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毁”字补说
2016-03-20蒋伟男
蒋伟男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文学院 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简牍“毁”字补说
蒋伟男
北京大学藏秦简有珍贵数学文献《鲁久次问数于陈起》(下简称《陈起》)一篇,*北大藏秦简的概况及相关数学文献简介参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况》,《文物》,2012年第6期,第65-73页;韩巍:《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文物》,2012年第6期,第85-89页。韩巍先生曾撰文介绍并详加考证。*韩巍、邹大海整理:《北大秦简〈鲁久次问数于陈起〉今译、图版和专家笔谈》,《自然科学史研究》,2015年第2期,第232-266页。韩巍:《北大藏秦简〈鲁久次问数于陈起〉初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29-36页。《鲁久次问数于陈起》图版见于《北大秦简〈鲁久次问数于陈起〉今译、图版和专家笔谈》,释文及考释见《北大藏秦简〈鲁久次问数于陈起〉初读》。下文所引韩巍先生的考释内容,不再另出注。
《陈起》篇共32简,816字(含重文),韩巍先生据内容将是篇分为三段。文章以鲁久次与陈起的问答来阐释“数”的重要性以及“数”的学习方法和要领。第三段有如下几句简文(释文从韩巍先生,宽式写定):
故夫数者必颁而改,数而不颁,毋以知民之患。故夫学者必前其难而后其易,其知乃益。故曰:“命而毁之,甾(锱)而垂(锤)之,半而倍之,以物起之。……”
引文划线句,韩巍先生认为:“以上四句,形式类似口诀,概括了数学学习的要领,其内涵值得深入探讨。”实为中的之语。
“命而毁之”,韩先生考释:“‘毁’有‘减损’之义,‘命而毁之’似指减法、除法一类的算题。”按《陈起》篇第三段为总分总结构,鲁久次以“临官莅政,立度兴废,何数为先”发问,陈起以“数无不急者”作答,总领全段。紧接着,陈起以官员治事、度量运用、兵甲修制、建筑测量等一系列具体事项来分别强调“数”的具体运用。文中并未涉及加减乘除之类的具体数学运算,故韩先生以“‘毁’有‘减损’之义”而言其为“减法、除法一类算题”,似有未妥。
我们认为简文中的“毁”应当是先秦数学中的用语,表示对“数”的运用、处置,泛指数、量的各种运算。冯胜君先生在《说毁》(下简称“冯文”)一文中,据文献梳理出“毁”在常见的“毁坏”“减损”义之外,还有“改造”“改作”之义。*冯胜君:《说毁》,《“战国文字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自印本,第52-56页。冯文指出:“‘毁’的意义还体现为对事物的改造、改组,而这种改造和改组也同一定的折算比率相联系。”为方便起见,兹将冯文所引部分文献及对“毁”与“一定的折算比率相联系”的论述转录于下:
心所说毁舟为杕,心所欲毁钟为铎。 《淮南子·说林训》
白玉不毁,孰为圭璋。 《庄子·马蹄》
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五年而再殷祭。 《公羊传·文公二年》
车五十乘,岁一返。毋载金、革、龟、箭。如牛如马如儓,屯十以当一车;如担徒,屯二十以当一车。以毁于五十乘之中。 鄂君启车节 《集成》12110
万物周事而圆方用焉,大匠造制而规矩设焉,或毁方而为圆,或破圆而为方。《周髀算经》卷上
“车节规定运载货物的数量,以‘车五十乘’为限。有的货物适宜以车运输,则其数量自然可以用‘车’来计算。有的货物如马、牛、奴仆(引按:即儓)等,不适合用车来运输;还有的货物只适宜用担挑,这些货物都要折算成‘车’。其换算关系是马、牛、奴仆每十个算一车(10:1),而担挑的货物,每二十担算作一车(20:1)。折算之后,都编组在货物总量五十乘之中。或者可以反过来说,在五十乘运货额度中,拿出一部分改编、改组为不合适车运的马、牛、奴仆、担徒。这种关系同样可以概括为毁A为B。”
