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
2016-03-24张万杰
张万杰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
张万杰
摘要: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探索。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建设实践历程中,也曾出现过法制缺失、严重破坏法治的惨痛教训。建立起稳定健全的依法治国的制度并得以持续有效运作,是近代以来世界多国实现现代化的普遍经验。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透过世界社会主义的实践历程和世界多国的现代化经验来审视,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是领导国家通向法治现代化的创新之路,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选择。
关键词: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经验与教训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次全会中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及所通过的决议对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部署,描绘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蓝图,对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法治建设进程,从“文化大革命”年代的“无法无天”到改革开放之初的“以法办事”,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在持续而有序地推进。从世界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和近代以来世界多国现代化经验的视野审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创新之路。
一、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的法治实践
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建设领域进行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探索。
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建立后,在列宁时期曾初步构建起法制治理国家的框架。列宁在1891年获得彼得堡大学法律系最优等毕业学位,随即注册为律师助理,后来他又在西欧多个国家生活了十五年之久,在他领导执政时期非常重视法治问题。1918年7月举行了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大会制定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俄罗斯共和国为俄国全体劳动者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1]530。在列宁领导执政的六年期间,苏联还颁布了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都为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依法执掌和巩固新生的工农政权提供了良好条件。通过依法执政,布尔什维克党在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取得过重大成就。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很快起步。建国伊始,发挥过临时宪法作用的是由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1953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当年3月1日颁布施行,该《选举法》的主要特点是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2]248。1954年9月,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会议由毛泽东致开幕词。刘少奇在报告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对于100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于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产物[2]250。大会经过充分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由毛泽东主席主持,其视野是历史的,也是世界的,参考了苏联和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立宪的经验,也注意吸取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一些值得借鉴的成果[2]253。它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章,共106条。至今,我国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拨乱反正期间,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他讲道:“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要有的,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3]189在考虑如何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事情时,邓小平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3]348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发布的会议公报中明确讲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2月专门成立了法制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起草、修改法律草案,对法律起草工作进行协调;很快,《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七部法律于同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在随后的改革开放新时期,迎来了一个大规模立法的高潮,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系统很快得以重建,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亦被重新理顺。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民众的权利观念愈益兴起,司法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也愈益彰显。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任领导人都很重视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国家越南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全面实行革新开放政策后,也稳步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越南执政党汲取了党的历史上个人集权、监督机制缺失的教训,依据传统和现实国情对国家权力配置进行了调整,加强了制衡。越南的国家最高权力体制一般被称为“四驾马车”(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会主席和政府总理分别由四个人担任),对党权、军权、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分工与制约。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发展史上看,这是对斯大林体制的改革,是对列宁体制的恢复与调整。越南国会的最高权力逐步得到强化。近年来,越南国会代表审议法律草案时否决了不少条款,甚至也否决过由政府总理提出的高铁建设计划;国会代表有权就某一问题质询包括总理在内的任何一位政府成员,质询场面由广播电视进行全国直播。越南国会在2012年11月通过的法案规定,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必须接受国会的信任投票。根据该法案,国会代表将对政府官员分别作出“非常信任”、“信任”和“信任度低”的投票,如果半数以上的国会代表连续两年对某一官员投“信任度低”的票,该政府官员将接受“不信任”投票;如果投“信任度低”票的代表多达2/3,该官员将立即面临“不信任”投票;如果“不信任”投票获得通过,该官员将辞职或被解职[5]。越南的现行宪法是第四部宪法,于1992年4月15日在其第八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它是越南1946年、1959年、1980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越共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目标及国家实行全面革新的路线。2013年11月底,越南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以97.59%的赞成票正式通过了《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全面革新开放后,越南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建立起新的法律秩序,完善法律体系,相继颁布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经营法、民间合同法、劳动法、保险法、公司法、私人企业法、企业破产法、银行法、土地法、技资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力求通过法律来调整经济社会关系,规范一切政治、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行为。
