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析——以广东省为例*
2016-03-24赵小仕于大川
赵小仕,于大川
(广东金融学院 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广州 510521)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以广东省为例*
赵小仕,于大川
(广东金融学院 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广州 510521)
摘要:当前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其内部的代际转换已经实现,“80后”或“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现代产业工人的主力军。尽管该群体受教育程度较高,具备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劳动技能,并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诸如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障权等劳动权益却得不到充分保障,由此所引发的利益诉求冲突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农民工总数量为2.69亿人,其中新生代农民工已占总量的70%,逾1.88亿人。而仅在广东省,农民工的数量已突破2 700万人,新生代农民工占比64%,数量已逾1 700万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规模的快速增长,结构的日趋年轻化,使其更难容忍不公平的现象且有更强烈的愿望来争取自身的权利。
一、广东省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作为弱势群体,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选取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和汕头市,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总共发放了20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45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72.5%。在被调查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男性占46.2%,女性占53.8%,未婚者占多数(80.7%);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大专和高中/中专/中技,占60.7%;所在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32.4%)和服务业(26.2%),建筑业(9%)相对较少,且大部分在私营或民营企业(73.8%)。根据课题组调查,广东省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亟须改进之处。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有待提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其自身劳动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是用人单位不与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被访新生代农民工中签订正式合同的占70.9%,没签订正式合同的占29.1%。其中,口头约定但没签合同的占34.5%,没签合同也没口头约定的占18.6%。有87%大专学历的新生代农民工签订了正式合同,高中学历(含中专、中技学历)和初中学历签订正式合同的比例分别为71.3%和31.8%。另外,32.4%的新生代农民工经由亲朋好友介绍得到当前的工作,但他们一般只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由此可以得出,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仍然有待提高,教育程度高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同时,劳动合同签订形式不规范,多数用人单位采用口头形式达成合同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虽然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提高了,但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仍处于被动地位,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也愿意工作,导致其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劳动报酬权亟待保障
劳动报酬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水平也相应提高。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14年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人均月收入为2 864元,比上年增长9.7%。从总体上看,广东省新生代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有所提高,如2015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水平已由2014年的1 550元涨至1 895元,受调查的劳工中也有68%的收入水平已超过2 864元,但工资增长速度却远远滞后于地区物价增长速度,工资收入大多只能维持基本生活。与此同时,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仍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超时加班却得不到足额加班费,以及拖欠或克扣工资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根据课题组调查,33.8%的新生代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出现过拖欠工资现象;47.2%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按国家规定获取加班费。劳动报酬作为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经济来源,如果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也就意味着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三)休息休假权难以落实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因生产经营或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还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等,但是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根本做不到这一点,尤其是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集中的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工作时间较长,日工作时间在8~10小时的比例最大,占75.2%,甚至还有20.6%日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在生产繁忙的季节,每周只休息一天的新生代农民工高达67.5%,每周休息两天的仅为24.1%,约8.4%的劳动者每周基本无法休息。过长的劳动时间不仅让原本已经很劳累的农民工劳动强度加大,而且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容易导致“过劳死”等悲剧的发生。
(四)职业安全隐患更复杂
老一代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工作环境较差的建筑业和制造业等,工作中的职业安全隐患主要是粉尘、噪音、高温和高空作业等。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技能水平的不断提高,制造业和服务业日渐成为该群体的主要就业渠道,与此同时,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更为复杂。在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工作场所为车间、室内营业场所和办公室,分别为45.5%、26.2%、15.1%,户外工作的有13.2%。34.9%的新生代农民工对所在单位劳动安全和卫生状况的评价为不满意;89.4%的用人单位没有定期为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健康体检。被调查对象中有43.3%的人认为工作场所卫生条件差,24%的人认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大,18.4%的人则认为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是其工作中对健康有危害的因素。由此可见,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场所职业安全隐患更加复杂。用人单位设备设施陈旧老化与安全卫生防范措施疏漏,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工作安全存在隐患,工作环境压力较大,在无形中对其生命健康和安全构成了威胁。
(五)职业技能培训机会缺乏
