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模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3-28罗河月,方路斌,李平等
土地规模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针对邯郸市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现状,总结和分析了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对策
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并不是简单的土地归并,更主要的是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向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能够有效促进土地、技术、资金、劳动力等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大幅提升土地产出效益,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是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我国粮食生产稳定,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1 当前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现状
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一号文件重点强调,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更好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地纷纷出台激励政策,鼓励土地流转,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土地经营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在邯郸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有了较大发展,目前邯郸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20多万亩,流转率达到25%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60余万亩,规模经营率达到70%以上。但在土地流转大力推进的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却不容乐观,尤其是2015年玉米收购价格出现大幅下滑,经营亏损现象明显,严重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分析现阶段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扶持和强化内功方面进行必要的倾斜和帮助,对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2 土地规模经营存在的问题
2.1生产经营亏损现象普遍。由于土地流转激励政策的推动,尤其是工商资本大量涌入,近几年土地流转得到迅猛发展,但同时规模生产经营的成本却不降反升。一是土地流转成本日益攀升,从几年前的400~500元/亩迅速攀升到1000元/亩以上;二是农业生产用工成本也随市场不断提高,平均人工由30~50元/日上升到60~100元/日;三是以往我国的农机具主要是针对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前提研发生产的中小型农机具,生产效率和精细化程度不足,因而短期内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土地规模化经营需要;四是由于很多投资农业的新型主体本身缺乏农业耕作知识,对土地规模经营又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办法,因此在土地流转后,很大范围内就出现了生产模式又回到改革开放前的生产队模式。在规模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和管理成本的增加导致了整个经营成本大幅提高,如果只是进行常规作物生产,在农产品价格出现下滑时,经营亏损现象便不可避免。据调查,2015年种植粮食作物的种地大户平均亏损在300~500元/亩,这种状况如果连续出现两年,对于没有其它收入支撑的种地大户来说,将极难继续维持下去。
2.2流转土地“非粮化”趋势明显。粮食生产比较经济效益低是农业生产上面临的一个难题。由于追求市场化和土地产出率,在受到土地规模经营成本上升以及粮食价格的持续走低影响下,多数经营主体可能会选择放弃种植粮食作物,转而去搞蔬菜、苗木花卉、畜禽和特种养殖等高效农业项目,出现耕地“非粮化”现象,这对于信息掌握不够全面、经验相对较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又是一个冒险的无奈之举。据调查,一些粮食主产区的转入耕地用于种植非粮食作物与粮食作物的面积比达到了4∶1,由此可见,流转耕地上的“非粮化”种植现象已经十分明显,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势必会对国家粮食安全产生影响。
2.3新“撂荒”现象值得警惕。据调查,近几年由于国家整体经济形势下滑,部分投资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的工商企业经营利润大幅下滑或亏损以及融资渠道消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再加上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认识不足,导致没有后续资金继续投入到原本已转入的大量土地,而新型经营主体一般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期又较长,从而致使大量土地闲置不能进行生产,出现了新“撂荒”现象。引起新“撂荒”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这种现象引起的后果很值得重视和警惕。特别是有些经营主体在“撂荒”土地上进行多种设施建设,由“撂荒”转向“非农化”,土地复耕难度进一步增大,将会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3 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对策
3.1引导控制土地流转成本,完善土地流转程序。根据目前农业种植结构和生产水平,小麦、玉米大田作物的生产成本(耕种、灌溉、病虫草害防治、收获运输等)在800~1000元,若按产量500kg/亩、价格2元/kg核算,实现土地经营收支平衡的土地流转成本上限在1000元/亩。而当2015年农产品价格大幅下滑时(玉米为1.4元/kg左右、小麦2元/kg左右),经营主体亏损是必然的。因此,只有降低偏离实际的土地流转成本,才能维持好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建议通过政策引导或行业协会约束等途径和手段,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程序,控制土地流转成本。
3.2加强粮食价格指导和保护,调控粮食收储机制。当前国家粮食保护价格机制在收购时间和数量上还不够完善,对于种粮大户特别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不到位。由于新发展的规模经营主体缺乏粮食晾晒和存储设施,一般在收获后就要及时出手以避免粮食霉烂,而国家启动保护价收购在时间上却往往是滞后的,且收购数量有限。建议应学习和吸取国外先进经验,每年在作物播种前,根据供需、库存、进出口信息等,制定年度收购指导价并给予保护,并及时发布生产信息,以便经营主体做好生产决策;其次要协调粮食收储机构,有偿或无偿提供烘干设备和晾晒、储存设施,在价格低迷时能够适当延缓上市时间;三是当粮食上市后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国家应启动保护机制,确保足量收购粮食,避免经营主体出现较大亏损。
3.3组建农业担保公司,保障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目前国家虽有鼓励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给予资金支持的相关扶持政策,但由于没有可控的担保人或物,金融机构出于安全考虑,还是很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放贷。建议可由政府牵头,与经营主体共同出资,成立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确保新型经营主体资金出现短缺时,能够及时拿到贷款以维持正常生产。
3.4明晰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加大种粮补贴力度。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应该是本着“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发放,而土地流转后,实际进行粮食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却并未享受到补贴,各种补贴还是被土地承包户领取,这势必给国家和规模经营主体都造成负担。建议应及时调整和明晰补贴政策,完善经营主体粮食直补渠道,并根据财政收支和市场情况,适当加大种粮补贴力度。
3.5加大大型农机具财政补贴力度,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是农业机械化,没有大型农机具的应用,就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会大幅度降低。建议鼓励对大型农机具的引进和研发,同时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购置农机具的补贴力度,降低其生产成本,促进规模化经营水平。
3.6扶持壮大专业化农技服务组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尤其是病虫草害防治环节,技术含量较高,防治不及时或措施不当,效果会大打折扣。而专业化的农技服务组织可通过专业、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使经营主体得到优于自身管理的效果。建议整合农业研究、推广、农资等各方优势,鼓励组建农技专业化服务组织,通过与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建立承包合作关系,推动规模生产经营水平快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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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001邯郸市农业科学院罗河月
方路斌李平郭冬梅
基金资助项目:邯郸市科技计划项目(编号:14221010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