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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民主之维

2016-03-27曾晓强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制民主法治

曾晓强

(重庆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7)



【博士论坛】

法治中国的民主之维

曾晓强

(重庆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7)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规定和根本目标是“民主法制化与法制民主化”。法治与民主相互独立论在历史分析和逻辑论证上存在严重缺陷。现代法治与民主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相互制约。法治先行论混淆了法治同法制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必须同步推进、一体建设。法治进步有赖于民主发展,反之亦然。中国民主法治进步的引擎和关键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法治;民主;法制;党内民主;社会主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全会《决定》强调,法治建设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要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要把依法治国、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生命,法治建设和民主发展二者必须有机统一起来。那么,法治与民主有机统一的依据何在?如何实现有机统一?法治先行?民主先行?抑或民主、法治同步推进?上述问题对各级党政官员、广大民众而言并非自明,甚至在学界也存在一定分歧和混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深入研究并正确回答上述问题,忽视法治建设的民主维度很可能对法治国家目标造成重大损害。

一、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中的法治要义

尽管迄今没有任何中央文件对“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下过明确定义,但是“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语境中的基本内涵可从下述3个方面予以确定。第一,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和根本是“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1],同时,党的十五大报告以来的一系列重大报告和决定均强调依法治国、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三者的有机统一。总之,法治,必须是民主的法治;民主,必须是法治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可分离。第二,在重要文件的官方译文中,“法治”被译为“rule of law”(非“rule by law”),而“rule of law”有其特定内涵:与人治、专制相对立,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第三,分析党的重要文件中有关“法治国家”的重要表述,可以发现:与“法制”相比,“法治”不再是“民主”的手段和工具,“民主”与“法治”二者往往并置,“法治国家”也常常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目标和结果。例如,十五大、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七大、十八大报告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地,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均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将之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这些表述总体上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民主的法制化形态”。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其实质是“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法治不同于一般的法制,法治是民主的法制;人民民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标,又是它的基本属性。

二、法治与民主关系之辨

毫无疑问,法治与民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过,更侧重“区别”还是“联系”则可能导致有关法治与民主关系的重大认识分歧。参考佟德志区分的“和谐共生论”与“冲突均衡论”[2],本文将相关分歧简化为“相互独立论”和“相互依存论”。

(一)相互独立论

下面对若干代表性学者的观点略作评述。潘维崇法治而贬民主,认为“民主化和法制化从未共生,无法兼容”[3]。然而潘的论证明显经不起推敲,例如,他竟然提出“民主是人治的一种”“民主制是腐败的原因之一”等显失偏颇的观点。麻宝斌认为,“法治不依赖于民主,民主却离不开法治”,“法治优先于民主”是分析现实得出的可靠的“经验性判断”[4]。不过,他既没有提供历史的经验证据来支持其观点,也没有从理论逻辑上追问“何种法律拥有至上性”“法律被普遍服从的现实基础是什么”等深层次问题。刘金国认为,就理论而论,民主关心权力的产生,法治关心权力的行使,二者相互独立,存在一定紧张关系;就现实而论,民主与法治并非总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既存在过“不法治的民主”(如法西斯式的极权民主),又存在过“不民主的法治”(如19世纪上半叶的英美)[5]。但很可质疑的是:法西斯政权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吗?19世纪上半叶的英美是完全不民主还是民主不够完善?唐士其认为,法治就是“规则的统治”,真正的法治状态是“人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而非人制定法律进行统治”;民主根本上是“人的统治”,即便用民主制定的法律来统治也不是法治;“法治并非民主政治,也并非理性的政治”,西方法治传统“与民主并没有什么实践的关系[6]。唐的观点在理论逻辑上存在严重疏失,遗漏了法治的立法环节及立法主体等要件。

综观相互独立论者的有关论述,其共通的、根本的缺陷在于:对法治、民主的认识要么模糊不清,要么过分抽象、简化和形而上学。法治是历史的、具体的,是一个历史概念,也是一项历史成就,法治理念的内涵必然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深化。法律总是由人来创制并实施的。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应具备特定的形式要件并包含实质性的价值规定(如人权乃至民主)[7]。法治(rule of law)“包括了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内容”;法治“意味着对个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的尊重”[8];“在法治中法律已被视作一种价值取向而不仅仅是一种治理的工具”[9]。法治反对人治和专制,民主与专制相对,法治与民主有着内在关联。总之,相互独立论者未能很好地把握法治、民主的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着的内涵,在历史分析和逻辑论证上都存在严重缺陷。

(二)相互依存论

如佟德志所述,同相互独立论相比,相互依存论占主导地位,支持者众多且论证有力、体系完备[2]。许少波认为,与“专制的法制”相区别,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西方近代民主运动催生了近代法治,中国亦如此;中国法治的要领是“既要民主法制化,更要法制民主化”[10]。雷天太认为,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实践,无论中外,都是在民主化的基础上起步的;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需要民主政治的支撑[11]。刘瀚认为,民主与法治尽管是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但在基本与重要的方面则紧密耦合,剥离了民主就无法说明法治,反之亦然;法治需要民主政治的依托和支撑,民主需要法治的引导和规制[12]。李林认为,民主与法治“相互决定,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二者的关系甚至不能被化约为“民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法治实质上就是程序化、规范化、法律化的民主形态,而民主实质上就是制度化、权力化、权利化的法治形态[13]。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者朱世海更是基于对法治中国的现实关照,从理论、历史、现实等方面系统而有力地反驳了法治同民主无关的观点[14]。他认为,就理论逻辑而论,法治的要义在于规制权力、反对特权,在于法律体现民意与公益并拥有至上权威,故此,法治离不开民主的支撑作用,绝难存活于专制政体中;就历史而论,西方国家(如英国)在法治上的历史成就乃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另外,中国法治现实也显示,没有充分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宪法法律就很难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法治受制于民主。

