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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认同的政治构建与民族冲突

2016-03-28朱军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群体民族国家

朱军

(大连民族大学东北少数民族研究院,辽宁大连116600)

□西南民族文化研究

民族认同的政治构建与民族冲突

朱军

(大连民族大学东北少数民族研究院,辽宁大连116600)

民族认同作为个体或者集体的一种情感归属和归属认知,受到所归属的政治体系的构建和锻造。政治体系尤其是国家借助权力的强力垄断和资源的权威分配,通过体系(文化)、过程和政策等机制,在构建和塑造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中发挥其强有力的作用。降低民族认同在公共领域中的显著性和重要性,构建一种更具有包容性和凝聚力的国家认同,无疑是多民族国家实现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的保证。

民族认同;政治构建;认同冲突

研究族性政治构建的专家内格尔(Joane Nagel)指出:“如果非正式的民族意义和贸易往来能够塑造少数群体日常的体验,那么正式的民族标签和政策则是塑造认同和社会体验的更为强大的来源……因为国家已经成为了社会中的主导性机构,规范族性的政策越来越多地塑造着民族边界,影响着民族认同的模式。”[1]而由国家发起的民族国家构建运动以及各种推动民族认同政治化的体系、过程和政策等方面的机制,引发越来越多的以民族认同为标记和特征的政治动员,这刺激了各种挑战和威胁国家统一性的国家认同问题的发生。这里主要关注国家通过政治手段构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过程中产生民族动员和冲突的机制,从体系文化、政治过程和公共政策3个层次逐次进行分析。

一、体系文化中的国家认同的内容与民族冲突

多民族国家能否建立一种全体成员都支持和认同的体系层次的政治文化,即确立一种国家认同意识,关系到政治体系的维系和稳定,同时也关系到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阿尔蒙德等人指出:“政治共同体,就是结合在同一政治过程中的许多个人所组成的群体。用政治发展理论的语言来表示,对政治共同体的支持问题常常被称为‘国家的认同意识’问题。”[2]无论是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较早建立的发达国家,都试图通过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在完善作为国家“硬件”的民主制度构建的同时,还需要构建作为国家“软件”的统一的国民认同意识。“民族国家的核心,是通过一套完整的制度促成了民族对国家的认同。”[3]发展理论的相关学者也把国家发展的过程,看成是内在地贯穿着以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合法化政权基础的过程,即建立国族的过程。

从个体认同的角度看,“国家认同问的是一个人‘确认自己归属那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一个国家’的心灵性活动。”[4]而从国家认同所涉及的边界、归属以及与之联系的权利规范而言,国家认同又是一种确立成员边界和身份特征,以及确定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和地位的过程。国家认同一方面对成员的身份特征和群体边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回答了“何种成员身份和特征才能成为国家政治共同体中一员”的问题;另一个方面也对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框定了权利规范,回答了“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社会地位应该如何界定”的问题。因此,不同类型的国家认同构建关系到公民身份、族际关系、政治过程、国家政策等不同的议题。“创建一种国家认同的中心问题之一,是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诸如多数群体与少数群体,主导群体与弱小群体以及土著群体和移民。”[5]从民族政治的角度看,国家认同构建的核心主题涉及到如何看待少数民族的权利地位和文化特征的问题。“国家认同概念的核心主题是,少数群体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位置,即少数民族是否受到多数群体的压制或者拥有维持自身民族文化的机会。”[6]

