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6-03-27陈素
陈 素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7)
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建
陈素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7)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社会中核心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成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而影视作品版权的证券化便是其中一种。影视作品的投入产出需要巨额资金,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可以很好地解决投融资难的困境,并丰富我国的金融市场,促进我国影视产业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法律对版权证券化的规定还非常欠缺,因此进一步完善版权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影视作品; 版权证券化; 法律构建
本文引用格式:陈素.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建[J].重庆与世界,2016(5):31-34.
Citation format:CHEN Su.Legal System Building of Securitization of Movie and Television Work[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5):31-34.
一、影视作品版权何以证券化
(一)“麻雀变凤凰”的有益探索
现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在空余时间走进电影院选择一部美国大片来看看,这些影片的制作成本大多是上亿美元,其影片的质量可想而知,获得高票房也就不足为奇了。但巨额资金的投入从哪来呢?这就要得益于其完善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了。好莱坞电影版权的证券化应该是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最成功的案例了。以已经发行的和将要拍摄的影片的利润为支持发行证券,就是将该影片进行资产证券化。
(二)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的含义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或所衍生的债权,移转到特定目的机构,特定目的机构再以该资产作担保,进行重新包装、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强,然后通过发行证券来进行融资[1]。它是通过募集发行证券的形式,以具有未来收益前景、有发行证券价值的版权项目为对象,进行证券化运作过程,或以尚未形成版权的形态的版权创意与半成品为对象,在证券资金的投入下完成版权创造、产生收益以回馈资金投入的证券化运作过程[2]。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的含义,即发起人将具有收益前景、有发行证券价值的影视作品的版权或其所衍生的债权,转移给特定的目的机构,特定的目的机构以该影视作品的收益权作担保,通过对该收益权的重新组合与风险隔离,然后以发行证券来进行融资的过程。
(三)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的法理基础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是企业或金融机构为了募集资金,将尚不能流通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和信用加强之后,发行可以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最大的好处是帮助企业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周转。资产的持有者在债权清偿期到期前就能收回资金,这大大增加了资金的流动性,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但能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有未来收益前景,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影视作品版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将其授权许可使用以及销售与其有关的商品等能给其版权持有人带来可观的未来收益,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从而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实质上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知识产权在信息技术与金融手段的帮助下的一种创新。在此背景下,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必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完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我国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的必要性
1.吸引资金,促进影视产业发展
就当前来说,我国的影视产业发展面临很大的融资困境,而与此同时却有大量金融资本找不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拥有破产隔离、信用增强和资产组化等优点,其权利较单一,衍生资产的现金流较稳定,可以很好地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为广大的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渠道。因此,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可以很好地解决影视产业融资难与金融市场投资难的困境,并且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
2.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其发展并不完善,模式也较单一,多停留在以基本消费需求为主的产业上,而作为第三产业的文化产业发展尤为缓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走进电影院,这表明影视作品的版权证券化发展空间极大,能为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3.促进影视产业与国际接轨
目前,美国好莱坞与日本动漫产业稳步发展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影视产业有一套完整的版权证券化模式,并取得成功经验。因此,我国的影视产业要想稳步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必须建立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制度。
(二)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1.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有版权证券化的客观需求
近来,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在一系列政策扶持下我国文化市场发展繁荣。截至目前,我国适宜证券化的著作权资产已经有相当的积累,著作权的交易量也初具规模[3]。《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2015)》突出了对广播电视产业的体制改革以及影视作品等的知识产权开发的关注,很多电台也纷纷建立了版权管理中心,很多优秀的节目和作品的价值都得到很好的体现,向产业化发展。根据其所显示的数据,2014年,我国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达4 226.27亿元,其中电影业尤为突出,票房达296.39亿元[4]。当前,我国的影视业里不乏华谊、光线传媒等大公司,越来越多的优秀影视作品也纷纷走出国门,这些情况在客观上为中国影视作品的版权证券化提供了可能。
2.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为版权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善。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之后又颁布了多部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而在金融领域,《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的出台也为研究著作权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基础。制度上的不断完善和实践中的不断探索,构建出适合我国版权证券化的融资模式。
3.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在国外已有成功经验
世界上首例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发生在美国,1997年著名的摇滚歌手大卫·鲍伊将自己录制的25张音乐专辑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了5 500万美元的债券。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很多版权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在美国,梦工厂、华纳等影视公司与花旗、美林等投资巨头互相合作,推动了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的迅速发展。在欧洲,音乐著作权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得风生水起。日本还把版权的证券化延伸到动漫、游戏领域。发达国家版权证券化的迅速发展是与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密切相关的,如日本通过专门立法,由政府主导为知识产权资产的证券化提供资金等支持。
4.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在我国已开先河
