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四维路径
2016-03-24杨英
杨英
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四维路径
杨英
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是我国当前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新媒体环境下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必须把握新媒体提供的有利机遇,积极应对其负面冲击。从环境维度、主体维度、话语维度和实践维度出发,切实提升大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推动大学生的法治认同,提升大学生法治主体自觉,塑造大学生法治行为方式。
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四维路径
“数字革命范式声称,新媒体将改变一切”[1]。以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和数字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深刻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学者认为,法治实质上就是一种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表现为人们自觉地、经常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并采取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2]。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是我国当前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对“基本不看主流媒体,大部分信息都从网上获取”的大学生进行法治思维培养必须把握新媒体提供的有利机遇,积极应对其负面冲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的“加快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主动借助新媒体传播优势”[3]要求,拓展好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新渠道和新维度,切实提升大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
一、新媒体为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提供有利机遇
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过程是大学生不断强化自身法治主体意识,以强化法治认知为前提,以形成法治认同为关键,以塑造法治行为方式为最终目的的知行合一的过程。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对象是大学生,大学生在哪儿,培养的重点就在哪儿。大学生作为目前最主要、最活跃的网民群体,以网络为生活主阵地。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思维培养要与时俱进,利用好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
(一)新媒体的高度赋权,有利于提升大学生法治主体意识
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首要目的就是要强化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使其以参与者和建设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新媒体技术手段的运用往往意味着某种意义上的公民赋权,即自由能力的提高。大学生等受众从“被动的搜寻者、单纯的浏览者”向“主动的反馈者、平等的对话者”转变,甚至变身为独立的“自媒体人”。他们从自身价值取向出发,重新解读并建构媒介信息,实现了主体间价值观的互动传播。由大学生亲身参与并达成一致的价值观点比被动灌输的观点更容易为大学生所接受和坚持。就大学生而言,新媒体“高度赋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树立草根阶层成功赋权的典型以提升大学生法治主体意识,激发特定法治话题以培养大学生法治对话能力,创设立法讨论司法监督等实践平台以培养大学生实践自觉,使法治从“法律世界”走向大学生主体的“生活世界”。
(二)新媒体的多元化语言,有助于深化大学生的法治认知
全面深刻的法治认知是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重要前提。新媒体下,图文、视频、动漫等多种语言元素高度融合,呈现出活泼新颖、俏皮幽默的语言风格,更容易为受众所接纳和喜欢,从而增进传播效果。在法治领域,新媒体富含图文、音频、视频的多元普法话语,有利于有效传递司法过程中蕴含的法律权威和法律价值。具体表现在:其一,为构建法治概念,图文可以客观、直接、详细描述司法过程的具体程序,而音频、视频则能敏锐捕捉到司法活动中的动态场景和法律参与者的情绪和观念的变化;其二,为构建社会互动,图文可以直接向大众传递法治信息和法治观念,受众根据既有价值取向进行价值判断,而音频、视频可以通过镜头与受众建立客观平等的关系来传递法治信息。大学生是创造、运用新媒体语言的主力军,可以通过接触和使用新媒体多元化的普法话语来满足自己的法治认知、情感认同、塑造自身法治人格等社会心理需要。
(三)新媒体的高度社会化,有益于形成大学生的法治认同
法治认同是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关键。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是高度社会化媒体,不仅是向大众传播信息的媒体,更是公众表达舆论的载体,通过不断地交互和聚焦特定社会问题,凝聚公众的价值共识。新媒体的高度社会化凸显了积极的法治功能,主要表现在:多极化的传播结构拓宽了我国法治体系宣传渠道;裂变性的传播效果深化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传播效应;互动对话平台有利于促进司法个案正义,甚至促进制度变迁等。由此可见,运用新媒体的社会化功能,有助于对大学生进行常态化和社会化的法治教育,从法治精神、法治体系、法治价值、法治实践等方面全方位地形成大学生的法治认同。
二、新媒体对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负面冲击
(一)消解了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地位,不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是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培养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要求公民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法律规范等内化为自觉的价值追求,即真正把法治镌刻在心中。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受到西方宪政民主论、西方普世价值等有影响的政治思潮干扰。一些别有用心者打着法治的幌子,在新媒体上大肆渲染西方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借助多级网络结构制造不和谐的“噪音流”,甚至“危机源”,试图误导民众混淆社会主义法治观和西方形式法治观,进而达到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目的。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他们阅历尚浅,价值观尚未成熟,对错误思潮的思辨能力低,极易遭受各种错误法治观的侵蚀,不利于大学生树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
