜仓“经部议奏准,将仓储谷三千九百三十一石零,照旧出借,坐商秋冬免息,还仓统归解州州判经管,呈报河东道照例移司报部”[7]第一卷667。“课归地丁”放活了食盐市场,促进了盐池的生产发展,增加了仓储量,同时,也极大提高了政府恤政的能力。嘉庆十一年(1806)由于种种原因实行十五年之久的“课归地丁”政策被废除,官商两仓改归库大使经管,实质上又统归当时的政府——河东道所有。同治年间,库大使贪污现象严重,仓储亏损甚巨。
之后,光绪三年(1877),华北地区发生了一次特大灾荒——“丁戊奇荒”:“春三月微雨,至年终无雨,麦微登,秋禾尽无,岁大饥,平、蒲、解、绛等处尤甚”[8]第五十卷29。这次旱灾分布的范围很广,山西属于重灾区,呈现“人食树皮、草根及山中沙土、石花……家产尽费,即悬磬之室亦无,尚莫能保其残生。人死或食其肉,又有货之者;甚至有父子相食,母女相残,较之‘易子而食,析骸以爨’为尤酷。自九、十月以至四年五、六月,强壮者抢夺亡命,老弱者沟壑丧生。到处道殣相望,行来饿殍盈途”[8]第五十卷29-30的惨状。这次灾荒之后,“滩地垦未复元”[7]58。光绪九年(1883),“河东道黄照临、冯煦各买谷麦二三千石,分储两仓,坐商借陈还新,准予免息。”[7]P58光绪二十三年(1897),“经河东道杨宗濂价典阜巷民房一所,另行收储按月散放。”[7]59最后,统归库大使经管,需随时报查。
2.同善义仓
同善义仓主要用以储备粮食,备灾荒年,救济贫苦百姓。光绪八年(1882),大学士阎敬铭捐了七千五百两给蒲、解两属义仓,“采买谷石分储运城运阜仓及解州常平仓内”[7]64-65。光绪二十年(1894),河东道阎乃珏在运城东街创建运安同善义仓,更大规模地存储粮食,防患于未然。光绪二十六年(1900)发生饥荒,吴廷斌开仓赈济,救济灾民,使人们免受灾荒之苦。之后,粮仓规模逐渐扩大,备荒范围也随之拓宽,进一步完善了仓储制。光绪三十一年(1905),“河东道吴匡推广仓舍,添建东西两廒,并筹银一万二千八百余两,购麦一万一千六百余石,以实之。”[7]65光绪三十二年(1906),麦子价格上涨,陈际唐“饬属分领秋熟易谷,还仓民食,有资麦无蛾变,复刊颁备荒章程数千本,期于仓箱遍野,藏富于民”[7]65,“三十二、三、四等年各属报存积谷十四万一千余石”[7]65。仓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市场粮价的作用。
(二)设立机构,赈恤弱者
鳏寡孤独和残疾无告者都是社会弱势群体,清代河东地方政府很重视对这类人的救济,设立了赈恤机构如养济院、育婴堂、粥厂等。
1.养济院
这是清朝河东地区为收养鳏寡孤独者和无所依靠的残疾人所设的赈恤机构,“凡夫疲癃残疾与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有养济院以恤之。”[9]第二十卷332
养济院始立于明嘉靖年间。嘉靖二十三年(1544),“御史喻时建,以育孤贫。院基二亩有奇,有院舍一十六间”[10]第二卷34,设立养济院,并规定其名额“旧额岁育孤贫全粮者三十名,月给小麦各二斗四升。至孟冬月朔,各给花布、麦四斗。半粮者九十三名,给旨减全粮十之五”[10]第二卷34。
清朝定鼎北京之后,借鉴前人永垂不朽的功勋,于乾隆八年(1743),前运使郭一裕“捐俸四百两交商生息,以为接济孤贫之需”[10第二卷35,又在冬至前,由运司在生息项中拨银四十两,“赏给留养局孤贫棉衣、口食”[10第二卷35。乾隆二十七年(1762),养济名额增加,在兴国寺东设孤贫九名,“知县吕瀶额外增设五名”[4]第三卷89-90。乾隆四十九年(1784),“因馀麦积多,详明酌增七名,今半粮者为额百名,共育孤贫一百三十名。例于每月十五日,知事、库大使输轮流会同经历,按名给散应需麦石,即在运储仓佃滩籽粒项下动支”[10]第二卷34-35。乾隆五十七年(1792),实行课税改革,河东道和明“每岁照旧给发养济院贫民粟米银四十两”[5]第一卷670。
嘉庆八年(1803),河东道金应琦陆续“详置地五十九亩”[5]第一卷669,由于“每年每亩完租麦三斗二升五合,共岁得租麦十九石一斗七升五合”[5]第一卷669,运储仓新添加“半粮孤贫十二名”[5]第一卷669。嘉庆十八年(1813),河东道陈忠孚“因积有赢余,详明每岁仲冬一律按名添给花布、麦二斗,共计添养半粮孤贫十二名,添给花布麦二石四斗,今均归库大使经理”[5]第一卷670。同治四年(1865),署库大使黄晋“因仓有余耗,续增半粮三十名”[7]59。光绪三年(1877),丁戊大荒,“麦收不足敷,余耗无着先尽征存之数,通融散放,岁约不敷四十余石。”[7]59次年四月,“由库领款置补至每年粟米一款,原出自旧生息项下,此项生息岁收银一百二十六两”[7]59,除了要支出粟米银四十两外,其余的都留作冬季赏赐孤贫之用。
