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与农民权益的关系
2016-03-28郝玉倩
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与农民权益的关系
摘要: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集体土地越来越多的被征收,致使越来越多的农民丧失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事关农村的稳定和谐,失地农民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保护农民的权益,由于制度还不完善,现阶段虽有一系列相关措施,但还存在诸多缺陷。本文对失地农民的权利及利益不能得到较好保障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完善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集体土地;农民权益;征收补偿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不可避免的把一部分农业用地改变了用途,所有权和使用权也被改变。由于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与现代市场经济不相符,在体制管理等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个人政绩,不顾老百姓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得到解决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引发矛盾,直至矛盾激化,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使农民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使征地问题陷入困境。被征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备受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从农民权益的角度对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如何完善进行简要分析。
1 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1.1合法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村民对本村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村民在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时,对土地的使用权被转移时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农民的权益。
1.2取得赔偿权。农民的补偿权是有法可依的,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是不可侵犯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
1.3社会保障权。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赖以生存的根本。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就失去了保障,甚至遗患于子孙后代。因此,政府在征农民土地时,首先要使农民的生活得以保障,政府要建立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保障体系,使农民的生活真正得到保障。失地农民当时得到一大笔补偿,由于没有正确引导如何使用补偿,这些补偿随时都有可能被挥霍殆尽,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又没有一技之长,一夜之间可能沦为乞丐。生活由于没有了保障,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就会增加。政府在征地时应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统筹考虑,以实际现状为依据,使失地农民虽然没有地种,但还有其他生存途径。加强对失地农民的风险评估,对失地农民不但要给予经济补偿,还要进行合理培训,使他们掌握一门技术,掌握生存的本领,真正使农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土地征收目的不明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没对“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具体描述。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公共利益需要很难把握,征地的随意性加大。
2.2征收程序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各省对征收程序虽进行了规定,看似程序规范,但具体操作性不规范,未能严格依法行政,在操作中采用规避等行为,引起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恶性事件。
2.3征收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补偿范围有了明确规定,但对补偿涉及的范围明显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生存要求。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被征地农民补偿范围显得过于狭窄。现在虽然各省制定了区片地价实行同地同价,但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政府应及时出台提高农民补偿标准的政策,使失地农民感受到实惠,配合政府尽快完成征地工作。
2.4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尽合理。征地补偿费归失地农民,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集体全体成员,这已经成为征地的矛盾焦点。失地的农民认为土地补偿费归他们所有,集体组织认为土地是集体所有,被征后的土地补偿应归集体所有,村集体成员认为自己是村成员,土地补偿也应有份。有的村为此跑省进京上访,各省执行的政策不同,有的是村集体统一支配;有的是80%归失地农民所有,20%归集体经济组织。
2.5补偿方式单一。当前,各地大多对征地补偿以货币为主。失地农民得到货币补偿后,由于失地农民对补偿款不会合理使用,有的在很短时间内就将补偿款消耗用尽,生活从此再无保障,再想保有原有的生活是很难的。如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真正采取多种渠道给以补偿,使农民老的有养老金,年青的有职业,农民的生活才能有保障。
3 完善制度保护农民利益
3.1完善土地利用制度,明确公共利益界限。2011年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公共利益作出解释。集体土地征收中也应对公共利益进行概念定义,并进行详尽说明,使各种征地真正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现在各地存在大量征而未用的土地,造成土地巨大浪费,严重违背了经济利用。有必要监督政府使征地用在公共利益上,禁止乱征乱占,损害农民的合法利益。
3.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尤为重要。
3.2.1补偿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国家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给予了法律规定,由于集体土地征收造成承包权经营权的消失,给农民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补偿应将直接和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
3.2.2确立以市场定价为主的补偿标准。虽然现在各地实行的是区片地价,看似很合理。但与市场价相差很多,造成政府征地的区片价低于市场价,使农民对政府失去信任,政府一旦征地便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矛盾激化,出现不该发生的问题。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不能牺牲农民的利益。只有在立法目的上真正重视农民的利益,在法律及相关政策上给予切实的保障,并且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法律制度,才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农民利益的保护已经在有关法律中得到体现,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崔杰.土地承包及征地补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梁志红.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4-6-25.
053500河北省景县国土局郝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