(二)降低了大学生的法治理性,不利于大学生培养自觉守法意识
国家法律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公民的自觉守法,即理性地、有意识地守法。正如弗里德曼认为的,“只有当某人以能观察到的方式有意识地改变某些行为时,才算是遵守某些法律规则。因此,遵守是有意识的行为,不是无意识或者必然的行为。”[4]培养大学生的自觉守法意识,必须要培养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特别是义务意识。在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群体是新媒体的驾驭者,也是广受影响者,本应以身作则,力矫颓俗,增强自身守法意识。然而,新媒体平台的虚拟性、语言的任意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大大降低了大学生的法治理性。大学生本身人格情操尚未定型、价值取向不成熟,影响了他们进行深层次思考和价值判断。因此,大学生在对待一些社会事件表现出肤浅、片面甚至偏激等非理性态度。如,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自觉地成为“网络暴民”的智囊团,在“为弱势群体积极发声”时无意间变成了“人格隐私权”的侵权者,在“为寻求存在感疯狂刷屏”时沦为网络造谣者的帮凶等。
(三)动摇了法治的价值共识,不利于大学生塑造法治行为方式
法治思维体现了法治主体认知层面与实践层面的统一,即法治价值认同和法治行为方式的统一。法治的价值共识是公民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法治理性化认识、评价和选择等,是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规范等作为社会群体的价值取向,并内化为全社会总体共同遵守的思维模式,外显为人们的法治行为、法治方式。然而,新媒体时代下,多元化的社会思潮、“碎片化”的信息特征、阶梯化的网民媒介素养以及司法负面舆情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干扰了公民对法治的事实描述和价值判断,增加了法治价值共识达成的难度。特别强调,公民同辈群体之间价值取向相互影响也是不可忽略的。正如根据美国学者泰勒在20世纪90年代关于“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的研究所强调的,“同辈群体压力”这个社会因素对公民是否守法有着独立且显著的影响,二者的零阶相关系数达到0.42[5]。网民群体面对政法事件往往选择忽略案件事实本身,转而关注司法机关、司法工作者,甚至完全违背法治思维,越俎代庖进行“媒体审判”。网民群体的类似行为无疑影响了大学生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不利于塑造大学生法治行为方式。
三、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四维路径
大学生接受怎样的法治教育,形成什么样的法治观念,参加什么样的法治实践,直接影响着中国法治的未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需要发挥高校这个集训营的主导作用,构建高校与社会、法治实践部门相互支持的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合力。
(一)环境维度:净化高校新媒体环境,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1.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筑牢高校新媒体的精神防线
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是从事法治实践活动的思想基础,是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逐渐积累形成的。网络是大学生生活的主阵地,也是舆论斗争的主战场,在传播法治观念、宣传法治体系时不免裹挟着西方宪政民主、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因此,迫切需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引领高校新媒体,充分发挥其宣传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6]。它应该全方位引领和指导媒介系统、法治教育系统,在法治价值层面倡导和审视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问题,牢牢占据新媒体传播的主流地位,不为错误思潮提供传播空间。
2.以高校新媒体与政法新媒体的高度融合培育大学生法治观念
法治与新媒体的互动融合,改变了法律固有的运行方式,彰显了法治公开通明的本质,塑造了司法公信力,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权威。今天,全国政法系统创造性地运用“两微一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等新媒体主动发声正本清源,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案件,权威评论引导政法舆情,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负面网络舆论的影响,直接有效地让大学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有学者生动地指出,“法庭是最好的宣传场所,判决是最好的宣传材料,法官是最好的宣传讲师,公信是最好的检验标准。”[7]一方面,高校新媒体要“借力发展”,积极引进政法新媒体中成熟的法治案例并结合法治理论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另一方面,要“创新运用”高校新媒体,加强与政法新媒体的融合,同频共振培育大学生法治观念。比如高校与公检法司共建新媒体平台;创设“校园阳光工作室”微信公众号,阐释、定义论证大学生犯罪案件,并进行专题推送,起到对大学生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主体维度:以高校为主导构建教育共同体,推动大学生法治认知
1.高校推进课堂教学的新媒体化,发挥主渠道作用
新媒体技术给高校课堂教学这一法治教育的主渠道带来了全面的变革。一是新媒体丰盈了多元化、立体化的教学资源。视频、动漫等新型多维视听教学资源与传统优势资源的融合,优化集成了多元化、立体化的法治教育教学资源库。二是新媒体激活了共享性、互动性的教学情境。新媒体给师、生双主体提供资源共享和过程互动的平台。比如教师通过二维扫码技术向学生手机客户端推送信息,获取学生的态度反馈和问题反馈。三是新媒体载体延伸了课堂教学。开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微信、微博公众账号,开通知名学者、教学名师、思想政治辅导员等个人的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等,丰富了教学载体。通过这些载体设置法治热点问题的专题讨论和实践反思,打通高校与学生的经常性联系渠道,加强与学生线上沟通、线下互动,使法治教育具体可感。
