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上的差异比较
2016-03-24马梦超
摘 要:在我国企业会计体系中,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上既存在内在联系,又有着显著差异。而如何对两者关系进行合理的协调,实现对两者的正确运用及合理安排,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差异,分析其中原因,并试图寻找协调两者差异的方法,缓解其中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异同;协调
税务会计以税务活动为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则是对企业开展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并进行专门的记录与计量。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显著的差别。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在分析两者差异的基础上,必须科学有效地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正确地体现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目标,降低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以便更好地将会计与税法结合起来。本科主要研究财税会计在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异,分析差异对企业造成地负面影响,并从制度与实务两个层面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及影响
1.收入确认的概念界定
会计收入确认是对会计计量、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规范的识别、判断和认定。它的基本要素分为为确认基础以及确认标准,其中确认基础指的是在时间上对项目进行确认,在我国企业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事业单位按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确认标准则是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的衡量标尺,我国企业的会计要素确认标准一般需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与项目相关的未来收益将会流进或流出企业;二是组织要能够有效地对项目价值成本进行货币计量。
2.财税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具体差异
(1)收入确认的范围差异
会计的收入包含主要运营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收入,而税法规定收入范围比会计收入要宽广的多。在税法中,收入包含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所以税法收入包含会计收入。税法中会把存货溢余作为收入,但是在会计中则不然,会计会降低管理费用,但两者的影响是一致的;税法把固定资产溢余作为收入,而会计视同重大会计差错;税法把汇兑收益作为收入,而会计一般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还把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收入,而会计上的处理则是应当冲回坏账准备。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购货方自己将承担商品所有权的酬劳和风险,企业不承担该风险,二是企业不保留继续管理权,也对卖出的商品不再控制;三是对收入额的计量要有效地进行能;四是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五是要保证成本方面的计量有效性。而在税务会计方面,自从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以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购货方自己将承担商品所有权的酬劳和风险,企业不承担该风险;二是企业不保留继续管理权,也对卖出的商品不再控制;三是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四是能够可靠地核算己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类似,对于劳务结果的收入确认,税法和会计准则也给出了不同的标准。会计准则表明,满足下列条件后才能可靠估计劳务交易结果:①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②很可能相关的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③能够可靠地确认交易的完工进度;④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中己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而税法《通知》中则明确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后能够可靠估计劳务交易的结果: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己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收入确认时间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两点。首先,会计在收入利息时会依据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确认收入,税法则不同,税法会依据合同规定的日期进行确认。其次在租金收入方面,会计会使用直线法在租赁日期里确定收入。如果有免租期内也要保证租赁收入的正常确认,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把租金分散在租赁日期里,从来进行合理的分配。税法则只在合同约定的租金期日期内对收入进行确认。
3.收入确认差异的影响
财税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会给企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首先,最为直接的体现是增加了了财务核算的难度。收入确认是财务核算的关键环节,实务中,由于很多复杂的经济交易已经给财务人员造成困难,再加上税法与财务上关于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性往往是财务人员的知识薄弱点,这样就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多缴税款的情况。其次,还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上一点提到财税会计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会增加企业多缴税款的可能性。与此相对地,企业也可能会少缴税款,少缴税款就增加了企业地涉税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因财务核算导致的少缴税款行为不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计量上的差异及影响
1.计量的概念界定
计量是指在会计报告中把已经认定的具体交易与事项定量化。在会计计量中,主要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其中货币单位是会计的主要计量单位。在现实生活中,货币是用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可能大多数人会觉得它是没有价值的,只是代表着价格,但其实它也是有价值的,并且货币的价值是不断变动的。因此,计量单位包含两种形式:一是名义货币单位,即各国流通货币的法定单位;二是不变货币单位(一般购买力单位),就是以各国货币的一般购买力或实际交换比率作为计量单位。
2.财税会计在计量方面的具体差异
(1)公允价值方面的差异