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历史教训
在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亦曾出现过法制缺失、严重破坏法治的惨痛教训。
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斯大林领导时期,联共(布)党内民主和苏维埃民主遭到破坏,法治曾出现过极其严重的问题。1934年,苏联发生“基洛夫事件”,这使斯大林找到借口,开始了大规模的肃反政治运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这场运动中遭到进一步破坏,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被进一步扭曲,个人崇拜更加兴盛,权力的高度集中成为不可扭转的现实[6]。原本就不够健全的法制建设旋即进一步式微。通过肃反政治运动,斯大林更加强化了对国家政权的一元化领导,一种过度集权的制度模式逐步建立起来。在斯大林领导建立的这一套体制模式中,法律制度虚无化是一个重要的特征:总书记直接领导的国家安全机构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不受党和国家机构的监督,不受任何法律制度的约束,包揽了从逮捕、审判、监禁到处决这一司法程序的全过程,集中了公、检、法的全部职权,对全国实行恐怖统治[7]。
20世纪30年代末,苏联大清洗运动中,政治领导人更是采用极端残酷的非制度化手段消灭异己,使法治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从斯大林1939年1月10日发出的一封电报中,可证明,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曾经允许在审讯中“使用肉体作用”(即刑讯)的方法[8]149。斯大林去世后,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1955年12月31日成立了一个关于审查材料的“波斯佩洛夫小组”,在其报告中明确指出,斯大林应该对使用刑讯逼供、不经法庭审判镇压和枪决承担个人责任[8]149。出现这样的极端状况,是与社会主义的理念和制度决然相悖的,在近现代西方法制健全的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可能出现。正如毛泽东从赫鲁晓夫秘密报告中获知苏联大清洗运动状况后所说,“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3]333
苏联严重破坏法治所遗留下的体制问题,后经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安德罗波夫、契尔年科、戈尔巴乔夫五任领导人三十多年执政实践,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最终苏联没有通过法治的途径重拾愈益丧失的民心。从国家宪法实施方面看,可以说,苏联模式的失败很大程度上即是因为,苏联国家政权史上虽然制定过四部宪法(分别为1918年、1924年、1936年和1977年苏联宪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宪政、没有遵循国家宪法让人民享有社会主义自由、民主与法治。苏联模式的失败可以证明,没有民主宪政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国家迟早要垮台[1]522。
中国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大搞没有法制保障的“大民主”,严重破坏法治,这一教训也异常深刻。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踢开党委闹革命”,没有法治,无法无天;党和政府各级机构长期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十年之久没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停止运转长达九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对法治的破坏令人触目惊心:“在长时期的动乱中,尤其是动乱最厉害的时候,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柱石的人民解放军受到严重冲击,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被‘彻底砸烂’;本来不完善的民主和法制受到更加严重的破坏,蛮横批斗、私设公堂、刑讯逼供、随意逮捕、违法关押、任意抄家的现象极为普遍。”[9]这样的惨重教训更应启迪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深入反思。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也充分说明,法治存在与否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没有法治,执政党也难以巩固领导地位或执政地位。殷鉴不远,理应好好汲取。
痛定思痛,“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就是首次吸取历史教训,走上法治道路的标志性事件。《人民日报》当时刊文这样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10]
三、世界多国实现现代化的普遍经验
从近代以来世界多国的现代化经验来看,建立起稳定健全的依法治国的制度并得以持续有效运作是各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规范的现代民族国家在成长的过程中,一般都是法治与民主协同推进,这也是世界多国现代化转型的基本规律。中国著名现代化问题学者罗荣渠曾提到,“战后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国家即政治权力在经济落后的条件下推进现代化扮演特殊重要的角色,但滥用政治权力而忽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可能导致反现代化的倒退。”[11]7法治正是当代发展中国家驯服权力、防止政治权力被滥用、避免国家现代化进程出现倒退的最有效途径。
英国和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其依法治国制度的确立在19世纪第二次产业革命时代真正保护了私有产权及企业家个人的决策自由权利,催生了大量的发明创造专利和高效率有活力的企业,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治总体稳定和公民社会的良性发育。依法治国是它们在世界近代史上率先完成现代化、实现国家崛起的最重要制度保证。
而后,世界上追赶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最成功的是西欧、日本、韩国、新加坡诸国,其现代化历程也清楚地说明,法治是这些国家成功的基础要素。
以新加坡为例,它“是世界上最为开放和成功的经济体之一,但政治体系却得到严格的控制;它拥有一大群富裕、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但他们并不打算煽动政治变迁;它的政治由个人主导,但却并没有形成个人崇拜。它在形式上遵循了威斯敏斯特的宪政规则,但在实质上又与原版的大相径庭。”[12]可以说,新加坡之所以会取得如此“反差性的成就”,结合国情特点注重法治建设是相当重要的原因。20世纪60年代中期,独立初期的新加坡面对的是一个殖民主义留下的烂摊子,政府主要抓住了三大法宝(法律、经济与教育)来推进国家建设,将法治建设放在首位。新加坡第一代领导核心成员中,李光耀是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的特优生,并获得执业律师资格,一直十分重视法治工作。作为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创始人,李光耀有着鲜明的法制观念,在他看来,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持政治稳定,为经济建设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13]269。新加坡继承英式法治,把国家法律视为最高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整个社会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之上没有权威”的精神,它的法治模式将规制国家与规制社会兼顾起来。新加坡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依法治国。人民行动党在依法治国方面的重要举措有三项: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严刑峻法。[13]270-271法治是新加坡快速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使新加坡多次成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这也说明,在现代社会,法治程度越高,政府清廉指数也会越高。另外,法治在推动新加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1]472。
近代以来,日本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也是极为重视通过法治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1871年,处于现代化刚刚起步时的日本向欧美国家派出了由岩仓率领的著名的“岩仓使节团”,详细考察了欧美国家的工业、制度、教育等,是全面向欧美学习的一次考察。在回国后的制度奠基过程中,日本很善于学习吸收欧美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有益运作经验,对本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这奠定了日本后来在亚洲率先实现崛起的基本制度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在重新现代化的过程中,又对法律制度进行了重构。在美国主导下,日本于1947年5月开始实施由美国单独提出原则并通过的战后日本宪法,新宪法规定了主权在民、放弃战争、尊重基本人权等原则[14]381。这部新宪法的实施意义深远,使日本人民“第一次懂得了什么是近代的自由主义观念”,“第一次尝到了民主的果实”[14]382,战后日本的复兴和重新崛起也多由此受益。