2.高校利用“大数据”和“法律智库”,与时俱进推进法治教育
一是利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个性化的法治主题信息。大数据环境中,学习者在互联网的每个行为轨迹都会被数据化为数据痕迹。在法治教育领域,聚焦某个法治教育主题对个体的数据痕迹进行汇聚融合和挖掘应用,成功完成对个体学习偏好的深度分析和有效识别,并对受众推送个性化的主题教育模式,让法治教育教学更“智慧”。二是利用“法律智库”,推动法治认同。将拥有法学背景或者实践经验的教育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智力资源借助智能协作工具、专家系统等聚合在网络上,形成强大的“法律智库”。“法律智库”扮演法治理论研究者、法治推动者、法治思维培育者的角色,利用自身系统的法学理论修养,通俗易懂地为公众阐释和表达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律概念,向大学生推送法律知识,有利于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思维。
(三)话语维度:进行话语转换,提升大学生法治主体自觉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不仅为法律人而存在,而为社会共同体提供生活规则。法治的实现要通过法治主体间话语交往实践,不断更新话语系统,直到总体形成一套特殊且稳定的话语系统。这时,法治主体就具备了法治思维这种现代社会全体成员应该具备的整体性思维方式。
1.借助新媒体赋权提升大学生“话语主体”地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学生群体是法治实践主体。通过新媒体设置互动平台,让大学生积极参与立法讨论、司法监督等法律运行环节,提升大学生的法治对话能力。“话语主体”地位的提升有助于增强大学生法治意识,在法治实践中有效地发挥其主体自觉性和实践自觉性。
2.运用“创感”思维活化话语内容
新媒体特别是智能手机被喻为“带体温”的媒体,拓展和延伸了人的身体感官。法治教育需要运用“创感”思维,创设富有故事感、意义感、共情感、娱乐感的法治语言,创造能产生意义、愉悦和认同性法治语境,以创新性形成大学生的法治认同。根据新媒体语境的变化,把概念性、原则性和权威性的“法律语言”转化为通俗化、形象化和大众化的“生活语言”,让法治从“法律世界”走向“生活世界”。
(四)实践维度:拓展实践平台,塑造大学生法治行为方式
法治要在普遍意义上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在社会生活中落细、落小和落实,才能真正变成公民自觉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的:“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在某种意义上,社会法治实践是强化大学生法治思维的根本基石。
1.利用新媒体平台,拓展大学生网上法治实践内容
新媒体为大学生的表达利益诉求和参与法治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网络社区是新媒体高效的传播途径,有利于表达大学生的利益诉求,凝聚大学生的法治共识,引导大学生进行理性选择。媒介赋权促动大学生由纯粹围观的“消极公民”向理性参与的“积极公民”转化,具体体现在:法治政府的信息公开和传达便捷窗口,有利于大学生实现知情权和行使监督权;大学生通过“键盘投票”或“拇指投票”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理合法的权益;对政法热点舆情的讨论和公共决策的参与,有助于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育。
2.借力法治实践部门,丰富大学生网下法治实践形式
高校法治教育应该创新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超越书本教育,强化实践导向。一方面,要加强高校与公检法司等实践部门的实践互动,邀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课堂”为学生讲述经典案例、分析法治热点和指导法治活动,拓展学生的法治视界;另一方面,高校要与当地公检法司共建实践基地,引导学生“走出去”,通过进行法治调研、参与法治宣传、组织法治公益、拍摄法治情景剧等活动提升学生的实践自觉性,塑造学生的法治思维。
[1]亨利·詹金斯.融介文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4.
[2]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3]习近平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正确方向创新方法手段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N].人民日报,2016-02-20(1).
[4]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1.
[5]TYLER T R.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M].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0: 82.
[6]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主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主要讲话强调:领导干部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N].人民日报,2015-02-03(1).
[7]龙飞.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下):如何构建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J].中国广播,2014(2).
(编辑:刘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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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1999(2016)12-0095-04
杨英(1981-),女,硕士,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福建厦门361021)思政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2016-09-08
福建省2015年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公检法司·高校合力推动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研究”(JAS150854);福建省2012年A类项目课题“新媒介、新载体:微博与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创新”(A1240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