在公允价值方面,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计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应用态度。税务会计只有在经济活动真实发生的同时具备相应的交易记录时,才会正常应用公允价值,否则就会使用其他计量。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只有在满足相关条件时才会使用公允价值。但是在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是很灵活的,不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就能正常使用,往往受企业自主选择。
二是应用范围。当资产发生迁移时,会计需要对企业的相关税收进行计算,例如流转税以及所得税,同时需要对资产迁移产生的费用进行确认。所以,公允价值在税务会计中,需要计量资产和收入。其中,产出是出发点,投入是资产。但是在财务会计中,投人是出发点。公允价值还可能在非金融负债和资产方面被有效推广,这大大增加了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
三是应用程度。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应用于债类项目和资产类项目,涉及初次计量和后续计量。然而在税务会计方面,公允价值只应用在资产类项目,不应用于债类项目,并且只涉及初次剂量,而没有后续计量。
(2)历史成本应用方面的差异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支付等价值产品或者现金获得相应的财产资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历史成本的选择方面也有一定的不同。在财务会计中一般选择历史成本属性作为初始计量,再使用其他计量属性对计量进行修正,而税务会计则不同,它会始终选择历史成本属性。
(3)服务对象方面的差异
在财务会计中,为了使利益相关者更好做决定,把外部利益相关者列为了重点需要服务的对象;税务会计则会把相关信息提供给利益相关者而非外部利益相关者,因此税务在计量上的服务对象应为内部利益相关者。
3.计量差异的影响
财税会计在计量方面的差异同样会给企业带来类似于收入确认差异的不利影响影响。具体来说表现为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因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在该方面差异较大,所以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尤其是涉及公允价值问题时,会计人员很难对此进行区分,因此会造成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情况。
三、建议与意见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差异是现实存在着的,较大的差异会增加征税纳税双方的成本,甚至会使双方在无意识中违法税法规定。所以应该从制度建设与实物处理两方面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确认计量原则进行必要的协调,减少确认与计量原则差异。
1.制度建设方面的协调
(1)完善会税制度
完善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建立税务会计理论体系。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于财务会计来说是很重要的,它能够统一会计准则,使得会计准则相关文件的内在逻辑保持一致性,同时它也能使会计准则体系更加完整,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基于税务会计是由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相结合产生的,建立税务会计理论体系能有效协调与财务会计的矛盾。
(2)完善税制
税制的不同会降低税法的可操作性或增加差异项目,我国税制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第一,会计制度是所得税法的根据,所得税法的确认完全依据会计制度;第二,对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而导致一些费用不能在税前列出,致使企业的发展受到阻碍;第三,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统一和严肃。以上不足都是需要差异协调的。
(3)设立协调机构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订属于财政部,而税收法规不同,它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因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目标不同,使得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矛盾,但是两者的根本目标是相同的,说明一部分简单的差异是可以通过沟通和调节进行解决的,因此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交流,同时分别设立组织代表机构并加强联系,这对于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以及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均起到重大作用。
2.实务处理方面的协调
(1)灵活选择是否消除所得税差异
税法限制了成本费用的可扣除性和扣除额度,从而形成了大量的税基保全差异。由于税基直接关系国家的财政分配,所以税基保全差异不可以消除,但是应对不合理进行改善,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来对不合理方面进行协调。而对于大部分原则差异,应通过沟通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减小甚至消除。
(2)“三元”协调模式
“三元”协调模式指出应对不同规模的公司采用不同的协调模式。对上市公司,应该正确认识到税法跟会计的差异,使会计与税法适度分离,这样可以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缩小了会税之间的不合理差异。对中大企业和小企业来说,税务部门都是重要的报表信息使用者,所以都应该实现会税的结合,其中中大企业的融合程度应该比小企业高。
参考文献:
[1]任坐田,陈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公允价值的比较及其相互借鉴[J].财经论丛,2011(2):92-97.
[2]陈国辉.会计理论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90-97.
[3]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24-35.
[4]张炜.新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差异[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68-73.
[5]黄国成,王志成.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纳税筹划[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201-208.
[6]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2):40-46.
[7]盖地.论税务会计的概念框架[[J].现代财经,2001(5):36-42.
[8]George A.Plesko. Reconciling Corporation Book and Tax Net Income, Tax Years 1996-1998[J]. Statistics of income.SOI Bulletin,2002(3):111-114.
[9]Wendy Heltzer .Conservatism and Book-Tax Differences[D]. DePaul University- College of Commerce,2008(1):22-28.
[10]Gil B.Manzon,Jr,George A.Plesko. The Relation Between Financial and Tax Reporting Measures of Income[D].cambridge:MIT Sloan School of Management,2001:5-8.
作者简介:马梦超(1991- ),女,汉族,浙江余姚人,会计学硕士在读,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审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