2.育婴堂
弃婴在清代河东地区是一个普遍现象。于是,当地政府把这一项列入恤政之列,开始设置收养弃婴的育婴堂。道光二十四年(1844),“河东道李百龄捐廉二千三百两,又官商合捐银二千三百两,建堂于路家巷。”[7]61光绪二十九年(1903),河东地方官冯煦续捐银一千两,“因时择人堂基,亦屡有迁移,或谢家巷或南大街,今设万家巷。”[7]62光绪三十三年(1907),陈际唐遵监政张人骏令“颁布保婴条规,改为堂会并行堂内管理”[7]62,并在安邑县城的五路保甲局设五分会,除了收养遗弃无主的婴儿外,“其距堂窎远无力抚养者,准其报明运堂总会,就近查明给助月需经费约百金,内外统由池脚项下动支,向有息银亦即并入池脚款内,其二府四州属之育婴堂并饬一律筹设,河津、虞乡两县各筹给银二百两,期于由近及远,见诸实行。”[7]62-63
3.粥厂
清代运城人口较多,其中穷人、乞丐占多数,每到隆冬之际,许多鳏寡孤独者、老弱病残者以及一些无计营生的游民,即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同治三年(1864),在杨宝臣任内,率先捐赠一些银两,并劝谕官员、士绅和商人“捐资购米,设厂散粥”[5]第一卷671。粥厂运营过程中,设定章程,“遴员经理,并将余金置备棉衣、棺木,以救冻馁而收暴露,行之两年,贫民全活无量。旋恐临时捐募难期经久,遂饬坐运两商每掣池盐一名,各捐银一钱五分,共捐银三钱,由是经费有常,历久不倦,至今贫民深有赖焉。”[5]第一卷671-672同治五年(1866),规定章程,坐商运贩共捐三钱,“嗣因恤运贩,仅留坐商银一钱五分备支,冬令粥厂费用并散放棉衣等银。”[7]133
光绪十年(1884),河东道黄照临恐临时捐募难以维持很久,于是,“饬坐运两商,每掣池盐一名,各需捐银一钱五分,总共捐银三钱”[5]第一卷671-672,“兼须散放棉衣,收不敷支,历由积谷生息项下拨用至所需粥米,即就运阜仓买存谷石碾用。”[7]60
(三)疫病防治,葬尸掩骸
清朝河东医疗条件较差,自然灾害频发,加之盐池工人较多,经常会出现疫病流行的情况,地方政府因此设立医治盐池工人疫病的机构——养病所和季节性防御天花的机构——牛痘局。由于深受“死葬相恤”观念影响,河东推行的恤政也恤及死人,设立漏泽园和同善局。
1.防治疫病的机构
河东盐业发达,但作为最底层的盐池工人,劳动强度大,生活条件很差,“大都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食多糟糠,衣不蔽体,厩居原野,室若蜗庐。冬则朔风凛冽,胼指胝足,夏则烈日熏蒸,炙肌灼肤。疾病乏医药之资,伤亡无抚恤之费。”[11]116因此,河东恤政包括设立养病所来治疗盐池工人的疾病。
“光绪十五年(1889)河东道运拉逊因时疫流行,在城南宏教寺医救池工。十八年(1892)护河东道吴鸿恩顾念疮痍,责成三场坐商仍前举办,委员稽察弹压。”[7]64之后,“每年先由道库提给银三百两,不敷多寡,悉由各商认筹。近年三月开办,仍以五阅月为度。”[7]64
牛痘局是一个防治牛痘疫情扩散的机构,清朝前期曾设立过,后来因发生灾荒,停止兴办。这个机构兴办时“所需经费二百数十两,又每年津贴解州牛痘局银四十两,皆归监掣厅领支造报款由库筹。”[7]63牛痘局也是一个季节性防治疫病的机构,“光绪五年(1879),江浙赈局解银捐助,善举复兴。一委一医,按年春分至夏至、立秋至冬至两期开办。”[7]63
2.葬尸埋骸措施
清代河东地区推行的恤政不仅实施救生措施,还恤及死人。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设立公共坟地。凡是死后无所归者皆葬于此,这些坟地大都是官府所辖的荒地荒山或由当地慈善者捐助修建,沿用旧称为漏泽园。大概范围在“运城四门外,皆有在东郊者凡二段共地五十六亩有奇,在南郊者凡五段共地一百十亩有奇,在西郊者凡二段共地四十二亩有奇,在北郊者凡二段共地二十六亩有奇”[10]第二卷35。明朝崇祯年间,漏泽园由御史姜思睿捐款设立,“以收露骼,立有义冢碣石表界。”[10]第二卷35漏泽园的设置,为掩埋死后无所归者提供了处所。
第二,兴办相应的慈善机构。同治三年(1864),“运城绅商劝感河东道杨宝臣殓埋暴露,知为善举,遂踊跃捐资,禀请设立同善局,遵照粥厂章程办理,遇有贫民路毙买棺殓埋,经河东道暨安邑县批准照办”[5]第一卷672;同治十二年(1873),升泰将粥厂经费中剩余银两交给同善局,“以备施舍棺木,并药饵、棉衣等项之用,量入为出。每于年终,该局绅商将所用账目开单,呈送道署备案。”[5]第一卷672
