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成为国际法适格主体的探讨
2016-03-27程浩轩
程浩轩
(南京师范大学 强化培养学院,南京 210023)
【政治与法律】
关于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成为国际法适格主体的探讨
程浩轩
(南京师范大学 强化培养学院,南京210023)
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是为个人、团体及政府提供军事或安全服务的私营企业或企业法人组织,然而在近期的几场国际冲突中,其作为军事实体参与战争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引发了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争论。以美国黑水公司事件为例,探讨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成为国际法适格主体的障碍,分析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成为国际法适格主体的可能性。
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国际法适格主体;美国黑水公司
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Private Military &Security Company),是私人军事公司(Private Military Company)和私人安全公司(Private Security Company)的合称,职能包括向客户提供军事和(或)安保服务;维修和操作武器系统;羁留犯人;向地方部队和安保人员提供咨询或培训等[1]。在国外,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早已开始为私人及大型企业提供安保和军事服务,政府有时也会选择安保公司执行相关任务。在国内,随着我国国内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对于资源与市场的需求也越发旺盛,大型企业“走出去”的越来越多,雇佣国外安保公司的大型企业也不在少数。由于近几年世界局势变化多端,企业受到的威胁也与日俱增,尤其是中东乱局之后,一些大型企业的海外生存状况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国内也有不少声音呼吁成立自己的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以保护海外利益不受侵犯。未来若干年,走出国门的海外中国安全与军事公司将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这些公司在海外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在国际法层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美国黑水公司事件所引发的思考
(一)解读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
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是指向企业、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或者个人等提供军事或安全服务的私营企业,或者是承接军事和安全部门各种私有化合同的私营企业。合同的性质有多广,其服务范围就有多广。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尽管有学者因为其“雇佣军”的底色认为其应归类于军事实体而非将其视为一种“公司”,但从客观的角度来说,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也是一种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公司,其提供的劳务具有一些国际因素和内容上的特殊性。
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的产生,原本是为有实力且有需求的个人或组织提供高质量的安全保护服务,它是一种非政府力量主导的安保劳务派遣公司。近年来,随着“9·11”事件及伊拉克战争的爆发,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同时回避国际法上可能出现的诸如战争罪的问题,因此大量雇佣私人安全公司参与海外任务,军队业务外包,承接业务的私人安全公司从单纯为个人或企业服务,转而渐具军事色彩。一批私人军事安全公司因此蓬勃发展起来,其中名声最响的要数美国黑水公司了。
(二)美国黑水公司事件
在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国黑水公司作为一支武装力量,与美军一道在伊拉克执行任务。这种局面的出现,源于美国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2001年就任时实施的所谓“变革路线图”,在这个“路线图”中,他将“国防部总兵力”定义为“构成作战能力的现役和后备役部队、文职人员及承包商”[2]。在这位美国前国防部长卸任之时,在伊拉克驻扎的美军与这些私人安保公司的“员工”的比例近乎一比一[3],其作为美国对伊战争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黑水公司正是以这样的身份,成为了赴伊战场执行任务的军事力量之一。其名义上是作为一个在伊拉克登记注册的安保公司,实际上其在伊的业务范围早已超越安保服务,包含了一定程度的战争行为。
2003年4月,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发英美士兵虐待伊拉克囚犯的照片,随即牵出幕后的黑水公司。2007年9月,黑水公司的车队在巴格达西南部曼苏尔区遭到袭击,该公司人员随即还击,导致8名伊拉克人被打死,13人被打伤。有目击者称,“黑水”公司的保安人员在这起事件中射杀了平民。次日,伊内政部宣布,美国“黑水”保安公司因涉嫌参与射杀平民事件被吊销在伊营业执照。2008年11月,黑水公司因未经授权向伊拉克和约旦运输军火,面临美国商务部的刑事指控和数百万美元的罚款[4]。由于其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侵犯频发,以公司身份从事该种业务,且受到国家军事机关的控制与影响,将其视为单纯的跨国劳务派遣公司已经难以在理论与实践中为人所接受,因而有必要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
(三)美国黑水公司事件是否违法国际法
根据媒体报道出来的消息,这几个事件只是黑水公司在伊期间种种风波的冰山一角,且这类事件也并非仅在黑水公司身上出现过。这些安保公司在当地都是合法注册的,理应视作当地的法律主体,其杀人、虐待的行为,由其承担当地法律规定相应的惩罚即可。然而,如果对问题的分析仅止步于此,就会忽略另一个可能推翻这种分析的因素,那就是其行为有可能触犯国际法。如果将私人安保公司雇员的行为单纯定性为职务行为,那么以颠覆政权等目的实施的杀人等非法行为的职务行为本身恐怕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脚,这样的“洗白”从人们的价值判断上便难以接受。同时,由于该主体的行动受到另一国军队的指挥,尽管在着装、武器配备等方面与正规军差别较大,但其行为与正规军在外观上确实难以区分。就以前述黑水公司的行为为例,粗略地给上述3个事件定个性,可以分别定性为虐待囚犯行为、袭击平民行为和走私军火行为。如果这些行为经调查后被证实,其行为即有可能构成对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的违反,而非仅仅受到伊拉克当地法律的制裁。
在行为上,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已经具备违反相关国际法的条件,然而我们不能忽略对于安全公司本身是否能构成国际法主体的探讨。如果其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对其在国际法的义务及违反国际法的惩罚便有如空中楼阁。将其置于国际条约下审视,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现有法律框架下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在国际法中的定位。
二、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障碍
(一)现行国际法框架的障碍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成为国际法主体一般需要三个条件。第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包括平等权、求偿权、缔约权、诉讼权等国际法上的权利。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上的主体能够承担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保护外交代表的能力和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5]。由于法人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争议,因此不容易将国际法直接应用到企业形式的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对于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的雇员来讲,国际法上的雇佣军条款基本上对他们不具有约束力,故而他们的地位主要分为战斗员和平民两种。能够符合战斗员地位的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雇员数量很少,大多数人只能被视为平民,但由于他们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很容易在实际冲突中失去平民权利的保护,又无法援引战俘权利,这就一方面使他们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另一方面也给监督管理增添了困难[1]。
