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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除刑讯逼供之必要性

2016-03-22果俊晏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必要性

果俊晏

[摘要]刑讯逼供在我国古代就是法律规范的制度体系,发展到清末的时候被废除了,但其思想对现今的司法仍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历史进行研究发现,要想真正废除刑讯逼供,需要从思想上对其进行废除,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因为刑讯逼供不仅会对涉案人产生较大的心理阴影,而且还会破坏法制建设的公平和公正,文章将对废除刑讯逼供的必要性给予介绍。

[关键词]废除;刑讯逼供;必要性

刑讯逼供一般是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使用精神折磨和肉刑的方式来逼迫其供述罪行。在中国古代刑讯逼供就得到采用,并对目前我国执法人员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一些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这些都与刑讯逼供密不可分。因此,社会民众对刑讯逼供的废除产生了激烈的反响,本文将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诱发原因、危害及解决措施给予介绍。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界定

刑讯逼供是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借助精神折磨和肉刑等方式来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这里所提及的“肉刑”一般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遭受了肉体上的伤害和折磨,主要包括吊打、夹指、捆绑、用电棍电击等。“精神折磨”一般是指搞车轮站或不让犯罪嫌疑人入睡等手段来强迫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

二、刑讯逼供的产生的历史原因

(一)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

刑讯逼供受到了两千多年封建特权思想的熏陶,尤其是儒家“礼”思想的熏陶,使人们对“先国家后个人”“重官轻民”思想比较崇敬,而且逐渐在人们的内心根深蒂固,“君臣、父子”之间往往是绝对服从的关系。权力本位倡导以道德和社会标准来对人类的价值进行衡量,而对人类应有的权利予以忽视,进而注重人对社会所应尽的义务。当然,惩罚是遏制犯罪事件不可或缺的手段。

(二)从制度上来看,相关规则有待完善

我国已有的诉讼制度还不够健全,无法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需求,这是诱发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通过分析发现,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是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发生的主要手段。在对世界各国立法条例进行分析发现,惩治和遏制刑讯逼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完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相关规范,在诉讼中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且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选择供述,完全应由其自己决定,这样可以抵制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刑讯逼供。2.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因为只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发自内心的供述才应作为审判的依据,而借助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属于非法的,不可以采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保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从司法实践上看,片面追求效率,破案手段落后也是其成因

首先,诉讼中片面追求效率。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往往为了提高效率,一般司法机关都想结案,而且目前大部分国家对刑事诉讼均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效益才是确保诉讼效率的前提,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往往会忽视公平和公正的真正内涵,从而诱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其次,侦查破案的技术手段落后。再次,执法者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最后,对刑讯逼供者缺乏严格的查处,责任落实不到位。目前,虽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行为给予了明文的规定,但实践中对于一些刑讯逼供仍未能严厉惩处、及时追查,甚至有些案件往往是出现重大冤错案或者是使被刑讯者死亡的时候,才会引起刑事追究程序,从而使一些司法人员产生侥幸心理,造成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

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对被刑讯者的影响

刑讯逼供一般是司法人员对被刑讯者实施的非法行为,其主要是借助各种方式来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和肉体上的摧残,从而迫使其不得不承认犯罪行为。甚至有的时候,一些被刑讯者并非真正的罪犯,但是为了避免遭受无法忍受的精神和肉体折磨,不得不承认,从而诱发一系列的冤案和错案。与此同时,也会使真正的罪犯逃之天天,无法真正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古往今来,肉刑是刑讯逼供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种手段,因为一些司法人员认为肉刑可以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意志消沉甚至达到崩溃的边缘,从而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二)刑讯逼供给刑讯者带来的影响

刑讯逼供还会给刑讯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的时候还会危及刑讯者的生命安全。对于刑讯逼供的实施者来说,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其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而且还要常常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此外还会受到来自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威胁和恐吓,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一定的威胁。总的来说,每位侦查人员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抓取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如果让他们把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当做正常人去审司是很难的,更不用说把他们认定为法律上无罪的人。但从法律角度进行考虑,侦查机关不仅需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而且还需要对嫌疑人的权利给予适当的保护,这往往是存在矛盾的。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千辛万苦找到的证据进行否认时,将会激起侦查人员内心的愤怒,从而诱发刑讯逼供的发生。对于一些刑讯逼供冤案进行审查时发现,基本上是真凶的自首或者落网。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一个案件的真相如果摆在刑讯者面前,会使他们很难接受,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其内心将会遭受极大的打击。

四、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

(一)消除思想认识方面的根源

在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中,刑讯逼供是具备定合法性的,并且已经在国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短时间内是很难得以根除的。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在思想上进行改进,要意识到刑讯逼供会违背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同时,要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使其对全新的、先进的、完善的刑事诉讼理念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从内心上排除刑讯逼供的思想,从而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让司法人员从内心和思想上意识到废除刑讯逼供的必要性,刑事诉讼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只有保持均衡才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权,保证我国法律的顺利实施,提高我国法律的尊严。

(二)完善相关制度

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的违法制裁已有了明文规定,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如何惩处,有入主张在治安案件中实施了刑讯逼供,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非法拘禁罪的方式是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刑讯逼供的方式是逼取口供,两者存在定的差距。由此可见,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就需要对我国已有的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使司法工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三)完善监督机制

只有在监督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权力得到有效的利用。因此,要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对侦查办案的各个环节给予严格的监督,避免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侦查过程中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督,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其中内部监督是最为直接的监督方式,其中又包括了上下级的监督和办案人员之间的监督。要对内部监督进行完善,就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依法办案,不管是拘传还是拘留,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各个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和监督。还可以将是否依法办案作为职工审核和奖惩的主要指标。2.取消限期破案制度。限期破案会给侦查人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从而容易诱发刑讯逼供事件,因此要适当的改进或取消限期破案制度。3.对刑讯逼供案件及时通报,杜绝“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要由专门的监督机关对其进行惩处。即一旦发现刑讯逼供行为,要及时遏制,对其情节比较严重的人员,还要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理,从而对刑讯逼供人员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五、结语

如今,刑讯逼供行为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犯,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对其给予了明令的禁止。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还时有发生,要想从根本上遏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就需要多管齐下,对其具体诱发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预防和解决措施,从而遏制和避免刑讯逼供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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