“……‘毁方而为圆’的字面含义是将方形改造为圆形。如果从数学计算的角度考虑,应该就是有关求取正方形内切圆面积的运算。……‘毁方为圆’同样是‘毁A为B’句式,而且正方形与其内切圆面积,当然有固定的比率关系(4∶π)。可见‘毁’的这一用法相当固定,而且沿用了不短的时间。”
冯文指出“毁”有“改造”“改组”的义项,并将之与数学运算中的比率关系联系起来,论说有据,实可信从。简文“命而毁之”之“毁”是表述数学运算的概括性用语,其语义来源应是冯文指出的“改造”“改组”一类义项。“毁A为B”是将A改造为B,这种改造是具有特定规律性的(冯文称为“承继性、接续性”),从而异于“毁”常表的“破坏”义。前举鄂君启节铭文以及《周髀算经》的“毁”,都明确与数学运算相关,表事物之间的换算比率关系,这正是“数”的规律性体现。《陈起》通篇讨论的都是“数”的重要性以及对现实生活诸方面的指导作用。简文此句实际上是省略了“命”的宾语“数”,简文应理解为“命(数)而毁之”,“命”与“毁”都是“数”的谓语。类似句法典籍常见:
颜渊炊饭,尘落甑中,欲置之则不清,投地则弃饭,掇而食之。 《论衡·知实》
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 《孟子·梁惠王上》
孔子曰:“汝闻瞽叟有子名曰舜,舜之事父也,索而使之,未尝不在侧,求而杀之,未尝可得。” 《说苑·建本》
从内容上看,“毁”表示对“数”的处置运用,简文后两句“锱而锤之,半而倍之”则是“毁”对“数”处置的举例说明。
第四句“以物起之”,韩巍先生注:“‘物’或指具体的题例。‘起’有启发、开导之义,……‘以物起之’似指传授数学者用题例来引导、启发学习者。”韩先生指出“起”有启发、开导之义,是完全正确的。“物”指具体事物,当然也包括数学上的种种计算问题,如“以毁于五十乘之中”“毁方而为圆”。如果说“锱而锤之,半而倍之”是对“命而毁之”的举例说明,那么“以物起之”则是强调对“命而毁之”这一数学思维或数学观念的具体运用,就是用具体的“物”来启发“数”。本段鲁久次以“临官莅政,立度兴废,何数为先”发问,陈起答以“数无不急者”,复以官员治事、度量运用等具体事项来分别强调“数”的具体运用,然后以“民若不知度数,无以知百事经纪”来总结之前的分论。简文第三段的最后一部分就是强调“数”的学习方法。“命而毁之,锱而锤之,半而倍之,以物起之”正是这些方法中重要的一条,它强调的正是要将“数”运用到具体的事物之中,前列的兵甲修制、建筑测量等事项都可以算作“以物起之”的具体表现。
如前所论,我们认为简文可直译作:
所以说:“(对数)进行种种的变化运算,(比如)从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从一半到一倍,要在具体的事物之中引导出‘数’的含义。”
这里再略谈清华六中的一个“毁”字。清华六《郑武夫人规孺子》开篇有如下一段话(释文取宽式):*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104-106页。
郑武公卒,既肂,武夫人规孺子,曰:“昔吾先君,如邦将有大事,必再三进大夫而与之偕图。既得图乃为之毁,图所贤者焉,申之以龟筮,故君与大夫晏焉,不相得恶。……”
整理者注“乃”为“却”,训“毁”为“败”,认为划线句义为“谋划实施却失败”。
网友“暮四郎”:*②③ 简帛论坛“《郑武夫人规孺子》初读”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345&page=1
“乃”处于“既……,乃……”结构中,只是普通连接词,无烦另训别解。“毁”的意义不是败,而是减损。“既得图,乃为之毁”大概是说得到了好的策略之后,则为之减损衣服、食物等。其意大概和祭祀前斋戒类似,是为了表示郑重、敬谨。“图所贤者焉申之以龟筮”,按我们的理解,可以进一步断读为“图所贤者,焉申之以龟筮”,意思是说,君与大臣谋划过程中认为很好的方案,就进一步付诸占卜,以视其吉凶。
网友“厚予”:②
整理者,毁,训“败”,谓“计划实施却失败”。于上下文意稍显突兀。暮四郎兄训“减损”,谓“为之减损衣服、食物等(其意大概和祭祀前斋戒类似,是为了表示郑重)”。稍有增字之嫌。
