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种子经营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3-28宁孝勇王小梅袁文娟
周 权 宁孝勇 魏 燕 王小梅 袁文娟
(四川省达州市种子管理站,635000)
达州市种子经营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 权 宁孝勇 魏 燕 王小梅 袁文娟
(四川省达州市种子管理站,635000)
摘要:近年来,四川省达州市种子经营备案工作中存在着备案机构不统一、备案率不高、备案内容不全、备案真实性差等问题。从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搞好宣传培训和加大处罚力度等几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种子;经营备案;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种子法》的实施,达州市种子市场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门店多、品种多、品种更新快等特点,方便了广大农民购种;但也同时出现了种子经营无门槛,经营品种“多、乱、杂”,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无证经营泛滥,市场监管难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种子市场日常监管,强化种子经营备案,强化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而种子经营备案是种子市场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
1 种子经营备案存在的问题
1.1 种子经营备案机构不统一 《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但达州市有4个县、区将种子经营备案工作纳入政府政务中心来做,致使备案工作与种子管理部门脱节,种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种子市场经营状况不能完全掌握。
1.2 种子经营备案率不高 从近2年市种子站对种子市场检查情况看,城区种子批发门店备案率达到95%以上,乡镇种子零售门店备案率仅30%左右,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到位,很多经销商不知道备案的重要性,也不知道去哪儿备案。
1.3 种子经营备案内容不全 部分种子管理部门对种子经营备案工作研究和重视程度不够,大部分备案只针对经营单位备案,对经营品种备案信息不全,内容不完整,没有建立种子经营备案申请制度和种子经营备案登记制度。
1.4 经营品种备案真实性差 一是备案品种个数与实际销售品种个数不相符。门店销售品种多,备案品种少,有些门店只选几个品种备案。二是备案品种数量与实际进货数量不相符。在品种备案工作中,经常发现部分种子经销商在种子备案数量与实际进货数量方面出入较大,如进货5t,备案时只报1t,甚至更少,造成种子管理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当地种子进销动态。
1.5 对未备案的经营者没有实施处罚 部分种子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未办理经营备案的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种子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罚,仅以说服教育为主,致使大部分经销商认为种子经营备案可备可不备,对经销商没有起到震摄作用。
2 对策建议
2.1 健全和推行种子经营备案工作制度 按照《种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需建立健全和推行种子经营备案申请制度、经营品种备案登记制度、新品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种子留样备案制度。
2.1.1 建立健全种子经营备案申请制度 种子经营者开办种子经营门店前,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或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一并交种子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及时给予办理种子经营备案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相关资料,最后,种子经营者持种子经营备案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充分实行先证后照,种子管理部门可行使事前监管责任,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1.2 建立健全经营品种备案登记制度 当前,市场经营品种“多、乱、杂”,未审先推、不在适宜区域种植、停用品种经营等违法现象突出。种子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经营品种备案登记制度,能有效掌握当地销售品种状况,同时能及时将不合法品种拒之于市场之外。一是规范经营品种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农作物类别、经营品种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审定(登记)编号、经营品种数量、包装规格、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地点、经营许可证编号、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品种主要特征特性、调运检疫证明等。二是认真审核。对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及品种审定情况、适宜种植区域、种子标签标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避免未审先推、假劣种子进入种子市场,确保上市种子品种的合法性,从源头上保证种子质量。
2.1.3 建立健全新品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 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是种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能有效防止因新品种适应性或抗逆性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建立健全农作物新品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意义重大。一是进行实物备案,经营者在销售新品种2个月前,将新品种实物样品主动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出具相关资料,经营者将新品种审定公告、栽培技术要点、进种数量发票等交种子管理部门审查;三是种子管理部门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对在试验示范中存在品种缺陷或风险的新品种作为警示品种,种子管理部门及时告知广大农民。
2.1.4 建立健全种子留样备案制度 种子管理部门应加强做好种子留样工作,完善种子留样备案制度,及时掌握经销商的种子市区调运和市外调运情况,扦样、封缄不同种子的批次,做好留存样品备案。留存样品保管时间为一个作物的种植周期,在种植期内无质量问题的发生,备案种子如数返还经营单位。若出现问题,有原种子实物作为检测结果的样本,属于种子质量问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同时,种子管理部门提醒种子消费者也要留小部分种子样品,以作日后纠纷的处理证据。
2.2 规范种子经营备案实施主体 种子经营备案是种子管理部门日常工作,考虑到目前该项工作大部分地方是在政务中心办理,因此认为有些工作必须进行调整。种子经营者(经营单位)备案可以在政务中心办理,但经营品种备案必须由种子管理部门来做。同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授权)乡镇农技站对当地种子经营进行备案,种子管理部门将备案资料交乡镇农技站,备案结束后上交种子管理部门,方便乡镇种子经销商备案。
2.3 规定种子经营备案时间 首次申请种子经营备案的经营者不受时间限制。具有经营资格的种子经营者经营备案原则上每2年开展1次,主要审查经营者营业执照、委托书、销售协议,委托销售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品种备案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在大小春种子销售季节进行,具体时间由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决定。
2.4 加大种子经营备案宣传 种子管理部门加大对种子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广泛宣传种子经营备案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要使种子经营者知晓种子经营备案是《种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备案是违法行为,增强种子经营者自觉行为。
2.5 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 种子管理部门在检查种子市场时,要将种子经营备案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经营者是否备案,备案内容和备案品种是否齐全。对未备案经营者和未备案品种进行公开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种子管理部门对未备案品种进行重点监控、重点抽查,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收稿日期:(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