因此,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不论从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的跨国法人公司的角度,还是从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的雇佣军的角度,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都很难成为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法规则制定话语权的障碍
以前述的伊拉克战争为例,伊拉克战争是一场国际性的武装冲突,直接参战的美军和英军当然受到国际法约束,但在伊拉克执行任务的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的雇员,如要比照《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中关于雇佣军的法律条文定罪可以说难度很大。若比照《非洲统一组织公约》和《联合国公约》中的“雇佣军”的标准定罪,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的雇员的活动容易被界定为“雇佣军”犯罪行为。然而,坐拥国际法制定规则霸主地位的相关国家是不会让不利于自身的条款落在自己头上的,其中的政治因素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其利用安保公司参与战争行为本身就在有意规避相关国际法。因此,考虑到美国等国家的巨大政治影响力,这些国家掌握着巨大的国际法规则制定话语权,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成为国际法适格主体将困难重重。
三、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成为国际法适格主体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对国际法主体适格与否的讨论就此止步,那么大国对于战争法、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巧妙”规避和践踏就很可能变成“合法”行为。在21世纪前几年的若干局部战争与反恐活动中,我们都能够看到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参与其中的身影。由于常规军事力量受制于国际法约束,为了逃避法律层面的制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便开始试水以私人公司名义的安保及军事行为,因其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对其行为不享有管辖权。在这样的“法律漏洞”下,将海外安保乃至军事任务外包给私人公司,其逃避国际法制裁与响应国内反战情绪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
倘若私人公司能够如此逍遥法外,以后的战争就有可能会出现“安保公司”之间的战争而非国家力量的对决,尽管战争的事实发生,但这些战争的行为都会因为法律的规定而逃避制裁,世界可能重回丛林法则的秩序。因此,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确认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笔者认为,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成为国际法适格主体,其条件是:当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的行动与国家军队相类似,或与国家军事机关的意志间有因果联系,行为超出正常的防御目的,有主动的攻击行为,则可以考虑将其视作一种战争行为,在国际法上赋予其主体地位,承担违反国际法的责任。
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在正常执行安保任务过程中,作为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安保服务无可非议,雇员因此获得高额回报也是理所应当。在受到紧迫的法益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造成的后果,不应当视作战争或侵犯人权的行为,仅可以用行为地所在法或结果地所在法进行裁判。而当其行动与国家军队相类似或与国家军事机关的意志间有因果联系、行为超出正常的防御目的、有主动的攻击行为,则可以考虑将其视作一种战争行为,在国际法上赋予其主体地位,承担违反国际法的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作为行为的直接参与者与领导者,应当根据《罗马规约》第28条,类比承担指挥官责任(responsibility of commanders and other superiors)。
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约束私人军事与安全公司的行为,影响到大国在选择雇佣私人公司参与安保及战争过程中的国际法责任的考量。而对其认定的难度取决于调查和举证环节,这只能依靠国际刑事法院的力量。私人军事和安保公司因为服从一国的政治利益,超出自身防御的目的,在其他国家事实上参与了战争,却因为其法律依据不足而不承担战争行为的后果,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尽管国际法上仍未统一认识,但也有相关条约与民间和政府的呼声相照应,其应当在国际法上承担起因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这是毋庸置疑的。
综上所述,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在当下受制于法律及政治因素,一时还不能成为国际法适格主体,然而作为国际法适格主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站得住脚的,我们应当加强理论研究,使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能够接受,这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1]宋世锋.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的国际法地位述评[J].探索与争鸣,2009(3).
[2]朱文奇.雇佣军问题对国际人道法的冲击及影响[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5).
[3]杰里米·斯卡希尔.黑水内幕:私人保安公司如何崛起为世界最强大的军事公司[M].闫鲜宁,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
[4]综合维基百科相关词条.Academi(黑水国际)[EB/OL].[2015-12-28].https://zh.wikipedia.org/wiki/Academi#.
[5]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张佑法)
Discussion on Becoming the Proper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for 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y
CHENG Hao-xuan
(Honors College,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3, China)
Private military and the security company is private enterprise or an enterprise as a legal entity which provides services of military or security for individuals,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s.However, in several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recently, it was involved in wars as a military entity, causing people’s consideration on the series of problems made by it and initiating the discussion on whether it could be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This article will probe the obstacle and analyze the probability of being the proper subject in international law due to current international law frame using American Academi Corporation as an example to initiate this problem.
private military and the security company;proper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Academi Corporation
程浩轩(1996—),男,研究方向:法学。
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9.014
本文引用格式:程浩轩.关于私人军事和安全公司成为国际法适格主体的探讨[J].重庆与世界,2016(9):84-87.
format:CHENG Hao-xuan.Discussion on Becoming the Proper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for 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y [J].The World and Chongqing, 2016(9):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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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111(2016)09-008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