光绪十八年(1892),在城西南设立同善义园,护河东道吴鸿恩“筹款重修购地三十四亩以益之”[7]66,作为“流寓官幕停柩厝葬之所”[7]66。
(四)安置游民,教养罪犯
清代“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赋役政策,使人口激增,每个人分得的田地变少,无产无业的游民逐渐增多,生活没有保障。在他们维护自身生存利益的时候,有些人也会被迫从事违法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因此,河东地方政府设立安置游民的公桑园和教养罪犯的习艺所,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
1.设立公桑园,供游民培育桑蛋
光绪三十二年(1906),河东道陈际唐先在“城北校场之西南隅画地十亩四分,环以墙垣寻觅秧栽种。并在道署之遇安园内试种桑秧,成活约数万株,分颁各属栽植。”[7]67第二年,又在城东北高家园购得三十亩五分地,开挖水井,推广播种,“并刷印蚕桑简易法数千本,采购桑葚数千斤,通颁各属普行试验,俾知培护饲养方法,拓辟利源”[7]67。
2.设置习艺所,供轻罪人犯学习手工技艺
习艺所“在运治谢家巷,光绪三十二年(1906)为河东道陈际唐所成立。购储土棉杂毛,收轻罪人犯,使之学织毯袋等物,一经限满释回,不至流于游惰”[7]66。于是,“安邑县监之轻罪人犯就近归并,派安邑县为提调,另委候补一人常川驻所照料,应需经费由库筹支。”[7]66-67
(五)修渠筑堰,治理水患
河东盐池地势较低,如遇暴雨,必向盐池倾灌,而盐主要“以主水生,以客水败”[10]第四卷71,客水成为盐池最大的威胁。因此,时人提出“未治盐,先治水,未治主水,先治客水”[10]第四卷71的治理方案,并设官经理,治理水患之事刻不容缓,其“防患之道,大约不外乎:导水流而使之外泄,又障水决而防其内入。客水除,而主水始为作咸之利”[10]第四卷71。
首先,护池滩地是防治水患的措施之一。清朝利用盐池的地势特征,修筑护池滩地,防止客水入内。遇到长期阴雨天气,洪水暴发,将水纳入滩地,以减轻盐池的压力。如“城北滩在解州城北,受女池之水。地势西高东下,水溢为盐池患,故东筑七郎堰以障之”[10]第四卷82,“城东滩在解州城东,内有数泉,复受以上西来诸滩水,切近禁垣,中筑卓刀堰,以防池患。”[10]第四卷82
其次,修筑河渠是防治水患,保护盐池最有效的措施。例如,姚暹渠即“古之永丰渠也”[10]第四卷P71,魏正始二年(241)由都水校尉元清而开,“以引治东南诸水西入黄河”[10]第四卷71;隋大业年间,姚暹时任都水监,重开这条渠,之后“民赖其利”[10]第四卷71,因而得名。这是一条由人工开挖的渠堰,历代不断对其疏浚,保持通畅。“因渠尾逐渐淤塞,水流不能前进。乾隆十一、十九等年,商捐大修,渠尾加长。”[10]第四卷72乾隆二十七年(1762),“监政萨哈岱请买民地二十八亩,改直渠身,俾得畅流”[10]第四卷72。
三、清代河东恤政的经费来源
清代河东地区实施恤政,设立慈善救济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因此,地方政府广开渠道,筹措经费。其经费来源如下:
(一)封建官府筹集
乾隆五十七年(1792),实行“课归地丁,运司裁汰”[5]第一卷661,改河东地方行政机构为河东道署。由于运城人口较多,私盐贩运猖獗,而盐池每发生水患时,都应派监司大员督饬保护,驻扎在此开展稽查工作,还兼管盐法。于是,河东道成为清代河东的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河东盐政的首脑。因河东灾情频发,河东道率先筹措经费,例如河东道为运储筹措经费;金应琦为养济院购置田地等。
(二)官员捐赠
河东地方官为使自己以清明的政声流芳百世,故在其任中“特设专城商民辐辏”[3]第九十二卷99,推行恤政,率先慷慨解囊,兴办一些救济事业,建立救济机构,来激励更多人施捐。例如,兴办养济院时,运使郭一裕捐俸银四百两,主要是为了接济孤贫之需,而后,每年发给“养济院贫民粟米银四十两”[3]第九十二卷99。育婴堂建立时,“河东道李百龄捐廉二千三百两”[7]61,后来“河东道冯煦续捐银一千两”[7]62。
(三)盐商施捐
盐商的捐赠是河东恤政中最重要的经费来源。因为盐业在河东经济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官府只要有额外的花销就会想到盐商,所以,盐商承受众多的税目,其中社会救济只占一小部分,但却是河东社会救济中最重要的部分。盐商自愿或者被迫捐资设立这些慈善机构,一定程度上解救了身处水火之中的穷苦百姓。光绪十五年(1889)兴办养病所时,先由河东道拨一部分经费,然后不足之项均由盐池坐商筹集;粥厂兴办时所需经费也主要由盐池坐运两商捐募的。