随着广东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步伐的加快,劳动密集型企业将逐步被技术密集型企业所替代。在此过程中,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革新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要求也随之提高。尽管60.7%的新生代农民工均接受过高中及以上的教育,但是其职业技能水平仍然相对较低。为适应经济结构转变所引致的劳动力技能需求结构的调整,企业需更加重视职业技能培训的开展,以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然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短期化用工行为,大幅降低了其自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职业技能培训机会供给明显不足,新生代农民工应享有的职业技能培训权利基本无法兑现。调查发现,有51%的新生代农民工未接受过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接受过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次数在两次以上的仅占17.2%。因此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未接受过任何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比重较高,接受过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次数也相对偏少。
(六)社会保险参与率偏低
新生代农民工较早离开农村进城务工,由于对农业生产活动的不熟悉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使其处于农村和城市的边缘,面临着第一代农民工延续下来的社会保险缺失问题,“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仍然得不到完善。据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省2014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 758.6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与人员3 647.1万人,增长了5.0%,但参保的异地务工人员1 851.1万人,下降了0.8%;工伤保险参与人员3 092.6万人,增长了1.2%,但参保的异地务工人员1 990万人,下降了0.5%[1]。调查中发现,仅有25.14%的人购买了医疗保险,16.48%的人购买了养老保险,14.53%的人购买了工伤保险。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就更少人参与,分别只有11.73%、10.06%、11.17%的人参加。受访者中还有7.26%的人未参与社会保障,更是有3.63%的人“不清楚”自身是否参加社会保障。
二、广东省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法律规范不健全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有着极大的关联。现有的劳动相关法律中虽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但并没有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其对于资方的惩罚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并不明确。由于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助长了资方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现象普遍发生。同时,现实中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途径并不通畅。尽管相对于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较高的维权意识,但受制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在劳动权益受损时并不知道具体的维权渠道。同时,由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程序复杂,诉讼成本较高,这无疑提高了新生代农民工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望而却步。据调查,新生代农民工中有37.4%的人次表示在工作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寻求仲裁和诉讼。而62.6%新生代农民工遭受侵权而不采取法律途径维权的原因主要是不了解维权途径(55.2%)和维权成本太高(19.3%),即使知道如何维权,也会发现维权渠道并不畅通。
另外,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规范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导致其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以社会保障权利为例,尽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提及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畴,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政策措施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据笔者调查,新生代农民工中有22.6%的人认为改善劳动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见,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在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在社会融入与社会排斥间边缘化
尽管新生代农民工普遍接受过较高程度的文化教育,具有较好的经济与文化适应能力,且具有强烈的融入城市的意愿,但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只能游走于城市的边缘,难以真正融入城市。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进行调查时显示,57.7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介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边缘人”,28.1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农民,只有14.0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属于市民。从户籍制度的约束情况来看,户口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挂钩的状况仍未改变。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在企业初次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城市大多干的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却往往连劳动报酬权都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在政府再分配或多次分配中也难以受益,常常被排斥在住房、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等城市的再分配的公共服务体系之外,沦为城市生活中的边缘化群体。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社保关系的转接并续较为困难,具体的操作细节执行并不完善,致使其在每次市场化流动中都面临着部分权益的流失,从而无法满足享受完整社会保障权益的基本条件。另外,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生活方式与经济条件的制约,使其与城市市民保持着难以缩小的距离,彼此之间沟通不畅,致使市民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受侵害现象并不关心。同时,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涌入城市也给城市生活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导致部分城市居民对其产生了排斥、歧视心理,从而对其应当享有的权益难以认同。
(三)政府保护劳动权益的职能欠缺
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劳动权益的实现程度。虽然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发展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其给城市的就业、住房、交通以及社会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政府在对待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上大多选择管理控制而不是选择疏导和保护,甚至对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放任不管。作为制度的提供者,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上明显向城市市民倾斜,使得新生代农民工难以从中获得均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本应起主导作用的政府,往往由于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乏足够重视,导致所制定的劳动权益保护政策法规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最终致使该群体劳动权益屡屡受到侵害。