2014年5月18日上午,11位资深影视制作人与天德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签订了涉及未来产值1.3亿元人民币的协议,这标志着我国首个影视版权“类证券化模式”在深圳诞生。在此模式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当于特定目的机构,它一头连接着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另一头连接着影视、传媒等文化公司。影视公司等将具有未来收益权的影视作品等的版权转移给文交所,文交所通过联系保险、银行、风投等机构对该版权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加强后发行证券。届时,投资者可以像买股票一样去购买一部电影或电视剧的证券,并能随时出卖。这将是影视产业融资的福音,同时也为各方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渠道。
三、完善我国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不论作品是否进行登记,作者依法取得的著作权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这的确有助于维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3章第25条规定,有关交易双方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种非强制性的登记制度表明,版权的转让并不以登记作为对外的公示手段。
版权转让公示手段的欠缺使得版权的转让行为不具备明显的表现形式为公众所知晓,这种对版权交易现状的不了解大大增加了版权证券化的投资风险。因为投资者无法确定发起人是否真的拥有版权的未来收益权,而且被证券化的版权也可能发生重复转让等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将成为版权证券化发展的阻碍。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做法。美国《著作权法》第20条也规定,备案是著作权受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并且当先后进行的几次转移发生冲突时,以已备案的转移优先。而日本《著作权法》第77条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必须在文化厅著作权登录簿上登记,否则对第三方无效。由此可以看出,美、日均采用强制登记制度,我国应在版权交易中引入此制度,以解决国内版权转让无据可查的问题,而且也有利于版权国内和国外转让的衔接。
(二)明确可证券化的对象和资产转移方式
在进行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时,首先必须确认能够进行证券化的影视作品版权资产,即找出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版权证券化资产。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的版权可以被证券化这是没有争议的。创作人授权使用其作品或转让其作品取得的债权通过证券化,可以获得后续发行和推广所需的资金。但正在创作中的作品能否进行证券化却受到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影视作品的前期创作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如果版权证券化不能以创作中的作品为基础资产,则失去了通过版权证券化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义。
笔者认为正在制作中的作品其未来债权应予以承认,理由在于:第一,版权的取得具有可期待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采用自动取得主义,一经创作完成,创作人即取得版权,其作品即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第二,创作中作品的现金流量较稳定,且容易估算。以电影作品为例,根据导演、演员以及类似影片的历史记录可以对该作品完成后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第三,从国外既有的经验来看,有以创作中的作品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先例。例如,美国福克斯公司曾以其制作中的电影《千禧年》的未来收人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第四,资金缺乏是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因素之一,许多作品主要是创作阶段面临资金匮乏和融资难的问题。
确定了可证券化的版权资产后,我们便可以将条件一致的资产进行群组化,以扩大现金流量的规模,吸引投资者。在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中,发起人需把将来某一时段中可向被授权方收取的将来债权一次性地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然后由特定目的机构向投资人发行证券,以达到融资目的。
(三)降低证券发起人的门槛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解决影视行业融资难的困境,政府应该为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创造有利条件。目前我国证券发起人的门槛较高,这使得许多有意投资影视行业的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降低证券投资发起人的门槛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四)通过制度调整真正实现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中将资产所有人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和其自身的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实现破产隔离的关键在于真实出售。设立特定目的机构,由其承担进行证券化的版权资产的破产风险,这样发起人在转移版权资产时就实现了其自身资产的风险隔离。在版权证券化中,版权本身及其产生的未来收益权可作为其证券化的标的,从法律意义上说,未来收益权是一种将来债权,其在转让时并非真正存在。因此,确认将来债权转让的效力对于证券化破产隔离的实现至关重要。前面提到的我国《著作权法》对版权转让的登记制度采取的是自愿的方式,这对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确认无疑是一种阻碍,应采取强制登记制度。
(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以防止风险
从影视作品证券化的运作体系来看,所涉及的机构主要有影视文化公司、保险公司、银行、风投公司、担保公司等。因此,文化部门对影视公司及其投资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将其限制在进行证券化所必要的范围内显得很有必要。另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监督管理好本行业的同时还应该增强协调监管的能力,为资产证券化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并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王吉法.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
[2]许云莉.版权证券化:引入我国的可行性与建议[J].出版发行研究,2008(9).
[3]袁巍.以著作权资产证券化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J].前沿,2012(12):78.
[4]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2015)[R].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周江川)
作者简介:陈素(1992—),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doi:【政治与法律】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5.007
中图分类号:DF523;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5-0031-04
Legal System Building of Securitization of Movie and Television Work
CHEN Su
(Law School,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67,China)
Abstract: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s the core factors of production and social wealth in the society of knowledge economy,has become a new financing tool by means of securitization,and the securitization of movie and television work is one of them. The input and output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need huge amounts of money,and the securitization of movie and television work can be a very good solution to solve the financing predicament and to enric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markets,promoting the film and television industry in China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t present,the law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pyright securitization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lacking,therefore,to further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copyright securitizatio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 words:movie and television work; copyright securitization; legi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