依据内容或者观念的不同可以划分成3种类型的国家认同:族裔的(ethnic)、多元文化的(multicultural)和公民的(civic)[7]。3种国家认同观对待少数民族群体的权利地位和文化特征、公民身份的标准具有不同的规定。第一,族裔的国家认同。族裔的或者基质的国家认同的观念,来自于18世纪德国浪漫主义学者对于文化民族的相关论述。在他们看来,民族代表一种具有超验的“基质”的一群人的联合[8]。正是拥有某种原生的、先于国家存在的共同特征和相似性,使人们形成了国家认同观念。这种国家的共同性或者相似性往往体现为以某一个核心民族为中心的文化特征。例如澳大利亚联邦自1901年成立至1966年,国家认同就由种族纯一的“白澳”的文化特征进行界定;美国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以“白人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的主体民族文化特征界定国民身份。公民身份的获得也以是否能够具有某种种族特征或者同化、吸收核心民族的文化为前提。少数民族的文化特征受到压制,处于社会劣势位置。第二,多元文化的国家认同。国家是多元文化的,所有民族都具有相同的权利以及自治和自我管理的要素。他们把国家看成一个所有的少数民族都应该赋予维持其自身民族文化和共同体的社会。不同的民族群体应该具有接受民族语言教育的机会,民族的文化遗产应该成为国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公民身份也以能否接受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为准则。少数民族特殊的集体权力是否能够进入公共领域还饱受争议[9]。第三,公民的或程序的国家认同。这种观念基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划分的原则,国家认同属于政治领域,而民族认同则属于私人领域。公民身份是人们与国家之间涉及到双方权利和责任的契约。这种观点把制度、法治和公民的责任视为国家认同的主要特征,把民族视为是无意义的。各种少数民族成员都应该作为国家的公民整合到非族裔的公民文化中。

国家认同的内容不仅关系到一国内部成员的公民身份和国民特征的问题,而且还影响到政府乃至民众对于政治过程的设计、国家政策理念的理解,在此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如何对待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特征和权利地位的问题。“在现代国家中,每个民族国家的公民在国家的标准特征以及公共政策指向的集体理念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信念,一些人支持公民整合,其他人支持民族同化,也有人倾向于民族间的调适。”[10]一些新独立的国家在国家构建过程中往往采取“一国一族”的“民族国家”的理念,用族裔的国家认同观念指导政治过程的设计和民族政策的导向,忽视、压制乃至消除少数民族文化的做法,往往会带来少数民族的离心倾向,产生反应性的民族主义运动。长期研究民族冲突和冲突解决的资深学者克尔曼(Herbert C Kelman)认为,创建一个新的国家会受到追求民族同质化的激励,因而,会系统地边缘化或者破坏民族的“他者”[11]。当个体选择的认同与他者施加的认同不兼容或者认同所在的社会背景不断经历着重塑的过程时,冲突就会形成[12]。

二、政治过程中的民族认同构建与冲突

“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利益表达可以由不同的结构以不同的方式进行。”[13]当来自环境中的各种利益和要求通过不同的政治结构输入到政治体系中时,这就是一个政治进入的过程。执行政治进入的结构,既包括非正式的个体性接触、非社团性利益集团等,又包括正式的利益性社团、政党、立法和行政机关等。民族的利益和诉求可以通过本民族的精英、民族集团,以民族利益为基础的社团和政党以及立法和行政机关中相关代表等方式实现。政治进入的相关结构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政治参与规则,决定着民族认同的发展走向和民族利益表达的方式。在政治过程中,强化民族边界的政治进入的相关制度构建,凸显了群体之间以民族利益和认同为基础政治分野,引发了政治领域中的群体竞争,在一定的条件作用下会演化成肢解国家统一性的政治运动。根据内格尔的相关研究成果,国家通过政治塑造民族认同主要以下两种机制[14]。

(一)区域划分

区域划分与民族动员存在如下的关系:民族动员倾向于沿着与地理和行政边界重合的民族边界发生。一个国家内部土地和人口的组织,进而产生基于次国家层次民族认同的动员,一种是通过强化现有的民族边界,另一种则是通过创造一个新的民族。“强化”的方式是指,当行政或者选区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定人群中的民族差异(文化、宗教、语言)相重合时,这种差异易于政治化。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权威对族裔地区边界的选择,被当地的人群理解为政府承认其本身作为具有差异性群体的存在。选择特定的民族作为地区的单元也可以是惩罚性地发挥隔离功能。例如南非确立黑人的“祖地”班图斯坦(Bantustans)和美国的印第安人保留地。第二种强化的方式是,在已有的族裔地理边界与行政、选区重合的情况下,为了代表该地区多数群体或者少数群体而产生的政治组织和行为。当宪法把比利时划分为法语或者荷兰语地区,而操德语地区被指定作为法语单元的组成部分时,这时形成了一个代表德语地区利益的新的政党[15]。“创建”的方式是构建族性,即通过强化现有的民族差异,事实上产生了一种新的民族认同。例如,1960年尼日利亚划分成了3个地区,彼此之间就政治进入和控制中央政府展开竞争,结果导致了3个以地区为基础的民族政党,这种政治生活的族裔化导致了尼日利亚的解体和东部地区比夫拉(Biafra)的分离。