现实中,由于劳动部门执法队伍人员不足,执法效率偏低,监督相对滞后,难以在该群体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介入,并提供必要保护。以深圳市宝安区为例,其外来务工人口达500多万人,大小企业6万余家,而区专职劳动监察人员不足20人,一个工作日平均处理8宗投诉案件,现有人手甚至不足以对全区企业进行常规检查,已经受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也面临着较大的结案压力。调查中更有农民工反映,劳动执法部门存在明显的不作为,没有看到劳动行政部门进厂宣传执法检查,对于反映过的劳动关系问题没能及时有效回应。随着新生代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劳动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力度不足使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举步维艰。
(四)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
对于劳动者而言,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为资方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涌入城市,市场同质化劳动力供给趋于饱和,这使得在劳资力量对比中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更无任何优势可言,这也给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带来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机会,用工短期化现象严重,劳动条件的“逐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仅满足于遵守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最低保护,如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同时,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更强调管理者个人意志,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违反法律规定任意克扣、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现象也屡禁不绝。
当前,广东省中小企业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尽管其对广东省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作为新生代农民工的用工主体,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也不容回避。用人单位过度地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无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甚至不惜牺牲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这极易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不仅给企业带来巨额的管理成本和隐性损耗,而且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问卷调查数据所显示的广东省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不高、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职业安全隐患复杂、职业技能培训缺乏、社会保险缺失等现状都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有密切的联系,且新生代农民工中有81.7%人认为改善劳动权益保护有赖于用人单位。
(五)个体与组织维权能力较弱
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因素看,虽然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有较大提升,大专和高中/中专/中技文化程度的比例达60.7%,但由于职业技能水平有限,无法满足岗位技能结构调整的需要,因此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工作环境较差的工作。尤其在广东省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技能密集型快速转换的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不仅丧失了劳资利益博弈的话语权,而且面临着被劳动力市场淘汰的威胁。同时,新生代农民工维护劳动权益的法律知识缺乏,个体维权能力较弱。当个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通过正确的途径寻求帮助,也很少主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调查显示,53.1%和25.5%的新生代农民工对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不怎么了解和完全不了解,在发生劳动争议时,12.6%和13.6%的人会选择向老乡寻求帮助或忍气吞声,个别劳动者甚至采用非理性或违法的方式诉求利益。
从工会组织维权的角度来看,提高组织化程度是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和改变其弱势地位的关键所在。但由于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集中在私营或民营企业,工作流动性强,加入工会的积极性较差,组织化程度较低。且部分用人单位对工会持抵制态度,没有建立工会,即便已经建立工会,也形式多于实质,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职能乏力。调查显示,70.3%的农民工更换过工作,78.6%的新生代农民工表示所在用人单位并没有建立工会组织;53.1%的新生代农民工表示不了解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所起的作用,31.1%的新生代农民工则认为工会在维护劳动权益方面没发挥作用或作用不大。因此,工会组建率低、工会维权力量不足使新生代农民工维护劳动权益过程中缺乏组织依托。
三、改善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保护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因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劳动法律法规是实现其劳动权益保护的前提[2]。在立法层面,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独有的短工化、流动性大的特征,政府应制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等相应的地方专项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制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应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条款,保证新生代农民工享有法定社会保障的权利,并在岗位转换的过程中,不因程序的繁琐复杂而使利益受损。另外,完善相关劳动法律中对用人单位侵害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处罚标准和赔偿数额,细化保证职业技能培训权利的相关规定。在执法层面,深入贯彻执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积极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经常巡视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预防和查处相结合,严厉处罚违法用工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在司法层面,通过优化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诉讼程序,使法律维权途径更便利快捷,节省新生代农民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以此提高解决劳动纠纷的效率。
(二)深化二元户籍制度改革
深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应逐步开放户籍准入,推动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对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户籍限制逐步放宽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已有很多城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广东省也已实行“积分入户”政策多年。尽管规定凡获得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均可申请入户,但由于入户积分内容包括包括文化程度、职业资格和技术职称、参保情况、社会贡献等,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落户城镇的门槛依然很高。因此,可通过在城市逐步推广“居住证”的方式,放宽对新生代农民工落户城镇的限制,逐步取消二元户籍制度的界限,如只要满足最低的居住条件就可以申请居住证并享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持有居住证且在城市中就业能力较强并能够稳定就业和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可获得入户的优先权。在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和就业等公共服务相分离的基础上,需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进程,消除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排斥和就业歧视,推进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的进程。
(三)发挥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维权能力
