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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6-03-27

财政监督 2016年18期
关键词:督查收费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1、《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8月1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精神,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工作,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价格〔2016〕174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督查重点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督查范围。此次督查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重点部署规范的相关领域收费;“三项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其他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二是督查重点。此次督查重点包括:(1)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重点部署规范的相关领域收费,涉及“双创”、民间投资、“放管服”、进出口环节、人才发展和安居工程等相关领域收费;(2)收费目录清单落实和执行情况。包括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动态调整、执行评估情况;(3)已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经营服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协会商会收费等;(4)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问题等。三是任务安排。此次督查从8月下旬开始到10月上旬结束。

2、《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十三五”规划》。8月16日,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保险业标准化改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十三五”规划》(保监发〔2016〕73号),对“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等进行明确。根据《规划》的有关规定,“十三五”期间我国保险标准化有三项重点任务:一是推进新型保险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保标委的统一领导,发展团体标准,搞活企业标准;二是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重点要在标准制定程序、标准实施推进和监督机制、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突破;三是优化标准体系,扩大标准供给。

3、《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8月18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一是《公告》将“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等明确列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二是明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口径。《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三是关于预付卡增值税问题。《公告》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分别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但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8月18日,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商务部发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3号)、《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年第 1号)等5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 14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商运字 〔2006〕122号)、《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等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5、《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发布《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明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8月19日,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审批效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下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决定对住建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由住建部审批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自2017年1月1日起,除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外,由住建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总承包特级)的新申请、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7、《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8月23日,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决定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修订。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8、《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8月24日,为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820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9、《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8月25日,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8号)》,对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补助范围和比例,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监督检查,附则五章内容。《办法》明确,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原政策性破产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补助范围是中央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10、《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8月25日,民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对备案管辖机关、备案程序、监管、信息公开等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1、《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8月26日,为进一步推动各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国发〔2016〕4号),决定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开展第三次大督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除今年初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20个市(州)、20个县(市、区)外,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部纳入此次督查范围。此次督查的重点内容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四个方面工作。此次督查采取全面自查、实地督查、征询社会意见、强化激励问责相结合的方式,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收到该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开展自查,9月15日前向国务院报送自查报告。根据工作部署,9月18—30日,国务院派出督查组赴地方和部门开展实地督查,并于10月10日前将督查结果报送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向地方、部门转送督查组督查反馈意见。

12、《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8月26日,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下游企业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6〕1859号),对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督提出具体措施。《通知》提出了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督的五项具体措施:一是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各环节加价进行一次彻底摸底和梳理,厘清气源价格(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二是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供销差率、职工薪酬等成本参数,对输配价格偏高的要适当降低。三是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减少供气层级,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四是整顿规范收费行为。《通知》要求,各地对天然气输配企业向用气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规范清理,并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规定的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五是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定价行为,并逐步推行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13、《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8月29日,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决定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制度。《意见》明确,“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意见》要求,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此外,《意见》还就推进“两证整合”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二是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三是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四是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五是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六是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

14、《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8月30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决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但各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意见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15、《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8月31日,为鼓励部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提升我国航运安全水平,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明确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16、《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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