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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6-03-27

财政监督 2016年11期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4日,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同时,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5月5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和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就今后一段时期化解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过剩产能,加快建材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建材企业降本增效实现脱困发展作出具体部署。《意见》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压减过剩产能。一是严禁新增产能;二是淘汰落后产能;三是推进联合重组。

3、《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5月5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监会制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进行规范。《通知》共40条,分为基本原则、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及监督管理7个部分。《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但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5月5日,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就促进外贸发展进行部署和安排。《意见》针对我国当前外贸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十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二是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三是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四是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五是减免规范部分涉企收费;六是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七是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八是实行积极的进口政策;九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十是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十一是加快培育外贸自主品牌;十二是发挥双向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十三是加强外贸知识产权保护。

5、《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但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6、《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5月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商流通发〔2015〕21号)的实施,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对加快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进行部署和安排。《意见》明确,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规范秩序与行业创新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和兼顾其他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为主线,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着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创新,推动经营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组织形式由劳动密集型向劳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并重转变,建立健全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同时,《意见》提出六项具体任务:一是树立行业发展的新理念;二是推广“互联网+回收”的新模式;三是探索两网协同发展的新机制;四是探索提高组织化的新途径;五是探索逆向物流建设的新方式;六是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

7、《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6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对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任命程序及其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8、《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5月6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进行明确。《通知》明确,各地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并提出了8类简化程序和手续的事项:一是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二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三是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四是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五是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六是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七是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八是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9、《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5月9日,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正式实施,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10、《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5月9日,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境内征收水资源税,并停征水资源费。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并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11、《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5月9日,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对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12、《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月10日,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明确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专项奖补资金规模为1000亿元,实行梯级奖补。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80%,结合退出产能任务量、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按因素法分配;梯级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20%,和各省份、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量的省份、中央企业,按基础奖补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补。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13、《关于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5月11日,为充分发挥在线平台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等19个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010号),决定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实现“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对保留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事项,要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原则上都要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办理和监管。要加快应用统一项目代码制度,实现“平台赋码、接件验码、信息归集”,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由在线平台赋码。要加快实现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持续优化平台功能。各地要成立在线平台应用领导协调小组抓好平台应用工作。

14、《关于修改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则的通知》。5月11日,为控制市场分析,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16〕133号),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增加交易限额制度。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开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对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暂停开仓交易等措施。

15、《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5月11日,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就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进行部署和安排。《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开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一是在保障对象。《实施方案》明确,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二是保险金额。《实施方案》规定,运行初期,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三是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规定,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四是赔偿处理。《实施方案》规定,运行初期,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

16、《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5月13日,为做好制造业稳预期、稳信心、稳投资、稳增长工作,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制造强国建设,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发改产业〔2016〕1055号),决定组织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通知》提出,要聚焦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组织实施智能化改造工程、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绿色制造推广工程、高端装备发展工程、关键新材料发展工程、航天航空能力建设工程、电子信息升级工程、质量和品牌提升工程、服务型制造转型工程、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工程10大重点工程,重大工程包实施周期为3年(2016—2018年)。

17、《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5月18日,为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规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对港澳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投资备案管理工作,商务部制定发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试行)》共26条,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备案的范围、备案的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备案的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办法(试行)》指出,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备案依照本办法办理。但下列情形除外:《内地与香港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内地与澳门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及变更。■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