四、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为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基于社会主义运动历史比较和国际比较分析,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推进之间的逻辑联系甚为密切。从社会主义国家在自身现代化建设中进行的实践探索看,法治实践对于劳动人民新政权的巩固、新社会制度的起步、社会的进一步整合、拨乱反正的推进、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公权力的廉洁运作等方面,都发挥了甚为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是共产党人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领导推进国家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效路径。从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实践中所经历过的曲折看,法制的缺失、法治的严重破坏,加剧了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社会主义体制权力过度集中的状况,助长了带有封建主义因素的个人崇拜和家长制现象的出现,严重阻碍了现实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是否敬畏法治、是否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关系到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构、社会的发育、人权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否中断、走上歧路。因而,依法治国对于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依法治国的持续实践有效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起步和发展,而依法治国实践中遭遇的严重曲折在很大程度上致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走上歧途或中断。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历经多年探索。具有重大历史转折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开启了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法治现代化的新征程;党的十四大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增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推动法治现代化进入到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十七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治理法律体系现代化初步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迈入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法治和人治问题是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破除人治、建设法治的过程。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中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经过长期实践,当代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透过世界社会主义的实践历程和世界多国的现代化经验来审视,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是领导国家通向法治现代化的创新之路,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选择。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探索,也可有效规避当代中国社会急速转型过程中可能的阻碍现代化发展的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高放.苏联兴亡通鉴——六十年跟踪研究评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9.
[5]高放,李景治,蒲国良.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M].6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80.
[6]王长江,姜跃.世界执政党兴衰史鉴[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25.
[7]刘靖北.关于苏共败亡的几点思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1(2): 18.
[8](俄)鲁格皮霍亚.苏联政权史(1945-1991)[M].徐锦栋,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9]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下册[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 967.
[10]特约评论员.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N].人民日报,1980-11-22 (1).
[11]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M].增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2](英)康斯坦丝·玛丽·藤布尔.新加坡史[M].欧阳敏,译.北京:东方出版集团,2013: 25.
[13]孙景峰.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形态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14]王仲涛,汤重南.日本史[M].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Zhang Wanjie
Abstract:In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socialist movement,the socialist countries have carried out a wealth of practical explor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by law.In the course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in twentieth century,also appeared the painful lessons on shortcoming of legal system and undermining the rule of law seriously.Established a stable and sound system of 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guaranteed continuous and effective operation,was a common experience of the world countries to achieve modernization since modern times.The practice of contemporary China’s government by law to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Examining the course of the world socialist practice and the experience of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s practice of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comprehensively in the new situation,is an innovative way of leading the country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and an inevitable choice to realize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for China.
Key words: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socialist modernization;experiences and lessons
(收稿日期:2016-02-20;责任编辑:朱世龙)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2095-042X.2016.02.00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梦理论与实践研究”(13&ZD005)子课题“科学社会主义视域下的中国梦”;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4YJC710053);浙江省社科联重点研究项目(2014Z050)
作者简介:张万杰,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政治学)博士,浙江大学在站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