窃疑,毁或通“燬”。《诗·周南·汝坟》“王室如燬”,《列女传》二引作“毁”。《楚帛书》丙:“昜(阳),不□燬事”,燬事即毁事。是其证也。《毛传》燬,火也。“王室如燬”,意即王室征伐之事酷烈,如火之急盛。此处“为之毁(燬)”,或即为之急。
网友“鱼游春水”怀疑“毁”字属下读。“得图”是君臣意见一致认可的,就“为之”。“毁图”就是有人反对,所以求助于龟策。③网友“楚竹客”断句为:“既得图,乃为之;毁图所贤者,焉申之以龟筮。”并认为“毁”属下读,应训为“批评”:*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学术讨论区“清华六《郑武夫人规孺子》札记一则”http://www.gwz.fudan.edu.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828
“毁图”就是对计谋的批评意见,“所贤者”就是说这些意见中尚有善而可从者。……整句意思就是说,对于计谋的批评意见有善而可从者,就再“申之以龟筮”,用龟筮来检验它们。后句的“焉”字当训为“乃、则”,《大戴礼·王言》“七教修,焉可以守,三至行,焉可以征。”《家语》作“然后可以守”“然后可以征”(看《虚词诂林》第631页)。又清华简《系年》简53:“乃立灵公,焉葬襄公。”皆是此类用法。
按,整理者注“乃”为“却”,于文义未安,“暮四郎”“厚予”二先生已指出。典籍中“乃”虽可作转折副词,然“乃为之”为典籍之中习见的表动作相承的搭配:
陈辕宣仲怨郑申侯之反己于召陵,故劝之城其赐邑,曰:“美城之,大名也,子孙不忘,吾助子请。”乃为之请于诸侯而城之,美。《左传·僖公五年》
化人以为王之宫室卑陋而不可处,王之厨馔腥蝼而不可飨,王之嫔御膻恶而不可亲。穆王乃为之改筑。《列子·周穆王》
平正擅匈,论治在心,此以长寿。忿怒之失度,乃为之图。《管子·内业》
礼、德、义、杀、刑尽失,而填星乃为之动摇。《史记·天官书》
可知简文“乃”应训为表承接的副词“于是”,如此“毁”训“败”也就难以落实。以上诸说皆从“毁”的“减损”“批评”之义入手,“鱼游春水”“楚竹客”二先生并将“毁”属下读。我们认为整理者的句读可从,不必另断,而“毁”的训释或可换角度思考。
古文字中“毁”多表“破坏”“诋毁”之义,*徐在国:《上博楚简文字声系》,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3年12月,第2346-2347页;王辉主编:《秦文字编》,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4月,第1894-1895页。但简文与前举鄂君启节铭文中的“毁”应是异于常义的义项。我们认为此处“毁”与前文冯先生指出的“改造”义相关。“毁舟为杕”“毁钟为铎”“毁方为圆”等“毁”体现出的是对具体事物的规律性“改造”,鄂君启节“毁于五十乘之中”则是数量转换计算。此处简文开篇以“邦有大事”而先君与大夫共“图”,细揣文义,“毁”应是“图”义近的递进说明。君臣共谋由“图”而至于“毁”,是对计策的进一步谋划。“图所贤者焉”则是指慎重考虑计策之中更善者,再“申之以龟筮”,才得“君与大夫晏”。“图谋”也是一种具有规律性的活动,可理解为思维的运用和改造,“毁”在改造具体事物(钟、方)的具体含义之上引申出对思维的改造也是合于情理的。此处如将“毁”理解为与“图”语义相近的“计划”“图谋”则句意更加契合。故此段内容可理解为:“(君臣)反复谋划,慎重考虑计策之中更善者,告以占卜,因此君上与大夫相安,不相交恶。”
总之,“毁”在先秦文献中,除了“毁坏”“诋毁”的常见义外,应还有“改造”“改作”的含义。这类义项可从对具体事物的改造,引申出对思维活动的改造,再运用到数学领域可泛指各种数学运算。
以上我们试就简牍中的两处“毁”及相关句意略作讨论,失当之处祈请方家赐正。
【附记】小文写作过程当中承蒙刘刚先生指点,拙稿草就之后,复蒙徐在国师审阅指正,在此特向二位先生致以谢忱!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文学院 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