政府应积极支持工会的组建,并为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创造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优势,建立并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各级工会应革新加入工会的方式以适应新生代农民工的年龄和流动性特征,努力提高工会组建率和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另外,工会应进一步加强组织维权的功能,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劳动纠纷的处理以提高工会的执行力,增强工会的利益代表性,使工会真正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代言人”。发展和壮大工会的同时要带动非政府组织参与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发挥在提供教育培训、法律援助和就业信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如,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一直致力于为打工者提供法律援助、社区教育和志愿工作,佛山“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专注于服务外来工,为外来工提供权益维护、能力发展、文化建设和公共教育等服务。广东省非政府组织是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补充,应大力扶持和鼓励其发展,逐步使其实现正规化[3]。因此,通过提高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维权能力,拓宽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是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要举措。
(四)强化政府维护劳动权益的职能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劳动权益保护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权利,并通过信息提供与中介服务,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与流动。同时,通过统筹分配公共服务资源,使新生代农民工在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拥有同等地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提高其对城市身份的自我认同,改善其城市生活质量。在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对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简化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等社保手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保率,逐步合理提高保障水平。在劳动监察方面,政府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强化工资发放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防止和遏制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对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应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4]。最后,政府要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在新生代农民工聚集的地方,多渠道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或者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宣传法律和维权知识、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其依法维权的能力[5]。
(五)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作为劳方与资方的联结体,企业除了为社会提供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产品,还应承担为社会提供就业、支持公益事业等社会责任。而对于劳动者而言,企业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是遵守劳动法律规范,尊重劳动者利益诉求,保证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抑制资本强权对员工权益可能的伤害。因为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侵害,必将导致劳动过程中劳资双方关系的严重对立。而这种对抗性的劳动关系势必导致劳工流失严重,生产效率低下,培训成本增加,而且会使留下来的劳动者心理承诺削弱,岗位责任感丧失,劳动质量下降,并最终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和长期盈利水平。因此,企业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需承担起保护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这对于建立合作性及相互认可的劳动关系,从而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政府应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有效干预增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所获取的收益,或者提高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所付出的成本,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6]。通过舆论宣传,加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引导企业树立劳资双赢的经营理念,主动承担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统计局.2014年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gdstats.gov.cn/tjzl/tjgb/201502/t20150228_197588.html,20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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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杨睿)
Discussion on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of the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in Guangdong Province
ZHAO Xiao-shi, YU Da-chuan
(DepartmentofLaborEconomyandHumanResourceManagement,GuangdongUniversityofFinance,Guangzhou510521,China)
Abstract:With the transfer of rural surplus labor force,intergenerational replacement of migrant workers appears, and the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borned in the 1980s and the 1990s become the main force of modern industrial workers. Although this group has higher education level and competitive labor skill, many of their labor rights are not fully protected, such as labor remuneration right,rest and vacation right,social security right,etc., by which conflict of interests caused become an important factor influencing social economic order. Based on the survey of the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in Guangdong Provinc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the lack of their labor right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
Key words: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labor rights;protec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 0598(2016)01- 0046- 06
[作者简介]赵小仕(1975—),男,湖北宜城人;经济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劳动力市场研究。于大川(1981—),男,山东青岛人;管理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讲师,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C790215)“劳工过激维权行为的多元规避机制研究”
[收稿日期]*2015-06-12
doi:12.3969/j.issn.1672- 0598.2016.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