清代河东地区在推行恤政过程中,主要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筹措经费,有时,这三种措施同时并举。正是由于广开经费筹措渠道,这才为河东恤政的实行提供了物质条件。
四、清代河东恤政的影响
清代河东恤政首先由政府倡导设立官办的慈善机构,随着盐商力量介入,官方力量逐渐淡出,最后以官督商办或者完全商办的形式出现。河东地区的恤政管理机构、经营制度也在此过程中不断完善。
政治方面:清代河东恤政中,不管官府的还是民间盐商的恤政机构,统治者都予以支持。清代河东恤政是比较完备的,“因时制宜,或课归地丁,或复归商运,或捐免充商改为官运”[5]第五卷559,在一定程度上救济了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缓解了社会的救助问题和政府压力,调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当地社会安定,便于地方行政统治。
经济方面:清代河东盐业的发展使得当地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商绅阶层崛起,他们大都受过儒家思想熏陶,家产丰厚,在救助下层百姓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这一阶层属于官民之间过渡的桥梁,“构成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基础,举凡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持,兴办水利、道路、学校、慈善等公益事业,无一不经由绅士来操办”[12]2。他们自发承担恤政责任,首先,为了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家业平安,他们都不希望社会动荡,出现许多乱民危及其家产,所以他们宁愿舍弃一部分钱财来换取社会秩序的稳定。其次,为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使自己名扬千古。总之,这些行为营造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也促进了清代河东恤政的发展。
民生方面:对于被赈恤的对象来说,恤政的实施无疑将他们解救于水火之中。清代河东恤政机构的设立,赈济了许多贫民、鳏寡孤独者、灾民和盐工,虽然只是杯水车薪,但是一定程度上拯救了他们的生命,为其生活带来了希望。
五、结语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统治者往往都很重视恤政的实施,以此来为自己贴上一代明君的标签,地方政府官员也纷纷效仿,实施恤政,标榜自己为政清廉,是清官的典范。清朝河东政府为了制定安邦治民的策略,在自然灾害频发和课税制度改革弊端使人们流离失所的情况下,实施扶贫济弱、救死怜生的恤政。然而,实施这些恤政措施需要充足的经费支持,仅凭政府下拨的财政经费是远远不够的。这时一些官员陆续捐资,兴办慈善机构,发展社会公益,以此获得体恤民情的好名声,但是他们的力量有限。于是,他们把目标锁定到盐商身上,盐商被迫或自愿地接收了摊捐,来支持当地慈善事业的兴办。河东恤政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生问题,也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稳定清朝社会政局做出了贡献。清代河东恤政对现代社会的启示:要关注民生,重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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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川]
2016-05-08
乔婷(1990— ),女,山西长治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专门史。
K29
A
1008-6390(2016)05-00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