(二)参与

民族动员倾向于沿着那些政府认可作为参与基础的民族边界产生。政府认可的沿着民族边界的参与是比区域划分更为有效的构建族性的方式,因为它为以族性为基础的政治动员提供了具体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存在两种沿着民族边界构建的参与:其一宪法上承认族性作为政治代表的一种合法的基础。例如,比利时的选区按照荷兰语区和法语区进行分配[16];斐济的众议院为斐济人和印度人分配同等的席位[17];其二,事实存在的按照族裔地理边界的代表区域划分。例如,瑞士的联邦代表按照州来分配,而各州一般是语言上同质的单位[18]。内格尔指出政府承认以民族作为政治参与的基础促进民族动员的原因在于,“不管是明确宣布还是实际上存在,承认宗教、文化或者语言归属作为政治参与的基础倾向于提升民族群体的组织水平,同时促使民族向政治利益群体转变,因而加剧了民族之间的竞争。”[19]政府认可以民族为基础的政治参与促进民族动员,加剧族际间冲突和竞争的作用机制在于,“首先,政府认可族性作为政治代表的基础,合法化、制度化以民族为基础的政治参与,并使其更加稳固……第二,政府承认以族性作为政治代表的基础,激发了新的与之并行的先前未组织的群体,后者面临着被排斥出以民族界定的政治领域的情景。”[20]

通过区域划分和民族参与规则的制定,可以创建、强化以民族为基础的政治结构,拓宽以民族为基础的政治进入的渠道,从本质上来看,是中央政府向民族群体赋权、给予更大的自治或者自我管理的空间。至于这种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赋予少数民族群体(尤其是具有潜在分离倾向的民族群体)权力的方式,是赋予少数群体更多的动员资源以发起更多的民族动员和分离主义活动,还是满足了少数民族的要求进而缓和了民族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各种不同的观点仍在讨论中[21]。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认可以民族界限进行政治参与和区域化的族性政治构建的机制,增强了民族群体的认同意识,加剧了族际间的民族竞争。

三、公共政策中的民族认同的构建及冲突

“公共政策表示在政治过程中形成的目标,反映决策联盟期望的社会结果,反映领导人认为可用以取得这些结果的手段。”[22]公共政策的形成和运行环节是政治体系的输入与环境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过程,通过政治体系的提取、分配、管制和象征等输出环节实现福利、公共安全以及国内政治自由等结果的产出。公共政策尤其是涉及到针对少数群体的命名、沿民族边界的资源分配以及其他关系到民族竞争的政策,通过政府的认可和承认,合法化和制度化民族分野的边界,从而促使政治动员和运动沿着民族认同的边界展开。换句话说,当政策的实施承认和制度化民族差异的时候,民族动员最有可能发生。内格尔列举出了4种对于民族动员以及决定动员发生的民族边界具有重要意义的政策:语言政策、土地政策、官方命名政策和资源分配的政策[23]。

