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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治视野下反腐工作的推进

2016-03-22梁婵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反腐败法治思维

梁婵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贪污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国家对于反腐败的力度也不断加强,但是腐败现象还是层出不穷,而且腐败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通国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总结,反腐败斗争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实施法治反腐。文章从我国法治反腐败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现阶段如果走法治反腐败之路。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反腐败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中央领导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指明了新形势下反对腐败的方向,对于廉洁政治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反对腐败必须运用法治方法,这是一个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一个科学判断,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和腐败行为做斗争,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走法治反腐败之路的必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推动下,我国的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党政领导干部的腐败司题也日趋严重。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权力行使,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切实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关于反腐倡廉的新要求和战略部署,也是党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执政理念的体现,我们党的这一战略部署,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国家“建设廉洁政治”的信心,为我们走法治反腐道路提供了群众基础。既然要走法治反腐败的道路,我们就要从腐败发生的本质出发,深入分析法治反腐败的必要性。从我们党的反腐败经验来看,权力、美色和关系等这些资源,都是腐败者拥有的腐败资本,利用这些资本来交换金钱获得取得自己想要的东西,是腐败的共性。没有一种腐败现象是可以离开权力而独立存在的,以权谋私是腐败分子的一个共同点,世上没有无权力的腐败,也没有无私欲的腐败。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实质是肮脏的权与利的交易。

我国一直以来的反腐败主要强调的是领导者的个人觉悟和道德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种传统的反腐模式有着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局限性也在不断暴露出来。把廉政建设希望全部寄托在传统的模式反腐败上,不能完全杜绝腐败发生,特别是一些隐性腐败的发生,容易让人们存在侥幸的心理,因为依靠人们的控制力和道德行为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要走法治反腐败之路,用法律来制约权力的运行,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发生。法律可以有效制约权力的运行,用法律为权力设定基本的路线和轨道,一切权力和政府的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设定的基本制度下运行,一旦违反这一制度或者是脱离法律的轨道,面临惩罚的同时,法律也会将权力的列车拉回轨道。

二、目前我国法治反腐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腐败对党和国家的危害,因此也把反对腐败作为一个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我国形成了一套目前常用的反腐败模式,通常我们把这个模式称为“三位一体”模式,就是纪委主导,行政监察、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反腐败模式。我们从这个模式不难看出,纪委的主导作用凸显了我党在反腐败中的主导作用,虽然体现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但是也使得法律在反腐败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降低,法治反腐道路建设不足。我国目前法治反腐存在以下问题

(一)反腐败法律体系不完善

从我国法治反腐的历程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是我们纵观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既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腐败的法律,而且关于反腐败的条文也比较少,这与腐败问题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明显不符,不得不说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缺失。当然随着我们党和政府对腐败问题的认识加深,近些年来我国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时候,也针对反腐败为题增加了一些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大多散见于各单行法律之中,即过于分散又层级不一,缺乏统性,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精确度和威慑力明显不足。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使官员被查处的概率降低,腐败成本很小,腐败现象很难杜绝。惩罚成本是构成腐败决策成本的主要部分,只有使惩罚成本大于腐败的预期收益,才有可能遏制腐败现象。

(二)法治观念薄弱

从我国推行普法教育开始,我国社会的法治意识观念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离我国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还有差距。特别是领导干部经过多年的普法学习后,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依法办事观念没有形成,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在社会公众中,法治的权威没有树立,比如信访不信法,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想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而是想找关系,走后门。这些问题,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背道而驰,也给腐败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三)监督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涉及腐败的官员大多数是“一把手”,其权力很大,很少受到约束。但是受体制、手段诸多因素的限制,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有些监督工作难以到位;一些纪检机关对同级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实行,另一方面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应有的地位不明确,依附性强,造成独立性的欠缺,对监督弱化和缺失还是定程度上存在的;平行制约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被自上而下的监督代替,造成了监督环节的空当和误区;忽视决策监督,重视违法违纪监督,难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因此,进步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势在必行。

(四)反腐败执法力度不强

我国通过与腐败现象的斗争,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主要是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违纪违法和规范领导干部工作机制等方面出发。我国反腐败的职能都分散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专门设立的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及检察机关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机构之中,这些机构职能界定不清或者是职能重叠,要么没有人管,要么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反腐败的合力,造成反腐的执法力度不强。

三、法治视野下反腐败工作的推进

(一)建章立制,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科学立法,构建系统的,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反腐的必由之路。具体来说,就是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反腐败法。我国反腐败这么多年,虽然社会各界人士都在提议尽快制定反腐败法,但是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腐败的法律,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反腐败法应明确预防与惩治、治标与治本,监督与查处、运作规则与一般程序等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我们应该学习和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腐败的惩防体系,让反腐败有法可依,才能有效打击腐败现象。二是完善配套法规。一部法律并不能包罗万象,制定一定的单行法律补充,法律体系才能更完善。配套的法规作为反腐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加强单行法律和条款之间的协调统一,避免法律之间的互相冲突,即是科学立法的要求,也能体系反腐败法律的权威。所以,在制定配套法规的时候,要从全局出发,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此外部门间的工作职责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配套的法规、规章也要及时跟进,避免权力打架或者出现不作为现象。三是地方性法规建设要加强。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行政区划内具体情况和需要所指定的,最能反映地方特色和出成效。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法治反腐的必要补充。比如一些发达地区裸官较多,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一些监督机制,效果是非常好的。四是法治反腐败的国际化。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约国,法治反腐国家化,既是我国履行和承担公约义务的表现,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反腐的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的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基础上,建立起国家司法协调、缉捕、引渡和追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反腐败的法治建设。

(二)转变观念,推行依法行政

内因是事物的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腐败的内因是腐败分子的意志薄弱,经不起诱惑。因此只有加强党政干部的法治教育,筑起防腐的长城,才能在行动上消除腐败。首先,要让广大党政干部从思想上认识到腐败对党和国家的严重危害性。其次,加强教育,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根植于领导干部心中,每个人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的方针政策深入到领导干部中去,使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权威,促进广大领导干部的法治水平得到提高,用法治代替人治。要以法治制度为基础,以法治理论为指导,以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法治教育活动为载体,并运用舆论和文化手段,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行政的理念。

(三)完善监督,消除腐败产生的温床

完善监督机制,就是要把我国目前的事后监督改变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空间;进步加强党内监督,就是要加强对决策,执行环节的权利运行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制度。同时要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权的保障体系。只有把两者都加以完善,才能让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功能上互补,完善监督体系,任何类型的贿赂就都没有了土壤,腐败也就销声匿迹。

(四)加大惩处,对腐败行为“零容忍”

腐败者总是怀一种侥幸心理,或者认为腐败不会暴露,或者认为暴露了惩治不会严厉。对此,完善立法同时,加大对腐败者的惩处力度,对腐败“零容忍”。何谓“零容忍”?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贪并查,有罪必罚。“零容忍”不光是惩治大贪大腐,对数额小,影响不大的违纪行为也不能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之类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我们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世界上一些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就有“贪一块钱也不行”的“零容忍”制度,也有严肃处理的决心。令人欣慰的是,新一届党中央在反腐败的决心坚定,不仅出台了若干规定,也采取了各种严厉的处罚措施。反腐败可以说是在跟人类的贪欲作“斗争”,只要我们对腐败不要再抱有幻想,都要“零容忍”,才能让广大党政干部不敢轻易涉入“深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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