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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产融合”将获财政补助

2016-03-28

农业知识 2016年6期
关键词:三产融合龙头企业财政



农村“三产融合”将获财政补助

山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基础较好的县,有望得到600万~700万元财政补助,用于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生产经营合作或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为主要方式,实现粮食和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服务、加工、销售“四位一体”融合发展。近日,山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此进行了部署。

根据通知,财政补助将推进不同经营主体契约融合、共同发展,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以土地经营权、产品、原料等多种形式参股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联结,重点探索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农产品购销价格,逐步建立一二三产业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让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价值链提升带来的更多收益。

试点县可结合休闲农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村落保护等工作,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权、空闲房屋等形式参股。

项目实施主体主要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既要有第一产业的生产基地,又要有相关的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品销售、统一服务、休闲旅游等第二或第三产业。

农业龙头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与农民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农民土地入股、订单保底收购+利润二次分配、建立农业产业联盟等形式,让农民直接受益。如果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只是简单的土地租赁、劳动力聘用或农产品买卖关系,农民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则不能申报。项目实施主体能够配合实施精准扶贫、与政府签订任务书或责任状、带领贫困农户脱贫的,在立项时应优先给予考虑。

财政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县要积极联合金融等部门,通过财政资金贴息、担保付费、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可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全产业链利益分配。

(赵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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