总而言之,只要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只要以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法治与民主,二者相互依存性的一面就会凸显出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与民主是相互依存的,“社会主义的”法治与民主更是相互依存的。

三、法治与民主先后之辨

(一)法治先行论

“法治先行论”往往诉诸国情和“稳妥有序”,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容易占据貌似政治正确的制高点。杨建平提出主张“先完善法治,再扩大自由,由法治民主而自由民主”[15]。杨的论述实际上把“法治”和“自由”区隔甚至对立起来,是对“法治”和“自由”的误读。尽管李林认可法治与民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13],但他竟然提出了“民主要稳,法治要快”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路线,认为法治的发展在速度上应略快于民主的扩大,在力度上应略强于民主改革,要用法治发展来保障民主权利的有序实现,用法治先行来引导民主发展,应“先制定规范再扩大民主,先变法再进行改革”[16]。上述主张尽管初衷良好,但同李林本人认可的“相互依存论”存在不连贯之处:既然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作为“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的法治如何能先行于民主呢?同李林类似,季卫东尽管强调法治不能没有民主的支撑,但却主张“法治应该先行”,其理由一是“法治更容易做”,民主的阻力更大,二是在法治没有确立的情况下民主会不稳定[17]。必须指出,如果承认“法治是民主的法制”,那么或可说“法制先行于民主”,但“法治先行”在逻辑上则不通。最近,有论者引证“福山关于国家、法治与民主关系的理论”而做出论断:所有民主国家都遵循“首先形成国家,其次建立法治,最后建成民主”的历史秩序,国家和法治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先于民主,在法治建立之前不能民主化[18]。上述论断显然没有把握现代法治的精髓、法治与民主的内在关联以及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二)同步推进论

法治与民主相互依存的逻辑结论必然是法治建设和民主建设应同步推进、一体建设、不可偏废。“法治先行论”既在逻辑上不自洽,又未能切中我国民主法治现状的要害。有不少专家学者就此提出了切中肯綮、论证有力的主张。梁治平认为,民主政治不健全是当代中国权力滥用、法治不彰的基本原因,要制约权力、实现法治必须有广泛的政治参与,法治的实现与民主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健全的民主制度有助于克服法治所面临的挑战并确立法治的正当性[19]。谢鹏程强调,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和载体,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须保持与人民的同构性以及与人民意志的同质性,否则中国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20]。魏耀荣认为,法治国家建设包括法律制度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两个方面,是两位一体、复合性的民主法治建设[21]。王志远通过对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出推论:中国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民主程度,政治参与有助于促进法治政治效能的发挥[22]。高全喜认为民主与法治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二者根本上是相互促进而非矛盾冲突的,民主与法治应齐头并进,不可偏废[23]。俞可平明确驳斥了法治先行论和民主先行论,认为它们“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则非常有害”,法治与民主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没有充分的民主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没有完备的法治就没有良序的民主,民主与法治根本不可分割,必须整体推进[24]。包心鉴也鲜明地指出,基于高度民主的法治才是真正的良法善治;在落实依法治国中保障人民民主,在发展人民民主中建设法治国家,坚持民主发展与法治建设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经验和重要原则[25]。

总之,如果“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是且应该是基本共识的话,那么“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必须同步推进”也应该并正在成为基本共识。

四、基本结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规定和根本目标是“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社会主义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是以法治为保障的民主,二者相互依存、彼此渗透,既相互促进又彼此制约。对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而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同步推进,一体建设,不可偏废。当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层次、领域和渠道,发展更广泛、更充分和更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扩大和强化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环节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途径。总之,一方面,民主发展的水平是法治进步的指标,另一方面,法治进步的水平则是民主发展的指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然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发展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事实上决定了党内民主的状况对发展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因此,党内民主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引擎和关键,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先导,二者息息相关。坚持和发展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民主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是发展人民民主、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条件和根本保障。概言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据此,可以更好地把握何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体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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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江川)

Democratic Dimens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ZENG Xiao-qiang

(School of Marxism,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The basic provisions and fundamental goals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re “both legalization of democracy and democratization of legal system”. The theory of mutual independence of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 has serious defects in both historical analysis and logical reasoning. In the modern sense,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 depend on, penetrate, promote and restrict each other. The view that rule of law get priority over democracy confuses “rule of law” with “legal system”. The interdependence of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 requires that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 must be advanced synchronously and constructed integrally. The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depends on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and vice verse. The engine and key of progress of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in China is institution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sequencing of democracy within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rule of law; democracy; legal system; inner-Party democracy; socialism

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10.001

曾晓强(1976—),男,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公民与道德教育。

曾晓强.法治中国的民主之维[J].重庆与世界,2016(10):1-5.

format:ZENG Xiao-qiang.Democratic Dimens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J].The World and Chongqing, 2016(10):1-5.

D902

A

1007-7111(2016)10-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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