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领袖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自律
——以微博为例
2016-03-28高红红
高红红
论网络舆论领袖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自律
——以微博为例
高红红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模式,以微博为首的社交媒体为社会大众探讨公共事务提供了自由的平台。网络舆论领袖作为社交媒体上最为活跃的群体,具有强大的舆论引导力和信息传播力。然而,在这个平台上,部分舆论领袖滥用言论自由,触犯法律,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确立社交媒体言论自由的界限,对网络平台的言论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引导,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社交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自律;微博
[作 者]高红红,山西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媒体的传播模式被逐渐改变,以微博为首的社交媒体,为社会大众探讨公共事务提供了更加宽广的平台。网络舆论领袖作为社交媒体上最为活跃的群体,具有强大的舆论引导力和信息传播力。然而,在这个平台上,部分舆论领袖滥用言论自由,触犯法律,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确立社交媒体言论自由的界限,对网络平台的言论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引导,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领袖的形成
网络舆论领袖通常是指在网络上具有很强的信息传播能力、舆论引导能力、价值阐释能力的一群人,他们因其自身丰富的知识背景、相对较高的传媒素养以及活跃的网络表现而具备影响和引导舆论的能力。网络舆论领袖的形成有着多重因素。
(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为网络舆论领袖的形成提供了技术条件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社交媒体的产生,社交媒体是人们彼此之间用来分享意见、见解的平台。社交媒体的信息公开化和传播形式平等化的特征,使得社会大众更加便捷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就为网络舆论领袖的形成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粉丝”效应成为网络舆论领袖形成的催化剂
在社交媒体上,每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账号,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可以选择关注自己感兴趣的账号。以微博为例,通过微博平台验证为真实身份的用户在其账号显示上会出现“V”图标,在粉丝量达到50万以上时,就可以被称作“大V”。“大V”通常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和名人,关注这些“大V”的粉丝以追随的姿态、“螺旋式的沉默”围绕在其周围,成为他们从网络活跃群体晋升为网络领袖的催化剂。
(三)主动交流成为网络舆论领袖巩固地位的法宝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行各业的新闻事件经传播之后,网络舆论领袖会通过社交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主动与普通网民沟通、交流,使得网络舆论领袖可以巩固其地位。
二、网络舆论领袖案例分析
社交媒体为网民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所谓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言论自由的界限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然而,一些在社交网络上活跃的舆论领袖却无视法律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一)案例一:“网络推手”造谣传谣
2013年8月,北京警方破获一起网络造谣传谣案件。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首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网上蓄意造谣传谣,利用恶意手段侵害他人的名誉,从中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所谓的策划公司实质上是网络推手公司,他们借助微博这一社交媒体,联合所谓的“网络意见领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络上造谣传谣、制作话题,然后以有偿删帖为由进行敲诈勒索,非法谋取利益。
社交媒体为社会大众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场所,同时,也成为“网络推手”非法攫取暴利的滋生地。“网络推手”,又被称作“网络推销师”,是通过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策划舆论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网络推手”最大的特点就是需要熟练利用互联网媒介,尤其是通过影响力较大的社交媒体,通过设置公众议程传播引导舆论。微博普及之后,网络舆论的力量逐步提升,网络成为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阵地,然而,开放的平台也促使一些违法行为的出现,“网络推手”通过有目的地策划,雇佣“网络水军”进行话题炒作,操控网络舆论,制造舆论假象,这种做法扰乱了互联网应有的健康秩序。
社交媒体的出现为每个人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然而言论自由是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的,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混淆了公众视听,破坏了网络公共秩序。
(二)案例二:任志强微博被关事件
2016年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令新浪、腾讯等网站依法依规关闭任志强微博账号。①“任志强微博被关事件”评论,闽南网,http://www.mnw.cn/news/shehui/1112916.html。任志强在微博上拥有众多粉丝,作为公众人物,他利用公开的网络平台,无视法律的界限,发表有损国家利益的言论。这起事件起源于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6年2月19日到人民日报社、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调研,强调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当日晚上,任志强通过微博上发表过激言论,无视党纪国法,歪曲解读“党媒姓党”的原则,此番言论涉嫌严重违法,在公共网络空间内造成恶劣影响。
微博的确是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平台,但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公共利益。网络舆论领袖具有舆论导向作用,其言论在社交媒体上的传播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舆论,若不遵守法律规定,散播违法的言论,必将危害国家的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三)网络“大V”受罚反映的问题
1.社交媒体缺乏规制必然造成网络空间言论传播鱼龙混杂。微博作为社交媒体,是社会大众自由发表言论、沟通交流的平台。然而,部分拥有众多粉丝的网络舆论领袖借助微博的“公开性”“平等性”,利用网民的信任心理和情感认同心理,策划谣言传播。谣言在“网络水军”的转发评论下呈现病毒式传播的特征,在这个过程中,微博管理团队没有做好“把关人”的角色,没有建立有序的管理机制。
2.普通网民缺乏理性思考的意识,盲目跟风的现象严重。“网络推手”所散布的谣言之所以能在社交媒体上不断发酵,也与普通网民的盲目跟风和个人崇拜有关。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事情的真相难以立刻辨别。公众在“网络水军”的炒作之下,逐渐丧失对真相的理性判断能力和应有的质疑意识,盲目地跟从,使得谣言散布者更加猖狂。
3.网络舆论领袖无视法律的界限,片面地将“言论自由”与遵守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割裂开来。我国《宪法》规定并且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与此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行使包括“言论”在内的各项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对此,部分舆论领袖视而不见,无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三、针对网络舆论领袖暴露的问题提出建议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社交媒体成为社会大众参与社会事务的公共场所,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土壤,如何避免网络舆论领袖以违法的形式煽动民众,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微博等社交媒体的监管力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逐渐建立有效的监督监管体系。
其次,社交媒体的运营商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对虚假言论或者违反法律的言论及时澄清,同时使用技术手段限制违法言论的发表。
再次,网络舆论领袖应该学会自我约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发表言论,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早在2013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提出网络言论自由的“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底线。②孙祥飞:《新闻传播学热点专题80讲》,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第228页。这七条底线与网络舆论领袖有着必然的联系,网络舆论领袖在社交媒体上最具有传播力,他们的言论会对社会尤其是关注他们的“粉丝”群体产生不容忽视的示范效应。网络作为社会公共空间,理应有其言论的边界和良性的秩序,并且应该受到伦理道德规范及法律准则的约束。
最后,普通网民应该持有理性态度,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真相与谣言同在,网民不应该以“螺旋式的沉默”跟随在网络舆论领袖的身后,盲目地顺从,而是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判断事实的真伪。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微博为首的社交媒体成为社会大众探讨公共事务的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中,网络舆论领袖因其自身丰富的知识背景、相对较高的传媒素养以及活跃的网络表现,受到粉丝的关注与追捧。然而,部分舆论领袖滥用言论自由,触犯法律,给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在社交媒体中,政府应该建立有效的法律管理机制;运营商应承担社会责任;网络舆论领袖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表言论;另外,亿万网民也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对待虚拟世界里的任何言论。简言之,规范与引导网络言论必须从法律的规制、运营商的管理、舆论领袖与网民的自我约束这四方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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