公共政策塑造和强化民族认同的显著性,增强民族动员的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政府命名和归类民族;其二是加剧了以族性为基础的资源竞争。官方的民族分类和命名经常被政府广泛地应用到社会政策领域,例如编制人口统计、设计肯定性行动计划、制定移民政策以及确定政治进入的资格,等等。政府命名民族行为本身并不一定产生民族认同,但是与命名相关联的政策实施却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成员的民族认同意识,乃至产生以民族认同为基础的动员。例如,20世纪80年代,在伊朗“革命”期间,美国大使馆人员遭到绑架,从而促使针对伊朗人和中东地区的人的暴力增加。卡特政府要求美国的伊朗人要上报照片和指纹,这种行为促使伊朗人的民族意识强化。此外,这种由政府发起的民族命名,政治上承认了特定的群体,可以重新塑造命名群体的自我意识和组织性,同时影响到那些未被政府认可的民族群体的认同和动员模式[24]。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政府实施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而引发的“反向歧视”所导致的其他群体的对抗性运动。举例而言,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白人意识的强化与消除隔离和肯定性计划的施行密不可分。当政策涉及到以民族为界限的资源分配时,由于关系到民族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群体参与可资利用的资源,更容易成为社会争论的关注焦点。“分配是政治和公共政策的主要结果之一,也是关系到政治稳定和冲突的主要条件之一。”[25]例如在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法律地位是否得到联邦政府的承认,关系到与此相关的资源的分配(包括获得大量的联邦支持和服务、豁免某种形式的税收、免于一系列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以及对于保留地资源和部落居民的有限的主权),从而也关系到保留地的维持和生存[26]。

与民族边界重合的政策实施,通过政府命名和归类民族、加剧以族性为基础的资源竞争,强化了民族认同的边界,增强了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显著性。从相反的方向来看,一种降低民族认同的显著性,构建更具有包容性的国家认同的公共政策,则有助于民族国家的构建,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稳定。米格尔(Edward Miguel)对比分析了在地理、历史和制度具有相似性的西部肯尼亚和西部坦桑尼亚,发现两个国家在独立之后采取了极其不同的涉及族性的公共政策,而这也决定了两国民族构建的成效以及现有的民族关系的差异[27]。坦桑尼亚由于采取了降低民族认同在公共生活中重要性、提升国家认同地位的政策,诸如把斯瓦西里语作为国家语言、在学校开展政治和公民教育,消除部落权威以及相对平等的地区资源分配,从而提升了统一和广泛的跨民族的国家认同。而肯尼亚则没有消除甚至强化了民族认同在政治领域和资源分配中的重要地位和分界作用,则为其日后民族冲突频仍埋下了隐患。

四、讨论

民族认同的政治性构建,凸显了民族认同是一种可以塑造、具有延展性的构建性品质,而不是一种稳固的难以变化的原生性事物。与其他的社会过程相比,国家政治体系在塑造和构建民族认同过程中具有强大的力量。这种强大的力量体现在国家政治体系作为政治权力的权威性垄断者和资源分配者的关键角色。国家政治体系通过体系文化、政治过程和公共政策3个方面,通过划定国家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地位和关系,通过为不同的群体提供政治进入的渠道、制定政治参与的规则,通过涉及到民族群体命名和归类以及资源分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不同群体(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的表达和凸显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空间,导致民族认同在政治领域中的不同走向和显著性水平,从而也为民族认同的政治化及民族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方式创造了诸多的可能性。

民族认同的政治构建与民族冲突和矛盾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有助于民族管理的命名和分类,针对劣势民族的倾向性的资源倾斜和分配政策,在一定地区或者国家发挥缓和民族间、民族与国家间的紧张关系,有利于缩小社会结构中的民族不平等现象。如何在民族认同的维持和保护与国家认同统一性的构建之间建立一种均衡、不相冲突的关系,是当今学术界理论研究以及多民族国家进行民族国家构建实践的焦点问题。降低民族认同在公共领域中显著性和重要性,构建一种更具有包容性和凝聚力的国家认同,无疑是多民族国家实现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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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丹兴]

D032

A

1674-3652(2016)05-0013-05

2016-03-25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国际比较视域下多民族国家中国家认同构建研究”(13YJC850032);中央高校自主基金项目“辽宁省边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与民族事务治理研究”(20150433)。

朱军,男,山东济宁人。博士,讲师。从事民族理论与民族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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